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调解至人死亡,保险公司以一部分自费药为由叫受险人出,拒绝交请医疗费,拿不到材料不能做后期赔付?

保险赔偿交通事故有权向第三方追偿医疗费用-保险从业考试-青年人网
青年人品牌推荐: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保险赔偿交通事故有权向第三方追偿医疗费用
&来源:青年人()& 9:45:01【保险从业考试】
   被车撞什么保险可以赔偿?这要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这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能找到事故责任方,并且对方愿意主动配合;二是事故车辆逃逸后又找到事故责任方的;三是对方无赔偿能力或事故车辆逃逸找不到事故责任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能找到事故责任方,并且对方愿意主动配合
  事故车辆若是投保全险,可以先通过交强险赔付,若是额度超过赔偿限额,余下部分可以通过商业险赔偿,赔偿可以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残疾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及治疗期间的交通费等必要费用;自费药部分不在汽车保险赔偿范围内(个人投保的商业意外险可以覆盖)。
  第二、事故车辆逃逸后又找到事故责任方的
  这种情况在偏僻道路或夜间事故比较常见,也是对当事人造成伤害最大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客户平时对意外有充分的认识,主动投保意外险并且附加意外医疗才能有保障;事故发生后若是最终通过交通队找到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治疗期间的全部费用先由事故车辆的交强险限额部分承担,余下的部分应由车辆的驾驶人员或和车辆的所有人共同承担,商业保险不承担逃逸事故的责任赔偿。
  汽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出险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第三、对方无赔偿能力或事故车辆逃逸找不到事故责任人的
  这种时候,受害方可以申请社保赔付,但是社保起付线以下部分和自费药及相关的误工费等都需要自己承担。
  社会保险法(日起实施)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有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思念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人伤事故我全责,三者险50万加不计免赔率,请问自费药品部分保险公司该赔给我吗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该问题已关闭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人伤事故我全责,三者险50万加不计免赔率,请问自费药品部分保险公司该赔给我吗
四川-达州&09-01 00:10&&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3)
人伤事故我全责,三者险50万加不计免赔率,请问自费药品部分保险公司该赔给我吗,我该承担哪些费用?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四川-成都]
439920积分
回复时间:
您好,承担10-20%的自费药部分
[四川-达州]
回复时间:
一般不会赔你。
[四川-达州]
电话:&&&微信:kc
回复时间:
自费药品由自己承担的。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无锡推荐律师
最佳律师解答
(赖成林)()&
(龙宇涛)()&
(王正文)()&
(董家国)()&
(锦林律师团队)()&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朝阳区
人气:49579
人气:251153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51539
北京 朝阳区
人气:813459
江西 南昌市
人气:7823曹世琴等三人诉罗德义等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曹世琴等三人诉罗德义等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富顺县人民法院&&&&&&&& &&&&浏览:3次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富民一初字第813号
原告曹世X,女,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刘刚,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乐X,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刘刚,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乐X,女,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刘刚,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德X,男,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负责人吴劲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东,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世X、谢乐X、谢乐X诉被告罗德X、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简称人寿财险自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正槐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世X、谢乐X及原告曹世X、谢乐X、谢乐X的委托代理人刘刚,被告罗德X的委托代理人陶奇斌,被告人寿财险自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世X、谢乐X、谢乐X诉称:日11时许,死者谢后荣驾驶上海牌自行车,行至狮市镇楼阴村至马鞍村方向村道800M处,被相向而行由被告罗德X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伤,后经医治无效于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罗德X与谢后荣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主、次要责任。小型普通客车向被告人寿财险自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罗德X的侵权行为导致谢后荣死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被告罗德X向原告曹世X、谢乐X、谢乐X赔偿谢后荣伤后的医疗费14841.48元、护理费1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210元、交通费(含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及误工损失)5000元及谢后荣死亡后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0897.50元、死亡赔偿金102635元,合计元,被告人寿财险自贡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罗德X辩称:对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不当,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应以交警部门第一次作出的同等责任认定作为定案依据。因自有的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三原告主张的谢后荣伤亡后的各项损失费,首先应由被告人寿财险自贡支公司在保险责任内赔偿,超出部分,应以同等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已借支给原告的现金21000元、垫付谢后荣死亡后的尸检费1000元及医疗费5436.50元,应并案处理,从原告获赔款中扣回。关于谢后荣伤亡后的各项损失费:谢后荣死亡时已年满68周岁,死亡赔偿金只应计赔12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过高,基于谢后荣在本次事故中有过错,可酌情赔付35000元;护理费1680元过高,可由法院依法酌情确定。
被告人寿财险自贡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事实无异议,对事故责任认定的主张同意被告罗德X的意见。谢后荣伤后的医疗费依保险合同约定应扣除自费药。基于谢后荣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同等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依法减少,赔付20000元为宜。因无需2人护理的医嘱,护理费可计赔1人并按每天60元赔付。营养费无医嘱,不应赔付。谢后荣住院期间的交通费及其死亡后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可由法院依法确定。被告罗德X垫付谢后荣死亡后的尸检费1000元,不属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不应赔付。已垫付谢后荣伤后的医疗费10000元,应从原告获赔款中扣回。其余答辩意见与被告罗德X的意见一致。
经综合审查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所举证据后,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日上午,被告罗德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富顺县狮市镇境内从马鞍村九组村道出发往狮市镇街村方向行驶,11时20分左右,当车行至狮市镇楼阴村至马鞍村方向村道800M处时,该车前部与对向驶来由谢后荣驾驶的上海牌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谢后荣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罗德X在未标明位置的情况下,将小型普通客车往前挪动,未保护现场。谢后荣于日医治无效死亡。日,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富顺县大队(筒称富顺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德X与谢后荣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日,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以事实不清为由责令富顺县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日,富顺交警大队在重新调查取证后确认,被告罗德X有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行为;谢后荣驾驶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自行车的行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据此重新认定:被告罗德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之规定;谢后荣驾驶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罗德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谢后荣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谢后荣于伤后当天在富顺县晨光医院住院治疗1天,次日到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因病情危重出院,并按医嘱院外继续治疗,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等。谢后荣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等级为1级。谢后荣于日因医治无效死亡。谢后荣伤后共用去医疗费14565.98元,其中被告罗德X、人寿财险自贡支公司分别垫付4565.98元、10000元。此外,被告罗德X借支给原告现金21000元、还垫付谢后荣死亡后的尸体鉴定费1000元。原告谢乐X及妻何江平从广州乘火车回家办理丧葬事宜时往返共用去火车票费1225元。
被告罗德X系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此车向被告人寿财险自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含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及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含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在保险合同中还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即医疗费中的自费药不在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原告曹世X、谢乐X、谢乐X分别是死者谢后荣的妻子、儿子、女儿。谢后荣于日出生,其户籍地为四川省富顺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系农村居民家庭户。
对谢后荣伤后医疗费中的自费药,经原、被告之间协商一致,确认以16%扣除,即为2330.56元(14565.98元×16%)。
本院认为:在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后,富顺交警大队虽曾作出被告罗德X与谢后荣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但是,在上级交警部门责令其重新调查认定后,富顺交警大队经重新调查取证确认了相应事实,并重新依法作出认定:被告罗德X与谢后荣分别承担此事故的主、次要责任。富顺交警大队重新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程序合法、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准确,故本院对该事故认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被告罗德X、人寿财险自贡支公司虽都认为应将富顺交警大队先行作出的被告罗德X与谢后荣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作为定案依据,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罗德X与谢后荣所存在的不同程度过错行为造成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且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罗德X与谢后荣分别承担事故的主、次要责任,故对谢后荣的伤亡后果,可由被告罗德X承担70%的侵权责任,谢后荣承担30%的侵权责任。被告罗德X所有的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谢后荣伤亡后的各项损失费用,被告人寿财险自贡支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又因事故车辆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被告罗德X所应承担的70%的侵权赔偿责任,也应由被告人寿财险自贡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但谢后荣伤后医疗费中的自费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由被告罗德X赔偿70%。被告罗德X垫付的谢后荣死亡后的尸体鉴定费1000元,不属《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范围,应由被告人寿财险自贡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谢后荣系农村居民家庭户,其死亡后的相关损失费用,应按农业人口标准赔付。因谢后荣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谢后荣死亡后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适当减少,可酌情赔付35000元。谢后荣死亡时已年满68周岁,死亡赔偿金仅应赔付12年。谢后荣死亡后,原告谢乐X及家人从广州回家办理丧葬事宜往返乘火车支付的火车票费1225元,属合理范围,应确认计赔,此外,对其因途中转乘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费及原告曹世X、谢乐X办理丧葬事宜时必定支付的交通费分别酌情确定为400元、200元、200元,加之,原告谢乐X、谢乐X及其家人回家办理丧葬事宜时均会造成一定的误工损失,对此,可酌情确定为1200元,故本院将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及误工损失总计确定为3225元。关于谢后荣伤后住院治疗期间的相关损失费:因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费可酌情以每天70元赔付;基于谢后荣伤重且异地治疗,住院期间的交通费可酌情确定为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均酌情以每天10元赔付。综上所述,根据本案证据和相关规定,谢后荣伤亡后的各项损失费分别确定为:医疗费14565.98元、护理费210元(70元/天×3天)、交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10元/天×3天)、营养费30元(10元/天×3天)、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及误工损失32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丧葬费20897.50元(41795元/年÷12个月×6个月)、死亡赔偿金94740元(7895元/年×12年)、鉴定费1000元,以上合计元,扣除医疗费中的自费药2330.56元后,尚有损失费元中,首先应由被告人寿财险自贡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曹世X、谢乐X、谢乐X赔偿120000元(含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死亡赔偿金75000元),其余损失费47767.92元(元-交强险120000元),由被告人寿财险自贡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向原告曹世X、谢乐X、谢乐X赔偿70%为33437.54元,故被告人寿财险自贡支公司共应赔偿元(交强险120000元+商业险33437.54元),扣除其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后,尚应赔偿元。谢后荣伤后医疗费中的自费药2330.56元,由被告罗德X向原告曹世X、谢乐X、谢乐X赔偿70%为1631.39元,与其垫付谢后荣伤亡后的医疗费4565.98元、鉴定费1000元及借支给原告现金21000元,共计26565.98元品迭后,原告曹世X、谢乐X、谢乐X应向被告罗德X退还24934.59元,为了避免诉累,可由被告人寿财险自贡支公司分别向原告曹世X、谢乐X、谢乐X赔偿元,向被告罗德X支付24934.5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向原告曹世X、谢乐X、谢乐X赔偿元,向被告罗德X支付24934.59元;
二、驳回原告曹世X、谢乐X、谢乐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00元,由原告曹世X、谢乐X、谢乐X负担630元,被告罗德X负担1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正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大平
附件—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内容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事故起诉保险公司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