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复合肥设备企业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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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农民朋友拨打红四方农化服务热线2,咨询这里小编向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复合肥料的登记证号。肥料登记证号有三种型式:(1)临时登记证。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2个月前申请续展,可续展2次,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年。(2)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正式登记,正式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续展有效期为5年。(3)备案登记。省级等级的肥料进入外省应有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其备案登记有效期与该肥料在本省取得的登记证期限一致,因此,外省肥料进入本省,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只需要备案登记1次。如何查询化肥登记证号?一般从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查询登记证。目前,哪些化肥是免登记证号?市场上的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还有单一威廉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等。以上免登记证外,其他肥料都需要三证齐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在正规的农资经营店购买,以防上当受骗。如果大家想从网上购买正品红四方肥料请点击购买正品红四方复合肥。或者直接拨打订肥热线:400-8089515,购买正品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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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肥料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农业局
行政许可依据: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行政许可总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时,下午13:30—17:00时。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地铁六里桥站C口附近(九号线、十号线)。
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一式两份)
  (一)申请条件: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三)申请方式:当面申请、网上申请(http://eservice.)
  (四)申请材料:
  依据《肥料登记资料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1]第161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肥料(正式/临时)登记申请书,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确认章);
  3.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4.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5.产品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6.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如没有可不提供);
  7.生产许可证(仅限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印件加盖确认章);
  8.企业自制的产品合格证样式(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9.产品外包装标识式样(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10.肥料的执行标准(仅限床土调酸剂);
  11.考企业核表;
  12.有效成份、有害成份检验报告。
  *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申请要求变更登记的,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13.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的应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13.1生产厂商的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13.2肥料效应小区试验报告。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的每种作物在我市一年两个点以上(含)或一个点连续两年以上(含)的田间肥效试验材料;
  13.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14.变更产品名称的应提交生产厂商的变更产品名称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15.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5.1生产者的变更企业名称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15.2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加盖确认章);
  15.3其它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材料。
  *续展登记
  16.续展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6.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加盖确认章);
  16.2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16.3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确认章);
  16.4生产许可证(仅限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加盖确认章);
  16.5肥料的执行标准(新型肥料包括起草说明);
  16.6有效成份、有害成份检验报告;
  16.7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合格意见表(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除外);
  16.8原登记证复印件。
  (五)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农业局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肥料企业登记申请,按照标准和要求审核有关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即时受理。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4、因为事项复杂无法当场判断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进行审查,五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
  5、申请事项不须经过许可的,或者不属于市农业局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同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注:对于特殊的新型肥料,需要召开专家评审会,要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者专家评审所需要的时间,评审程序见四。
  (四)时限:5个工作日
  三、承办人员审查
  (一)审查标准:
  1、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①境内产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②境外产品:可由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但需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明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以及企业符合肥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和在其它国家登记使用情况。这些证明文件必须由企业所在国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或由企业所在国外交部门认证,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2、生产企业基本资料: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3、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产品剂型、可溶性、稳定性、质量保证期;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供使用微生物菌种的培养条件、检测方法、菌种安全性,以及产品中所使用菌种的鉴定材料、菌体、菌落照片等资料(微生物肥料初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还应提交在其他国家(地区)登记使用情况,产品原文商品名和化学名,以及主要成分的商品名、化学名、结构式或分子式;
  4、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按登记的适用作物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5、商标注册为非强制性法律文件,但建议生产者进行商标注册。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该商标的协议书等合法文件;
  6、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要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7、该产品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式样;
  8、肥料产品的标识和内容应符合GB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预留肥料登记证号位置;
  9、境内肥料产品(除微生物肥料以外),应提交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以受理之日为基准)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微生物肥料产品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产品,应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
  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包括:
  田间试验肥料的样品检测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检测出具)。
  田间试验报告:报告应是与标签(说明书)标明的产品主要功效相对应的、每一种作物1年2种以上(含)不同的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试验结果。
  试验数据生物统计分析结果:
  (1)对产量的影响;
  (2)对收获物品质的影响;
  (3)对生态环境等其它方面的影响;
  (4)对肥料效益评价,并推荐最佳施肥量范围、最佳施用生长期和使用方法;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本国(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的肥效试验结果报告;
  10、境内产品,应提交产品执行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标准中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必须提供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的详细分析方法,包括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分析步骤、分析结果的表述、允许差等内容。分析方法引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注明引用标准号及具体引用条款;
  企业标准必须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提供肥料的理化性状、质量控制指标和检验方法,以及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产品质量保证证明;
  11、有效成分、有害成分的检测报告:提交加盖计量认证章的有效成分、有害成分检验报告。有效成分含量应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要求,有害成分含量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要求。
  (二)审查依据:《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二)审查岗位:北京市农业局粮经作物管理处承办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组织市土肥检定机构对申请单位许可事项的实质技术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2.审查符合标准,且属于特殊的新型肥料的,转专家评审组评审;审查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提出建议不许可的审查意见,并要说明理由,呈送处室负责人审查。
  (四)时限:14个工作日
  四、专家评审
  (一)审查标准:对于特殊的新型肥料,需要组织专家组对受理的肥料产品进行评审,标准同上。
  (二)审查依据:《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三)本岗位责任人员:肥料登记部门专家审核小组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由市土肥工作站组织专家审核,向专家评审组提供申请企业相关资料,专家评审组依据肥料登记标准及肥效试验结果进行审定,出具评审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报承办处室审查。
  (四)时限:每三个月组织一次专家评审
  五、承办处室审查
  (一)审查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审查依据:《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三)审查岗位:北京市农业局粮经作物管理处处长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承办人员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上填写同意许可的审查意见,呈送主管局长;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承办人员及专家评审组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将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上,呈送主管局长。
  (五)时限:2个工作日
  六、审定
  (一)标准:同上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农业局主管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审阅审查意见,作出批示,退承办人员
  (四)时限:2个工作日
  七、制作许可文书
  (一)标准:文书制作及时、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员:北京市农业局粮经作物管理处承办人员
  (三)岗位责任及权限:制作许可决定书,并移交受理人员
  (四)时限:1 个工作日
  八、告知
  (一)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农业局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3、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全部移交承办人员。
  (四)时限:1个工作日
  九、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申请要求变更登记的,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1、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的应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⑴生产厂商的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⑵肥料效应小区试验报告。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的每种作物在我市一年两个点以上(含)或一个点连续两年以上(含)的田间肥效试验材料;
  ⑶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2、变更产品名称的应提交生产厂商的变更产品名称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3、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⑴生产者的变更企业名称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⑵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加盖确认章);
  ⑶其它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材料。
  变更登记的登记程序同上&一&至&六&条。
  十、续展登记
  续展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加盖确认章);
  ⑵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⑶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确认章);
  ⑷生产许可证(仅限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加盖确认章);
  ⑸肥料的执行标准(新型肥料包括起草说明);
  ⑹有效成份、有害成份检验报告;
  ⑺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合格意见表(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除外);
  ⑻原登记证复印件。
  登记程序同上&一&至&六&条。
  十一、监督检查举报
  肥料登记事项咨询电话:
  北京市农业局监察处举报电话:
  北京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举报电话:&&&
  公告查询网址:北京农业信息网 http://www.
政策法规:
北京市农业局 版权所有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号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邮编:100029
联系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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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潍坊市
产品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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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邮件给他/她
[长度请控制在20-3000个字符之间]
&&&&&&&&&&&&&&&&我来说两句:
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
&&&&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
其它答案:共1条
以下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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