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宝鸡市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可以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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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宝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分级诊疗制度的通知宝人社发〔号
市级各部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5】49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现就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分级诊疗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分级诊疗有关政策规定2015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宝鸡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5】49号),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宝鸡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管理指导意见》(宝卫医发【号),对建立分级诊疗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分级诊疗模式、内容和不受逐级转诊限制的特殊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障报销政策的调整内容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见附件1)。各有关单位及城镇参保患者要认真执行上述关于分级诊疗的政策规定,积极实施&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我市城镇参保患者&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就医格局。二、严格转诊程序(一)基本医疗保险双向转诊 基本医疗保险双向转诊是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病情需要,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与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之间互相转诊转院。(三)双向转诊的程序1、向上转诊经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确诊须向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转诊的,由诊治的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的诊治医师出具&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技术转诊单&(附件2)、经科主任审核,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院转诊管理部门审批后,转入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同时,首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应向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网上上传相关数据及诊疗资料。2、向下转诊经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诊治后,确诊须向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转诊的,由诊治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的诊治医师出具《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技术转诊回转审批单》(附件3),经科主任审核,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院转诊管理部门审批后,转往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应向基层一级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网上下传相关数据及治疗资料。三、调整住院起付线标准和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一)住院起付线标准1、城镇职工和居民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起付线标准城镇职工和居民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城镇职工和居民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1800元。2、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起付线标准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学生儿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1100元。3、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起付线标准经批准在异地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地住院的,执行本市统筹区域内城镇职工和居民的住院起付线标准。(二)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1、城镇职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城镇职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城镇职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3%。退休职工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两个百分点。2、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8%;三级医疗机构62%。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3、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经批准在异地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地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执行本市统筹区域内城镇职工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四、其他相关规定(一)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治疗且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在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上转的,上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两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在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下转的,个人不再缴纳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0%执行。(三)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外住院的,按规定支付比例降低30%执行。(四)向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转院的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出台前暂按原转诊转院办法执行。(五)双向转诊单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实行全市统一编码,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在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医保信息系统下载。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分级诊疗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任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人社、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加强勾通协调,全力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的顺利实施。(二)强化管理,落实工作责任1、市、县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熟悉政策,及时完善信息系统,制定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经办人员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配套政策衔接、措施落实、责任到位。2、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要把分级诊疗实施情况纳入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协议考核内容,及时对转诊转院病人流向等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定期通报进展情况。3、市级各部门、各县区及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要及时广泛向本部门、本县区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宣传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诊住院。(三)严格程序,提升服务质量1、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要成立转诊转院相关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转诊转院内部审批制度,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切实完善信息系统,加强转诊转院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2、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在接收患者住院诊治时,要告知患者分级诊疗的相关规定,以免造成矛盾和纠纷。六、本通知从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附件:1、分级诊疗制度的工作目标、原则、诊疗模式及不受逐级转诊限制的情况2、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单3、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诊审批单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日附件1分级诊疗制度的工作目标、原则、诊疗模式及不受分级诊疗限制的情况一、工作目标综合运用医疗、医保、医药等手段,形成有效的就医分流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通过医疗联合体建设、县镇一体化和对口帮扶途径,构建长期稳定的市、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引导优质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完善预约诊疗服务机制,提升医疗服务便捷性和可及性;建立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控制域外转诊比例。2015年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分级诊疗工作;2016年底,形成较为完善的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二、工作原则 科学引导。以为病人提供合理、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为导向,运用医保差别化支付、拉开价格差距、强化医疗机构间转诊服务平台建设等手段,引导病人合理有序就医。 分级管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为主,急危重症、疑难疾病患者在二级以上医院诊疗,康复期的患者回基层医疗机构诊疗。 专病专治。充分考虑医院专科、专病特色,提高转诊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资源共享。建立有效、畅通的转诊程序,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资源共享和无缝衔接,并原则上实行检查结果互认。三、分级诊疗模式及内容分级诊疗是依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和治疗难易程度,由不同级别和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按照疾病病种类型和病情变化情况进行诊疗或转诊,确保患者得到及时、适宜治疗的医疗服务模式。(一)基层首诊。所有参加医保和农合的城乡居民及城镇职工因病就诊时,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接受首次诊查,并由首诊全科医生结合病情,根据诊疗常规选择诊疗方式或按分级诊疗病种指导目录确定是否需要转诊。(二)双向转诊。双向转诊要按照医生建议、患者选择、逐级转诊、合理就诊的原则,在全科医学体系内规范有序进行。需转诊患者原则上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顺序逐级转诊。患者病情超出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应及时转诊到二级医疗机构,急危重症患者可以越级向上转诊。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应及时向下转诊。实行转出医疗机构负责制,转出医疗机构负责预约联系上、下转诊事宜。(三)急慢分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自身技术能力开展医疗服务,不得已任何理由推诿病人或提供超出本单位技术能力的医疗服务。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主要负责常见病、多发病以及三级医院下转和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的病例;三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四、不受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限制的情况(一)急危重症、精神类疾病、术后复诊、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等特殊情况的患者和政策规定其他必须定点收住的患者,不受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限制。因某一种疾病须间隔多次住院治疗的患者(如癌症放化疗、肾透析、骨折愈合拆除钢板等)可直接选择原就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二)65岁上,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长期在外居住、打工的患者,医疗机构所在社区居民,以及长期居住地与医保统筹地区分离人员等,以上人群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以上内容摘自《关于印发宝鸡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宝政办发【2015】49号)。附件2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单存根 患者_____,男(女)性,个人权益登记证或医保证号:___________ 初步诊断: 年 月 日签发转诊单。 签发医生:沿 虚 线 剪 开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单患者______,男(女)性,个人权益登记证或医保证号:________主诉: 曾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院就诊。初步诊断:因本院诊疗条件限制,需转往上级医院诊治。请予以接洽。诊治医生(盖章): 转诊负责人(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转诊单两周内有效。此份由患者交上级接诊医院作为报销证明之一)附件3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诊(回转)审批单(存根) 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医保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诊断结果拟转往医院名称转诊医生签名:患者或家属签名(按手印):转出时间 年 月 日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诊(回转)审批单 编号: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医保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入院时间年 月 日 时分科 别 病案号转出时间
年 月 日时分拟转往医院名称诊 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主管医师签名:科主任签名:患者或家属意见及签名(按手印):医院医保转诊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以下由接收医院填写 接收医院名称:(盖章)接诊人员签字:接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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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宝鸡市职工医疗保险程序有哪些呢?本地宝小编为你提供宝鸡市职工医疗保险程序须知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到您。  1、国家机关及参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参保:  (1)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本单位上年《劳动情况》报表(国家统计局;  (3)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退休)名册和编制机构核准的《增人工资基金表》。  2、企业及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参保:  (1)企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不享受公务员补助的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本单位上年《劳动情况》报表(国家统计局;  (3)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退休)名册。  3、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参保:  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由非正规就业组织管理单位,填写参保人员名册,并附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凭社会劳动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簿,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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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深网 版权所有宝鸡医保患者西安住院可直接报销
[导读]:12月9日起,宝鸡市的医保患者,可以在西安定点医院直接报销医疗费用。记者在宝鸡市医疗保险与西安联网结算启动仪式上获悉,宝鸡市的医保患者在西安住院不用再回宝鸡报销医疗费用,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即可出院,剩余部分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省医保定点医院包括:西京医院、唐都医院、交大一附院、交大二附院、陕西省人民医院、陕西肿瘤医院。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上述6家医院住院治疗后,可直接实时结算医疗费用。
  住院费用的支付标准
  执行宝鸡市医疗保险政策
  据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留根介绍,自宝鸡市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异地就医的病人需要个人先行垫付,再回参保地医保经办中心进行零星结算,异地安置人员也存在每年回参保地报销医疗费用的问题。宝鸡市医疗保险与西安联网结算启动后,将使宝鸡市参保患者在西安住院当场实现直接结算,无需垫付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宝鸡市医疗保险省内就医联网结算办法》中规定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支付标准:异地住院期间的门诊费和外购药品费不予报销外,其余住院费用的支付标准参照宝鸡市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医疗费用-100元
身故/残疾保障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已缴纳的保险费-领取的金额)取大者
身故/残疾保障
特定轻症保障
基本保额*0.30元
身故/残疾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
身故/残疾保障
交通意外保障
基本保额*0.20元~基本保额*2
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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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2017年宝鸡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解读
2017年宝鸡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解读
  从宝鸡市医改办了解到,我市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公平可及、便民高效的宝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从日起执行。,以下是2017年宝鸡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解读,欢迎阅读!
  日前,从宝鸡市医改办了解到,我市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公平可及、便民高效的宝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从日起执行。
  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实现&六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协议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覆盖范围包括具有本市区域户籍但不属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所有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力争应保尽保。
  困难群众可减免个人缴费
  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为主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财政补助不低于国家确定标准,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 150元筹集,2018年度也将执行统一筹资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缴费。
  保障适度 收支平衡
  遵循合理预期、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保障范围和补偿标准,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达到 75%以上,确保整合后保障水平不降低。
  全市城乡居民补偿模式分为:住院统筹补偿、门诊统筹补偿、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补偿。
  住院咋报销
  参保患者在市域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 90%报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 600元,报销比例按 78%报销;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500元,报销比例按 62%报销。
  参保患者在市域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起付线为 1800元,报销比例按60%报销;参保患者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一律不予报销(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除外)。
  18周岁以下参保患者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市域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 15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 90%报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 300元,报销比例按 78%报销;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 800元,报销比例按 62%报销。在市域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按照分级诊疗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住院起付线统一为1100元,报销比例按60%报销。
  建立门诊统筹保障制度
  建立门诊统筹保障制度。实行诊次总额预付制,每户每年封顶线按照& 60元&每户参保人数&确定,一个年度内户内通用,年末实行户内结余清零,不以家庭为单位划转结余。补偿比例按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0%执行,村卫生室按 70%执行,均不设置起付线。
  新闻链接:
  从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日零时起,宝鸡市新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全面实施,不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均要享受到更加惠民、更加便捷、更加优质的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这将是宝鸡市城乡居民看病就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这次出台的新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与政策设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从完善政策入手,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协议管理和基金管理&六个统一。
  一是统一了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包括具有本市区域户籍但不属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所有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
  二是统一了筹资政策。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为主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财政补助不低于国家确定标准,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150元筹集,筹资时间至日结束,2018年度也将执行统一筹资标准。值得一提的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缴费。
  三是统一了保障待遇。政策统一了城乡居民保障范围和报销标准,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以上,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模式将逐步统一为:住院报销+门诊报销(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大病医疗保险报付(按全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是统一了医保目录。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执行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2017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为保证慢性病患者的诊疗,允许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可分别使用30%、20%的非基本药物,同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药品目录》报销目录。上述药物目录所涉及药物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五是统一了协议管理。根据制定的城乡居民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办法,将符合条件能承担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协议管理政策,并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级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与监督。实现市域内协议医疗机构、统一标准、资格互认,统一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统一考核评价、动态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就近就医、随医报销,享受平等、公正、便捷的医疗服务。
  六是统一了基金管理。市财政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独立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支付由城镇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逐级分别向上级申报,经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定拨付。市财政要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年初预算、季度拨付、年终决算。基金当年结余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量的10%,累计结余不超过20%。按年度筹资总额的3%计提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累计不超过年筹资总额的10%。
  这次出台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管理办法(暂行)对参保参合的城乡居民而言,不但方便了群众的医疗费用报付,也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群众的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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