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归侨侨眷身份确认证明己过世了还可办理侨眷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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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归侨、侨眷证》的有关规定
办理《归侨、侨眷证》的有关规定&
根据省侨办( 2004 ) 13 号文件精神,自 2005 年年初开始,凡在我市居住,年满十六周岁的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眷属,均可自愿申请办理《归侨、侨眷证》。&
申请办理人员请至市外侨办侨务科领取并填写《归侨侨眷登记表》及《归侨侨眷家庭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并由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 、申请人海外亲属身份证明。申请人系侨眷的,须提供海外直系亲属(含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定居的证件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复印件必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定;港澳地区须出具外交部授权的驻港澳机关提供的证明。申请人系归侨及其国内眷属的,须提供归侨本人在国外定居和归国的有关档案证明材料。&
2 、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其海外华侨或归侨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申请人若属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可由户籍登记机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若属成年学生,可由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同归侨、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有连续 5 年以上抚养关系的,须由县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相关公证。&
3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 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 3 张。&<input type="hidden" name="header"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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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归侨侨眷证办理规定
发布时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归侨侨眷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归侨侨眷证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实施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省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海省归侨证》、《青海省侨眷证》是归侨侨眷特殊身份的证明,是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青海省归侨证》或《青海省侨眷证》,省属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归侨侨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侨务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各市、州、县归侨侨眷由户籍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青海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核认定、制证。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办证范围
  凡持有青海省户籍的归侨侨眷,均可申请办理《青海省归侨证》或《青海省侨眷证》。
  1.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2.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外籍华人在我省眷属身份认定,参照侨眷身份认定。
  第五条 办证应提供材料
  1.办理归侨证应提供材料
  (1)《归侨证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须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3)在职归侨应提交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其档案出具的证明材料;居住城镇无业或农村牧区归侨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4)护照、国外居住证及近五年出入境记录,或当年回国时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外文须附中文翻译公证);
  (5)在国(境)外出生的应提交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文须附中文翻译公证);
  (6)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2.办理侨眷证应提供材料
  (1)《侨眷证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直系亲属(华侨华人)在国(境)外的,须提供直系亲属护照及在国(境)外居住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我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驻国(境)外机构认证公证的证明材料原件。近五年出入境记录;
  (3)申请人直系亲属为归侨的,须提供归侨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无归侨证,则先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归侨证后再申领侨眷证;
  (4)申请人系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扶养公证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在职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住城镇无业或农村牧区居民或在校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申请人须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7)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3.已持有旧版归侨侨眷证的,自本规定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持旧证申请换发新版《青海省归侨证》、《青海省侨眷证》。材料不完整的,应补充完善。
  4.以上所提供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两份。
  第六条 办证程序
  1.省属单位或中央驻青单位归侨侨眷,持所需材料向本单位侨务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侨务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
  2.市、州、县归侨侨眷,持所需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市、州侨办提出申请,市、州侨办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
  3.申请换发归侨侨眷证的,按本条第1、2项隶属关系提出申请,各受理申请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收回旧证,并完善相关材料的补充登记工作。
  4.各地各部门侨务机构于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侨办。省侨办在收到公函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签发《青海省归侨证》或《青海省侨眷证》,通知受理申请部门领取,由受理申请部门登记造册后,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不符合条件的则退回原受理申请部门。
  第七条 《青海省归侨证》、《青海省侨眷证》一旦损毁或丢失等,要及时向所在省、市、州侨务办公室报告,在登报声明作废后,向原受理申请部门提出换发或补办申请。省侨办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按照第六条第四项规定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青海省归侨证》、《青海省侨眷证》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统一印制,免收工本费。
  第九条 各受理申请部门,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归侨侨眷证受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青海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第十条 本规定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日起执行。关于办理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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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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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资格条件和办理办法:1、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2、侨眷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具体指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所需材料:《归侨、侨眷、外籍华人眷属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认证归侨需准备1寸近期免冠彩照3张 三、办理程序:需确认身份的,首先向所在单位写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局、总公司、大专院校和中央司(局)级单位的侨务、组织、人事、统战部门分别审查,根据申请人档案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审查确认身份后,开具证明并填写侨情调查表一式三份(盖公章),报送到区侨办。区侨办对申请人报送的侨情登记表进行审核确认。区属单位由所在单位侨务、统战、组织、人事部门将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区侨办,由区侨办进行审核确认,并发给侨情登记表,对确认为归侨侨眷身份的将侨请登记表盖章后返回申请人所在单位一份,报市侨办备案一份,区侨办留存一份。 四、以上所指确认侨眷或外籍华人眷属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为:1、由归侨亲属构成的侨眷身份,归侨在外省市的,由归侨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侨办负责审阅,出具证明。2、由华侨亲属构成的侨眷身份,由华侨提供我住在国使领馆出具的认证书。3、由外籍华人亲属构成的外籍华人眷属身份由外籍华人提供我住在国使领馆出具的认证书。 五、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9:00&&12:00&&&&&&&&& 14:00&&17:30六、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地址:东城区幸福大街32号院三层外事侨务办公室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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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作 京ICP备号 京公网安备93号关于办理归侨及侨眷身份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党支部:&&&&科室:党委办公室&&&&作者:佚名&&&&点击数:
医院各党政二级单位:&&&
&&&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海外华侨回国服务和定居,但是有许多新归侨及侨眷没有明确自己应有的归侨侨眷身份,且不知如何办理归侨身份证和侨眷身份证,致使一些合法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为此,医院将统一为归侨、侨眷办理身份证,请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见附件),根据通知要求,按自愿申请的原则,提供相关资料并报送医院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报学校统战部统一办理。
&&&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请各党支部通知本支部干部职工,并将办证所需资料、《湖南省教职工自愿申请归侨身份证登记表》和《湖南省教职工自愿申请侨眷身份登记表》(见附件)汇总后于6月27日之前报党委办公室。&
&&& 一、申请办理归侨身份证和侨眷身份证需提供的资料:&&&
&&& (一)申请办理归侨身份证所需提供的资料&&&&
&&& 1、本人申请(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部门、海外关系介绍、申请事由等);&&&&
&&& 2、单位证明(可直接在申请书上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 3、本人在国外居留的证明(绿卡、签证等证件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 4、1张1寸彩色照片;&&&&
&&& 5、工本费10元。&&&&
&&& (二)申请办理侨眷身份证所需提供的资料&&&&
&&& 1、本人申请(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部门、海外关系介绍、申请事由等);&&&&
&&& 2、单位证明(可直接在申请书上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 3、亲属在国外居留的证明(绿卡、签证等证件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 4、本人与华侨或归侨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薄等相关证明);&&&&
&&& 5、1张1寸彩色照片;&&&&
&&& 6、工本费10元。&&&&
&&& 二、办证单位省外侨办侨政处的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 &1、政策咨询:聂军,办公电话:2&&&&&&&&&&&&&&&&&&&&&
&&&&&&&&& 手机号码:&&&
&&& 2、办证联络:曹焱,办公电话:2&&&&&&&&&&&&&&&&&&&
&&&&&&&&& 手机号码:
&&& 三、医院党委办公室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 联系人:邓磊
&&&&&&&&&& 电&& 话:&&&
&&&&&&&&& &
&&&&&&&&&& 附件一:
&&&&&&&&&& 附件二:
&&&&&&&&&& 附件三:
党委办公室
备案号:湘ICP备号
Designed by中新网开封2月5日电(记者 王逍)河南开封市2012年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证工作目前已启动。根据河南省外侨办要求,开封市今年的侨生身份认证工作将于日截止(中招考生认证时间延长至4月25日)。据悉,开封市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证的范围,将按照新颁布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012年度参加中招、高招考试的河南省直管试点县的县属归侨、侨眷考生由县侨办受理审核后,直接报河南省政府外侨办;其他县属考生由县级外侨办受理,报市外侨办审查;市区考生直接到市外侨办办理有关手续,最后由河南省外侨办统一审定并出具证明。归侨侨眷考生办理身份认证时,须按照省外侨办《关于做好2012年侨生身份认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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