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别人2o万月利2ooo是高利贷一般几分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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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不再成立? 业内人士:仅取消利率2.3倍上限
高利贷之说不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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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对于“取消农信社贷款利率管制”仍存争议:有专家称“高利贷”之说理论上不再成立,但有信用社人士表示此次取消的仅是贷款利率2.3倍的上限
上周五晚间,央行在其官网上宣布,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消息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除了“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的新规引发热议之外,“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的内容也引起广泛关注。有专家认为,这意味着“高利贷”之说理论上不再成立。但也有信用社人士表示异议,认为“这次只是取消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2.3倍的上限”,“并不意味着利率可以超过银行同类的贷款利率4倍”。
A 四大行暂无动静 专家称贷款利率短期难降
上周五晚间,央行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其中,“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改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这一条备受瞩目。央行的公告中给出的日期是自7月20日起,但昨日羊城晚报记者查询四大国有银行的贷款利率发现,暂时均未有改变。
对此,业内人士和专家几乎一边倒地认为,短期内金融机构不会下调贷款利率。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左小蕾表示,取消利率管制是利率市场化的前提,因此取消贷款利率下限是一个重大进步,但还不够。她认为,目前存款利率上限并未放开,意味着对于金融机构的定价能力未构成挑战。
即便贷款利率下浮,到底可能下浮到何等程度?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用1年期存款利率相对于1年、3年、5年期贷款利率的倍数来尝试测算,结果显示,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分别是1、3、5年贷款基准利率的0.50、0.49、0.47倍。他称:“考虑到银行贷款还有营运成本,故往0.7倍之下的空间会非常有限。”
B “高利贷”理论上不再成立?
此次央行的公告中,“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一条也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对此解读为“取消农信社贷款利率管制,意味着明确许可突破4倍限制”。他认为,此举将有利于覆盖小微三农贷款风险、改善金融支持。总体上会令整体贷款成本下降。
“农信社贷款利率不设上限”,是否意味着以后不再有高利贷之说?对此,外界的解读显然存在较大争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吴庆在接受央广新闻采访时就表示,随着这次政策的出台,高利贷从理论上说在中国就已经不再成立了,因为利率完全都已经自由化了。他表示:“这次利率调整,对利率上端的变化,就是对高利贷的限制的取消,是这一利率自由化里意义最重大的变化。”
不过,昨日,有信用社内部人士就对此向记者表示异议,他称央行此次取消的仅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2.3倍的上限,“这并不意味着利率可以超过银行同类的贷款利率4倍”。
这会否成为各路资金变相放“高利贷”的捷径?昨日,有网贷人士向记者表示,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贷行为不予保护”,暂且不会有正规公司“铤而走险”,但是随着利率下限的取消,未来的趋势可能是没有银行基准利率一说,会让未来的法律执行层面“稍显尴尬”。
央行新规对银行股价是利好还是利空?有分析认为,此规必将会带来寻租空间,未来关系户可以获得更低的贷款利率,在对于重点客户的争夺上,会引发银行竞相降低利率拉拢客户,压缩银行利润。多位专家都表示“利于实体经济,银行信托保险利空”。但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或能激励一些中小型银行发挥优势同大型银行竞争,“是不是利空还不好说”。
C 分析师的周末没了 “准房奴”暂无影响
因为央行在上周五晚间突然放出消息,这个周末忙坏了专家和分析师们,民生证券研究院副院长管清友调侃道:“央行周五出政策的一个结果是,分析员们的周末泡汤了。”
“准房奴”小刘在听说利率下限放开后,着实兴奋了下,但仔细看了新规解读才发现,个人住房类贷款被排除在外,这让她“空欢喜一场”。央行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之所以继续保留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下限,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要求商业银行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这意味着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继续保留0.7倍下限不变。(记者 戴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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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的方式分为很多种可以向银行借贷,可以向个人进行借贷,也可以向民间金融机构进行借贷,但是由于其较大的随意性和风险性无论是哪一种借贷都有可能产生纠纷,因此发生借贷之前写好借贷合同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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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疯狂的民间“高利贷”何时休
  文/ 本刊记者 刘畅
  日前发生在山东聊城的“刺杀辱母者案”,引起社会和舆论的广泛关注,相信法律自有公断。案件背后折射出了当下中国民间普遍存在的借贷乱象,“高利贷”暴力催讨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更值得关注。
  过去老人常会教育孩子——“毒品、赌博、高利贷是人生毁灭的三大毒瘤,切不可沾染。”如今“高利贷”这颗社会毒瘤普遍存在,并且往往打着民间投资的旗号,让人难以辨别;甚至还会进一步发展成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情形就更为复杂。所以,投资者应该睁大双眼,一定要理性地远离各种形式的“高利贷”!
  高利贷危害之一:涉嫌非法集资  “一个朋友所在的企业内部集资,利息很高,我介绍你参加吧。”“钱存银行利息太低了,外边有个项目月息3分,钱借给我吧。”听到这些话你可千万别冲动。因为一不小心,这些高息的民间借款就有可能成为“高利贷”,甚至是非法集资,不仅利息拿不到,而且本金也会打水漂。  非法集资形式很多,民间常见的一种是“金融型”,就是常说的“放高利贷”。通常以个人或者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的名义,先高息揽储,然后再以更高的利息对外放贷,当放款无法收回、吸储的利息无法偿还后,便资金链断裂,案件爆发。2014年5月宣判的浙江江山“银通担保有限公司”陈小林案就是典型。 &#x年5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江山市“银通担保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陈小林等7名被告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该案的主犯以及众多受骗人都是公务员。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被告人陈小林出资5万元从他人处接盘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江山市银通担保有限公司。此后,在既未经国家批准、又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陈小林以投资经营所需为由,许以高息回报,面向社会非法集资。在收到集资款后,银通公司即与被集资对象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出具相应收款收据。随后,陈小林将这些资金以更高额的利息进行放贷。  据统计,2006年9月至2011年11月期间,陈小林非法集资总额为7.72亿余元,涉及受害人1900余人,未偿还的债务余额扣除已支付的利息为2.12亿余元。  此外,据媒体公开报道,近年来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福建石狮等地都爆发过资金总量达数十亿元的“高利贷崩盘”大案。有的村子,超过90%的人都参与放“高利贷”,这也成为他们主要的经济来源,而当地“地下银行行长”跑路后,便留下一堆烂摊子,集资者一生积蓄化为泡影。
  高利贷危害之二:加速企业破产  对于参与高利贷放贷的普通群众,高利贷是一条不归路;同样,对于借高利贷的企业或个人来说,这也是一种饮鸩止渴的行为。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在做生意时常常急需资金周转,但是银行贷款太慢,要不就是贷款无门,只能从民间借款。  还有的企业本来在当地有一定信誉以及规模,但是遭遇经济下行、行业政策调整,资金量骤然收紧,而一旦上年的银行贷款刚还清、下一年的贷款还没批下来时,就会铤而走险先用高息的民间贷款填上资金窟窿。这个时候如果稍有闪失,就很可能资金链断裂。柳州正菱集团非法集资案就是此类代表。 &#x年4月,柳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发现,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依法对该集团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该案涉及金额巨大,一时间成为广西最大非法融资案。  正菱集团官网显示,该公司主业是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但在2003年后,广泛涉足金融和房地产,从事小额贷款、担保等多种金融业务,并在柳州周边投资有多个大型商业地产项目。  正菱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遭遇房地产调控,房地产项目的资金缺口巨大,而此前正菱在当地银行还有大量未能偿还的借款。于是,正菱旗下的担保公司成为主要的对外集资平台,柳州一些大大小小商会每家都有近千万资金借给正菱集团,月息至少3分。  正菱集团的老板廖荣纳是位白手起家的企业家,最初的借贷还是为了实业的资金缺口以及归还银行的到期贷款;而当民间的借款一步步升级为“高利贷”时,则资金缺口难以掩盖,并继续恶化,这就跨越了为实体产业融资的界限,陷入“借新钱还旧钱”的黑洞。高利贷不仅没有拯救企业,反而把企业推向破产的边缘。  事发后,廖荣纳夫妇逃至国外藏匿。2014年8月,中国司法机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廖荣纳发出“红色通缉令”。当年12月13日,廖荣纳被劝返归案。  以高利贷方式放款给廖荣纳的对象多为各种商会成员,包括柳南商会、客家商会、福建商会、广东商会等,他们基本上都是没有太多经济实力的小老板、小业主,陷入非法集资后纷纷破产倒闭。
  反思之一:复利是魔鬼  个人暂时手头紧并不可怕,企业资金链出现危机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去理性。  在评判民间借贷是否属于高利贷时,经常是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进行比较。通常情况下,认为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按照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意味着,年利率高于24%的借款可称之为“高利贷”。24%年利率换算为月利率为2%,按照银行单利的算法相当于“月利2分”(1元钱月还2分)。  但是在实际民间借贷中,高利贷利息计算方法是利滚利,即复利法,与银行的单利是有很大区别的。  在复利模式下的“月利2分”又是多少呢?如果借10000元高利贷,约定利息是2分,1年后“利滚利”要还12682元,相当于年利率26.8%,超过24%。也就是说,即使按照最低的“月利2分”来计算,也属于高利贷行为。  同样算法,如果是“月利3分”,1年后“利滚利”要还14257元,相当于年利率42.5%;如果“月利5分”,就高达惊人的17958元,年利率接近80%。  在山东聊城的“刺杀辱母者案”中,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因公司资金困难,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是月利息10%,1年还120%,这相当于“月利7分”。  此外,在民间的高利贷中往往还约定有“逾期利率”、“逾期后的抵押品处置”。如果遇到有黑社会背景的放贷集团,放贷方还会有意逃避债务人按时还债,故意制造逾期,这样就进一步放大债务,并可以进一步骗取抵押品。
  反思之二:“高利贷”不是投资  高利贷不是正常的投资行为,而是一种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行为,在多数欧美国家更是将高利贷行为看作是严重的金融犯罪。  对于中国的投资者来说,虽然目前面临投资渠道狭窄、股市频繁大幅波动、楼市政策性限购等因素,但这是中国经济转型所必须面临的代价,我们仍要坚持“正道”投资,而不是“歪道”。  经常有些年轻白领,略有积蓄后,听说借给老家的朋友或亲戚有高额的利息,便问也不问就把钱打过去,还认为这是一种很好的投资方式。事实上,这样的“好事”十有八九都与高利贷有关。放贷者背后的这些“金主”,不仅有损失金钱的风险,而且也是在助恶。  当然,民间借贷、放贷的合理性需求还是应当保护和引导的。 &#x年,温州成立了我国首个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现在向全国扩展推广的民间借贷登记机构已形成了省、市、县三级组织形式。截至2017年2月底的数据显示,全国范围内已经有超过150个民间借贷中心采用温州模式。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抓好金融体制改革”、“落实和完善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民间借贷作为我国民间投融资中的一环,也是增强地方金融活力、扩大民间投资的有利方式。  通过这些“民间借贷中心”,可以引导民间借贷的利率在一个理性合理的区间,而且有争议后,也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理性解决。
  反思之三:放“高利贷”犯不犯法  在中国,目前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但法律对“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并没有处罚措施。 &#x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入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中国民间借入的利率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24%,如果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中国法律对高利贷是比较宽容的,即使案发,仍保护24%以内的利息收入。  此外,目前《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规定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高利转贷罪”。其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借高利贷的人,而“高利转贷罪”指的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包括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解释。  在实际判例中,2011年泸州老板何有仁因用个人资金放高利贷,被泸州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此案是全国第一起判决民间个人借贷债权人犯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因为《刑法》没有直接设有高利贷罪,所以该案在司法界争议颇多。  总体看来,在中国目前民间借贷中的放高利贷行为仅是在利息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并不构成犯罪。  可见,中国民间高利贷乱局的重要原因就是立法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  链接:  欧美国家如何对待“高利贷”  在允许借贷利息存在的经济体中,多数国家都立法规定允许的最高利率,借贷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就构成高利贷。高利贷属于非法,如果利率超出法定最高利率很高,则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  在美国,反高利贷法属于州法律,各州自己规定法定最高利率。美国有的州对高利贷的认定,针对消费者和企业有不同的标准。例如,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个人贷款利率超过30%就被认定为高利贷,企业贷款利率超过50%才被认定为高利贷。佐治亚州还规定,贷款低于25万美元必须以单利计算利息,不得计算复利(利滚利),并在借贷协议上写明此条款。  美国联邦政府还有个《反欺诈腐败组织法案》,该法案规定,如果利率超过各州规定的法定最高利率的2倍,不管是金融机构借贷还是民间借贷,都构成“放高利贷罪”,这属于联邦重罪。  美国法律还规定,如果放贷人索取的利率高于所在州的法定最高利率,则该借贷合同无效;如果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放贷人则没有追索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权利。  为了防止变相高利贷,美国联邦法律还规定,利息包括费用,判定一笔借贷利率是否超过法定最高利率,还要把放贷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手续费等加到利息里。  其他欧美国家对高利贷的管理与美国的基本相同,只是法律规定的合法利率的上限不同而已。例如,加拿大刑法第347条规定,年利率超过60%即构成高利贷罪,高利贷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德国的最高合法利率为20%;法国等多数欧洲国家也都有“反高利贷法”。
  --------------------------------------------------------------------  短评:  “高利贷”为何供需两旺  文/ 本刊记者 刘畅
  在中国民间,“高利贷”行为可谓供需两旺。相伴随的是一系列的社会暴利以及犯罪行为的产生。  每一个善良的人都会追问——为什么“高利贷”在中国当下供需两旺?  先看需求端,“高利贷”的需求旺盛是比较好理解的,因为多年来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没有有效解决。为什么国有大银行不愿意给小企业贷款呢?原因众多,其一恐怕就是缺乏有效竞争。  为此,当前首先要大力发展民营银行,并推进国有银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此外,也需要为外资银行“松绑”。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多年,但是发展缓慢,其中不乏政策性监管的原因。只有充分竞争,小企业贷款难的“老生常谈”才有望改善。  再看供给端,当下国内投资渠道还很狭窄,而民间的“放高利贷”行为又不触犯刑法,因此催生了庞大的地下银行市场。  在欧美多数国家,“放高利贷”是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要面临刑事处罚,而在中国竟然不构成刑事犯罪。  目前中国各地频频爆出的“高利贷”事件,不仅扰乱金融秩序,更是催生一系列暴利犯罪行为,因此细化《刑法》相关条款、增设“高利贷罪”已经十分迫切。
责任编辑:蔡越坤杭州有人向高利贷借钱 警察也帮不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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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中午,他明明还没有收到2万元尾款,对方却冷冷地告知他,一个月后不还6万元,就要开始追讨30%的滞纳金。
向别人借钱风险其实很大
向人借钱六大要诀你知道吗?
蒋先生今年33岁,杭州人,自己开公司已经有五六年。这段时间因为生意上出了点状况,他资金周转上也跟着问题频频。能借到钱的亲戚朋友,蒋先生都已经试了个遍,无奈之下,在微信上联系了一家民间借贷公司。
&我也是&寻找附近的人&的时候,无意间发现这家公司的微信号的,打着招牌说可以短期贷款。我也知道这些人不好惹,但实在也是走投无路了。&对方似乎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微信上联系以后,对方约蒋先生第二天一早,到下城区一家大型写字楼的一楼见面。就直接在写字楼大厅的会客区里见了一下。对方态度其实还蛮好的,就是样子有点吓人,一个个都纹着身,很壮。&蒋先生想借6万元,对方考虑了一下,让他把车子拿出来抵押一个月。&他们说,只要我把我的马六抵给他们一个月,6万马上就能拿到。这一个月我的车使用权归他们,但他们让我放心,绝对不会把我的车怎么样的。&
想不到这么痛快就能拿到6万贷款,蒋先生当场签了合同。合同写明,如果一个月后他无法归还对方本金6万元,就要每月支付高达本金30%的&滞纳金&。
合同签完,对方收走了合同,也没给蒋先生副本。
&合同签好,他们马上打给我4万。我说剩下的2万呢?他们说怕我这一个月动坏脑筋,找机会把抵押的车偷了去,现在要去给我的车装个GPS定位装置。装完他们就会把2万尾款打给我。&说着,借贷公司的一行人开着蒋先生的马六轿车迅速离开。
第二天中午,他明明还没有收到2万元尾款,对方却冷冷地告知他,一个月后不还6万元,就要开始追讨30%的滞纳金。
&他们这完全就是骗人啊!从他们把我车开走起我就有点嘀咕了,一直打电话问他们尾款什么时候打,他们开始是敷衍我,到晚上电话也不接。第二天我急了,他们还是对我不理不睬,然后就直接翻脸不认人,说6万全款一开始就已经给了我,合同也在他们手里,白纸黑字,叫我不要耍赖。&
蒋先生报了警。
&他的处境我们理解,对方的伎俩我们也有数,但合同这么关键的证据,全都掌握在对方手里,而且事主对对方这些人可说是一无所知,想联系对方都联系不上,根本无法当面对质。&民警说,&且不说证据不足无法以诈骗论处,就算把这个事情视作经济纠纷,让事主去法院起诉对方,对方握有唯一一份合同,事主想胜诉的可能也是微乎其微&&&
目前民警正在积极地帮蒋先生联系借款方。警方在此郑重提醒,民间借贷有风险,无论是借方,还是出借方,行动之前务必谨慎。
那么民间借贷究竟有哪些风险?
李小文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答:就蒋先生所说,如果事实无法查清楚,他不能证明对方确实只给了4万元,那么如对方拿着合同要求归还欠款,这笔借款只能按照合同约明的6万元来计算。
向人借钱有六大要诀:
第一要诀就是慎重借钱,不能轻易向人借钱。
第二要诀:把话说清楚。借这个钱是想干什么,什么时候还,还款资金来源是哪里,提供什么担保物,是否有利息?借钱时应当主动出具借条,做到以诚心换诚心。只有如此,别人才可能把钱借给你。不过,高利贷公司并不同,为求高利息,只要你想借就会借给你,从此你便会陷入万劫不复的泥潭。
第三要诀:说到做到。向别人借钱就要按期归还。所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很多骗子正利用这点创造了自身的诚信度。骗子先向你借5万、再借10万、再借20万,以上他都会按期归还,并且给予很高利息。最后你借给他100万,他就一走了之不归还。
第四要诀:救急不救穷。我们不要因为穷去向别人借钱,但可以因为急事周转向别人借钱。很多企业为什么会倒闭?在企业并不需要钱时,银行主动找上门问企业要不要钱,于是,企业就向银行贷款&&利息6%借来,转手放高利贷为26%,从而净赚20%。可是借完了银行的钱,最后放贷的钱又收不回来,可银行的钱仍然要还该怎么办?做资金生意需要相应的能力和头脑,而做金融的人更是精英,非普通人可涉足。
第五要诀:还款一定要走银行打款,以留下还款证据。有的人向债权人张三还款100万元,张三说你把钱打到李四的账号里就可以了,于是你就把钱打到李四账号里。最后张三说:&你把钱给了李四,并没有给我。&
所以说,从哪里借钱,就往哪里还钱,这才是最安全的,除非书面约定把钱支付到特定位置,否则不要凭一句话、一个短信就把钱付给第三方。
另外,还款时尽量不要还现金,当你还钱时,你可能会不好意思开口要求返还借条。那你就请他告诉你银行账号,你可以把钱打到指定账号。银行打款凭据是最安全的,一是该银行凭据可以留底,二是银行保有线索,万一凭证丢了还可以查。要是若干年后原本的凭证丢失,银行仍可以帮你寻回。
第六要诀:其实是一个忠告,千万不要向高利贷借钱。一般而言,高利贷公司为躲避举报和查处,都会以某某投资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千万不要向这种公司借钱。
这将使你面临极高的民事风险:高利息、高成本、高违约,以及极高的人身风险:难脱身,请神容易送神难,危及人身、家庭安全。因此,不要借高利贷。
借钱时,你还可能签署空白借条或借款协议。对方可能直接拿张空白借条让你签:出借人空白、利息空白、期限空白、本金空白、日期空白&&
如果签了,你可能将面临极高风险:比如你跟张三借了钱,借条上出借人是空白的,后来你把钱还给了张三,张三没有把借条给你,过了几天,张三把借条给了李四,出借人填上李四的名字。李四再拿了这张借条要求你还钱。
记住,一定不要签空白的,一定要把上面的空白都填得满满当当。
此外,借条书写要规范。借期、月利,到期本息一次性归还等问题、出现逾期归还的情况如何应对,都需要写清楚。这便是比较完整的一张借条。
我们把钱借出去不容易,把钱借来则更难、风险更大,因此借钱要小心。
借钱甚至存在刑事风险
向别人借钱最易触犯三个罪名,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是集资诈骗罪,三是高利转贷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此罪名需要满足四个基本条件: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回报、社会公众。如果你向别人借很多钱,又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在社会上公开宣传&我要借钱&,这里的公开宣传如开会、朋友介绍等,甚至通过跳广场舞认识的人口口相传都可能构成公开宣传,办公室里开个会都可能叫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即用回报来吸引债权人。社会公众则是此罪的对象,即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借钱,向有限的亲戚朋友借钱没事,但是你向亲戚朋友借钱,又向社会上其他人借钱,这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里包括向亲戚朋友借的钱。
集资诈骗罪,此罪名的最高刑是死刑,而且还是&斩立决&。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它的实质就是诈骗,采取的手段是非法集资,想要达到的目的是&骗钱到手,自己挥霍,再不归还&,这种情况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所以此罪名至今还保留了死刑。
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就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利转贷他人,以谋求较大违法数额。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累计达10万元,或两年内高利转贷2次且数额达到50万,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或者三到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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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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