懂的回答一下,朋友2017借钱新口子这样写2017年5月6号借5000元借款人陈龙合同有法律依据吗没手印扣鹾啥的

打开微信扫一扫下载
13个节目被提到
评分:9.4 /
1986/杨洁/六小龄童/迟重瑞
2007 /泽田镰作 /香取慎吾 /多部未华子
1999 /方润南 /
1998 /方润南 /
评分:7.8 /
张戈/吕凉/游本昌
1993 /杜琪峰 /周星驰 /吴孟达
评分:4.8 /
2010/阚卫平/六小龄童/迟重瑞
评分:9.5 /
1987/王扶林/欧阳奋强/陈晓旭
1962 /袁秋枫 /丁红
1955 /毕虎 /
钟景辉 /汪明荃 /伍卫国
评分:7.6 /
2011/鞠觉亮/张涵予/李宗翰
1977 /舛田利雄 /中村敦夫 /松尾嘉代
1998 /张绍林 /臧金生 /丁海峰
1972 /午马 /姜大卫 /狄龙
评分:8.6 /
1982 /陈俊良 /杨惠珊 /夏玲玲
1929 /张石川 /郑小秋 /夏佩珍
评分:5.1 /
2017/郭子健/彭于晏/倪妮
评分:3.8 /
2016/王宝强/王宝强/柳岩
评分:0.0 /
1941/文恨飞/
1975 /张彻 /姜大卫 /狄龙
1939 /亨利·金 /泰隆·鲍华 /亨利·方达
评分:9.2 /
1994/蔡晓晴/孙彦军/鲍国安
2009 /朱敏 /
评分:0.0 /
1999 /常光希 /姜文 /宁静
1957 /吴回 /
评分:0.0 /
1987/徐玉龙/
作者其他文章
打开微信扫一扫下载
不是武侠片,而是侯孝贤。一个波谲云诡的故事本来可以拍得威亚满天飞,但侯孝贤选择使…
/ 朱利安·夏特金
/ 莉顿·梅斯特
只要你愿意,它可以是这么一个故事——一部霸道总裁心系贫穷女保姆的故事。一部孤独少…
/ 伊莎贝尔·卡雷
/ 索菲·吉耶曼
爱情是两个人的事,如果对方不爱你,那你所做的一切对他来说都只是困扰。谁都不能假爱…
/ 丹尼·伯恩
/ 安德烈·杜索里埃
显而易见,是一部神经质的黑色幽默影片。故事还要从摩洛哥沙漠的一座煤矿爆炸时间说起…
/ 阿萨·巴特菲尔德
/ 哈里森·福特
出色的改编,近两年除了《地心引力》就这部科幻片还不错了!影片有故事有场面有人物有…
这是靠河正宇一个人撑起来的一部戏,可依然8.7。这片子胜在情节紧凑节奏清晰张力十…
13个节目被提到
评分:9.4 /
1986/杨洁/六小龄童/迟重瑞
2007 /泽田镰作 /香取慎吾 /多部未华子
1999 /方润南 /
1998 /方润南 /
评分:7.8 /
张戈/吕凉/游本昌
1993 /杜琪峰 /周星驰 /吴孟达
评分:4.8 /
2010/阚卫平/六小龄童/迟重瑞
评分:9.5 /
1987/王扶林/欧阳奋强/陈晓旭
1962 /袁秋枫 /丁红
1955 /毕虎 /
钟景辉 /汪明荃 /伍卫国
评分:7.6 /
2011/鞠觉亮/张涵予/李宗翰
1977 /舛田利雄 /中村敦夫 /松尾嘉代
1998 /张绍林 /臧金生 /丁海峰
1972 /午马 /姜大卫 /狄龙
评分:8.6 /
1982 /陈俊良 /杨惠珊 /夏玲玲
1929 /张石川 /郑小秋 /夏佩珍
评分:5.1 /
2017/郭子健/彭于晏/倪妮
评分:3.8 /
2016/王宝强/王宝强/柳岩
评分:0.0 /
1941/文恨飞/
1975 /张彻 /姜大卫 /狄龙
1939 /亨利·金 /泰隆·鲍华 /亨利·方达
评分:9.2 /
1994/蔡晓晴/孙彦军/鲍国安
2009 /朱敏 /
评分:0.0 /
1999 /常光希 /姜文 /宁静
1957 /吴回 /
评分:0.0 /
1987/徐玉龙/你浏览的页面不存在
我的图书馆
信息提示:
你要浏览的文章不存在,5秒后将自动跳转到“360doc个人图书馆”的首页,你可以继续浏览其它好文章,也可以&
&当前页面。       
欢迎订阅 中国移动用户短信cqsjb至。 上 手机登录
不到6万就能落地 年轻人的第一台SUV
哈弗H1与长安CS15的起售价更高些,但它们的低配车型足以满足年轻消费者的需求,同样值得推荐。小结:长安CS15不仅外观设计亮眼,还为车主提供了个性化定制的服务,更加适合追求个性时尚的年轻人。
  新一年的毕业季到了,又一批莘莘学子离开校园踏了社会,走上了升职加薪、当上总经理、出任CEO、迎娶白富美、走上人生巅峰的征程……可在事业的起步阶段,大家的收入往往都不高,负担不起高昂的房价,买车就成了提升年轻人生活品质的最优解。考虑到现在小型SUV的价格已经下探到5万元区间内,还有着比同价位车型更出色的空间、更优秀的通过性、更个性的外观,作为年轻人的第一台车再合适不过了!
  本次推荐的四款小型SUV均出自国内一线自主品牌,虽然价格低,但品质堪称国货中的精品。其中吉利远景X1与瑞风S2mini的售价接近,6万元的预算几乎能买到它们的顶配车型。哈弗H1与长安CS15的起售价更高些,但它们的低配车型足以满足年轻消费者的需求,同样值得推荐。
  吉利远景X1(指导价:3.99-5.79万元)
  推荐车型:2017款 1.3L 自动玩家版(5.29万元)
  小结:从造型风格上来看,吉利远景X1更像是一台跨界车而不像是SUV。摆脱了传统SUV的条条框框的设计也更讨年轻人欢喜。略显老旧的平台与动力总成在如此有诚意的售价面前似乎也不是个大问题。
· · · · ·
更多新闻扫描二维码
下载“看重庆”新闻客户端
感谢您阅读:
虚假新闻投诉致电 更多
[责任编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闻热搜词
来源:360新闻
扫二维码关注华龙网官方微信
版权声明:
联系方式:重庆华龙网集团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①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授权华龙网,在互联网上使用、发布、交流集团14报1刊的新闻信息。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任何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或“来源:华龙网-重庆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龙网”的作品,系由本网自行采编,版权属华龙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附:重庆日报报业集团14报1刊:重庆日报 重庆晚报 重庆晨报 重庆商报 时代信报 新女报 健康人报 重庆法制报 三峡都市报 巴渝都市报 武陵都市报 渝州服务导报 人居周报 都市热报 今日重庆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
华龙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最佳浏览环境:分辨率以上,浏览器版本IE8以上)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青枫北路18号凤凰座A栋7楼 邮编:401121 广告招商:023- 传真:023-
经营许可证编号:渝B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20826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号:新出网证(渝)字002号扫描或点击关注中金在线客服
使用财视扫码登陆
下次自动登录
其它账号登录:
韶能股份:公司章程(2013年6月)
字体:&&&&中金在线微博微信
扫描二维码
中金在线微信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已 经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 和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生 效 )
  第一章
总 则 ……………………………………………………………………………………………… 4
  第二章
经 营 宗 旨 和 范 围 …………………………………………………………………… 5
  第三章
股 份 ……………………………………………………………………………………………… 6
  第 一 节 股 份 发 行 …………………………………………………………………………… 6
  第二节
股 份 增 减 和 回 购 …………………………………………………………… 6
  第三节
股 份 转 让 ……………………………………………………………8
  第四章
股 东 和 股 东 大 会 …………………………………………………………… 9
  第 一 节 股 东 ……………………………………………………………………………………… 9
  第 二 节 股 东 大 会 一 般 规 定 …………………………………………………… 1 1
  第三节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 1 4
  第四节
股 东 大 会 提 案 与 通 知 ……………………………………………1 5
  第 五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 1 7
  第 六 节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和 决 议 ………………………………………………2 0
  第五章
董 事 会 ……………………………………………………………………………………… 2 4
  第 一 节 董 事 …………………………………………………………………………………… 2 4
  第 二 节 董 事 会 …………………………………………………………………………………2 7
  第六章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3 2
  第七章
监 事 会 ……………………………………………………………………………………… 3 3
  第一节
监 事 …………………………………………………………………………………… 3 3
  第 二 节 监 事 会 …………………………………………………………………………………
  第八章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利 润 分 配 和 审 计 ……………………
  第一节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第二节
内 部 审 计 ……………………………………………………………
  第三节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聘 任 ………………………………
… ……3 9
  第九章
通 知 与 公 告 ……………………………………………………………
………… 4 0
  第 一 节 通 知 …………………………………………………………………………………
  第 二 节 公 告 ………………………………………………………………………………… 4 1
  第十章
合 并 、 分 立 、 增 资 、 减 资 、 解 散 和 清 算 … …4 1
  第 一 节 合 并 、 分 立 、 增 资 和 减 资 …………………………………4 1
  第 二 节 解 散 和 清 算 ………………………………………………………………… 4 2
  第十一章
修 改 章 程 …………………………………………………………
……………4 5
  第十二章
附 则 ………………………………………………………………………………… 4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
  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经广东省体改委和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粤股审
  【1993】3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广东省韶关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466。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8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二千伍佰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
  发行。于 1996 年 8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ShaoNeng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沿江路 16 号
  邮政编码:51202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亿捌仟零伍拾伍万壹仟陆佰
  陆拾玖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发展能源交通和基础产业、工业
  实业为龙头,开辟筹措建设资金的新途径,不断拓展公司综合经营范
  围;以国内国际市场为导向,勇于在竞争中成为强手;以吸收和运用
  国际国内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确保公司达到高效益的目
  标,不断为国家作出新贡献,为公司股东谋取较好的利益。
  第十三条 能源开发;销售:机电产品、仪表仪器、建筑材料、
  装饰材料、金属材料、矿产品、五金家电、针纺织品、重油(代购)”
  以下项目由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电力生产、销售;制造、销售:纸浆、
  纸浆板、纸及纸制品(以上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
  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7500 万股,其
  中向发起人韶关市电力开发公司、韶关市韶财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北
  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供电
  局劳动服务公司、韶关市总工会实业发展总公司、韶关市市场服务公
  司、韶关市工业供销总公司等十家单位发行共计 2759.06 万股,占公
  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36.79%。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0,551,669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
  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
  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
  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
  合法权益。
  一旦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
  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
  被侵占的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公司签订重大商业合同,总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20%以
  上的。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
  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少
  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第五节 股东大会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由关联股东或其
  代理人陈述本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请股东大会参考、表
  决。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连续180 个交易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180 个交易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非职工代表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连续 180 个交易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半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享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以外,还应行使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与事先认可权、
  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特别职权,并享有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权、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召开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的提议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就特定关注事项独
  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
  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
  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
  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作
  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
  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二节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
  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下、10%以上的;
  (九)公司签订重大商业合同,总金额在公司净资产10%以上、20%
  以下的;
  (十)本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担保金额以下的担保。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进行主业投资董事会的权限:单个项目投资运
  用资金数额在公司净资产的 15%以下、1000 万以上的,超过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范围:短期投资;非
  主营业务投资;证券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及委托理财等。风险投
  资董事会的权限:每种投资运用资金数额在公司净资产的5%以下、
  500 万元以上的,超过由股东大会决定。风险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调查评审后交董
  事会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主业投资以外的投资权限:每种
  投资运用资金数额在公司净资产的 10%以下、800 万元以上的,超过由
  股东大会决定。
  对于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金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净资
  产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公
  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净资产5%
  的关联交易,必须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净资产,是指最近一期经公司聘请的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审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
  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
  电话或传真;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五天前。
  如有本章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议;董事长
  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
  或者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和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每届任期 3 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经理对总经理负责,由总经理提名,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第七章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至七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二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加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积极推
  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
  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在公司盈利、无重大投资项目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的前
  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征
  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节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九
  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电话、传
  真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电话、传
  真进行。
  公司召开党政联席会、职代会、经理办公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
  电话、传真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1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
  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60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金在线推出"微行情"服务啦!关注中金在线微信,您可以随时随地发送股票名称、简拼或代码,1秒便可查到最新行情;发送"黄金"、"白银"、"利率"查询贵金属报价和基准利率。快试试吧!
微信关注方法:1.扫描左侧二维码;2.搜索"中金在线"(cnfol-com)关注中金在线微信。
名家微博推荐:
卢兆洲马金斋会飞的小张修慎带枪大哥
我来说两句
24小时热门文章
栏目最新文章
频道文章精选
赞助商链接
赞助商链接
中金在线声明:中金在线转载上述内容,不表明证实其描述,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微信扫描二维码,体验微行情服务,速查股票、利率、贵金属行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7年最新借钱口子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