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及以上石油科技创新创业,创新,创业活动指的是什么

关于做好2016年度 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工作的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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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珠江科规〔2016〕4号
各系(部)、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6年度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通知》(粤教高函〔2016〕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读文件,明确项目的申报条件,积极组织本次国家级、省级大学省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申报工作(以下简称“国创”和“省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数量
本次为限额推荐项目,国创项目规定推荐限额为5项,省创项目为30项,学院专家评审,择优推荐。
二、基本条件
三、优先条件
四、注意事项
&&& 训练计划内容参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建设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 2.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4.项目建设周期为1年。国创项目总经费为2万,其中财政拨款1万,学院配套1万;省创项目总经费为1万,其中财政拨款5000元,学院配套5000元。申报表中的信息一经确认,项目进行中不得私自更换项目成员及相关信息,后期工作的信息录入需与申报表信息保持一致。
5.各系(部)、各单位认真做好项目遴选、审查、汇总工作。杜绝出现项目重复申报的不良现象。
五、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1.2016年5月3日前,教师指导学生完成200字项目摘要,填写项目信息表,所有信息需填写完整。摘要部分除填写在Excel信息表外,另需上交纸质版。上述材料一式一份(电子版+纸质版)上交系(部)办公室主任。
2.2016年5月4日,系(部)办公室主任将本单位的项目的申报材料汇总,确认信息填写是否规范和正确后,将申报材料上交我处。
六、其他事项
1.为保障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请严格按照上述时间完成相关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2.工作联系人及电话。文丽君,。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6年度国家级、省
&&&&&&& 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通知
&&&&& 2.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报送2016年国家级大
&&&&&&& 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通知
&&&&& 3.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信息表
&&&&&&&&&&&&&&&&&&&&&&& 科技与规划处
&&&&&&&&&&&&&&&&&&&&&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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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举办“广东创新之夜—2016创新创业大赛颁奖典礼”活动的通知
粤科函规财字〔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地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分中心,各分赛区、参赛企业、团队,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工作部署,我厅决定举办&广东创新之夜&2016创新创业大赛颁奖典礼&活动,对第五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暨第四届&珠江天使杯&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广东赛区大赛&)和第五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港澳台赛暨第三届两岸四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港澳台赛&)获奖者进行颁奖。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以颁奖为主线,通过项目展示、嘉宾点评、微电影、节目表演等形式,集中展示广东创新创业的浓厚文化、优越环境和丰硕成果,充分宣传&东西南北中,创新创业到广东&新理念。  二、活动时间  日19:20~22:00。  三、活动地点  广东科学中心主楼3楼D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科普路168号)。  四、参加人员  (一) 省政府领导;  (二) 广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科协、团省委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  (三) 省科技厅属单位、各地市科技局(委)相关负责同志;  (四) 广东赛区大赛获奖企业和团队代表、港澳台赛获奖企业和团队代表;  (五) 广东赛区大赛、港澳台赛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六) 各分赛区承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七) 各地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分中心负责人;  (八) 投资机构、银行和媒体代表。  五、其他事项  (一) 报到时间。  日14:00~19:20  (二) 报到地点。  广东科学中心主楼1楼  (三) 住宿安排。  本次活动参会代表交通、食宿费用自理。会场周边酒店信息参考如下:  (四) 回执报送。  请已设立分赛区的广东赛区大赛获奖企业和团队代表将参会回执报送所在分赛区组委会办公室;请港澳台赛获奖企业和团队代表将参会回执报送港澳台赛组委会办公室;其他参会代表请将参会回执报送广东赛区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参会回执提交截止时间为10月26日17:00前。  六、联系方式  1.省科技厅规划财务处  联系人:刘卿戎  电 话:020-  2.广东赛区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陈楚彪、李丽娜  电 话:020-683149(兼传真)  邮 箱:qq.com  3.港澳台赛组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刘璐雅、颜紫蕊  电 话:020-338108  传 真:020-;  邮 箱:ccds。  各分赛区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附件:1.     2.     3.省科技厅日&&&&&工作动态
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科人字﹝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国资委:&&&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现将根据我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研究制定的《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日&&&& &&& 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养一批高层次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22号)精神和国家及我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实施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计划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国资委共同组织实施,旨在充分发挥企业创新创业主体作用,科学组织,合理布局,培养和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产业前景好的企业创新创业团队。 &&& 第三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支持计划工作办)。省支持计划工作办设省科技厅,负责评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计划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团队。&&& 第五条& 申报对象为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优势产业领域,能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引领和带动作用的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 1.团队带头人必须是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持股30%以上;具有较强的技术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拥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国家“千人计划”、我省“百人计划”入选专家不得再申报。&&& 2.团队创新能力较突出,团队带头人或其核心成员近五年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位)科技奖励,或承担过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所研发的产品为企业主导产品且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 3.团队拥有6名左右相对稳定的核心成员,团队成员间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在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中合作2年以上,核心成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其中至少3名以上成员全职在依托企业工作。&&& 4.团队依托企业成立时间须3年以上;企业近三年研发投入(R&D)占当年销售收入均达到3%以上;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 &&& 第六条& 遴选程序&&& 1.申报推荐。团队由依托企业负责向市州科技部门申报,市州科技部门将申报对象呈市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省支持计划工作办。&&& 2.评审考察。省支持计划工作办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团队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团队进行考察。&&& 3.公示审定。考察合格的团队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支持计划工作办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入选团队的支持周期为三年,具体支持措施为:&&& 1.项目带动。支持入选团队申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鼓励和优先支持入选团队牵头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项目;引导和支持入选团队牵头组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专项资助。支持期内给予入选团队资助100万元/个。&&& 3.研修考察。积极支持入选团队成员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访问交流或进修深造。支持入选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出国(境)进行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考察,进一步拓展国际视野,加强国际合作。&&& 4.推介宣传。积极推介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大力宣传团队的重大创新成果和突出贡献,积极营造创新创业团队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 经费拨付方式。给予入选团队的100万元资助,在支持期内按5︰3︰2的比例分三年拨付。所需经费从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九条& 经费核拨程序。入选团队确定后,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与团队及团队依托企业签订《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下拨项目资金。&&& 第十条& 经费使用。经费使用坚持科学安排、突出重点、合理配置、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攻关、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与监督&&& 1.入选团队要根据《任务书》的要求,使用好专项经费,支持期满后须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2.入选团队依托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和工作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中提取管理费,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和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支持期满后负责组织综合考核和项目验收。&&& 4.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入选团队支持期内,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1.目标管理。入选团队及其依托企业应在《任务书》中明确团队的总体工作计划、绩效目标及相应的考核指标,并把计划任务书落实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经费资助的主要依据。工作及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科研项目与平台建设、科研成果及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等方面。&&& 2.定期报告。在支持周期中期和届满时,入选团队及依托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报送团队建设工作和绩效自评报告。当发生团队带头人变动等重要事项时,依托企业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审查后提出是否终止资助的处理意见。&&& 3.评估考核。在支持期内进行中期绩效评估和届满绩效考核,评估考核主要依据是任务书中的工作及绩效目标,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支持期的第2年年中,进行中期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终止资助。届满考核工作在支持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届满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团队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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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关于《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的解读__工作动态_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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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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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mso-bidi-font-weight: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16<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20
(一)省领导高位推进提供了坚强组织保障。<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1119<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3914。正是省领导高瞻远瞩地高位推进,我厅及时总结
(二)深化“三权”改革,加速提供科技创新有效供给。<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91120&&
(三)顺应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要求。经过多年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人均GDP8000美元。但同时,产业层次低、发展不平衡和资源环境刚性约束增强等矛盾愈加凸显,处于“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关口。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面临发展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和动力转换,其中动力转换最为关键,决定着速度变化和结构优化的进程和质量。依靠科技创新实现动力转换,打造发展新引擎,关系到能否成功转变发展方式,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因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并把创新发展摆在首位,强调要加快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江西省委、省政府以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十六字方针为指引,把科技创新作为“十三五”发展的战略支撑,持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这些都迫切需要破除束缚创新主体的制度藩篱,为释放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提供制度保障。
(四)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试点改革提供了良好基础。<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41》(赣府厅发〔<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12544<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81<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532917934&&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科技部有关领导、专家,请教相关问题,并组织人员到江苏、上海、湖北、安徽,,《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规定(讨论稿)》
318,谢茹副省长主持召开座谈会,确定了文件的指导思想、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主要内容和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代拟稿。328同时,省科技厅通过党组会、厅务会进行多次研究。41457420
10<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
第1条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自主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奖励范围。根据国发<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16文件精神明确拓宽到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从小试、中试到产业化、商业化的全过程,离不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全方位支持,因此必须将这些科技创新和转化活动纳入奖励范围。
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此次修订在报送时间和程序上也做了更详细的规定。这一方面有利于各单位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有据可查,促进收益分配政策更好更快落实;另一方面方便政府部门监测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目前,信息管理系统正在筹备阶段。
第2条建立完善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
如: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
单位领导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勤勉履职,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这样就解除了单位领导正常定价决策的后顾之忧。
第3条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制度化水平。
第4条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
对重要贡献人员奖励后的成果转化收入的具体用途,不仅可用于科技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管理、成果转化等,还可以用于保障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使成果转化收入尽可能的用于激励成果转移转化。
第5条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mso-bidi-font-weight: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16
为避免股权长期捆绑关系引起的权力寻租,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获得现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的奖励。大部分院所和高校的团队负责人和业务骨干都担任了行政职务,明确这部分“双肩挑”人员的奖励方式,能够充分调动其转化科技成果和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第6条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机制。
第7条加大财税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
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62号)有关规定,520%
第8条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第9条允许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岗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股权证明等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10条规范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动。在岗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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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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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省市县联动推广应用创新券。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积极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
创新券由市、县(市、区)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我省企业和创业者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企业和创业者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活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指定部门兑现。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省本级不直接向企业发放创新券,在省财政科技经费中每年安排资金,对科技创新载体根据开放共享实效进行补助,对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创新券支出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实绩作为绩效因素给予奖励。
鼓励市县根据实际,深化科技经费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自主开展地方创新券工作,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各地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创新券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发放对象、主要用途、工作程序、保障条件等内容。
对象与范围
鼓励市县自主确定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和创业者。
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载体”)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
创新券省奖补政策支持范围是由省级创新载体为浙江省的企业和创业者(不包括宁波市)提供的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z2004{825号)执行。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省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省奖补政策支持范围。
使用与兑现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建立创新券运行系统,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鼓励市县在该系统采取电子券形式实施创新券。
市县科技、财政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向企业和创业者在线发放创新券。企业和创业者根据省级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抵扣相应的服务费用,省级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省级创新载体凭收取的创新券,向发放创新券的市县财政、科技行政部门兑现。市县财政、科技行政部门要制订创新券发放、使用、兑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补助与激励
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省级创新载体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省级创新载体服务企业的情况要实时在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根据开放共享实效,省财政于每年1月底前对省级创新载体按照创新券省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不超过30%给予补助。鼓励市县对本地建设的创新载体进行资源开放补助。
省财政对各市县在创新券省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内的支出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实绩作为绩效因素给予奖励。省奖励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
管理与监督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把开放共享情况纳入省级创新载体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技条件建设的重要依据。市县推广应用创新券情况纳入全省科技系统先进集体和科技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内容。
对于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省级创新载体,予以通报,并采取停止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鼓励社会对省级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科技资源的依托单位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省级创新载体,省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省级科技创新载体、具体负责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新券推广和运营工作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本意见自2015年3月30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承办单位: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信息技术中心备案序号:浙ICP备号-1&建议使用IE7.0,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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