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法工作,什么是非法营运的界定工作?怎样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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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界定?来源: 天津日报分享到:  案例:
  卢大爷退休在家,一天晨练时,收到一张传单,上面写着“幸福家园,快乐养老”。听业务员介绍,这是一个在大连、三亚的高档养老项目,会员可以夏住大连、冬住三亚,服务设施一应俱全,项目实行会员制,认缴3万元获得初级会员资格,会员不但能按季获得年18%的收益,还可以免费享受养老公寓的各项服务,认缴越多,利息越高、待遇越优。随后,卢大爷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免费讲座、体检、旅游等活动。在业务员热情劝诱下,卢大爷抱着试试看的想法认缴了3万元,成为初级会员。3个月后,卢大爷果然收到了1350元利息。见公司很讲诚信,更为让老伴和自己一起享受冬暖夏凉的生活和高品质的服务,卢大爷用自己全部积蓄50万元追加投资,并介绍身边的老年朋友参与投资。
  后来,该公司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卢大爷如梦初醒,追悔莫及——“我的钱被骗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析
  (天津九河律师事务所 吕晶 王梁):
  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案件频发,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大幅上升。为此,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决定,于2015年6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对一些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目前,多省市已经开始专项打击行动。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引资金。非法集资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巨大危害性,主要表现为:损害参与者利益,破坏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诚信与稳定。而且,可能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容易滋生其他犯罪活动,比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
  非法集资形式花样繁多,目前主要表现为以下六种方式:
  一、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发售虚假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以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资。
  三、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投资,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以“养老”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五、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资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在此提醒广大读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远离非法集资。
编辑:刘尚君(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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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非法集资?如何界定?
09-01-30 &
集资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需经过相关部门依法核准方才可以集资,否则,就是犯罪。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就是没有从事集资的资格;如果集资是为了诈骗,则属于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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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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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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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什么是非法集资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怎样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人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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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名义诈骗没有人管 我看了中国直销专业网 感觉到触目惊心如果有人知道请告诉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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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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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进行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是通过对违反国家规定且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惩处,维护特定的许可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的。特定的许可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是非法经营罪的保护客体。除了个别的司法解释,有关非法经营罪的补充立法和司法解释均准确体现了非法经营罪保护特定的许可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的特点。判断具体的非法经营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非法经营犯罪行为,要严格依照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来衡量。先判断行为是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地方部门规定,还是违反国家规定;如果是违反国家规定,再判断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中的有关许可证制度或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如是,接下去判断行为有无达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程度。如再是,则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否则,行为仅是一般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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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规,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它与非法行医罪的共同之处表现为,都是违背国家许可证制度,都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一般并不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而非法经营罪表现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通常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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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起施行)第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因此,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活动的乡村医生,如果非法行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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