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工作人员奖励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经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穗人任[1997]13号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经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有效地实施《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增强激励机制,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形式、经费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形式。嘉奖、三等功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批后核发奖金,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由市政府人事部门报市政府或省政府审批后,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核发奖金。
  二、奖励经费、标准
  1、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划拨并开设专户,由市人事局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奖励标准为:二等功奖金1200元,一等功、省、市荣誉称号奖金2000元。二等功以上奖励要严格条件,一般掌握在年终总人数的0.5%左右。
  2、嘉奖、三等功奖励经费按每人每年30元计算,在各单位经费包干中提取,市财政不另增拨。列入“补助工资”目,在“奖励经费”节级科目列支。奖励标准为:嘉奖奖金500元,三等功奖金800元。嘉奖、三等功奖励掌握在年终总人数的5%左右。奖励经费由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三、奖励经费的使用,要贯彻有功则奖、奖不虚施的原则,要按《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严格掌握条件,保证奖励效果。
  四、区、县级市可根据自己的财力,参照上述精神制定奖励形式及其标准。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奖励 经费 标准 通知
抄送:省人事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事局任免奖惩处 日印发            (共印20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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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机关干部,机关干部管理制度,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党政机关干部,新疆机关干部下基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办法,学生干部管理办法,机关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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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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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爱汇范文网【员工管理】 编辑:余圆圆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定好相应的管理规定!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篇1
  一、学习会议制度
  第一条 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每月25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为中心学习组、全体乡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研究活动日。
  第二条 坚持会议、学习签到考核制度。签到册由会议主持人收集并交纪委书记保存,一月一结算。学习、会议每迟到、中出、早退一次惩扣5元,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并惩扣40元。
  第三条 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每次惩扣5元。
  第四条 办公室每月出《xx信息》2期,《中心学习信息》1期以上,每次党委会、党政干部办公会必须撰写《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呈报,否则一次惩扣20元。
  二、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全额负担的事业单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因事请假的,必须书面向书记、乡长写出请假条,书记在家由书记批,书记不在家由乡长批,获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条交党政办,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 开会、学习或出差办事必须有上级(含主管部门)或党政主要领导的通知或同意方可认可,党政办公室必须有专门的记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对未经请假,无故缺勤的,视为旷工,每天惩扣40元;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在年终 考核中直接考核为不称职。
  第九条 全体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包括下村期间)严禁参与各种打牌等娱乐、赌博活动和其他与本人身份不符的活动,每发现一次惩扣50元。
  三、首问责任 制
  第十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 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第十二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时限,不允许出现故意拖延不办。
  第十三条 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其它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人办公室。经办人不在时,应告知联系电话,
  四、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乡政府所用办公用品和物资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采购。需在店内赊欠的物资,由办公室人员凭政府打印的专用资金赊欠单填写好货物品名、数量、金额、事由,同时签好字。机关工作人员办公用品一律由个人负责购买,不得到办公室领取。
  第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乡干部、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出差、学习考察,其住宿、车船费的报销,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的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并凭党政办出据的差旅证明单到财政报销。出差标准为:途中补助县城每天10元;出差(培训、学习、会议除外)误餐补助县内每天20元,县外市内每天30元,市外省内每天40元;短期培训、学习的县内每天补助5元,县外的每天10元;凡在县城有住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在县城无住房而会议也没安排食宿的每晚住宿费不得超过80元。宣汉至xx车费每次30元。(1)(2)(3)
  第十六条 来客需招待的,由党政办上报乡长、书记同意后,党政办统一安排在食堂内(特殊情况确需在饭店就餐的需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就餐标准:早餐每人5元,中餐及晚餐每人15元,如遇特殊情况需提高标准,必须经乡长、书记同意。来客原则不上包包烟,如需上包包烟,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经办人到党政办公室领取。各部门来客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一切费用由部门负担。
  第十七条 租车管理,原则上不准租车、包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包车、租车的必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标准为xx至宣汉200元/次(特殊情况除外),先由用车人自行支付,本人凭票签字报销,不允许赊欠车费。
  第十八条 宣传报道奖励。凡在国家级报刊上登载一篇,奖现金500元;在省级报刊登载的,奖现金300元;在市级报刊、电视台登载或报道的,奖现金100元;被县委、县政府、县电视台登载或采用的,奖现金30元,被县级其他部门登载的,奖现金20元。
  第十九条 经费会签制度。所有开支票据必须在当月内送领导签字报销(月底发生的费用必须在次月初签字报销),超时不予报销。所有开支由经办人注明事由交乡长审签后,送书记会签方能支付入帐。重大资金支出,原则上由党政班子成员事前集体研究预定或事后集体研究审定。事业单位发生的费用,由分管领导审签后,送乡长会签后方能支付入帐。
  第二十条 严格审计报销制度。开支经费坚持一事一报销制度,严禁一事分开报销经费。凡不按经费审批程序报销的,单位出纳不得支付任何款项。所有经费收支由乡财政所每月底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交1份收支明细帐表。
  第二十一条 帐务公开制度。财会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计记帐,出纳报帐。会计按有关部门规定时间 报表。并坚持帐目公开制度。每半年在党委会上公布一次,年底向全体职工公布一次帐目。
  五、报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林业、国土、城建、计生、民政等项目的审批及上报,由各部门交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盖章上报或审批,坚持每月研究一次。
  六、内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机关所有财产、物资一律由财政所分类、编号、造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在机关内调配使用。不准转让或自行处理,不得化公为私。
  第二十四条 凡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机关,应到办公室办理有关财物手续,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节假日值班(双休日)由党政办负责,年终累计补助XX元,五一、十一、春 节由政府另行安排,补助40元/人、天,并备好记录本,值班人员对来电、来访要做好详细记录,对确需办理事宜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值班结束后要做好工作移交。
  第二十六条 加强档案管理。档案必须做到专人专柜管理并登记上锁。查阅档案必须由管理人员查找,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七条 文件收发时必须及时登记,分类处理。对传阅和交办的重要文件要追踪去向,对交办文件各分管领导要负责落实。
  第二十八条 水电管理。各办公室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要及时关闭电源,锁好门窗,若发现&长明灯&,罚相关责任人10元/次。机关住宿同志用电实行电表抄表制,每月抄表一次,并按照实际用电度数计算电费,在其补助中扣除。党政领导办公室每月核定用电10度,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卫生管理。政府除因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使用杂工,每次大扫除(包括会议室及礼堂)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凡是不参加者每次惩扣10元,迟到、早退者惩扣5元。平时清洁打扫区域分为:院坝由党政办公室排班打扫,各楼层由各楼层负责打扫。凡打扫不清洁,惩扣责任人10元并限期打扫。
  第三十条 各类文件经主要领导签发,打印样稿后,由撰稿人负责校对,主要领导审稿,准确无误后方可打印。非文件性材料表格,确需打印、复印经分管领导核准签字后,交打字室打印、复印。
  第三十一条 印章使用。各印章保管人都要慎重使用印章,加盖党委或政府公章,需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办理重要事项需将印章带离单位的,填写好用章批准单,交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带离乡政府。加盖部门公章,需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三十二条 微机打印材料及管理。微机室打印主要是为党委政府服务,部门需在微机室打印的材料,由党政办主任审核把关,签字后方可打印,否则每出现一次无签字打印材料,扣打印人员工资50元。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和《门源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共门源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门源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况。
  第三条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考勤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章 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五条 科级干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必须提前向县委组织部报告外出和请假事由,办理报批手续。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方式以书面为主。如遇特殊情况,可口头或电话报告和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 县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州委书记、州长请假,并分别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履行告知手续;县人大、县政协正职领导及副县级领导干部(不包括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 天以内的,应向县委书记、县长报告,并分别向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履行请假手续,报县委组织部备案;3 天以上的,经县委书记、县政府县长签署意见后,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报告,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公离开工作岗位3 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领导批准;3 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委书记同意后,向州委副书记通报,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县委书记、县长报告,并分别向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向单位正职领导报告;3 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向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省、出国(境)的参照第六条、第七条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请假时间在3 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3 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后向审批人销假。
  第三章 请假手续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有外出的文件依据可证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期满需延长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请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应有具体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满需延长的,延长的天数继续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10 天以上的,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如遇特殊情况,医疗疾病证明可后补。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既不履行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手续,又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第四章 考勤管理及审核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考勤档案。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负责建立本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考勤档案。县委组织部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勤情况。
  第十八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每半年汇总一次领导干部考勤情况,并将科级领导干部考勤情况汇总后报县委备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每月汇总一次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并进行公布。
  第五章 请假期间有关待遇规定
  第二十条 请假期间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 号)、《关于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 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 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勤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考勤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工作人员的日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的月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可统一按21.5 天计算。
  (一)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扣除当月工作津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当年累计超过3 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 、工作人员病假在当月累计超过10 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工作津贴;
  2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 个月不满6 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3 个月起,按月工资的9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资的100% 计发(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贴,下同);
  3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 个月: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7 个月起,按月工资的7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月工资的80%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以上的,按月工资的90% 计发;
  4 、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员,在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含工作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5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虚假证明请病假后从事经营或其它盈利性活动,经查实,即停发工资。
  (三)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当年累计超过2 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 、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 天,事假30 天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含工作津贴);超过30 天的,从第31 天起,每请事假1 天,扣除1 天工资;
  2 、超过5 个月以上的,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并取消当年公休假;
  3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需陪护治疗或随患者出省诊断时间较长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单位)研究同意,根据审批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不扣除工资。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领导干部病休期间免去现职。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编但长期不在岗者,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章 考勤工作纪律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责任:
  1 、考勤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定期公布考勤情况的,对考勤工作人员、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2 、考勤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考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3 、考勤工作中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本部门(单位)工作和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全年考勤情况在每年年底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公布时一同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对见习岗位的大学生、大学生志愿者、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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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有哪些
请问一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奖励的管理,发挥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鼓励工作人员奋发向上,创造性地做好工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按绩受奖,奖不虚施的原则;坚持同一事迹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是奖励工作的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  第五条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应予奖励:  (一)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年终考核成绩优异的;  (二)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在开创本部门或本单位工作新局面中有显著贡献的;  (三)在制定或执行计划中,为国家集体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有显著贡献的;  (四)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显著提高的;  (五)在某项国际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或利益,或在某项全国活动中为我市争得荣誉的;  (六)执行某项重大或特殊任务有显著功绩的;  (七)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国家或集体、群众利益免受损失的;  (八)主动放弃城市优越条件,到艰苦地方工作有突出成绩的;  (九)同失职或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集体、群众合法权益有功的;  (十)在其他方面先进事迹突出的。  第六条 奖励分为先进工作者、模范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先进工作者、模范工作者为定期奖励;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为随时奖励。  第七条 各奖励种类的使用和奖励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年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奖励条件或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评为单位先进工作者,发给一次性奖金30元;其中成绩显著的,可评为市、县(市)、区直先进工作者,发给一次性奖金50元;连续三年成绩特别突出的,可评为市、县(市)区模范工作者,发给一次性奖金100元至200元。  (二)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十)项中的一项或几项奖励条件的,可以记功,发给一次性奖金50元。  (三)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十)项中的一项或几项奖励条件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记大功,发给一次性奖金100元至500元。  (四)在某项工作、活动和突发事件中,成绩特别显著,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可以通令嘉奖,发给一次性奖金500元至2000元。  (五)升级奖励一般不单独使用,可以和市、县(市)、区直先进工作者,模范工作者、记大功、通令嘉奖奖励合并使用。被授予升级奖励的,不再发给一次性奖金,不影响其正常工资晋升。  授予随时奖励的人员,可参加高于其受奖种类的定期奖励的评选。  第八条 奖励对象一般应结合年度目标责任制总评工作,从认真履行目标责任制的优秀工作人员中产生,经民主评议、组织考核、领导集体讨论后,填写《奖励审批呈报表》,附事迹材料,并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单位先进工作者,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县(市)、区直先进工作者,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批。  (三)市、县(市)、区模范工作者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授予工作人员记功、记大功、升级奖励和通令嘉奖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记功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批;记大功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升级的,报市人事局审批;通令嘉奖的,按规定上报审批。  (五)副县级以上(含本级)领导干部,授予记功、记大功、升级奖励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按规定上报审批。  有特殊贡献的可随时申报,并按上述规定权限审批。  凡报政府审批的奖励种类,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送人事部门审核并备案。  第九条 奖励审批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搞好审批或下达批复文件。呈报机关在接到批复文件后,应通过一定形式在群众中公布,同时将《奖励审批呈报表》装入本人档案一份。获各种奖励的人员,由授奖机关发给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条 奖励经费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由各单位从行政经费中提取。授予各种奖励发放一次性奖金的,从年度奖金总额中兑现。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另设奖励种类、提高奖励标准、挤占挪用或超标准提取奖励经费。违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或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受刑事处罚以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撤销权限按评选审批权限办。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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