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领导班子所来新领导一般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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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门镇财政所通过“明白墙”向群众晒政策清单、资金清单,方便群众了解、参与和监督精准扶贫资金及村级事务,既架设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又增强了村民监督效果。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孟门财政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2015年部门决算和2016年部门预算,保证了行政机关的健康有序进行。为全面推进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作,确保由地质灾害引起灾村居民的安全隐患得到妥善安置,孟门镇在充分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及时下拨900万元补偿款,用于塔上村110户村民的拆迁安置工作,从而保证了搬迁安置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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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1999-. All Rights Reserved歌曲《走进新时代》唱道:“……我们唱着东方红,当家作主站起来;我们唱着春天的故事,改革开放富起来;继往开来的引路人,带领我们走进新时代。”歌词内容,分别对应了我们中共的三代领导人,以三代领导人为核心所形成的理论成果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进党纲分别是在下列的哪次会议A.遵义会议、中共七大、中共十五大B.中共七大、中共十五大、中共十六大C.遵义会议、中共十五大、中共十六大D.中共七大、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十六大B四川省南充高中11-12学年高二上学期期中考试(历史)答案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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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财政局举办“领导力与领导艺术”专题讲座
6月9日,市财政局邀请省行政学院严伍虎教授,为财政干部做了《领导力与领导艺术》专题讲座。这也是市财政局在2017年举办的第5期财政大讲堂。
严伍虎教授围绕领导与领导力、领导者素养的六大修炼、核心职能、领导力打造的六大要务及领导艺术等五方面作了精彩的阐述,整场讲座观点鲜明、视野开阔、主题明确,分析透彻,对提升财政队伍凝聚力、加强财政干部履职能力,强化工作执行力等方面都具有很强的启发性和指导性。
讲座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将认真学习领会,不断加强领导干部的领导力和执行力建设,以开阔的视野和统揽全局的思路,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为我市实现追赶超越目标贡献力量。欢迎访问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美丽富饶的君山区位于湖南省西北部,是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原国营君山农场、国营钱粮湖农场撤并而成的县级行政区,辖四个镇、一个街道、二个生产场,总面积718平方公里,是岳阳市中心城区三大组成部分之一。 君山区东临滚滚长江,南濒淼淼洞庭,境内大部地区由洞庭湖淤积平原构成,北边是古洞庭湖河岸山脉,区域内水网密布,良田成片,绿树成荫,出产丰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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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山工业园 于2006年4月开始筹备建设,9月获岳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市级工业园,规划建设面积6平方公里,目前正在进行省级工业园申报,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报告等申报资料已基本准备完毕,可望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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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君山区“镇财区管镇用”改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君财〔2014〕45号
作者: 管理员
局属各股室,二级机构,各财政所:
经研究,现将《君山区&镇财区管镇用&改革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君山区&镇财区管镇用&改革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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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山区&镇财区管镇用&改革实施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积极构建乡镇财政资金有序、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确保我区&镇财区管镇用&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君山区镇财区管镇用改革实施方案》(岳君财[2008]2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机构和岗位设置
第一条 乡镇财政所设所长、财政结算员、政府单位会计、出纳、票证专管员、网络管理员等岗位,各岗位可以按照规定交叉任职。
第二条 财政所长,负责财政所全面工作的管理,按区财政局授权审核、监督乡镇政府及所属二级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
第三条 财政结算员,负责乡镇财政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办理与乡镇政府各部门及区财政局的结算和对账,负责非税收入执收管理系统收入数据的录入,负责乡镇财政票据的领取和缴销,登记乡镇财政收支台账,按月编制乡镇财政分月用款计划,向区乡镇财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乡财局)申请领拨资金。监督乡镇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办理乡镇财政年终决算。在乡财局的授权下,办理有关拨款、缴款事宜。
第四条 政府单位会计,负责乡镇&支出专户&的会计核算,按规定用途支付乡镇政府及所属部门日常经费,根据资金调度情况按月提出乡镇日常经费支出计划报财政结算员。
第五条 出纳,负责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部门的现金收付、缴存及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部门的日常报账工作,按规定保管备用金,及时登记乡镇现金日记账。
第六条 票证管理员负责向区乡镇财政管理局领取和缴销乡镇范围内所有财政票据,做到交旧领新,限额使用,票款同步,定期核销。
第七条 网络管理员负责乡镇计算机网络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证网络的上下畅通,及有关信息的下载传递。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取消乡镇政府及所属机构在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乡财局在区城金融机构开设区级&结算专户&,在各乡镇金融机构开设政府单位会计的&支出专户&。
第九条 区财政拨付各乡镇的体制分成收入、补助收入及其他资金,以及来自乡镇行政区域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必须统一拨付到乡财局在区城金融机构开设的区级&结算专户&。区级&结算专户&支付凭证使用区财政局统一规定的机打专用拨款书。账户留存的印鉴使用区乡财局公章和乡财局局长、总预算会计印鉴。
第十条 乡镇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取得的所有收入(含收回的借款),必须存入乡财局在各区城金融机构开设的区级&结算专户&。区级&结算专户&只能使用拨款书、缴款书两种支付凭证,严禁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第十一条 单位会计的&支出专户&只能接收来自&结算专户&的拨款,并实行限额管理,月末存款余额高于乡镇分月用款计划额度的部分,抵列乡镇下月用款额度。资金支付凭证使用拨款书、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使用财政所公章和乡镇财政所长、单位会计印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国、地税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款由税务部门直接上解区级国库,农业税收收入缴入区级农税过渡户。乡财局总预算会计依据征收机关提供的收入进度表计列乡镇一般预算收入。
第十四条 乡镇取得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特指非税收入)必须由经收人在取得收入的2日内缴入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并将加盖银行收讫章后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记账联交财政结算员,由财政结算员及时通过非税收入执行单位开票系统登记收入,并于每月的5号、20号前将收入汇总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记账联送交乡财局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上级各部门补助乡镇的各项收入及区财政调度的其他的资金、乡镇借款等收入必须全部进入乡财局在区城金融机构开设的区级&结算专户&进行核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及其他对个人的补贴一律实行&直达&,从区国库或区级&结算专户&直接拨付到工资统发中心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支付给农民的种粮补贴、良种补贴、救济款和优抚补助等国家对农民个人的补助,由区国库或区级&结算专户&直接通过乡镇金融机构发放到农民个人。
第十八条 对乡镇单笔超过两万元的开支和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支出,由政府单位会计初审后交乡镇财政所所长、结算员审核后,填写《直接支付申请书》,并将申请支付的原始单据扫描作为支付申请书的附件,通过网络报送区乡财局,区乡财局审核同意后,从区级&结算专户&中直接支付给供货商或服务商。
第十九条 对上级安排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公共设施工程、设备购置支出等专项支出,除实行区级专项报账的以外,由乡财局依据年度预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程序以及项目进展情况从区级&结算专户&直接支出。
第二十条 所有非工资性支出均实行乡镇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1)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乡镇长直接审批后入账(报账时有经办人、审核人、乡镇长签批),2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乡镇理财小组集体研究,由乡镇长审批后方可报帐。
(2)5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完工后通过验收和财政、审计机构的工程项目审计后才能审批入账,1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要事先书面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经批复后方可实施。
(3)支出凭证审批后6个月未报销的,须重新报批;审批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岗的,从宣布离岗之日起,该审批人的审批权限亦同时终止。已审批但因资金调度等原因未及时报销的凭证,超过10天以上的须由接任的乡镇新领导人重新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五章 资金申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月的5日前,乡镇财政结算员按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制定《分月用款计划》,经乡镇长审核签字后,通过远程申请支付与报账系统,报乡财局。
第二十二条 乡镇申请拨款时,通过远程申请支付与报账系统,向乡财局发送《用款计划申请单》(包括直接支付申请和授权支付申请),《用款计划申请单》中必须详细列出本次申请资金的具体用途。
对于直接支付申请和单笔用款金额超过5000元的授权支付申请,应将支出依据通过扫描作为申请拨款的附件,通过远程申请支付与报账系统报乡财局审核。
第二十三条 乡财局对乡镇提出的支付申请,根据各乡镇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分月用款计划和收支完成情况进行审核(2万元以内的经常性开支申请计划,由负责&乡财区管乡用&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批复。2万元以上的经常性开支,由乡财局分管副局长审核批复。特殊事项由乡财局组织专门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直接支付申请,由乡财局审核同意后开具拨款书办理拨款手续,从区级&结算专户&中拨付。
第六章 凭证传递和内部稽核
第二十五条 乡镇财政结算员应分别于每月的5号、20号以前将收入凭证、拨款书回单和乡镇金融机构的对账单带交区乡财局核算。
第二十六条 区总预算会计行使对政府单位会计的稽核权,总预算会计对单位编制的记账凭证经济内容、金额与《用款计划申请单》用款指标核对基本一致后,发出审核指令。
月初5日内,政府单位会计应将当月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并填制&单据送审记录表&,报乡财局复核。乡财局对政府单位会计所有凭证进行复核后加盖审核印章,对已审凭证发出复核指令。政府单位会计原始凭证在经过乡财局总预算会计审核、复核后方可记账。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和控制制度。财政所长不得兼职政府单位会计、出纳岗位;财政结算员与政府单位会计两个基本会计岗位不得由同一个人兼任;财政结算员、政府单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员;政府单位会计不得兼管票证。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乡财局总预算会计,在每月10日前完成会计报表的制作,并由乡镇财政结算员通过报表系统打印后送乡镇有关领导及财政所长。
第二十九条 政府单位会计应在每月10日编制好会计报表报送乡镇领导及财政所长。
第八章、现金管理
第三十条 实行现金限额管理制度,乡镇现金限额一般按乡镇月均用款计划额度20%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在2日内存入镇级&结算专户&,严禁坐支现金。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乡镇使用的所有非税收入票据实行&限量领用、定期缴销&制度,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归口管理乡镇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发放、缴销。
第三十三条 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新型征管模式。乡镇财政所原领取的所有收费票据,全部回笼,由区财政局统一销毁。
第三十四条 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尾欠、水费等涉农收费和其他使用小额定额收据收费的,由经办人当场收取款项,手工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两日内将款项代存到区级&结算专户&,由财政结算员通过非税收入执行单位开票系统录入计算机。
第三十五条 乡镇除涉农收费和定额收费外的其他收费和款项,由财政所通过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开票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款人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第三十六条 票据缴销时,所在地金融机构与区财政局联网的乡镇,由区乡财局根据银行收款信息审核后自动核销。所在地金融机构与区财政局未联网的,由区乡财局总预算会计凭乡镇报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的银行收款情况进行复审后核销。
第三十七条 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使用新版的非税收入票据,严禁使用未经财政部门监制的自制、外购等非正规票据收取税费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回收的往来借款)。
第三十八条 乡镇财政结算员每月清理单位领用的票证,向乡财局核销已使用的票据,核对票据结存情况;次年元月15日前,将上年已使用和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全部缴销,根据需要重新领购。
第十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按照《关于建立乡村债权债务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农税改办〔2007〕1号)要求,乡镇应该通过查账簿、查凭证、查合同、走访当事人等办法,查清乡镇债权债务来龙去脉,并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部署湖南省乡村债权债务管理信息系统》(湘财乡函〔2008〕3号)要求,建立完整的债权债务台账。
第四十条 加强乡镇债务的清理,逐笔查清发生日期、凭证
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并制定初步偿还计划。
第四十一条 加强乡镇债权管理,对于乡镇干部个人的欠款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欠款,要限期清收。对于发放在外的借款、财政周转金,一时无法收回的,必须在每年8月30日以前书面催收一次以上,并有借款单位法人代表签收的回执。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定期清理乡镇债权情况,并将清理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中公布。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未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举债,不得为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除与区财政局预算往来外的乡镇债权债务,一律划转到政府单位会计核算,实行归口管理,集中反映。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实行镇财区管镇用前原有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的有关会计资料),仍由乡镇财政所负责保管,实行镇财区管镇用后生成的新会计档案,于次年的3月31日之前移交乡镇财政所负责保管。
第十二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关账户设置、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的乡镇政府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据《现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举债或者提供担保的,根据《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于取得收入不出具任何票据的,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于使用未经财政部门监制的非正规票据收取税费的,一经查实,一律对乡镇财政所所长和财政结算员给予免职处分。对侵占挪用财政性资金的乡镇财政所人员,一律先调离财政部门,然后依法追究相关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君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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