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办理病退的条件需要什么条件

您当前的位置:&&&&&正文
事业单位病退工资标准(和一般退休有什么区别么?)
病退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退休金2%;正常退休不扣减。特殊工种退休和正常退休的区别:在于特殊工种可以提前5年退休,其它与正常退休相同!--博才网
下页更精彩:
点击排行榜
〖〗链接地址:
事业单位病退工资标准(和一般退休有什么区别么?)由网友原创或转发,若事业单位病退工资标准(和一般退休有什么区别么?)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我们(QQ:),谢谢!
微信查看最新信息微信扫一扫或用微信搜索微信号:hbrc-com
安卓手机客户端更省流量手机扫描下载或者直接
猜你还喜欢的文章
热点文章排行榜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员工,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可办理退休手续。 退休年龄的确认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档案中填写的出生时间视为公历时间,不再进行农历和公历的换算。简而言之,认定退休的出生日期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本人由于患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也具备了办理病退的条件 正准备办理病退手续,有几个问题想咨询有关部门:第一,因我是在职员工,我这个病退手续是由我个人去社保局办理还是由单位去办?第二,之前的医保是单位依据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比例缴纳的,病
&&&&一、申请条件:   职工因病可能丧失劳动能力要求提前退休的,且养老保险年限达到15年以上,年龄(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   二、申请时间:   每年3、6、9、12月1-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病退的手续是怎么办的?病退后涨工资和正常退休的可有区别 一、病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缴费满15周年以上;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申报材料、程序: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被鉴定人身份证复
&&&&2002年病退,原单位是否应该给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只有在职职工具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由于您已经病退,不属在职职工,所以原单位可以不用再为您缴纳住房公积金。 个体户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01] [02] [03] [04] [05] [06] [07]
&&&&07年下岗因病不能劳动,今年52想提前办理病退。 因病提前退休的条件您可查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8]30号)文件了解。如有疑问可拨打河北省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咨询
企业员工办理病退情况下按月申请养老待遇
德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社保业务大厅
不涉密:国发[号、国务院、日发布,凉府办发[1999]75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1999
企业员工办理病退情况下按月申请养老待遇
昭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昭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退管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章第 16条,《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
企业员工办理病退情况下按月申请养老待遇
人社局保险科审批,社保局退管科核算
川劳社发[2006]17号、18号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来源:燕赵都市报
  石家庄市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本月31日前可申请办理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经审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人员,明年1月起纳入社会统筹。   石家庄市人社局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可
&&&&由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果。 政策依据: 《关于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职业病)、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成人办发[2005]26号)第三条日
&&&&由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果。 政策依据: 《关于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职业病)、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成人办发[2005]26号)第三条日
&&&&与企业解除合同后,如何本人有病,不能继续工作,能否办理病退,如何办理。号外,办理病退有什么要求,比如年龄、病情等,与正式退休人员的工资差别大约有多少。谢谢 因病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印
&&&&请问病退后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我买的是首套房子,今年47岁了。住房公积金今年已经清户了。如果能贷款可以贷款几年?谢谢! 如果您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业务,那么您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企业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或病退手续: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企业参保员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市民顾先生咨询:病退后,因企业未交医保费,他的医保卡被冻结,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怎么办?   市人社局解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停缴保险费的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90
&&&&父亲因为脑出血,导致半边偏瘫,现无劳动能力在家休养,办理病退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呢?办理病退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在那申请呢?根据情况,应由您父亲本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报告、病历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免冠照片到您父亲单位参保的当地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请问灵活就业人员病退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办哪些手续,这些手续在什么地方办理。&先到人社局工伤科领取劳动能力鉴定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若鉴定结论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再到养老保险科申报病退。 档案你可以咨询原单位,如果没有档案,可以按照参保时间计算工龄。
&&&&我的父母跟随子女生活在深圳,二人都接近80岁,父亲08年做完心脏搭桥手术,母亲腿疼行走困难,而原单位打来电话,一定本人回去按手印,领工资.使我们一筹莫展,不知该如何办。我中心指纹认证工作中,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本地居住上门予以指
&&&&我想咨询一下,现在韶关市办理病退的流程是怎么样?需要准备的材料,办理病退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是要到韶关的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还是说要到广州市的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假如鉴定可以办理病退,交纳医保的费用是不是一次交清?还是说在办理正式退
&&&&我于1996年开始在阜蒙县农机二厂参加工作,后来企业买断至今,工龄达16年,社会保险已经交了16年,现在年龄过40余岁,因身体有病想办理病退,因原企业不复存在无处问询,想咨询人社部门,像我这种情况办理提前退休后,每年能得到多少退休金? 根据
&&&&你好,在单位己办理了病退的,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手续 病退职工可凭病退文件、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本息余额。
&&&&我父亲2012年2月份查出患有骨髓癌,其在住院化疗:一、2012年10月份其公司与我父亲解除劳动关系,现养老与医疗保险都是托管中;二、2012年4月份家里住房被拆迁及农田被征收。三、养老与医疗保险已交十年,请问领导,我父亲的这种请况能办理退体或病
&&&&豫北新闻   市民:女工年龄超55岁,养老保险交费只有9年,因有病可否办提前退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第   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泰州市区读者石先生致电晚报热线咨询:我是2008年病退的。想问现在申请医疗保险该怎么办?   泰州市人社局医保中心答复:因为不清楚石先生病退前医疗保险是怎么缴纳的,也不知石先生现在是否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所以请石先生前往人社局征缴中心咨询办理。
???????????????
?&&?&&?&&?&&?&&?&&
&&皖ICP备号&&企业单位病退和因病退职待遇有什么不同!
企业单位病退和因病退职待遇有什么不同!100分!
19:53 提问者:
|浏览次数:12479次
已经交付了15年的劳保,但是不满45周岁,不能办理正常的病退,只能办理因病退职
但是不清楚关于病退和因病离职工资待遇之间的差距 希望能有熟知此方面的人做出基本的解答,谢谢!
我来帮他解答
因病办理退职的规定:
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务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个人缴费满15年,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退职待遇:符合退职条件的,可按月享受退职生活待遇,退职生活费=(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其中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增发调节金120元。退职生活费以后按当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80%进行调整。
与年满45周岁的正常病退差距就是一个是按当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80%进行调整,一个是按100%来进行调整的.还是有差别的.
赞同10|评论
为方便职工了解病退相关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有关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政策:
一、职工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办理病退的条件有哪些?
答:病退包括因病提前退休和退职两种情况。职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
2、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对不满50周岁的男职工和不满45周岁的女职工,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
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的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职工,工龄(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在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结清本人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清养老保险待遇后,终断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将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不再重新办理退休手续,也不再重新计算退休待遇。
二、依据鉴定结论申请病退的期限有多长?
答:当年有效。职工只能在取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当年申请提前退休或退职,跨年度申请的,需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职工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工龄(缴费年限)也满15年了,办理病退后待遇如何?
答:职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后,领取的待遇和正常退休职工相比要少,尤其是退职人员,和正常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很大。
1、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按目前政策,较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退休,基础养老金等将减少2%。若养老金有调整,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由于工龄(缴费年限)较短,相应调整的待遇也较少。
2、办理退职的,所领取待遇要远少于正常退休职工的待遇。按现行政策,退职人员的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只按40%计算。若养老金有调整,退职职工增资额也将比正常退休职工增资额少很多,大概仅为正常退休职工增资额的一半左右。
另外,正常退休或因病提前退休职工死亡后,其家属可以领取23个月的抚恤金和丧葬费。而退职职工死亡后,其家属仅能领取3个月的丧葬费。
通过以上比较,大家可以看出,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尤其是办理退职,待遇比正常退休要少很多,所以,大家一定要考虑清楚,以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失。
赞同2|评论
养老保险交满15年以后,因病提前退休是政策允许的,但是必须通过劳动局知道的定点医院检查诊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不到45岁也可以办理病退,病退以后的待遇与正常退休的一样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因病退职就不一样了,因病退职没有养老金,只有一次性离职飞经济补偿
14:49热心网友
  【发文号】 国发〔1978〕104号  【正文】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办法》,已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你们先  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普遍实行。  各地的试点工作,要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试点的情况、经  验和主要意见,请于十月份报送国务院,并抄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  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
  附一: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这  些干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  业作出了宝贵贡献。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  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人总是要老的,  这是自然规律。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离休、退休、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  也是光荣的。对离休、退休的干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  实际困难。同时,也要教育老弱病残干部,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出发,服从党组织的  安排。认真做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建设老中  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  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  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  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安排  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  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  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二条
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  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  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  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  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  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  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  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  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  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  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  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  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  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第六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  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  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  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  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七条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  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八条
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在大城市工作的,  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在中  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  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对于其他  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九条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  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  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安  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区负责解决。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  自治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
  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其住房由接  受安置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确实不能调剂解决,需要修缮、扩建和新建住房的,  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回农村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  建新房。
  第十一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  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  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规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  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  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四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老弱病残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党委的组织部门  和革命委员会的人事、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离休、退休  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  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要注意安排他们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规  定阅读文件、听报告。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要及时研究解决离休、  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以  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月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干部,符合本办法所定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改为离职休  养;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可以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  期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退休  改为离休以及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经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  不再重新安排。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  注:有关干部离职休养的待遇应按照国发〔1980〕253号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附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  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  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  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  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  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  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  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  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  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  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  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  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  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抑郁症办理病退的条件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