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去年出的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买了75元的保险,现在公司要求我社保,不买社保不给我赔偿,请问这样合法吗

公司未给员工办理社保
出了工伤事故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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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给员工办理社保
出了工伤事故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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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龙门县发生了一起关于工伤的案件,阿伟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与此同时当地的社保局认定阿伟为工伤,之后阿伟要求公司对自己给予赔偿。但是在公司方面,他们以阿伟当初拒绝参保为由不予赔偿。最后就是上诉到了法院由法院进行判决,一审判决的结果是公司按照工伤标准对阿伟给予赔偿。
员工书面要求单位不用购买社保
阿伟于2013年9月入职龙门永汉某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日起至日止,但阿伟入职后,公司一直没有为阿伟办理社会保险。日19时05分,阿伟因交通事故受伤,送至医院治疗,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21845.58元。日,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阿伟此次受到的人身伤害为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日,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阿伟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玖级。日,龙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须一次性支付阿伟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约91790元。
然而,公司方对这一仲裁结果并不服,日,公司方向龙门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书》,判决不需支付上述赔偿项目。原因就在于,公司当初并未为阿伟购买社保,是阿伟书面要求公司不用为其购买社保,且阿伟已参加农村医保,不能双重参保。
购买社保是单位义务不能免责
日前,这一劳动纠纷案件在龙门县法院永汉法庭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阿伟在工作期间受伤,经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且社会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性质、目的不同,两者之间不是矛盾的关系。
由以上综合内容可以得知,阿伟所在的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现在已经向惠州中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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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买工伤保险
职工工伤公司买单来源: 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分享到:  本报讯 记者3月28日从广元市昭化区总工会获悉,该区总工会法律援助站成功处理调解了一起工伤案件,公司老板赔偿员工3.5万元。
  党某某系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青树村人,他在旺苍县某煤业公司上班,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却未给他购买工伤保险。日上早班时,因矿井上部煤炭掉下砸伤其右脚,经医院诊断为,右脚受伤,并且导致右脚指远端缺失。
  出院后,党某某申请了工伤认定,日被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7月被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面对高昂的医疗费,党某某认为公司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他虽多次找公司请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总以企业经济困难为由,一拖再拖,并认为其10级伤残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2万元。
  日,党某某向昭化区总工会寻求帮助。昭化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沈国平高度重视,当即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舒廷燕帮助维权。舒廷燕调查得知,党某某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未给其购买工伤保险,他上班受伤事实清楚,且有人证物证,那么他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很快,党某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今年3月,在旺苍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工会法律援助站站长舒廷燕认为,虽然发生工伤时该公司未为党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公司仍需为党某某的工伤埋单。
  经过协商沟通,公司愿意为党某某赔偿,只是公司目前经济困难,希望他在赔偿金额上做些让步,党某某被公司的真诚打动,当场表示可以让步。最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党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3.5万元。(刘芳国 本报记者 向晓文)
  又讯 日前,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对原告刘某诉被告广安区某页岩机砖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50000余元。
  2012年3月,原告刘某到被告广安区某页岩机砖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买工伤保险。同年5月21日凌晨,原告为被告维修切坯机时,被切坯机的推板压伤。原告被送到重庆市某医院住院治疗75天,原告的伤情出院诊断为多处骨折、左前臂骨筋膜室综合症、左前臂血管神经肌腱损伤等;被告支付了原告在重庆市某医院的医疗费用。2013年4月,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的受伤性质为工伤;原告经鉴定为8级伤残。后因双方对工伤保险协商未果,原告遂向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因被告未为原告买工伤保险,故应由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根据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杨云峰)
编辑:王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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