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注册—个公司,我是法人可以注册几个公司但我的股份只有百分之八,如果公司负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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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成立安徽应流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应流矿业公司)。同年7月14日,各方认缴的注册资金到位并支付了首期1000万元探矿权款,企业正式运营。 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9]皖民二终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由于YL公司已不是应流矿业公司的股东,刘文如何转让其股权与YL公司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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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诸国之作法,有助于防止控制公司靠尽量压低注册资本,增加负债规避责任,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同时,正如一些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者认为的那样:在子公司破产时 。ST网点时间拖得更长,该公司1999年中报披露,由于“历史原因”,第一大股东上海商业网点发展有限公司共有三笔资金不到位。一笔是1992年发起人以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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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贸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工贸公司股东注册资金全部依法到位:(一)工贸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验资、股东资格全过程中的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并经有关 出资的库房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属于出资不到位。后经工贸公司股东会同意,上述股东承诺将各自的储油罐、供油泵等相关设备置换房产作为实物重新出资。但至本案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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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营业记录。另外,胜利投资的注册资本为1.1亿元,而此次实施MBO需支付超过9000万元的股权收购款,这笔投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以上。我国《公司法》第 股本较小,且第一大股东为国家,同时第一大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不大,不需要动用太多资金就可以实现管理层控股;(2)企业创业之初国家没有投入资本金或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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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营业记录。另外,“胜利投资”的注册资本为1.1亿元,而此次实施MBO需支付超过9000万元的股权收购款,这笔投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以上。我国《公司法》第 较小,且第一大股东为国家,同时第一大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不大,不需要动用太多资金就可以实现管理层控股;(2)企业创业之初国家没有投入资本金或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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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比例获取利润。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一直以来合资企业外资资金不到位的原因。 其次,注册资本的构成也值得商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营 信息显示,上半年中国汽车行业利润同比下降48.8%。而来自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的数据却表明,上半年中国累计生产轿车185.17万辆,同比增长约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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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虚假注册而判刑?没有吧!再说你去工商局查查,全国百分之八十的公司,都不是资金不到位的虚假注册吗?哪有人有闲功夫去理你啊。秘籍大法之二:场地 也不说”。把他们安排在要害部门,比如财会、项目、资料室等,其余的人我建议公开向社会招聘,最好是那些刚毕业的大学生,他们往往踌躇满志,做梦都想干一番事业的人。当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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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用以证明仁立公司有经营场所。日,管桦凭此一系列虚假的证明,在无分文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到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 桦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也补足了注册资金,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仁立公司设立后,其帐户上的资金数额虽然超出过100万元,但这些资金只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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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回购却与现行公司法完全抵触。同时,对股票期权制的予留股份和资金安排构成严重法律障碍的还有资本的一次发行制度和公司的盈利分配制度。 9.公司减资 只关注对方的注册资本多少,而疏于了解其真实的资产状况,不习惯利用社会中介机构评价公司资产和使用各种担保手段;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只关注当事人的出资是否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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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注册的海外离岸公司)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收购或参股境内上市公司的案例越来越多。对此,中国证监会专门出台了 认真核实情况下,单凭北京泰跃单方声明就拟公告称北京泰跃不存在占用珠海学院资金。 8月10日,深交所向茂化实华发出了《关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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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厦门外资公司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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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厦门外资公司注册资金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
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其具体形式有外商合资和外商独资两种。
一、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额
1.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一些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这类行业,应符合这些特别规定。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5)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商务部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二、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如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
根据《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三、外资公司最低注册资金要求
中国公司法对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明文规定,虽然《公司法》里3万人民币的最低注册资金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外资公司,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客户能低于8万美金注册成功的。
目前,外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公司注册地的区外经贸委审批决定。外经贸委根据该企业自身行业特点以及发展规模来确定最低注册资本。根据我们的实际经验,“最低注册资金”是一个和投资项目本身、不同区的外经委、我们的沟通——多方博弈的结果。
注册资金也不是越低越好,和投资总额还有一个比例关系,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的差额可以为将来拆借外资做好充分的准备,这对您的投资非常重要。外资进出口公司享受国家退税的前提是拥有进出口权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很多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前提条件就是注册资本达到50万人民币之上才可申请。
外资公司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中国公司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但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地区的公司注册资本是不同的,一般贸易型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建议100万,生产型:建议100万,咨询顾问型: 80万;注册资本可以一次性到位(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一次性到位),也可2年分期到位,如分期到位,需在公司注册完成三个月内,最低到位15%,其余部分分期缴纳。根据注册资本的大小来决定分期到位的年限。
外资公司注册资金外商独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法人代表 要求
1. 股东:外国的企业、个人或合伙人(港、澳、台)
2. 董事:可以由外方,也可以由中方人员担任。
3. 监事:不管是海外或中国内地人士都可以担任此职位,如果只有一个股东,需另外提供监事。
4. 法人代表: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海外或中国内地人士担任,他们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
外资公司注册资金厦门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指的是外商独资公司在厦门想从事的具体经营业务。厦门公司的经营范围受到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的直接限制;比如注册资本越大,经营范围越广。中国在加入WTO以后,经营范围已经逐步放宽。
外资公司注册资金操作流程
1. 委托流程:
委托书(签署协议)→取名→交付款项→提交所需资料→审核资料→递交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告知进程→约40-80个工作日完成→通知客户领取资料→交余款→签收。
2. 外商独资公司客户流程:
海外投资者董事会决议→取名→确定经营范围→确定注册资本→确定股东→委任中国公司法人代表→确定中国办公地点(考虑消防、环保因素,如需)→办理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指定官方机构加签→银行资信证明→委托办理→从投资者名下将投资款汇入资本金账户(注明投资款)→验资→办理后置审批(如需)。
3. 注册外资公司政府流程:
消防局(非生产型不要)→环保局(非生产型不要)→外经贸局→市政府→市工商局→公安局→技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外汇管理局→海关→财政局。
外资企业年检有那些要求?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请各外资公司(含分公司、经营部等分支机构)做好准备,界时进行工商年检不误。
(一)年检时间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于3月15日前向市工商局外资科报送材料。
(二)年检的基本程序
1、企业在市工商局外资科申领年检表,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管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
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供下列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面、经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会计年报的审计可在常德市审计事务所进行。)
5、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分公司等非法人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四)当年新注册的公司,应提交验资报告。
1、当年新注册的公司不论进行会计核算与否,一律提交验资报告。
2、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未完全到位的公司,应提交验资报告。
(五)工商局年审主要内容
1、企业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2、企业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
3、企业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规格化定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
5、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6、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
7、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8、企业类型或者经济性质发生变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9、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济活动;
10、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
12、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13、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14、资产以及负债情况;
(1)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2)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二百一十九条、六十八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规定和国家工商局61号令予以处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参照上述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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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新闻:“此事工商有责任,为什么要让我来承担后果。”叶女士认为工商部门注册公司时没有她本人授权签字就将她设为法人代表和股东,是一种失职。为了日后免责,3月25日,叶女士将自己的身份证进行了登报挂失。
排行榜“此事工商有责任,为什么要让我来承担后果。”叶女士认为工商部门注册公司时没有她本人授权签字就将她设为法人代表和股东,是一种失职。为了日后免责,3月25日,叶女士将自己的身份证进行了登报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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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痛经,可以吃小茴香。小茴香性甘、辛、温,有温经散寒、行气止痛、健胃宽胸、解毒消痢的功效。但是阴虚火旺的人禁服,一般用量3-8克。小茴香加水武火煮沸,文火煎30分钟就可以了。  
  姐妹俩似乎天生就是做演员的料,在贾玲19岁那年,报名了中央戏剧学院的考试,当时她报了两个专业,喜剧表演和戏剧表演,竟然都通过了!同年,姐姐也收到中国传媒大学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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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网备2012001现如今,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给了企业不少的上市选择。是否要走上市之路,已经成了中小企业可以考虑的事情。但上市究竟能为企业带来什么,漫漫的上市之路又该如何走顺呢?在近日举行的济南高新区金融创新专题论坛上,济南上市企业中的佼佼者浪潮、神思电子等企业的当家人,与在场数百家企业分享了自己的亲身经历。&First&积成电子:没想到在资本市场这么受欢迎&&&&" 去资本市场能实现融资,对于这一点,没上市之前大家都很期待。而我们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之后,收获真有点超乎意料。"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严中华介绍。&&&&该公司的前身是 1984 年几位山大教授组成的一个研发团队,开发出了一款行业领先的电力调度系统。1994 年,教授们在济南高新区注册成立了公司,规模也越做越大,2000 年实现了股份制改造,又经过了 10 年的努力,终于走上了资本市场。&&&&公司上市之后,受到了高新区政府的重视,划拨了一块土地给积成电子用于厂区建设。" 按照土地规模我们核算了一下,厂房建设以及配套的生产设备大致需要 3 亿元的资金。" 严中华这时迎来了幸福的烦恼――公司上市时提交的募集资金项目只有不到 2 个亿的规模,眼看就要错失这个规模发展的机会。&&&&" 幸运的是,资本市场的改制让我们在深交所实现了超募,也就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超过了投资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 严中华说,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当时我国开始重视那些走高科技发展路线的中小企业,希望它们为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做出贡献。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很多来自于新能源、信息技术、通信、新传媒等领域,自然会受到市场的追捧。在这种背景下,公司一下就实现了融资 5.5 亿元。&Second&&&浪潮:不缺钱&&为什么还要上市&&&&在资本市场获得融资,能直接带动企业的迭代发展,这一企业发展的理念被社会所接受,也历经了一个过程。现在拥有 3 家公司的浪潮集团,就曾在 1993 年错失过一次上市良机。&&&&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王茂昌介绍,当时正值浪潮发展的一个高峰期," 卖一台计算机就能挣一台 "。当时国内的资本市场刚刚起步,相关部门也曾让浪潮集团考虑过上市的事情。不过当时的企业领导人对上市有疑虑,认为浪潮本身并不缺钱,而且利润很高,为何要让别的股东来分享利润呢?&&&&错过了这次上市机会之后,国内计算机市场的竞争逐步在加剧,浪潮集团也逐渐感受到了融资的困难。2000 年之前,浪潮以债务融资为主,资产负债率曾达到 80%。" 我们领导班子在 1997 年刚组建的时候,为了一笔 300 万元的融资,我跑了好多家银行,却没有一家愿意借钱给我们。"&&&&王茂昌说,吃了银行的闭门羹之后,浪潮意识到只有自强才能自立,在融资这个问题上,资本市场是企业壮大发展难以省略的一步。于是,浪潮信息在 2000 年上市,一年后浪潮软件上市,2004 年浪潮国际上市,总共获得股权融资 50 亿元。&&&&王茂昌认为,企业上市成为公众公司,不是单纯为了解决现金流问题,而是与企业的发展愿景有关,看你是否想成为一家长久经营的企业。&Third:&海能仪器:工作一年能得股权大公司没这条件&&&&" 登陆新三板后,我做得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股权激励。" 济南海能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志刚说," 在目前 500 名公司员工中,有 10% 的员工持有了公司股份,而这样做的结果是我的员工感到自己像老板一样在工作,自己的努力可以影响公司业绩。" 王志刚处理完日常工作,下午 6 点就能下班,但有些研发生产岗位的员工,却自觉加班到晚上 10 点。&&&&股权激励不仅是对现有员工的回报,更可以有效吸引高层次人才。" 因为公司需要的研发业务需要,我有时会去山大软件学院做招聘。然而和浪潮集团这样的大公司相比,我们公司在薪酬和发展平台上都没有优势。但我可以向应聘者许诺,来我这里工作 1 年,就能获得公司股权,这是大公司给不出的条件。" 王志刚说。&&&&产生了价值的股权不仅可以用来激励员工,还可以作为质押物向银行获取授信。而且挂牌后企业变成规范化的公众公司,企业信息透明度大大提高,更容易获得银行的信用贷款和股权质押贷款,现在海能仪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那里获得的可用授信已经超过 1 个亿。&Fourth&&神思电子:3 亿资产扩张为 60 亿市值&&&&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继春的发言中,是对坎坷上市之路的感慨。&&&&2010 年神思电子启动上市进程,开始引入战略投资者,并安排骨干员工持股。2011 年 5 月改制设立股份公司,进入辅导期,2012 年 6 月上报了申请材料,9 月收到反馈。眼看上市过程进展顺利,没想到
年主板市场的 IPO 被暂缓。&&&&" 当时就感觉像是在一个通道里匍匐前进,不知要到何时才能迎来出口。" 王继春说,在那两年时间里,公司每半年就更新、提交一次财务数据。从中王继春也获得了一些启示。" 上市固然很重要,但面对挫折,企业一定得务实经营,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做到不上市也不会造成重大挫折。"&&&&IPO 开闸之后,2015 年初,神思电子进入实质性审核阶段,4 月通过初审,6 月 12 日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上市前 3 亿元的资产,经过资本市场一年的洗礼,已经扩大为目前公司的 60 亿市值。" 如果没有资本市场带来的资产溢价,那需要多少年时间,才能实现 20 倍的增长。" 王继春说,上市之前虽然有些波折,但在这段时间里,公司立足长远对股权架构进行了合理设计。&帮您撷取财富商机&源自:《齐鲁晚报》&(字节数: 22576) [转贴
21:11:59]&&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所导致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上至国家下到个人都有负债的表现,债务本身是资产经营性流通一种表现,负债状态本身无可厚非,甚至负债能力高的企业往往其预期盈利能力也高,完全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但是,负债数额超出偿债能力,原本稳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波动,引发预期风险,相关利益人就有必要采取行动对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调整,国家机构也根据法律参与到负债能力判断和解决债务的程序中,对此技术性操作更是需要专业人(律师、会计师)针对具体情况拿出各种的方案最终达到债务消亡。常见债务解决方式(1)、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2)、诉讼清偿债务;(3)、破产还债;(4)、兼并清债;(5)、债转股;(6)、申请债权保全;(7)、行使担保物权在缓解或解决债务危机方面,有三项因素至关重要:①有利的产业经济环境,包括该产业市场周期和实际筹资成本;②债务人或实际控制人作出有力而持续的调整努力,其内涵包括促进交易各方的心理稳定以及产品结构的合理化,并从根本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③股东可以提供充分的外部资金流量额,扭转高付息资金使用比例,发掘新的融资渠道,促进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形式。目前、债转股作为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种重要措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优势在于:1、避免企业走向破产,债权人利益受损失。2、避免企业优良资产贱卖。3、避免企业职工权益受损,人员流失。4、债权人集合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利用企业现有资产使其效能最大化,使企业起死回生,有利当地社会稳定,往往还可以带来意外惊喜。5、解决债务的成本相对较低。6、促使企业转型升级,必要时产业转化,带来新的理念和生机。7、通过债转股,完善现代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公司法设置各级监管机构,可去除原企业管理症结,各债权人组成的决策层执行层可以防止“道德风险”。一、法律程序问题1.目前债务人企业处于重整程序中,为实现“债转股”,是继续重整程序还是转为和解程序?“债转股”方案可否以重整计划草案形式提出?解答如下: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已经达成协议,由破产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破产程序,法院裁定后,可以转为“和解程序”解决。2.何种状况下,适用债转股方案设计?解答如下:债转股是无奈之选,管理人设计方案,法院裁定方式裁决方案实施应视为“重整程序”, 一般来讲,考核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50%,不选择该方式,清偿率一般在20%-30%之间会选择“债转股”方案较为适宜。债转股方案实施后,债权人实现清偿率到20%-30%可视为债转股方案实施较为满意。3、按照规定,法院可以在债权人未通过方案下,以强制裁定方式实施,债权人对于方案提出诸多问题,如何解决?解答如下:法院强裁方式不合适,将来各债权人都是企业股东,强制通过,各债权人没有充分准备对企业今后经营抱有信心,会带来更为严重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债权人会议来决定是否实行债转股,由管理人说明方案对个利害关系人有利之处,一般来讲,如果走向破产,大多数债权清偿率低于20%,各表决组都会同意这个形式,债权人也有自己经济利益的考虑,但是对优先债权需要做较大工作,并且对于优先债权有例外的安排,例如:股权比例提高,新公司对该债权部分担保等等。二、 “债转股”方案内容问题无论形式上是重整计划还是和解协议,“债转股”方案应包括什么内容?有无样板?解答如下:现有企业基本情况,资产状况,债务状况,财务基本信息,主业产品市场状况,转股后企业欲聘任管理层人员基本情况,债务相对应股权的安排,经济效益的预测,未来企业发展前景预测。三、方案表决及债权处理1.优先债权可否做“债转股”处理?需履行何种手续或签订何种文件?优先债权人对“债转股”方案可能提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解答如下:优先债权可以作出债转股的处理。视情况而定,可以用资产优先清偿一部分债权,剩余转普通债权,可以由新公司提供一定比例担保,可以现对于普通债权提高持股股权比例,增加优先债权在新公司管理层人员构成等等方式。2.职工债权可否做“债转股”处理?需履行何种手续或签订何种文件?职工债权人对“债转股”方案可能提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解答如下:一般职工债权不作为债转股处理,为了社会稳定,当地的做法是政府出面用政府基金垫付职工工资,再由政府出面行使优先职工债权偿还之前所付。3.税款债权可否做“债转股”处理?需履行何种手续或签订何种文件?税款债权人对“债转股”方案可能提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解答如下:税款不能也不宜作为债转股处理。4.普通债权人做“债转股”处理需履行何种手续或签订何种文件?普通债权人对“债转股”方案可能提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解答如下:会议表决方式,签署确认文书,在会议期间,做好普通债权人的工作主要是阐明利害,顺利通过会议表决,如果有个别干扰会场的情况,可让法警现场执行监督。也可以再分组开会表决,并对会场纪律和表决程序作出说明。5.共益债权可否做“债转股”处理?需履行何种手续或签订何种文件?共益债权人对“债转股”方案可能提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解答如下:可以做。具体参照普通债权处理方式。6.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因此无需全体债权人另行签署“债转股”协议或文件。对否?解答如下:一般来讲,债转股需要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依据通过方案下发裁定书,形成效力司法文件。无需再签订债转股协议。7.实施“债转股”时,债务人财务记账如何调整?工商登记是否可以不变更债务人注册资本金额,将全部债转股计入资本公积,在债转股协议或方案中表述同出资人享受同等权益?解答如下:增加注册资本金,需要计入资本公积金之后增股这个方案涉及到税款缴纳,可以在原注册资本不变的原则上,裁定转股方案,交由工商登记变更。工商总局和法院专门有一个司法协助的文件(会议纪要),另外参照国家工商总局计划出台债转股登记办法-。方案是:原出资比例不变,对于债转股直接进行出资比例和人员的调整裁定,由法院持裁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股份。8.债务人实际控制人违法对外融资,违法出售资产,个别清偿等如何处理?解答如下:当地政府一般会在破产同时利用刑事手段控制破产企业负责人,对于融资部分,未超出国家规定利息的计入债权,超出部分不计入债权,个别清偿部分擅自出售企业资产的,按照刑事法律规范解决。9.同一类债权中债转股比例可否有所区别?例如: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中,有些对设备享有担保权,有些对土地享有担保权,因设备与土地价值变化有区别,债权实现比例也不同,是否可以给予土地担保债权较高的转股比例?如果不同的转股比例以担保财产(变现价值)评估结果为依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二款(五)项“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解答如下:例如:土地优先权和设备优先权虽在一组,但是,比例应当有所不同,具体做法是:设备优先债权人对设备拍卖所得先行得到部分赔付,然后剩余债权转为普通债权,土地优先债权比例视情况适当高于普通债权也可以。“公平对待”不等于“同一对待”。四、原有出资人权益相关问题1.实施“债转股”时,债务人的原有出资人除依法表决外,还需履行何种手续或签订何种文件?原有出资人对“债转股”方案可能提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解答如下:原有出资人的股权为零,这一点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表述,债转股不涉及到原出资人继续占有股份,把原有出资人股份依法通过裁定转让给债权人。2.原有出资人权益是否应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确定?解答如下:原出资人的权益为零。3.债务人企业股东包括多名职工,在企业重整前已召开企业股东会决议退股。但只有部分职工股东实际退股,仍有部分职工股东未能退股。解答如下:退股职工和未退股职工应当一致对待。系违法退股的,应当视为对新公司的债务依法收缴,或者对未退股的职工进行退股,总之应当依据公司法一致对待。五、“债转股”后债务人经营管理相关问题1、债转股导致企业产业转型时,会发生什么问题?如何解决?解答如下:债转股后关键是需要新的董事会掌控企业,根据企业状况作出企业转型的决定,根据现代公司管理制度进行表决,防止股东间出现矛盾,建议以较大债权人为主导,中小债权人起配合作用。主要在董事会层面解决新公司管理问题。2、债转股后,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机构是否需要重新按照法律和章程来确定?解答如下:经营管理依然是按照以董事会为核心,新的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会成员,进行决议,中小股东可以选派集中代表,或者由较大股东以市场价额收购中小股东的股份。3.新的经营管理班子是否有权代表企业处置资产、拆除厂区建筑?解答如下:新的管理班子在执行重整计划中严格按照法院、债权人、管理人所作出的合法文件和按照通过的重整方案进行,集中涉及到进行资产处置的行为依法接受法院监督。4、债务人实施债转股后,其子公司、分公司权益如何处理?解答如下:债转股后,其子公司、分公司权益不便,归属债权人全体股东(含新股东)。六、除此之外,现场又提出以下两个问题:1、破产企业中对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的资产在法院未裁决前应如何处理?解答如下:依法应当不计入破产资产审计中,或计入破产资产并作出特别说明,待法院作出生效裁决后,物权等相关权益按照法院生效裁定执行。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的物权归属由裁定的物权所有人行使。诉讼后产生的债权数额变化根据比例进行相应调整。2、在重整期间所发生的破产资产减损应如何处理?解答如下: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可通过刑事手段予以追究,另外根据资产保管人状态,确定责任人,新发现资产减损的,由新公司代表追责。其中,管理人必须说明资产减损的原因和期间所做的工作,以认定其是否失职。&为企业发展指津点度&源自:《走进上股交》&(字节数: 43974) [转贴
22:13:46]&&股权分配,是合伙人做出的最为困难的决定之一,但也是一切事情开始之前必须首要解决的问题。&&&&股权分配中需要考量众多因素,没有万能模型,但并非没有标准。一个好的股权分配方案,是让每个合伙人都满意。股权分配产生的问题,永远是船小好调头。恭喜你,设立了一家新公司!在新产品推广或与客户谈判前,有件事你必须与你的联合创始人达成一致:公司的股权分配。&作为创始人,这可能是你做出的最为困难的决定之一,但是也是一切事情开始之前必须首要解决的问题。鉴于在股权分配中微小的不同就会导致公司重大的变化。因此,如果每个人在股权分配方面都能达成一致,就会减少未来的问题。那么,分配股权应该从哪入手呢?&&&&正如其他许多事情一样,关于创始人股权的分割方法,在理论层面,有很多分歧。有些人认为创始人股权不应当平均分配,因为平均分配会导致僵局出现,从而很快的使公司走向毁灭。另一些人则认为股权分配中公平是最为重要的原则,只要平均分配股权是公平的,那么这种分配方式就是合适的。&&&&实际上,股权分配根本没有一个公式或者一个模型能够适用于所有的情况。当创始人进行股权分配时,应当考虑以下几种因素:&&&&这是谁的idea?事实上,除非有人贡献了专利技术,idea并不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创业领域,一个公认的原则是,执行比idea更重要。MySpace和其facebook的创始人与马克?扎克伯格的idea其实差不多,但败在他们对于idea的实现行动远不如facebook做的多。换句话说,在实现这个idea的过程中,谁做的多,谁就应该拿到更多股权。全职VS兼职如果一个联合创始人辞去原来的工作并且全身心的投入公司工作,而其他人仅仅是在公司兼职,那么兼职的合伙人应当拿较少的股权。因为兼职的合伙人承担了较少的风险的同时对公司付出的时间和作出的贡献也较为有限。一般而言,这类兼职合伙人的股权应当少于全职合伙人持有的股权的一半。(兼职合伙人股权≤全职合伙人股权÷2)工资在初创公司早期,创始人以较少的工资或者完全放弃工资的形式来工作并不少见。但是放弃的工资不应当以股权的形式进行“支付”,原因在于放弃的工资很难与股权数量相对等。此外,这种挂钩会导致较高的税费负担。同样,如果一个创始人贡献了设备、办公地点或者其他有形资产,那么最好是用可转换的债权或者种子序列的优先权来“支付”对价,而非直接用股权。资金投入如果一个联合创始人向公司投入了关键资金,你可能会觉得,作为回报,TA应该获得额外的创始人股权。这个想法大错特错,创始人之间的股权分配最好是以每个人对公司的工作贡献为基础进行(即“人力股”),并将来自创始人的资金投入视为种子期的投资,向这部分资金投入发放对应的可转换债权或者种子期序列的优先股。未来角色每个联合创始人在公司的预期角色都基于技能水平、才能和公司需要而定的。比如,公司在技术革新方面有强烈的需求,而其中一个创始人是一位世界级的工程专家,那么TA应当获得更多的股权。请记住,公司的需求以及创始人角色的重要性会随着时间而改变,不要因为某次单一的贡献或技能而使公司的股权分配过度倾斜。未来员工从创始人股权角度思考未来的员工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一个持有大量股权的创始人最后成为产品市场总监,那么试图用较少的期权雇佣其他高管的目的可能就无法实现。因此,股权分配需要将过去和未来对于公司的贡献都考虑在内。控制权创始人股权分配不应当仅仅指望通过分配股权来确定如何控制和管理公司――你应当有一个独立的合同来确定公司如何做出重大决策。约定优先认购权在这个协议中非常重要(这个权利意为如果一个创始人想要卖掉TA的股权,那么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TA的股权的权利),这样就可以避免和一个你根本不认识的合伙人共事。成熟不管你如何分配股权,这些股权都应当有成熟条件。在股权“成熟”前,创始人所拥有的是不完整的股权。这种“成熟”安排方式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避免联合创始人在公司工作几个月离职后还持续拥有公司大量的股权。毕竟你最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就是持有你公司大量股权的人却从来不为公司做任何贡献。一个典型的成熟计划是这样的:股权的成熟期为四年,第一年结束后25%的股权成熟,这个过程能够使员工在持有公司股权前至少工作一年。剩下的股权则是以月或季度为基准进行成熟。就我个人的经验,创始人的期权可以先成熟一部分(一般而言成熟并行权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3.3%,当然你需要仔细考虑后再做决定)。创始人通常约定在公司控制权转移或无故终止时,期权将加速成熟。稀释当公司设立伊始,创始人拥有公司的全部。但是,当公司逐渐壮大并开始吸纳员工和投资人时,股权将不可避免的被稀释。而且几乎没有出现过公司IPO或被出售时,创始人仍然拥有公司100%股权的先例。&&&&当你开始进行A轮融资时,你将会向投资人发行额外的股权,投资人一般拥有公司股权的25%-50%。在随后的融资中,根据谈判的情况,投资人的股权份额可能会变小也可能会和A轮融资的比例一致。但是,每轮融资,你的股权比例都会随之稀释。此外,你还需要给未来的员工预留一定的期权池,特别是早期阶段的员工。总的来说,公司初始,给员工预留10%-20%的股权作为期权池是一个非常明智的事情。即便你没有留出,当你寻求融资时,投资人也会要求你设立期权池。如果事先已经设立,那就不需要从你的股权中分出一部分留给期权池了。换句话说,你的股权也就可以避免以这种方式稀释了。每个公司的情况都不同,创始人股权分配方案并不存在标准答案。但是,这其中有一个隐形标准:当股权分配完毕尘埃落定时,每个联合创始人都对这个分配方案感觉满意。如果这个分配方案有人觉得沮丧焦虑,那很可能这个方案存在问题。此时,就应当提出所疑虑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解决好。如果这些问题留在后期,随着公司越来越成功,股权越来越有价值,调整股权的难度只会越来越大。因此,在创业伊始,通过创始人之间坦诚对话来解决股权分配中的分歧是非常好的方式。&助您实现财富梦想来源:七八点&&(字节数: 22868) [转贴
19:50:08]&&为什么华为总裁任正非的观点每次都能引起共鸣,还能让管理者深刻体会其中的意境?那是因为他的想法不但有对华为现状的点评,而且确实带着任式的管理思想与个人哲学。任正非对人的能力与要求,相信对每个企业管理层来说,都值得学习和思考!&正职的能力与要求正职必须要敢于进攻。文质彬彬、温良恭俭让、事无巨细、眉毛胡子一把抓,而且越抓越细的人是不适合做正职的。正职必须清晰地理解公司的战略方向,对工作有周密的策划;有决心,有意志,有毅力,富于自我牺牲精神;能带领团队,不断地实现新的突破。这就是狼的标准。评价正职时,不一定要以战利品来评价。应对其关键事件过程行为中体现出的领袖色彩给予关注。&副职的能力与要求我认为副职至少要精于管理。大大咧咧的人,不适合做副职。副职一定要能够精细化管理,撕开口子后,守得住;具备正确的执行力来实施组织意图,这就是狈的行为。机关副职的责任承担者要逐步地由具有成功实践经验的职业经理人来担任。&能人要用到刀刃上我们很多有能力的人都集中在机关,前方大项目的骨干太少,直接面对客户的铁三角力量很弱,机关这么多人内控这么强,我们的作战能力并没有增强。我们要选拔那些敢做敢为的优秀将领,选拔有些年轻人的人上来,到前方去做少将连长,把优势资源集中到优质客户身上。&优先选拔女性管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女员工;对于优秀骨干女干部,可破格提拔任用。管理团队要有女性成员,公司里面要有一定的女员工,选拔时可以倾斜,没有的要注意培养。各级行政管理团队争取有一名女性成员。&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之”字形成长路线,不同的干部级别应该有不同的要求。有过成功经验的连长可以直接提团长,有过成功经验的团长可以直接提军长,没有必要一定要经过营或师这一级,因为只要他带过一个团了,到一个军只是放大了而已。&干部需具备的四种能力干部需要具备三方面的能力:成功的决断力、正确的执行力、准确的理解力。仅具备准确的理解力,适合在机关做干部;具备正确执行力,可以做个部门的副职;具备成功决断力的干部可以做部门一把手。第四种是人际能力,我们选拔干部主要是这四种能力标准。理解力就是说,一个干部,他都听不懂你在讲什么,那怎么去执行,怎么能做好呢?要加强中层干部的执行力,高级干部要有决断力。&各级干部的素质区别高级干部与低级干部的素质要求很不一样,高级管理者要求素质很高,低级干部要求绩效很高,管理干部的综合素质适当要求高一点。评价一个人,提拔一个人,不能仅仅看素质这软标准,还要客观地看绩效和结果。在有结果的情况下,再看你怎么做的,关键行为中是否表现出你有高素质。&改革方案班子参与我认为结构、流程是很重要,但还是建议先把班子任命出来,班子也参与设计,而不仅仅是由少数人来设计。以后的改革应该“两组车”改革,不能专家关起门来改革。商鞅改革为什么失败?就是没有跟官吏在一起讨论改革方案。一定要让这些官在利益上来跟我们吵,在吵的过程中实际上就达成了妥协。不要追求科学化、完美化,还是快一点比慢一点好,要先有班子可以运作。做的过程中,可能有些情况好,有些情况差,我们再把差的找出来。&优秀管理者的视野想做一个好的领导者、管理者,你要把阅读面、视野展开,要看清行业的变化,才能规范好内部的行为。眼睛只看内部,忙着规范内部的行为,规范完了就被淘汰了。为什么?因为不适应未来的变化。所以我强调视野很重要,视野不完全来自经验,还要来自学习。&对事负责与对人负责到底是实行对事负责制,还是对人负责制? 一个是扩张体系,一个是收敛体系。为什么我们要强调以流程型和时效性为主导的体系呢?现在流程上运作的干部,他们还习惯于事事都请示上级。这是错的。已经有规定,或者成为惯例的东西,不必请示,应快速让它通过去。执行流程的人,是对事情负责,这就是对事负责制。事事请示,就是对人负责制,它是收敛的。我们要简化不必要确认的东西,要减少在管理中不必要、不重要的环节,不要制造垃圾,否则公司怎么能高效运行呢?在中基层要重新修改我们的口号,要先学会做事,再学会做人。&华为接班人的要求华为的接班人,除了以前我们讲过的视野、品格、意志要求以外,还要具备对价值的高瞻远瞩和驾驭商业生态环境的能力。华为的接班人,要具有全球市场格局的视野,交易、服务目标执行的能力,以及对新技术与客户需求的深刻理解,而且具有不固步自封的能力。华为的接班人还必须有端到端对公司巨大数量的业务流、物流、资金流等简化管理的能力。专家组帮您撷取财富商机&作者:黄卫伟 & &来源:华夏基石e洞察&(字节数: 23764) [转贴
21:46:19]&&1、以便捷的方式追回货款等债权商业活动中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如果通过律师发函向客户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多会偿还欠款。2、顺延诉讼时效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避免超出实效期限而面临不能胜诉的风险。3、澄清事实、制止不法侵权行为通过律师发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所不能及的。4、履行法律告知义务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5、通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是《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第96条的规定,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不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不能通过律师函通知解除。6、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这类律师函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货等等.&为企业发展指津点度&源自《海那法律管家》&(字节数: 5794) [转贴
21:44:42]&&1、喜欢钻研他人行事的动机2、是热情的领导者,言出必行3、清楚自己的优势和短板4、能够平静地面对过去5、对未来充满信心6、能够活在当下,体会当前的每一刻7、是一个成熟主动的聆听者8、知道自己为什么不高兴9、能自如地和朋友以及陌生人交谈10、在生活和工作上都严守道德标准11、非常热心助人12、能像读一本书一样去了解一个人13、坚定地追求自己的目标14、拥有强大的内心驱动力15、在必要的时候敢于说不&为企业发展指津点度&(字节数: 7416) [原创
22:26:58]&&助您学法用法跨步高远&目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普遍存在。由于各种原因,董监高转让股份违反《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的情况亦经常发生。在辅助企业挂牌新三板或者IPO过程中,对于违法转让的既成事实,应如何解释或解决,这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一、《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二、《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的立法意图通说认为,《公司法》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限制的理由主要是:第一,防止内幕交易。董监高负责公司的运营,掌握着公司大量的信息,如果允许其随意转让本公司股份,可能出现董监高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二,利益捆绑。董监高对公司负有特殊义务,应加强其与公司之间的联系,将公司的利益与其个人利益联系在一起,以促使其尽职尽责地履行职务。 &但对利益捆绑说的反对意见认为,股份自由转让是股份公司的固有特征,仅因为董监高的身份而强制将公司与董监高股东捆绑4年的理由不充分。三、对《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的三点说明第一,本款针对的是特殊群体,即公司董监高。第二,本款针对的是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本款内容置于《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对于有限公司而言,由于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需要事先通知其他股东,如此其他股东也就有机会了解“为什么公司董监高要对外转让股权”的原因。第三,公司章程可对此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其他限制性规定”含义比较模糊,章程是可以规定地相对宽松,还是更为严格,《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说明。我们在辅助公司挂牌或者IPO过程中,通常会倾向于保守地认为如果章程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章程应当从严规定。四、典型案例参考(一)八菱科技股东程启智担任公司董事。在其任职期间,程启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67万股转让给股东杨竞忠,转让前,程启智持有发行人656.2571万股,本次转让的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45%。律师分析:1.转让比例超过数额较少;2.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转让的股份比例已经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3.该行为不会导致程启智失去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4.股份转让双方遵守转让约定,对转让协议没有异议,且无任何争议。因此,程启智的转让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二)仁智油服股东雷斌担任公司董事。2008年11月,雷斌向叶娟等10名公司骨干人员转让的股份,占其真实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38.49%。本次股权转让,雷斌与受让方均同一天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此无法客观的将超额转让的股份从受让股份中独立区别。为了弥补股份转让超过限额的瑕疵,2010年12月,雷斌与叶娟等10名公司骨干人员共同签署《股权转让确认书》,确认:鉴于雷斌2008年10月向受让方转让股权时,转让总数超过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现同意雷斌超过《公司法》限额而发生转让的部分(即 419,060股)视同为2009年发生的转让,该部分股权在2008年发生转让的行为无效;受让方2008年受让的股权均按419,060股为总数,同比例减少,2009年同比例增加前述减少额度。雷斌与受让方均确认上述事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而自愿作出,且不会因上述调整而发生任何争议和潜在纠纷。律师分析:虽然本次股份转让存在瑕疵,但雷斌分别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确认书》,就解决股份转让瑕疵达成了合意,且转受让双方均确认不会因此而发生任何争议和潜在纠纷。转受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确认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权转让已经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审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雷斌仍是公司的股东,并担任董事职务,勤勉尽职;股权转让完成后至今,转受让双方未就本次股权转让发生任何纠纷。本次股份转让的瑕疵已得到有效弥补与纠正,该瑕疵不会影响发行人股份的稳定,该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三)升达林业日,升达林业补选董事,股东李卫东正式辞去董事职务。日,李卫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律师分析:1.上述股份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公司章程已作出相应修改;3.该等股份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已登记在另一股东名下,股份转让已经完成;4.该等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因此,本次转让行为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五、对违反《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行为的实务分析本文第(四)部分中选取的案例,均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的情况,其中的法律分析可供参考和借鉴。结合以上案例,笔者认为,如果公司客观上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第一、该行为是否违背立法意图,即可以解释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第二、转受让双方在进行股份转让时是否知悉《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股份是否在原股东之间转让,或者转让给其他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第四、转让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第五、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有异议;第六、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履行;第七、是否经过工商备案登记。&&&&如果在个案操作过程中发现难以解释,也可以采取股份转回的方式(如案例“四、(二)”),当然,这是一种比较麻烦的操作方式。&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本身就存在缺陷。目前主要饱受诟病之处在于,上市公司产业并购的标的公司多为股份公司,由于董监高持股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上市公司要购买标的公司股份就会直接与该条款产生冲突。此外,该款只限制董监高转让股份,却不限制其买入,至少在防范内幕交易的逻辑上是欠缺的;且该款未限制法人股东的转让,这对于董监高股东存在不公平性。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源自《走进上股交》&(字节数: 24170) [原创
22:24:19]&&助您学法用法跨步高远案情简介小王与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先签订了6个月的试用合同。但人事部的让他同时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如果试用结束,公司决定与他继续签订合同的话,那么就要签订3年期的固定期限合同。现在小王很纠结一个问题:如果到时候签订了3年期的固定合同,在合同期内,如果他要辞职,咋个办呢?那就是违背了承诺书,那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法律解读承诺无效。因为这份承诺内容违法。 如果签订了3年的合同,合同期内辞职的话,是不会承担责任的,根据日开始施行的新劳动法,劳动者在合同期内辞职是不会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仍应尽到一些后合同义务,如竞业禁止,保密等等。合同期内要辞职的话,提前30天向单位发出辞职函,要用特快专递发,留好快递单子。承诺书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才是有效的: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满足了以上条件的承诺书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三种: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就和我们常说的劳务合同很像,就是工作完成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说简单一点就是没有固定到期时间的合同。3.固定期限的合同。固定期限的合同就是说有明确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合同,比如至的合同,就是起始日期,就是终止日期,而合同期限就是一年,也就是说合同到日就自动终止了。依法解除合同不算违约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依法解除合同有三种形式:一、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对此,用人单位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绝。但双方好合好散,办理解除合同事宜快捷、顺利。二、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依此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劳动者不能提前擅自离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合同,需要赔偿损失。劳动者以此解除合同常犯的错误是把“书面通知”混淆成“辞职申请”三、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随时依法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按尚未履行期间分摊费用支付违约金。但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源自《海那律师在线》&(字节数: 15780) [原创
21:47:00]&&& &帮您识别商机抢占高点&&&&&近年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迅速发展,与之相关的各类法律纠纷也日趋增多,包括:私募股权合伙纠纷、对赌纠纷、回购纠纷、公司控制权争议等等。移植于欧美市场的投资协议,面临中国法律环境的考验,部分常见投资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仍然存在争议,这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不确定性。本文就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投资对象的这种私募基金所遇到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运用法律保障自身权益。一、私募股权合伙纠纷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的本金和收益的返还是不确定的,而且它的收益和本金是在项目取得收益基金退出后取得。而现实中一些私募基金为了增加对投资人的吸引力,为了便于募资,往往承诺定期返本返息。一旦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兑现不了,可能引起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比如有限合伙人要求起诉这个基金和管理合伙人兑现本金和收益。目前来说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这种纠纷,是非常多的一种纠纷。(一)投资人收回本金和收益的法律定性依照《有限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获得收益或本金,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果投资人依据合伙协议以及与合伙人签订的其它合同文件主张取得本金和收益的,这类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以后,最核心的一个争议问题就是有限合伙人它的主张要求兑现本金和收益,是基于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对于这类的争议,一般来说,投资人主张要求按照投资关系来进行处理,基金方面主张按照借贷关系来处理,认为这个钱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到底是投资还是借贷,实际上是这类纠纷需要解决的一个前提性法律问题。从目前大量的案例来看,这类纠纷的裁判指向最终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排除《公司法》、《有限合伙企业法》的适用,直接适用《合同法》,依据合伙企业内部所签订的入伙协议、合伙协议或者其他的合同文件来进行处理。收益和本金的兑现也是完全根据不同的案例,不同的案境,依据所签协议文件来进行界定。与该争议相关联的问题就是企业之间借贷效力的认定,依据贷款通则的一个基本原则,企业之间是不能借贷的。自2013年在全国上市审判工作会议上专门谈到企业之间借贷效力的认定问题,目前这种情况下,不宜再以一刀切的方式,来处理企业之间的这种借贷,需要区别不同的案情,进行区分认定。主要的指向就是如果借贷的企业虽然不具备这种金融经营的资质,但是这种借贷是一种临时拆借资金性质的,而且本身也不是以民间借贷作为日常的业务,不是以收取利息为主要的盈利方式,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之间的借贷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相反的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企业不具备金融经营资质,但是仍然以对外借贷作为主营业务,且以利息收益作为主要的利润来源,这种情况下的企业借贷,还是要被认定为无效。实际上在2013年上市审判工作会议召开的前后,各地都有一些判例,判决确认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有效的,但从总的认定数量上看,认定企业间借贷效力有效的数量还是比较少。所以目前还不宜说企业间借贷效力已经完全得到认可。(二)不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引发的刑事犯罪& &私募股权投资的特征为:不公开募集;投资人特定;不承诺保底收益;工商登记。但是在现实当中,大量的所谓的私募基金的运作都不符合这四个特征。比如面对不特定的群体,采取电话、短信的方式,甚至是各种各样的推荐会来进行推广,销售所谓的基金份额或者所谓的理财产品,最关键的是承诺保底收益,而且这个保底收益是比较高的,远远超出基准利率的四倍,可能还会约定一个高额的违约金,除了借款关系还设置一系列担保。另外吸引的投资人都不经过工商登记,所有的内容都体现在合同文件上。这种运作方式和典型的私募基金运作方式有诸多不同,它的整个资金流和现金流如果能够维持住的话,这个链条能够运转下去,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牵涉到刑事犯罪,即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的行为表现都比较相近,在定性上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可能还有一个返还的过程在,但集资诈骗根本上就没有返还的意图,直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两个罪名它的追诉标准和刑罚也都不一样,相对来说集资诈骗刑罚责任更重一点。二、对赌纠纷& &从最早的蒙牛乳业跟摩根士丹利对赌开始,此后对赌被广泛应用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对赌进入中国开始他这种造福的神话和围绕它的一些争议就一直不断,支持的观点认为对赌是保护投资人的很重要的一种机制,可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修正信息不对称,给投资人一定的救济。但是反对的观点认为对赌实际上违反经济运行的规律。对赌纠纷最核心的争议就在于对赌条款是否有效,对赌条款是否有效再往下分解实际上就是投资人和目标企业对赌是否有效。从对赌对象上来说对赌有两种,一种是投资人和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对赌,另外一种是投资人跟目标公司对赌。(一)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对赌投资人与原股东对赌可以说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处理,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现金补偿,跟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设立,目前对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对赌总体上是认为有效的。(二)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对赌条款是否有效一直存在非常大的争议。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对赌争议实际上是对赌条款是不是保底条款,属不属于抽逃出资,有没有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再或者有没有显示公平的问题。1、是否为保底条款& &保底条款最早出现在19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里面,如果说联营的一方只投入资金,不参与联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不管联营的企业经营情况如何,投资方都有固定收益,这种条款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保底条款,保底条款无效。由此看来,对赌条款有一点保底的色彩,如果企业经营的好,投资人投资的股权升值,如果企业经营的不好,企业需要给投资人一笔补偿,对投资人来说是一种旱涝保丰收的状态。最高院的该司法解释到目前已经过去20多年了,整个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如果再参照联营合同的司法解释,来适用当下这种比较新兴的私募股权投资的条款,明显是不太合适的。另外从合同条款本身设置的目的,整个运作机制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与联营合同也是不同的,所以总体来说对赌条款不应当参照保底条款来进行处理。2、是否属于股东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实际上是对公司权利的一种侵害。最高院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司法解释界定了一些抽逃出资的情形,就对赌条款来说也是一样的,它的设置机制和责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抽逃出资是明显的不一样。抽逃出资除了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外可能涉及工商处罚方面的行政责任,甚至更严重一点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但是对赌条款纯粹是民事层面的权利义务的安排,从它原本设置的机制来说,是为了修正目标公司的估值,所以总体上也不应当参照股东抽逃出资来认定对赌条款。3、是否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对赌条款的设置,原本的含义是估值调整机制,并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公司的价值本身并没有那么高,对赌实际上是进行一种修正,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不应认定为是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但是关于这一点在特定的案例中争议还是很大,而且认定为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这种风险比较高。4、是否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认定目前法律规定都是很笼统的。一般认为显失公平产生可能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者是一方整个的谈判能力、交易能力远远强过另外一方,导致最后达成的合同条款显失公平。但是就对赌条款协议的双方通常情况下都是很成熟的商业主体,不存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果信息不对称,可能往往是投资人不了解目标企业的情况。另外一个就是在达成投资协议时投资人支付这种大额的投资实际上追求的是一种未来的收益,这个收益完全取决于目标公司的经营,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运作。所以,从协议达成的过程来看他也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最高法关于海富投资案再审判决中认定海富投资与目标公司的对赌损害了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相悖。故而,对赌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认定为无效。最高院的判决给对赌条款划定了一个界限,与股东对赌有效,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该判决直接影响了私募股权投资项目操作对赌条款的设定。三、回购纠纷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回购和对赌是紧密相关的,如果没有满足对赌目标,利润率没有达到要求,投资人除了要求现金补偿外,还要求股权的补偿。股权的补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要求原股东直接无偿或者以免费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对投资人转股。另外一种是直接要求公司和股东把投资人的股权全部回购,回购往往都是在原价的基础上加一个比较高的利润率。(一)股权回购的主体& &股权回购一种情况是原股东回购,一种是目标公司回购。原股东回购,从本质上它的法律关系就是股东之间附条件的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除非是公司章程有限制。股份公司同样的也不存在转让的限制,所以目前股东之间的回购争议不大。争议最大的仍然是目标公司回购这个条款是否有效,关于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的问题,《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做了区别规定。《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由此可知,除了《公司法》第124条规定的四种特定情形外,股份公司是不能进行股权回购。 《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在实践中对《公司法》74条的理解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分歧,一种理解是把74条理解成一种效力强制性规定,除此这三种法定的情形之外,在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另外一种理解就是认为《公司法》74条规定了三种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但是法律也并没有限制公司和股东在其他的情形下达成股权回购的条款。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理解的导向是截然相反的。从目前大量的司法判例来看,还是认定有限公司股东和公司之间除了《公司法》74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能达成股权回购协议。(二)股权回购的两个特殊问题& &1、国资股权回购条款效力股权回购条款涉及到国资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投资人是国有资本。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和原股东来回购股权,这时从法律定性上来说属于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资产转让要经过审批、评估、交易所得公开竞价等一系列程序。另外一种情形就是回购义务人是国资。投资人要求国资来回购股权,这时候从法律定性上来说,属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要经过一个评估的程序,根据评估的结果来确定所购买资产的价格,这在实践中会影响股权回购条款的执行。如果没有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没有经过评估公开交易竞价,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按照原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来对外购买股权,目前也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如果违反了国资管理的规定整个协议都是无效的,另外一种理解就是国资管理的规定只是一种内部行政管理规定,不会影响对外合同的效力。如果国资管理报批义务人没有经过国资管理的程序就对外转让股权或者对外买资产可能引起国资管理内部管理的行政责任,但是法院不应当认定这个协议无效,不同的理解在实践当中又会导致不同的判决。2、外资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的规定,合营协议、合资合同或者合资公司的章程以及合营企业股权的变更,这些协议都要经过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之后才能生效,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可知没有经过审批就不生效。但是在实践中有几种情形,一种是协议签完之后还没有报批;另外一种情形是报批了但是商务部门的批复意见还没有下来;第三种情形是报批了但是被否决了。在前两种情形下相关的协议或者说股权回购条款是一种效力待定,如果说报批之后被批准就生效,如果被否决就无效。不同的情形在实务当中对于交易的双方就会存在一个风险,这个时候要注意报批程序对条款效力的影响。四、部分投资条款效力的争议部分投资条款的争议相对于对赌和回购条款的争议,从量上比较少,但争议也是一直存在的。(一)单边协议争议单边协议它并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只是业界对于某一类的协议的一个惯常的称呼,单边协议简单说就是在私募基金募资的时候,合伙人之间要签订合伙协议或者入伙协议,但是部分合伙人有可能区别于其他合伙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签订一些特别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的内容有所不同。也就是说部分少量的协议和其他大部分常规的协议内容不一样,这个时候称这个协议为单边协议。另外一种就是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的时候,部分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关于单边协议效力的问题,上海高院曾有判例认定单边协议无效。关于私募基金对外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单边争议,目前还没有看到这方面的案例。(二)VIE效力争议VIE结构是外商投资领域用的比较多的一种结构,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这种结构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中国境内对外商投资的一些限制,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约定这种控制权,达到外资间接控制境内公司的目的,然后把境外的公司拿出去上市。这种结构在互联网行业用的很多,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它直接促成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包括新浪、腾讯、阿里巴巴都是采取这种模式上市。VIE结构从它诞生之日起到现在,关于它的效力一直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因为它的结构设置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规避政策法规的限制,这就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嫌疑,所以这个争议一直都有。2012年最高院判决的一个跟VIE的结构和目的很类似的案件,认定这个协议无效。按照最高院的思路,VIE的结构所涉及的协议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对于VIE效力这块的争议,目前从法律上来说很难给出一个很明晰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策导向的问题,最早新浪、百度采取这种方式进行海外上市的时候,只找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没有的,但是采取这种架构监管层也基本上放行,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政策执行层面的问题,对VIE效力的问题,保持关注,随机地进行调整。(三)部分投资条款效力争议1、对于创始股东股权限制的约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创始股东在企业上市之前不得转让股权或者转让股权须经投资人同意等这些约定有没有效力一直存有争议。一般的理解是股权转让是股东对股权所天然负有的一项权利,如果股权不能转让的话,不能产生收益,是违反股权的特性的。通过目前的一些判例来看,隐含的一种思路似乎是对于股权的限制结果导致股权根本转让不出去或者造成客观上根本不能转让的效果,这样的条款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如果是有限制也有救济渠道,从目前的这种司法导向来看偏向认定有效。但是问题就在于这两种有效无效的界限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限制导致客观上不能转让,现在很难得出一个清晰的界限。2、领售权、随售权、一票否决权、优先清算权条款的效力领售权是指投资人强制公司原有股东参与投资者发起的出售公司股权的权利,投资人有权强制公司的原有股东(主要是指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原有股东必须依投资人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参与到投资人与第三方的股权交易中来。通常是在有人愿意收购,而某些原有股东不愿意出售时运用,这个条款使得投资人可以强制出售。随售权通常是指投资人有权按照其出资比例参与到其他股东(通常是原始股东、多数股东)拟出售股权的交易中,以相同价格和条件出售其股权。在风险投资项目中,这一权利相当常见,是投资者几乎必然要求的条款之一。一票否决权在投资协议中也是常见条款之一,协议中对一票否决的事项往往会列一长串,包括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借款、主营业务方向的调整等等。对于这样的条款有效与否实践中存有争议,一种认为法无禁止则可为,认为有效。另外一种理解认为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约定无效。优先清算权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一旦目标公司出现清算事件或结束业务时,投资人有权以特定价格优先拿走一笔钱。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清算的程序和剩余财产非配的顺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投资人无权在公司清算时优先拿走一笔钱,所以优先清算权也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条款。以上这几个典型条款效力的争议,在目前实践当中还没有很典型的公开案例出现,但是对于他们的法律分析,我们能明显的感觉到条款的内容和现行法律规范不是那么契合,这也导致大家对它的效力产生质疑。司法实践会对这些问题怎么处理还有待观察。但是我们已经看到有很多的公司在用这样的条款,甚至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当中也有这样的条款。所以这种条款的效力认定的走向现在来说还不是很明确。对于这些条款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它的一个判断,可以从一些基本的原则来进行判断。比如说鼓励交易、平等自愿、公共利益和过程正义。&专家组祝您规避风险从容创业&来源:中关村天使投资协会作者: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关村天使投资协会会员 &刘明俊律师&(字节数: 66163) [原创
21:10:46]&&&专家组帮您撷取财富商机&日前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详尽解释,对过去司法实践办理受贿案件过程中时常感到困惑的问题给出了明确解答。1、收受价值3万元的健身卡某健身中心经理:“局长,感谢您一直以来给予的照顾,这儿有几张会员卡,您要爱惜自己的身体,方便时也来健健身。”检察官提醒如果收受健身卡应付金额达到3万元,会构成受贿犯罪。《解释》第十二条规定&2、得知情妇敛财后未退还或上交某领导情妇借领导干部的关系大肆敛财,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领导干部:“这些事情都是她背着我干的,我是事后才知道的。”检察官提醒这位领导干部如果不及时将情妇索取、收受的贿赂如数退还或上交,将构成受贿犯罪。《解释》第十六条规定&3、赃款用于公务支出某领导干部:“这5万元确实是我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的好处费,但这些钱平时都用于请客吃饭等公务开支了,这怎么能是犯罪?”检察官提醒国家工作人员出于受贿故意,收受他人财物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解释》第十六条规定&4、事后收“感谢费”某工程负责人:“局长,感谢您在项目建设中提供的帮助,这3万元是我们一点心意。”检察官提醒这位局长,这钱你要收了,会构成受贿犯罪。“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解释》第十三条规定&5、累计接受“感情投资”3万元某科长:“局长,过节了,提前给您拜年,这张购物卡,您看着自己买点年货吧!”“局长,祝贺孩子考上大学,这1万元钱让孩子出去旅游放松一下。”检察官提醒上级接受下级的“感情投资”,累计财物价值达到3万元,会构成受贿犯罪。《解释》第十三条规定&6、“提拔费”收了1万元某科长:“局长,听说最近干部要调整,你看我任正科10年了,您给争取一下,这是一点心意。”检察官提醒检察官提醒:这位局长如果收下“心意”达1万元,会构成受贿罪。《解释》第一条规定&助您实现财富梦想来源: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字节数: 199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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