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纪检委强行让出嫁女户口未迁出迁移户口,而且只针对一人,他们这种做法合法吗?

出嫁女户口未迁出应享村民同等待遇|村民|补偿费_凤凰资讯
出嫁女户口未迁出应享村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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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省农委经管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按政策,如果出嫁女户口没有迁出,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受征地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婚后是否迁移户口,本人是具有选择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组织的影响。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
原标题:出嫁女户口未迁出应享村民同等待遇“我女儿2006年出嫁到外地,但户口一直还在关塘村长庄组。村里征地,其他村民都享受到了征地补偿款,为什么我女儿享受不到? ”近日,六安市三十铺镇陈习好来到报社,讲述他女儿的遭遇。据他介绍,他女儿徐光玲嫁到上海,但在上海不能落户,所以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在男方也没有分得承包地。自2013年以来,园区征用村里的土地,本以为他女儿能与同组村民一样得到各种补偿款,但在分钱的时候,长庄组以他女儿已出嫁为由,不分土地补偿款。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分管土地的姚主任告诉记者,关塘村长庄组居民徐光玲已嫁到外地(上海),但户籍一直保留在原籍长庄组。 2012年至2014年,政府因修路和项目建设,陆续征收了长庄组的部分集体土地。长庄组收到征地补偿款后,通过村民组集体投票表决:凡长庄组女孩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已出嫁,均不享受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徐光玲对此决定不服,多次向村、镇反映,要求享有平等分配权。村、镇多次派员召集村民小组代表座谈协调此事,长庄村民小组的代表仍坚持之前的表决意见。为此,我们建议徐光玲通过依法诉讼来解决。关塘村长庄组夏主任告诉记者,虽然徐光玲未将户口迁出去,但已不在本组生活,出嫁女不参加分配,是村民讨论后形成的意见,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村民小组有权决定本小组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分配。另外,陈习好被征土地上的青苗补偿问题,通过协商,政府已就青苗补偿依政策与陈习好达成协议,并已将款项依协议的约定补偿到位。10月20日,省农委经管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按政策,如果出嫁女户口没有迁出,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受征地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婚后是否迁移户口,本人是具有选择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组织的影响。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行政村、村民组等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村规民约中男女不平等的内容进行清理和修订,防止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因此,徐光玲要求获得征地补偿费的请求,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本报记者 齐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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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2006年出嫁到外地,但户口一直还在关塘村长庄组。村里征地,其他村民都享受到了征地补偿款,为什么我女儿享受不到? ”近日,六安市三十铺镇陈习好来到报社,讲述他女儿的遭遇。据他介绍,他女儿徐光玲嫁到上海,但在上海不能落户,所以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在男方也没有分得承包地。自2013年以来,园区征用村里的土地,本以为他女儿能与同组村民一样得到各种补偿款,但在分钱的时候,长庄组以他女儿已出嫁为由,不分土地补偿款。
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分管土地的姚主任告诉记者,关塘村长庄组居民徐光玲已嫁到外地(上海),但户籍一直保留在原籍长庄组。 2012年至2014年,政府因修路和项目建设,陆续征收了长庄组的部分集体土地。长庄组收到征地补偿款后,通过村民组集体投票表决:凡长庄组女孩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已出嫁,均不享受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徐光玲对此决定不服,多次向村、镇反映,要求享有平等分配权。村、镇多次派员召集村民小组代表座谈协调此事,长庄村民小组的代表仍坚持之前的表决意见。为此,我们建议徐光玲通过依法诉讼来解决。
关塘村长庄组夏主任告诉记者,虽然徐光玲未将户口迁出去,但已不在本组生活,出嫁女不参加分配,是村民讨论后形成的意见,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村民小组有权决定本小组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分配。另外,陈习好被征土地上的青苗补偿问题,通过协商,政府已就青苗补偿依政策与陈习好达成协议,并已将款项依协议的约定补偿到位。
10月20日,省农委经管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按政策,如果出嫁女户口没有迁出,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受征地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婚后是否迁移户口,本人是具有选择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组织的影响。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行政村、村民组等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村规民约中男女不平等的内容进行清理和修订,防止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因此,徐光玲要求获得征地补偿费的请求,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本报记者 齐振江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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