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规定不足,可以补缴吗

快到退休年龄了,发现社保缴费年限不够是否可以补缴几年的养老保险
伴随国家对于社会保险的宣传,以及身边朋友缴纳社保的保障,人们对于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大。但是由于社会保险本身专业性太强、情况各异、细节太多,使得大家对社保存在或多或少的疑问,特开辟专区与大家共同交流相关问题,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社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等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而中断劳动,不能获得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制度。它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和供养直系亲属和遗属保险。包括五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如果大家有社会保险的如下或者其他问题,可以给我留言,我会及时回复的。
1、外地在青岛朋友,自由职业者无法缴纳完整的五项社会保险;
2、未缴纳生育保险、缴纳但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
3、因单位或者个人原因导致社保中断,退休了无法领取退休金、无法享受医疗报销等问题
4、单位因材料准备、招工手续、劳动合同备案、档案等原因推迟缴纳社保等疑难;
5、为工作、家庭辛苦操劳半生快到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年龄:男60岁前、女:50岁前,特殊工种及干部除外),却因为视同工龄、欠缴社会保险、丢失档案等等问题无法办理正常退休的;
6、在青岛买了房子或者打算让孩子在青岛读书上学,却苦于相关政策无法落户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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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缴费年限不足将由个人补缴|医保|养老金|缴费年限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记者余鲁西)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人社局获悉,从1月1日起,武汉对职工医保补缴政策进行了调整——缴费年限未达到武汉市规定标准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补足缴费年限,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如用人单位已履行缴费义务,缴纳费用或由职工个人承担。
  武汉市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标准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如果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职工医保缴费义务导致缴费年限未达标的,单位应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弥补缴费年限;如用人单位已履行缴费义务,但职工缴费年限仍未达标,职工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以在退休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武汉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最大变化在于,如果用人单位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选择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补足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可自愿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否则由职工自主承担,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强制用人单位缴纳。此举意味着,如果职工到企业工作时,之前的医保没有缴,企业只缴了员工在职时的医保,职工退休时企业不用为其之前没交的部分买单。因为以前一般由退休时的企业来补缴的。
  职工医保补缴如何计算?该负责人称,职工退休时,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未达到规定标准,职工选择补缴费用以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的,则先补缴费用以补足实际缴费年限,并将补足的实际缴费年限计入缴费年限。
  一次性补缴计算公式为“缴费金额=年度缴费标准×应补足的缴费年限”。上述公式中,年度缴费标准为补缴费用时上年度武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应补足的缴费年限中不足一年的月份折算成年,并保留两位小数。
  在个人窗口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在个人窗口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参保的人员),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未达到规定标准,也按此公式补足缴费年限。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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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规定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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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日之前)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达到15年,再按月缴费5年后,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即日之后)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达到15年,应按月缴纳费用至满15年后,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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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农民工(在职),于日入职广东东莞的一家工厂做保安至今,连续工作已满十年两个月。2007年12月与工厂补鉴了无固定期限合同,2008年2月由工厂帮买社会保险各险种至今。现本人于2017年3月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近,到当地社保局打印职工历年参加社保缴费的明细清单时,才发现单位少缴了本人入职首年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共计13个月的社保费(年限)。后多次与单位协商补缴事宜,都遭到单位拒绝。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社保权益,本人又亲自到当地社保局咨询并投诉,社保局回复说:按照《社会保险法》里规定,二年内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未被社保机构发现……,未被投诉,被举报……不予查处,故不能向用人单位追讨养老保险费(年限)。对此,本人认为,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当地社保部门不能以《社会保险法》里的查处时效规定,断章取义地实行一刀切办案。应区别情况,分类对待,划清责任是非,属单位原因或系个人原因造成少缴、漏缴、欠缴或拒缴的情形来结论是否超过二年的补缴时效。再者,本案的劳动者一直是仍处在劳动关系存续阶段,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月份而退出工作岗位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特敬请律师先生们、女士们在百忙中对此案予以见解和指导帮助,有必要时供全国性作案例讨论判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农民工一个公道!谢谢!员工系外省人,非外籍人士。谢谢王律师在百忙中提供的法律解答。《社会保险法》中的时效规定,也太笼统了吧,没有区分责任界线,一概而论,有损弱势群体的社保权利和养老待遇,应该全国呼吁修改和完善这些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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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清楚东莞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社保欠费问题是否作为劳动案件受理。在此情形下,你可以选择1.申请劳动仲裁。2.如果不受理,向社保部门或者说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其不予处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计算。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专业劳动法方面律师。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累计缴费不够十五年的如何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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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还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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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8年的养老保险,明年退休,现在一次性补缴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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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般是不可以一次性缴满至15年的,但是可以延长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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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_product-vm-ins-product2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陈珂
责任编辑:苏青
我省出台养老保险补缴细则,明确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仍不足的可一次性缴齐15年。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延长缴费的条件、确定继续缴费地、办理办法等细节内容。
继续缴费地要看仔细
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时,按下列办法分别确定继续缴费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或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继续缴费地为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6号、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 〔2010〕50号文件实施后,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退休前3个月内申请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缴费的申请,并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未及时申请或者因各种原因,在延长缴费期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省有关规定补缴;也可不再补缴,继续延长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日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具体缴费数额,按照缴费当年的基数和比例确定。一次性缴费后,相应计算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统一按照缴费当年的指数确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自全部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若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须经用人单位同意,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
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三类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最长可申请1年缓缴期。但缓缴期内,职工的各项待遇不受影响,如果有工作人员退休,须单独补缴保险费。新规有效期为日至日。
三种情况可申请缓缴
据了解,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申请缓缴的单位,须提交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属于政府行为的,提供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规定;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须在30日内完成审核
申报时,用人单位在市(指设区的市)以下(含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应向统筹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人社局向省人社厅提出书面申请,省人社厅须在30日内完成审核。
新政规定,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
职工各项待遇不受影响
缓缴社会保险费,并不意味着减少或不缴纳。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未再次提出缓缴申请,或再次申请未通过,且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通知规定,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本组撰稿 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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