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合同有效期在被撤销之前是否有效

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被撤销的合同从无效(共10篇).doc 57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下载提示
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传者、原创者。
3.登录后可充值,立即自动返金币,充值渠道很便利
需要金币:200 &&
被撤销的合同从无效(共10篇)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被撤销的合同从无效(共10篇)合同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处理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合同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处理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合同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人姝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人姝效力,其他部分仍然。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延伸阅读:免除债务的法律效果一、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以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表明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二、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但是,免除担保债务的,不影响被担保的债务的存在。比如甲免除了丙的担保义务,不等于免除了乙的债务,乙仍然要履行债务。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篇二: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补偿安置协议的无效与可撤销性情形一、无效合同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以至于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主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在符合上述情形任何之一时都会导致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谓欺诈,就是指为了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作出的某种行为。比如,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需要有欺诈行为、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以及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胁迫,就是以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这种恐惧作出某种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胁迫需要存在胁迫行为、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惧,受胁迫人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胁迫人所表示施加危害系属违法或不当。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必须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会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我们知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什么时候会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呢?就是在被拆迁人代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导语:可撤销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6、效力未定的合同
  相关条规: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有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国第56条贯彻了《民法通则》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确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2、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的基本规则之一。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 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内容延伸: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均为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可撤销合同依法被撤销后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相同,即均适用《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但二者区别在于:
  1.从内容上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2.从效力上看,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无效合同则为自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从当事人主张看,可撤销合同只能是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依法确认合同是否被撤销;无效合同无须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可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
  4.从期限上看,可撤销合同中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书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无效合同则无期限限制,自始至终无效。
  经济法简述合同法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性质:
  1.主要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件。
  2.形成诉权:变更、撤销权行使主体为法院或仲裁机构。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定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B.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C.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D.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3)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件:
  A.有偿合同;
  B.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C.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提示】认定显示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①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
  A.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B.一方获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
  ②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利益受损一方是否因为无经验或者对合同相关内容缺乏正确的认识能力,或者因某种急迫的情况,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仅受损害方享有撤销请求权。
  (1)欺诈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B.合同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C.合同向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D.合同向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A.须有胁迫的故意;
  B.须有胁迫行为;
  C.胁迫缺乏正当性: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
  D.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A.相对方处于危难或者紧迫需要之际;
  B.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C.双方因此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明显严重不利于相对方。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1.在合同的效力上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这是因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就不能以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在造成合同瑕疵的原因上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最大的瑕疵在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但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的最大瑕疵在干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合同法》第54条所列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背真实意思等。
  3.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上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要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必须在权利人追认前;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意思的表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
  (1)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撤销,只有对一方是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的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
  (2)撤销权不能直接对当事人行使,而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在这里享有的只是一种申请撤销权;
  (3)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只能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其他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利接受申请。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合同撤销权_百度百科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要求,日起,使用互联网服务需要进行帐号实名认证。为保障百度帐号的正常使用,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验证,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是指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 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而言,属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溯及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民事制度。
合同撤销权概述
合同撤销权与债权人的的区别在于:
首先,合同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的利益,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其次,合同撤销权是在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已成立的合同应撤销的情形下行使。而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合同撤销权与虽然都能发生溯及消灭的后果,但前者适用的对象是,即效力不完全的合同,其撤销的原因只能是由法律规定,后者适用的对象是,其行使的原因即可以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关于合同撤销权的性质,学术界观点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说。该说认为,因合同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使合同实质性效力发生变化,故称之为变更权。
(二)、说。该说认为,无撤销合同的权利。属于法院和仲裁机关,当事人享有的只是一种诉权。即在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撤销。
(三),说。该说现为通说,即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为单方的行为,无须表示同意,也无须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四)、说。该说认为,如果合同撤销权人申请撤销合同,其可能消灭,故称之为可能权。综观以上观点认为:对于第一种观点,存在很大缺陷,即错误地理解了合同法中的含义。虽然合同的变更权与合同撤销权存在同一类合同中,行使的条件也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变更权只是主体或内容的变更,不会引起合同效力的变化;首先,关于,通常认为它主要是针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使用的。而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权利,被称为仲裁请求权。这样,就是“诉权 ”而言,至少没有全面概括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情形。其次,合同撤销权人有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权利,也须有一定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为依托。而“诉权说”忽略了这个问题。再次,法院和仲裁机关均非,与合同无任何利害关系,并不实际享有合同撤销权,它们只是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所必须经过的审查环节而已。
因为根据的特点:权利人可以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使发生、变更或消灭。它赋予权利人以单方意思使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权利的实现不依赖于。具体就合同撤销权而言,在权利人主张撤销某项时,因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相应的,既有发生消灭后果并溯及其发生时的效力的可能,且权利人主张撤销的意思表示仅需单方表示即可成立,不依赖于相对人,故合同撤销权应归于形成权的一种。
合同撤销权种类
纵观合同法对行使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限制人订立的合同,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
上述第一、二两种情况,系无订立合同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三种情形是违背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可行使撤销权。第四种情形是违背,可行使撤销权。所以,《合同法》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有4种,然而有些教科书和学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种情况作为撤销权的行使,这是不完整的,导致审判实践中,理解发生分歧,适用法律产生矛盾。
《合同法》规定的上述四种的主体及行使条件分析来看,有其不同之处。(1)行使主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包括上述第1、2、3种情况;二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人,为上述第4种情况。(2)实施撤销权的主体,必须以权利人的权利受损害或足以受损的权利人自己的名义申请行使。(3)从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分析,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损害或足以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合同撤销权行使情形
中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一方可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形:因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公平的;一方以欺诈、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订立的合同。相对而言,两大法系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体系完整,内容详尽。
合同撤销权错误
对于错误的含义,两大的理解不尽相同。从来看,按照拉伦茨的观点,德国法上的错误泛指某人对任何事情、过程或联系具有不正确的认识,亦即他所设想的或认为
合同撤销权
的东西不符合现实。在这里,“现实”一词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理解的,因此心理方面的以及有效力的事实都属于“现实”的范畴。可见,大陆法上的错误含义广泛,其内容包含了动机错误,内容错误,〔意义错误〕,表示错误〔弄错〕,传达错误,受领人错误。
从英美法系来看,先生认为,英国合同法上倾向于将错误定义为“系协议错误(agreement mistake),指基于对方陈述行为、默示或隐瞒而对合同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做出了错误的允诺。”可见,英美法上的错误含义广泛,其内容包含了大陆法上的错误、误解、诈欺等情形。
从中国来看,自1986年《民法通论》开始,中国立法及学理均采用误解这一概念,中国合同法沿用之。中国法上的误解,是同德国及日本法上的错误在同一意义上适用的。如中国学者先生认为:所谓“误解”,应解释为不仅包括表意人无过失的表示与意思不符,也包括对意思表示内容之了解错误〔误解〕。“由前述可见,两大法系都将错误限定在表意人对事实的认识或判断上发生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和判断而进行了不符合自己真意的表示。但对于何种错误可以撤销,两大法系标准不一。如德国法规定存在内容错误和表达错误的合同可以撤销,但同时它们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应当是”重要“的。错误在主观上的重要性是指如果表意人知道其表示具有这种形式或这种意义,他是不会发出此项表示的;而客观上的重要性则是上述结论符合合理的考虑。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仅有一方合同当事人发生错误,即单方错误,不能作为要求或者上的理由。能发生效力的错误,必为双方当事人契约中最基本的事实发生错误而言。此种错误,学者称之为有影响力之错误,似法上之”错误之交易认为重要者“。如原契约权利义务之履行已涉及第三人时,法庭将不允许当事人撤销契约。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54条及《》第71条的规定来看,中国法上可以撤销的错误有以下特征:(1)、首先是才能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2)、中国法上的错误,不仅仅是指意思上有瑕疵,同时要求”造成重大损失 “。这一点与大
合同撤销权
陆国的民法典仅仅从意思表示不完整出发的原则不同,一般说来,民法不要求错误方有重大损失。所以,中国合同法更多地是借鉴了英美法上的错误概念。(3)、赔偿以过错为前提。由前述可见,中国合同法存在以下缺陷:1、因可以撤销的错误范围太少,除外,无其它情形,这显然不利于保护错误方当事人的利益。2、赔偿以有过错为前提的规定不合理。按照中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被后,关于的赔偿义务,在有的不要求过错,如《德国民法典》第122 条,有的国家则要求有过错,如《瑞士民法典》第26条,但这些国家民法都肯定一点,如果非错误方有过错的,他的就不值得保护,那么,撤销权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但是,中国合同法却规定,即使对方有过错,撤销权人也应当赔偿对方。这种规定实值得商榷。因为非错误方也应该为其过错承担责任。
合同撤销权虚伪意思表示
虚伪意思表示指一方当事人于订立契约过程中,所做出的不真实或虚假的陈述或表示,其目的在于诱使他方当事人与其订定契约。虚伪意思表示有三种,即:1、欺诈性的虚伪意思表示。欺诈是指故意向对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在有说明义务时,故意隐瞒事实而违反说明义务。大陆法上,欺诈是一种可撤销的原因,如123条规定,因欺诈或者被不法胁迫而做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
思表示。即使是无人采用欺诈性手段错误引导有缔约能力的人订立合同时,该合同并非,即无缔约能力方不能以其无缔约能力为由主张;该合同只属于,即只有享有,可以主张撤销此合同,如《》第1307条规定:“未成年人在订立合同时以一般方式声明其已成年者,不妨碍其撤销合同。”英美契约法上,赋予受害的一方有权撤销或废弃此契约不再履行,或向法院申请一项撤销契约令,撤销此契约。2、疏忽虚伪意思表示。因疏忽虚伪意思表示缔结的契约,英国规范经历了一个由不能提起到可提出诉讼及得到赔偿之救济,但衡平法赋予了合同的。3、无意虚伪意思表示。普通法和衡平法上对虚伪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契约也因三种虚伪意思表示而有所不同,受害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契约,受害人有损失时可以侵权行为为由提出因受骗而要求损害赔偿(此点与德法作法完全相同)受害方的保护基本同上受害方只能撤销所订的契约,无权索取损害赔偿。
中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见,于欺诈性的虚伪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受损害方有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权利。但对于疏忽与无意的虚伪意思表示,形式上看与中国《合同法》上的相似,实则与其存在很大差异,故中国制度并无此两种情形的规定,不利于合同受损方利益的保护。
合同撤销权胁迫
在国家,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表意人施加精神上的压力而使之产生恐惧,从而意思扭曲的情形。英美法对胁迫的概念与大陆法系各国略有差异。其胁迫是指一方当事方为了把某种合同条件强加于另一方,而对其实施的人身强制或不适当的威胁。它包括两种情形:强暴胁迫和。1、强暴胁迫。强暴胁迫的构成,是契约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本身或其亲属实施非法暴力,或以暴力恐吓相威胁。此胁迫观念传统上对经济胁迫并不适用,但对非法扣留货物,原告欲取回货物而支付
中国《合同法》
之金钱约定,仍适用胁迫的理由予以救济。美国契约法对因强暴胁迫而订定契约之瑕疵意思表示,亦如英国的规定予以撤销的救济。对于强暴胁迫,国家,如第123条将其视为的情形。2、。经济胁迫是指当事人一方滥用其优势地位以及相对方的需要,以暴力胁迫以外的方式迫使合同接受合同条件的情形。在两大法系与英美法系,早期立法与判例均不承认这种胁迫。但是,随着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以及的大量出现,经济胁迫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已成为重要问题并形成了固定的判例规则。阿蒂亚指出:在大量的最近的判例中,法院已经开始承认经济胁迫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经济胁迫类似中国合同法中的乘人之危。其实它们是不同的,因为乘人之危只是利用他方危难境地而非主动实施,其要小于胁迫。
从中国来看,1998年的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胁迫这一名词,却没有指出其具体内容。中国《合同法》第54条也仅仅规定胁迫为影响的原因,却未规定胁迫的定义。最高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 荣誉、 名誉、 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给法人的荣誉、 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最高法院的解释对《合同法》同样适用。综上所述可见,中国合同法有明确胁迫含义的必要,中国合同法没有关于强暴胁迫,类似的规定,当遭受强暴胁迫,经济胁迫的情形,其权利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合同撤销权不正当影响
不正当影响包含实际上不当影响及的不当影响。基于有实际上不当影响要求撤销契约的一方,必须能提出证据,证明约定的达成或订定,确有不当影响的存在或控制方能构成。其他如对允诺人胁迫告诉,或对其近亲、配偶为胁迫刑事告诉等均足以构成,美国与英国契约法有此类似的规范。至于推定的不当影响,美国和英国有相同的规定。当事人间由于长期的密切往来,而处于时,如有任何金钱或财产上处分的约定,一方对他方已施加不当影响,这些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监护人与受监护人、牧师与教徒、医生与病人、律师与当事人、受托人与受益人等,对于以上各相关人间如有任何金钱或财物之交易约定,推定被告有不正当影响,被告必须提出反证,证明该当事人的行为,是完全处于独立自愿的状态下所订定的。
中国合同法没有关于不正当影响的概念,立法上也未加以认可。但当不正当影响出现的情形下,应享有合同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
合同撤销权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
对于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两大法系也有不同的规定。从英美法来看,未成年人所订立的合同,在特殊的情况条件下,可能产生予以撤销的情形,如中国香港地区合同法确认了下列四类由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涉及土地的合同;认购公司股份的合同,但在第二市场购买公司股份的合同除外;;因婚事而作的财产转移。中国《合同法》把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视为,须有其追认后为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
中国没有关于所订立的合同,其享有合同撤销权相类似的规定,这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自由意志和权利的保护。
合同撤销权撤销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德国民法典规定采取依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但中国现行法要求撤销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行使的,中国《合同法》规定为一年。关于撤销权的消灭,中国《合同法》规定
合同撤销权
了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即时消灭。大陆法国家也有相类似的规定。英美衡平法则以法官确定的合理期间为合同撤销权存续期间。纵上所述,中国合同法关于行使合同撤销权,有以下几点值得检讨之处:
1.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是否合适。从理论来说,合同和其他法律行为的变更涉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改变,不经过当事人的协商同意,直接由法院和仲裁机构决定,既涉及到与的关系,又容易出现不合理的结果。
2.对该的起算点,现行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中国《合同法》第55条第1款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而中国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第73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行使期间自民事行为成立之时起算。这些规定不一,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从法律效力的位阶上,合同法高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在两法的关系上,《合同法》又是,故应适用《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
合同撤销权法律后果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首先是返还财产,及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差异不大。其次是赔偿损失,中国合同法上赔偿损失以过错为前提。中国合同法上赔偿损失与撤销合同同时适用时,仅限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不同于英美对于因错误,诈欺性及疏忽的虚伪意思表示,强暴胁迫及不当影响等情形而订立的合同均可在撤销合同的同时判令一方当事人对对方进行损害,以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方。大陆法国家中,德国民法及其理论,均认可欺诈和胁迫者能构成侵权行为,都能根据侵权行为法要求赔偿,此理论后被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或地区所采用。
合同撤销权立法建议
中国《合同法》可改进之处:
(一)、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方式,不一定必须通过、的方式,如果主动向对方做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且合同撤销权人的利益确应得到保护,则可以直接发生
撤销合同的后果。但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
(二)、对于的情形,可借鉴两大法系,做如下修改:1、除外,因其他错误而订立的合同,也应考虑列入合同可撤销的范围。2、于诈欺性虚伪意思表示之外,增加“疏忽的和无意的虚伪意思表示”为合同可撤销的情形。3、中国合同法应明确“胁迫”的含义,对于强暴胁迫、情形予以考虑,增加“不正当影响”为合同可的情形。
(三)、对于后的法律后果,可借鉴英美法系和国家合同法上的做法,扩展合同撤销后损害赔偿的范围,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一方的利益。当然,在借鉴两大法系的合理规定时,也应该考虑中国的特殊情况,在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其他方的利益,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也应受到必要的限制。 [1]}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英文合同在中国有效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