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防止地下水污染防治加油站双层管改造政府部门如何简化手续

海南省定安县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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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构:定安县政府办
组配分类:法规公文
名&&&&&&&&称: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定府办〔2016〕36号
发文日期: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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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保持良好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琼环防[2015]1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按照我县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保持优良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以完成水污染防治考核指标为基础,以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为导向,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构建水生态环境安全格局,推进经济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工作目标:按照环境质量“不能下降,只能更好”的原则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力争到2020年,全面达到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对各类水体水质考核目标要求;全县重点湖库和主要河流水质继续保持良好,城镇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得到大幅提升,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城镇内河污染问题得到解决。到203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水生态系统持续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18年,治理定城镇辖区内白沙溪、潭榄溪等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达到V类及以上水质;实现城镇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
到2020年,全县各类水体水质达到以下目标:列入国家地表水考核的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列入省级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4%以上;定城镇南渡江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或优于III类标准)为100%;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得到大幅提升;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较差比例保持不变(各类水体目标详见附表3)。
到2030年,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97%以上,全县内河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水质目标的比例为100%,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力争达到100%。
一、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根据省、县“多规合一”要求,实施严格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水质良好湖库和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加强饮水全过程管理,严防地下水污染,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一)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严格执行省、县“多规合一”以及相关规划,划定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洪调蓄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两岸50米、湖库周边100-400米、重要湿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实施严格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开发活动。(县环城委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要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水质良好湖库保护。推动重点湖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限制水库集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加强水源涵养林保护,实施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以现有湖库水质不下降为底线,到2017年底前,南丽湖及黄威东水库水质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县环城委牵头,县水务局参与)
(三)实施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南渡江、龙州河、中瑞母瑞河以及城镇内河潭榄溪、白沙溪的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改善各流域水质和生态环境,开展流域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的恢复工程。切实保障水环境质量,至2020年,重点监测的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5%以上。(县环城委牵头,县水务局参与)
(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全面清理、取缔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排污口、网箱养殖等设施。对水质出现超标的饮用水源地开展综合整治,确保水质稳定达标。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完善供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至2020年,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或优于III类标准)为100%。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膜法”示范工程建设。(县水务局牵头,县环城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局等参与)
(五)防治地下水污染。制定并实施全县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全县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严格控制地下水补给区的各类项目建设,防止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的污染。加强地下水水质监测,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域环境状况和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定期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专项核查,确保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县国土局、县环城委牵头,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到2017年底,全县所有加油站地下油罐应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到2020年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全部实施封井回填。(县国土局、县商务局牵头,县环城委、县财政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二、治理突出水污染问题
结合南渡江、南丽湖等水体水环境质量总体优良,城镇内河、村镇农村饮用水水源等局部水污染问题严峻的现状,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水污染问题。
(一)城镇内河整治。落实《定安县城镇内河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定府办[号),开展排查污染源,实行“一河一案”,制定针对性的治理行动方案;集中开展打击偷排漏排、非法采砂、垃圾入河、非法养殖等水污染违法专项行动;实施污水治理、河道清淤、垃圾收集、工业废水、养殖、种植业面源、水体流失治理、河道非法采砂、湿地保护、生态恢复、水环境监测建设等整治工作,对白沙溪、潭榄溪流经定城镇河段水环境实施集中专项治理,并定期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到2017年底,白沙溪、潭榄溪流经定城镇河段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城镇内河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具体情况见附表1)。(县环城委和县水务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工科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二)整治城镇黑臭水体。成立城镇内河水环境治理工作机构,负责和协调全县城镇内河和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制定城镇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黑臭排查、整治和效果评估的要求,启动全县流经城镇河涌的黑臭水体排查和污染负荷调查工作,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单位及达标期限。研究并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恢复等措施系统整治辖区内黑臭水体,并每半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8年底,消除白沙溪流经定城镇河段的黑臭水体,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水无臭味、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县水务局牵头,县环城委等参与)
(三)加强不达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开展水源规范化建设,2015年底前,加强全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针对水质不达标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污染原因,研究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工业点源、农村生活源、畜禽养殖源和农业面源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依法拆除排污口、设置生态防护带等,不断改善农村水源地周边区域的环境质量,因地制宜地开展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至2020年底前,现有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得到大幅提升。(县环城委和县水务局牵头,县工科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等参与)
三、生活污染源治理
(一)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重点解决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低、运行负荷低的“两低”问题,实现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实施截流并网工程,对定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污水截流、收集管网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县重点乡镇都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3%,其余镇不低于75%。(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环城委、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公司等参与)
(二)加快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按照老城区优先原则,统筹结合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步施工的原则,加快定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污水管网和南丽湖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重点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管网建设,加强污水管网的检查清理力度,建立定期清理污水管网污泥制度。&(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环城委、县自来水公司、县城投公司等参与)
(三)推进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和处置现状排查,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力争在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县水务局牵头,县环城委参与)
(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贯彻落实“以奖促治”政策,结合美丽乡村、文明生态村建设,大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17年优先完成位于饮用水源地区域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县环城委牵头,县水务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四、农业污染源防治
(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制定实施定安县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科学划定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2017年前,依法逐步关闭和搬迁禁养区或限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养殖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所有规模化养殖场治理任务,完成禁养区或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和搬迁。(县畜牧局牵头,县环城委、县水务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二)控制农业种植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监测和评估。开展重要粮食基地、瓜菜基地和水果基地的面源污染监测和评估。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年度实施计划,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和有机农业,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高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降低农药、化肥、农膜污染的影响。针对水源涵养、水源保护等敏感区域,研究确定农药、化肥使用种类目录和使用量要求,明确区域差异和总量递减的原则。选择红岭灌区或其它农业面源污染突出的典型区域,采取源头防治、生态隔离带等生态措施,建设生态沟渠、地表径流蓄积池等设施,净化农业种植业污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探索建立适于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模式。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以沼气工程为纽带,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广循环农业模式,到2017年底,新增沼气用户680户,新增生产沼气50000立方米,推广“猪-沼-果”、猪-沼-热作”、“猪-沼-菜”等循环模式800亩。(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农技中心、县环城委等参与)
(三)控制水产养殖污染。设置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合理布局和规划水产养殖规模、结构和养殖方式,制定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地方标准,严格查处未达标排放养殖废水、违法违规用药等行为。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2017年底前完成,监控评估水源地、水产品集中养殖区及农产品种植区环境激素类污染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2020年底前,水产养殖废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县渔业局牵头,县环城委、县林业局、县工科局等参与)
五、工业污染源防治
(一)全面清查“十小”企业。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编制取缔企业清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上报环保部备案。2017年底前,针对小制胶、制糖、槟榔加工等污染水环境的热带农产品加工行业,制定“定安县十小企业清查清单”和实施计划,2020年前完成“十小”企业取缔任务。(县工科局牵头,县环城委、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参与)
(二)开展重点行业水污染整治工程。开展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等重点产业水污染专项调查,实施清洁化改造。对于排污不达标的工业企业,限期整改,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对于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关停。到2018年,治理范围内工业企业废水全部达标排放。(县环城委牵头,县发改委、县工科局参与)
(三)集中治理产业园区水污染。针对塔岭工业区、新竹绿色产业园进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排查,制定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计划,要求工业园区必须加快配套污水集中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工业园区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力争在全部工业园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县工科局牵头,县环城委、县水务局参与)
(四)加强船舶污染控制。按照县交通局有关船舶环保标准,梳理超过使用年限船舶清单,制定年度淘汰计划,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县交通局牵头,县环城委、定安质监局参与)
六、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一)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出。制定城镇建成区污染较重的企业分年度退出方案,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镇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县工科局和塔岭管委会牵头,县环城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参与)
(二)严格环境准入。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或水域,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暂缓审批区域内新增相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2020年,完成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工作。(县水务局、县环城委牵头,县工科局、县发改委等参与)
(三)推进工业循环用水。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强化节水意识,促进工业生产用水工艺的持续改进,到2020年,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实现废水的综合利用,节约水资源。(县发改委和县工科局牵头,县环城委、县水务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七、节约保护水资源
(一)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按照《海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16980万立方米,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51.7%;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工科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城委、县统计局等参与)
(二)实施水资源调控。以流域为单元,结合行政区域,按照“以水定地以水定人”的原则,以水资源设定区域人口调控总量,制定水资源总量配置方案和配水管理应急预案。对全县农村小水电的运行现状和布局进行全面调查,逐步建立农村小水电退出机制,对于已经丧失使用功能或严重影响生态又无改造价值的水电站,强制进行退出。建设调蓄水库,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洪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工科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国土局等参与)
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地下水超采区的治理工作,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2016年,启动全县地下水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的划定工作。(县水务局、县国土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工科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三)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大节水资金投入,推广设施节水、保水剂节水、水田综合节水等技术推广示范建设,配合推进红岭灌区等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实施农田水利和高效重点节水建设,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5。&(县农业局、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参与)
(四)加强居民生活节水。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家庭和单位使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开展供水管网漏损现状调查,制定供水管网维护和更新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到2017年,全县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5%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3%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务局、县发改委、县质监局等参与)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一)开展水环境违法专项检查。逐一排查工业企业达标排污情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到2017年底,全县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实现工业废水全面达标排放。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定期汇总和公开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县环城委牵头,县公安局、县工科局等参与)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建立定期定点执法稽查制度,每季度定期开展重点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并规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程序,制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交的备案、审批和移交监督制度等。完善案件信息共享制度。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定期相互通报情况。对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零容忍”,依法严厉处罚。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等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环城委牵头,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工科局等参与)
(三)加强农业污染监管。尽快完成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以及南渡江、南丽湖等重点河湖水产养殖限制区划定,列出禁养区关停或外迁养殖场清单,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其中,2016年完成50%以上的关停或外迁任务,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林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县畜牧局牵头,县环城委、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四)提升监管水平。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到2017年年底前,环境监察机构要达到三级标准;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县环城委牵头,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参与)
九、加强水环境管理
(一)推行排污许可。先期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县环城委牵头,县财政局参与)
(二)加强环境风险源防范。启动重点流域、湖库等重点风险源排查工作,以重点水域周边工业企业为对象,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评估各企业的环境风险。建立重点江河、湖库等重点风险源清单。2016年起,定期对重点污染源开展评估,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县环城委牵头,县水务局、县工科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等参与)
(三)全过程监管饮水安全。建立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体系。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县水务局、县环城委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卫生局等参与)
(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密监测重点河流和湖库断面,新增部分河流和跨界监测断面。2020年前,建设覆盖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重点河流和湖库、城镇水体的水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全面、客观、科学反映水环境质量情况。加强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跨行政区域断面、重点河流、湖库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对重要水体和跨界水体实现自动在线监控和水质监测预警。(县环城委牵头,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参与)
(五)强化监测能力保障。县环境监测机构达到中部地区三级标准,健全环境监测和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测和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县环城委牵头,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十、强化科技政策支撑
(一)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机制。按照《海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到2020年完成水环境、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加强农业源、移动源等污染排放动态监测统计管理,强化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共享性。将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和企业业绩管理范畴。(县环城委牵头,县水务局等参与)
(二)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引进和推广。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评审和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膜处理技术(“膜法”)净化饮用水、高位池封闭循环生态养殖技术、高效新型污水循环回用处理专利技术等饮用水净化和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相关的技术成果。建设一批示范项目,制定工程技术规范,逐步建立先进实用技术目录。(县工科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环城委、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三)培育和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镇黑臭水体治理、环境综合整治、清理整治、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县环城委牵头,县工科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十一、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一)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全面实施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在2016年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体制,认真贯彻落实环境资源税费改革工作。(县发改委、定安地税局、定安国税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环城委、县水务局等参与)
(二)强化市场经济调控。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用水效率、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对水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限额标准的行业及企业,加大差别化水价和惩罚性水价实施力度。实行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和企业环境审计制度,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健全地方配套法规,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投保目录,建立环境污染事故认定机制和理赔程序,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县发改委牵头,县工科局、县财政局、县环城委、县水务局等参与)
实施绿色信贷政策。建立企业环境行为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行为评估结果。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行为与信贷支持、税收优惠、财政补助和证券融资挂钩,提高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通过绿色资本市场控制污染企业资金链条。(县人民银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牵头,县环城委等参与)
(三)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拓宽投入渠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政府投入,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制定水污染防治投资统计制度,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农村环境保护等工作,将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水环境监测站点建设运行、执法监督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环城委等参与)
十二、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水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符&&策(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庆荣(县环城委主任)
&&&&&&&&周传泽(县水务局局长)
成&&员:王&&亮(县发改委主任)
岑选师(县财政局局长)
颜文昭(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
王三觉(县国土局局长)
薛&&冬(县工科局主要负责人)
杨文锋(县农业局局长)
孙&&武(县交通局主要负责人)
陈先盈(县林业局局长)
柯&&敏(县商务局局长)
张文彬(定安质监局局长)
陈小燕(县统计局局长)
辜秀文(县人社局副局长)
岑彩霞(县农技中心主任)
陈英旺(县渔业局局长)
杜&&飞(县公安局副局长)
吴英艳(县环城委副主任)
秦以升(县畜牧局副局长)
各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城委,由吴英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水污染防治工作日常事务工作。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专职人员。
(二)明确部门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县环城委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检查督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城镇节水工作。
县发改委要将全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对重点整治项目要优先安排资金。
县工科局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促进企业实行清洁生产。
县财政局统筹整合环保、水利、涉农等专项资金,加大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支持力度。
县水务局要检查督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合理配置水资源,负责组织城镇黑臭水体治理。
县畜牧局要牵头组织制定实施定安县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科学划定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扎实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
县农业局加快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民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县渔业局要加强主要河流、湖库污染治理,按规划合理布局养殖区域,减少水产养殖污染。
县交通局要加强船舶管理,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要按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县环城委牵头,县工科局、县国资委参与)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县政府与各镇和各相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定期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核查结果进行全县通报。(县环城委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参与)
实施问责制度。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工作执行不力或限期治理不达标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城委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参与)
十三、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一)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逐月发布城镇内河水环境质量状况及每季度公布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主要包括: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污染源监测信息。充分借助媒体的力量,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县环城委牵头,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县新闻办参与)
(二)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县环城委负责)
(三)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县环城委牵头,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我县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依法依规狠抓落实,确保全县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为建设国际旅游岛、谱写静美定安作出贡献。
附表:1、城镇内河水环境现状和治理目标
&&&&&&2、城镇黑臭水体整治目标表
&&&&&&3、定安县地表水水质目标表
4、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目标表
5、定安县饮用水水源地信息汇总表
城镇内河水环境现状和治理目标
城镇黑臭水体整治目标表
:黑臭水体名单
黑臭等级评价指标未包括氧化还原电位。
定安县地表水水质目标表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
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目标表
注1:每季度开展项分析监测。
定安县饮用水水源地信息汇总表
水源地保护区名称
水源地级别(城镇、乡镇、农村)
水源地类型(地下水,河流,湖库)
保护区划定时间
保护区调整时间
保护区总面积(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km2))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
供水能力(万吨/年)
服务人口(万人)
定安县南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定安县南丽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雷鸣镇、龙湖镇
定安县中瑞农场母瑞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国营中瑞农场
定安县龙河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定安县岭口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定安县翰林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定安县富文镇龙州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定安县岭口镇江石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地保护区名称
水源地级别(城镇、乡镇、农村)
水源地类型(地下水,河流,湖库)
保护区划定时间
保护区调整时间
保护区总面积(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km2))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
供水能力(万吨/年)
服务人口(万人)
定安县龙湖镇黄威东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龙湖镇永丰墟
定安县龙门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定安县龙门镇英湖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龙门镇红锋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龙河镇水竹村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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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省驻县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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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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