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建立更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特点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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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重在建立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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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金融监管重在建立协调机制)
本报两会报道组 在过去的17天里,一行三会先后召开了4场发布会,引人注目。尽管监管范围不同,但一行三会均对同一个问题作出回应: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标准规制。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和产品创新的产物,近年来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也存在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频繁等问题。这些问题带来了交叉感染、风险联动、资金脱实向虚的隐忧。在这样的背景下,央行牵头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同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标准规制,意义已经远超资管本身,其目的是弥合交叉业务的监管断层,筑牢防范金融风险的“篱笆”。在本次全国两会上,相关领域的代表委员对金融监管改革纷纷建言,宏观至修法层次,微观至具体业务。尽管他们各自切入的角度不同,提出的具体措施各式各样,但指向是一致的——加强监管协调,尊重金融业务本质,从机构监管过渡到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并重。从政策表述变化寻找风向标在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裁谢卫看来,近些年逐步形成的金融风险背后,总能找到监管部门反应滞后的影子。对当前逐渐累积的金融风险,需要从风险形成的源头强化金融监管政策,并将这一政策统一贯彻至各金融经营主体和相关各方。过去三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加强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要求。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创新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2016年的表述为,加快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序化解处置突出风险点,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总之,政府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态度越来越明确。事实上,今年两会前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对金融监管改革确定了针对性的任务。这次会议指出,防控金融风险,要加快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强化统筹协调能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要及时弥补监管短板,做好制度监管漏洞排查工作,参照国际标准,提出明确要求。显然,现阶段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点将落在“协调”上,这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务实之举。银监会主席2日在发布会上表示,银监会将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设,深化与一行两会、外汇局以及其他部委的信息共享和统筹协调,健全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机制。期待协调机制更有效金融监管之间的“ 协调”并非新事物。早在2013年8月,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央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央行行长昨日在回答上证报记者提问时提及联席会议最近研究了资产管理的问题。周小川说,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之间已经在资管业务比较重要的领域,如定义、范畴、存在问题等方面初步达成一致。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运行,还处在推进、探索的过程中,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这与混业经营大势对监管提出的要求不相适应。“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还会朝着这个方向继续努力,而且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还可能提高到更有效的层次,现在还没有做到。”周小川坦陈。全国政协委员、工商银行原行长杨凯生表示,从国际监管模式来看,并不存在统一的最佳监管模式,发达经济体金融监管也有不同模式。而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开放以来也发生过变化和调整,从最初的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可能出现一些不适应的情况,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下一步需要怎样调整才能更适应,期待新的改革方案的出现。功能监管理念应先行 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方面,代表委员提出了许多建议和看法。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监事长潘学先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应明确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就系统性风险防范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原总裁杨超也从立法层面建言。他说,很多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已经涉及银证保三类,如果继续采取分业监管,或易造成监管缺位、越位、错位、推诿等问题,应该对已经实现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通过立法实现有效监管。民盟中央的提案建议,改革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分业管理体制,构建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为核心,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相协调统一,以综合监管和功能监管为重点的新型金融监管体制。
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建议改变监管理念。她认为,综合经营并不意味着综合监管,对应于综合经营的应该是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金融监管必须要从单纯的机构监管走向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她解释说,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是指“尽管机构牌照不是我发的,但是你要是做了我功能监管的事情,需要来我这边领取业务牌照”。目前我国已经有业务牌照式管理的基础,比如银行要销售保险和基金,需要去保监会获取保险销售牌照、去证监会获取基金销售牌照。 “监管体制改革不是简单地把三会合并,或者简单地把三会合并到央行去,而是要看监管的基本理念。”吴晓灵强调,只要能够更好地建立稳定的金融风险防范框架,更好地让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结合,更好地形成货币政策调控体系,什么样的监管体制都是合适的。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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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
传统的管制措施强调的是金融的平稳与绝对安全,多采用直接控制为主的监管手段。它虽然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平稳与安全,但同时也妨碍了金融业的竞争与效率。在放宽了以直接控制为主的监管手段以后,各国又建立起了以充足资本为基础的监管制度。随着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提出,各国纷纷制定了以最低资本充足率为标准的金融监管制度。这一监管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风险,但是所考虑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许多金融机构的业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存贷业务和传统金融工具的交易,而是扩展到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业务上。大部分金融创新业务不在资产负债表上显示,这又使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的金融监管制度难以适应金融创新业务的要求。资本充足率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是为了让金融机构在发生亏损以后仍能继续经营。而国际金融创新产品交易中所蕴藏的风险巨大,就是资本充足的金融机构也难以承受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因此,对国际金融创新的风险的监管不但要坚持资本充足率这一基本标准,而且要重视对金融风险的识别与控制,以达到不发生或少发生损失的状态。面对日益增加的国际金融创新风险,就如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Greenspan)所说的那样,需要建立起有效的金融监管,即以资本充足率标准为基础,风险控制为内容的金融监管。有效的金融监管的首要问题是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其次是采用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再次还需考虑到监管中的成本问题。
(一)、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应该包括国际间的合作监管,各国中央监管当局的监管,交易所的监管及金融机构自己的内部控制。
1、金融监管的国际间合作。由于金融创新的发展,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步伐加快,这使得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由于不同的历史、人文背景和不同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结构以及不同的发展战略和监管取向,使各国形成了不同的监管体制。在这些不同监管体制的合作中,下列问题显得很重要:各国之间的信息的交换与沟通;金融机构的母国应担负重大责任,这样才能保证风险的及时识别;订立国际协议,并且国际协议应该能够覆盖所有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积极开拓并参与金融创新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东道国和母国;订立参与金融创新工具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最低标准、风险头寸的限制等共同原则;督促金融监管比较宽松的国家加强监管;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职责划分应该清晰。最近,各国间答应进行信息交流的单边协议已经签订了许多,但是一个完整的多边协议仍然没有出台,因此,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只是有了一个开端,而真正实行还需要努力。日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证券业协会联合颁布了《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监管的规定》和1995年5月由负责世界主要期货与期权市场监管的16个国家的监管机构的代表鉴署的《温德索宣言》中,都提出了关于对金融创新工具进行国际合作监管的原则。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机构倒闭事件所引起人们对金融风险的警觉,也促使各国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而努力。
2、各国中央监管当局的监管。中央监管当局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的监管是客观的、全局的和基础性的。如前所述,各国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同,在监管上不可能找到相同一致的模式。但是各国的中央监管当局的监管仍然存在着一些共性:协助立法机构建立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监管的法律构架,使监管行为有法可依;通过颁布一些准法律性的条例与规定,确定参加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使交易各方有规可循;审批交易所的设立,确定交易所的数量和地区分布,并对交易所交易品种进行审批;建立金融产品交易中的结算交割系统;建立适合本国情况的会计准则,并注意积极采用已有的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仲裁重大的交易纠纷;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研究,并及时将研究成果向社会公开;对交易所和交易商进行金融稽核,同时积极研究和改进稽核方法和体系;参与监管的国际合作,推进对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国际协调。
3、交易所的监管。交易所是场内交易的金融创新工具的交易场所,交易所不但是金融工具的创新机构,而且担负着对金融创新工具交易的监管工作。交易所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财务安全;信息批露;操作安全。
4、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构的内部控制不善是近年许多机构发生巨大损失的主要原因,关于机构的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衍生业务风险管理指导》中指出主要应该包括三项基本内容:即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管;将谨慎的风险限额、健全的风险计量方法和信息系统、持续不断的风险监督和频繁的管理报告有机结合在一起的适当的风险管理过程;全面的内部控制和稽核程序。按照这三项基本内容,金融机构建立一个由各管理层及各部门相结合的风险管理系统。但系统的建立并不代表能够很好的运行,因此,提高金融机构内部系统的运行效果,提高运行效率,及时发现问题,也应是当前机构进行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目标。
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制度的订立来确定的,当这个金融监管体系确定以后,还必须有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来保证各项法律、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实施,使这个监管体系变成一个真正的、有效的监管体系。
(二)、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机制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同在于金融监管体系是从外部来进行监管的,而金融监管机制则是通过激励、批评、处罚等措施,使金融机构或金融从业人员自觉地遵守和接受已经制定的法令、规章、制度和行业的惯例及传统。近些年的一些金融风险事件说明,金融风险的防范不仅依靠完善的监管体系的建立,而且还要采用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
1、报酬机制。在金融监管机制中,报酬机制的影响很大,不合理的报酬机制会使人们为追求高收益而去承担高风险。在报酬机制中,要考虑三个因素,即业绩、报酬、责任。在通常情况下,人们一般只考虑业绩与报酬两个因素,而责任常常被忽略。直到损失已经发生时,才考虑到责任这一因素,但这时却是为时已晚。因此,在这里不仅要考察人所共知的损失与责任的问题,而且要考虑在损失没有发生的时候,责任及报酬的关系。在实际中,为交易者设置报酬上限和责任上限是很有必要的,因为风险的承担能力总是有限的。
2、监管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国内有的学者在假设监管人是经济人的条件下,认为监管人的工作努力程度是努力监管的期望收益和不努力监管的期望收益的比较所决定。但是,现实情况下,要使努力监管的期望收益大于不努力监管的期望收益仍有些困难,因为努力监管和不努力监管之间的界限难以确定,并且努力监管的收益是确定的,而不努力监管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
对于监管质量的评估,英国经济学家查理&古德哈特(Charles Goodhart)教授认为可以借鉴大学里让学生对老师的水平作出匿名评估的作法,由独立的机构组织金融机构对监管者进行定期调查,然后作出评估的办法进行,这是可行的方法。
总之,对于监管人的激励和约束应包括以下原则:
(1).在监管人的选拔方面,应该严格资格标准。
(2).不断地对监管人的监管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外公布,撤换不适合的监管人。
(3).监管人的收益可参照香港、新加坡的公务员制,实行&高薪养廉&。
根据以上原则,对于监管人的激励机制主要是使其努力工作所能得到的确定的收益较高,而不至于为不确定因素较多的收益而不认真工作。对于监管人的约束机制主要来源于严格的选拨和不断的评估。而激励和约束的均衡来自于高薪和严要求的组合。当监管机构中每个监管人都努力工作时,整个机构的监管工作就会更有效。
3、金融监管中技术的运用。采用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技术的应用非常重要。新的技术包括电子技术、数理统计技术等新技术。在对金融创新的风险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新的技术在以下四个方面得到充分的运用。
(1).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通过监管部分和业务部门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使原始数据一旦形成便难以更改。
(2).实现监管部门的适时的过程监测。监管部门可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随时调阅有关业务过程,从而使风险得到及时控制。
(3).将业务制度装入操作系统中,加大违规操作的难度。
(4).自动的预警功能。现代的电子技术及各种统计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监控系统除了能够立即生成有关指标以外,还能在指标超出安全范围以后自动提醒监管人员或操作人员,使他们对风险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
(三)、金融监管中的成本问题
在对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时,监管成本问题也应该考虑。监管成本一般指两个方面的成本,一方面是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时的监管成本;另一方面是发生金融风险的时候,进行救助的花费和任其发展对金融体系冲击而造成的损失成本。
1、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时的监管成本。监管成本可按机构来划分,一般可分为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管成本、中央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中介机构(包括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的监管成本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成本,这些成本合总起来便是社会总的监督成本。要实现社会总的监督成本最小,就是使其中每一项的监督成本都能最小化。当前,正在降低的监督成本主要是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管成本和中央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管成本的降低主要来自于各机构的风险管理技术的不断进步。
中央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的降低主要得益于各国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金融预警系统的建立,正如台湾金融局的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风险预警系统&使监理人员能在最短时间内以一个方便又快速的计算分析方法找出可能发生经营困难的问题的金融机构,避免浪费太多的人力在无重大问题的金融机构上&
2、 金融机构遇到问题时的监管成本。当监管机构发现金融机构已经集聚了一定的金融风险有可能发生更大损失时,就会面临成本的考虑问题。这时监管机构面临的选择有两种,一种是组织力量进行拯救行动,一种是听任其自生自灭。前一种情况下,如美联储组织力量在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发生巨大损失遇到困难时,组织了15家大银行及大证券对其进行救援活动,从而避免了其失败而对金融市场造成冲击的风险,就是考虑如果机构倒闭对金融市场的冲击所带来的损失要大于对其进行拯救时的成本;如果冲击的损失很小时,则通常会采取听任其倒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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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球监管体制的国外经验及其借鉴
1.美国:双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这种监管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专门化,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垄断,同时结合存款和金融风险信息披露的辅助作用,起到较好的监管作用。但是在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与金融内部的不断创新的双重作用下,新生的金融衍生品不断进入市场,这种监管体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首先是金融监管内容存在重复交叉,这将会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其次,由于存在联邦和地方两级的多个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成本过高而效率低;再次,机构之间职能难以协调,监管冲突频发,各个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流通和不对称更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如果没有对监管目标进行清晰的界定,其监管效果反而会比分业监管更加低下;最后,混业的监管机制容易造成官僚主义,并进而产生风险[1]。
2.英国:统一式金融监管体制。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最明显的特点是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在监管职能高度集中的同时,金融行业对于自己的业务也有着比较大的自决权。随着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复杂化,英国原统一的监管部门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拆分为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作为金融监管的执法机构,并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统一指导两者工作[2]。实践显示,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紧随国情的变化,有利于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保护消费者的权利。英国的金融体制是比较成功的,伦敦是世界公认的具有良好监管机制的金融中心[3]。英国的这种监管模式有效地防止了系统性风险,高度重视和强化宏观方面的监管指导,很好地解决了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的问题,有效地避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所造成的监管难题,也更好地解决了金融创新带来的安全隐患,同时也减少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在宏观上各个业务部门的监管信息予以共享,信息畅通得以保障,监管人员全面地了解金融市场的动态更加便捷,从整体上促进了英国金融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英国还建立了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业存在的风险预先予以防范,与金融风险信息披露制度相互配合,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同时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存在金融监管的权力高度集中于金融政策委员会,容易发生权力的滥用,高度集权化带来的金融垄断等一系列问题。
3.澳大利亚:双峰式金融监管体制。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机构是以双峰监管模式展开的,由审慎监管局主要负责对储蓄存款、保险和养老基金进行监管,委员会负责维护市场诚信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阻止人为操纵市场以及不公平竞争等,维护市场的稳定。澳大利亚的这种监管模式的优势首先体现在,一方注重风险的检测和管理,另一方注重监督行为的披露,通过金融信息交流与披露机制,有效地联结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同时又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给消费者权利以足够保护。同时这种模式中两方机构各自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对于可能的共同监管领域由于部门因素产生的交叉、真空现象予以良好的规避。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制衡机制,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是对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两种模式基础上的一种改进模式[4]。但是这种双峰监管的模式也有其先天性的不足,首先这种模式依旧没有解决出现重复监管的情况下造成的管理成本上升和效率下降的问题。其次也不能很好地平衡双峰之间的利益格局问题。
4.借鉴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经验。通过对于美、英、澳三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分析,借鉴其他国家金融监管模式转型的经验,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寻找一条稳定健康的新路径。首先,在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保障金融业内部监管与发展目标之间的协调,转变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第一要义,传统的分业监管已经不能满足金融业的发展需求,统一但有区别的监管模式逐步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通过建立一个宏观的金融监管指挥机构,全面统筹各金融监管部门的职权。其次,随着金融自由化与一体化的高速发展,金融风险变得日益严峻,各国都在探索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风险信息披露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比较典型的做法。再次,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在加强金融监管力度的同时,各国都注意到了市场的自我管理对于金融发展的良性作用,特别强调将行业自律作为机构型金融监管的补充,将金融风险扼杀在萌芽之中,这是全球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新着眼点。最后,随着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各国金融业发展逐步趋于同质化,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国际社会对于各国本土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有着求同存异的新要求,应当加强国际金融监管问题的交流与沟通,以逐步缩小各国监管模式不同对于金融全球化的阻力。
二、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所存在的问题
中国自加入WTO以来,已经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即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分业监管的主要监管体系,另外国家还设立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分别实施监管[5]。但是当前的金融监管模式仍然不能很好地与我国蓬勃发展的金融业格局相适应,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寻找一条适合我国本土金融业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路径,是十分必要的。1.交叉性业务监管重复或缺位。为了更好地统一和综合监管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于2004年共同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由此,中国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实行分业监管、相互合作的模式[6]。随着国内大量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和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涌入,我国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已受到挑战。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与外资金融机构大都实行混业经营,它们同时涉足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金融领域,且各业务之间联系极为紧密,同时金融控股公司的兴起与发展使中国银行与其他实体经济市场间的界限变得越发模糊不清。而另一方面,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职责界限不清,虽然成立了三方联席会议这一沟通机制,但该机制并没有起到有效的沟通与交流的作用,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执行困难问题依然严峻。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导致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出现了真空地带,产生了不少的监管漏洞,并且同时出现监管过程脱节、多头监管和分散监管等诸多问题。各金融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方面多从自身利益考虑,相互推诿监管职责与相互争夺监管权力,因此,时常发生纠纷。2.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性较弱。我国金融机构虽然也有一整套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并没有效果,甚至有些形同虚设。有关调查显示,银行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约占40%以上,可见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管不善导致的金融风险增加的形势是非常严峻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由于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觉,主观因素介入较多,易产生负面效应。但这种企业内部自发的监管行为,也具有监管成本低、监管质量好等优点,对于金融风险可以很好地防范,还是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行业自律与机构监管两种金融管理手段相互协作,互相补充,才能更好地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与安全[7]。3.缺乏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我国金融业起步较晚,相关的监管配套机制并不健全,给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造成了一定的阻力。为了保障银行业的安全,防范银行业可能存在的风险,以英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在这一制度上还是空白。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是以国家信用作为其发展的隐性担保,国家通过对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进行注资来保障其发展的稳定,但整个担保机制的运作缺乏制度约束,运作过程也不透明,难以对银行和存款人形成有效的保护,不能产生良好的市场预期。同时,各监管主体之间也不能对各自工作中所收集的金融风险信息予以有效的交流并向社会披露。虽然我国早就有监管联席会议这一制度,但是,监管联席会议的性质只是议事机构,其权威和工作效率都不高。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部门之间利益协调的产物,并不能将各金融部门所掌握的金融风险信息予以有效的整合,当发现问题时,并没有形成多部门协同处理、化解风险的协调机制。
三、完善我国本土金融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逐步加快,金融风险在中国发生的概率逐步提高,伴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创新,以商务为代表的新金融产品所占比重日益增加,混业经营已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我国只是处于混业经营的初步发展阶段,整个混业经营的体系构建深度和广度都不足,因此中国要实行统一监管有着重重困难需要克服。但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已成一种必然。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既要防止监管越位,又要防止监管真空,同时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稳步地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型,避免突然的监管模式变动所带来的动荡,充分立足具体国情,寻找出一条符合我国本土金融业发展的路径。
1.稳步推进金融监管模式向综合监管模式转型。针对监管机构存在交叉和真空的问题,短期内进行大范围的改革是行不通的,如果过于急促反而会适得其反,所以在短期内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仍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这也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阶段相吻合。当前应当依据金融市场逐步开放的步伐,以两步走的方式,稳步推动国内金融监管模式向综合监管的方向转变。第一步,在现有“一行三会”监管模式的基础上,针对混业经营出现的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的问题,应当重点理清各机构职责所在,明确具体行业的监管主体,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统筹各机构的工作内容,协调其内部履行监管职能时可能存在的矛盾,消除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漏洞逃避监管的可能。这样的模式既符合“渐进式”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思路,又可以为以后建立统一但有区别的金融监管模式积累必要的经验,奠定制度基础。第二阶段,将原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逐步转变为国务院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整合“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职权,削减央行具体的金融监管职能,将原有的“三会”改制为金融监管委员会下属的职能局,在金融监管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的基础上,施行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委员会将根据“三局”的监管职能与相关金融产品的功能确定三部门的监管范围,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管效能。
2.建立切实可行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随着经济危机的频发,金融风险的防范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流动性危机和系统性风险已经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首先,建立法定的职能明确的存款保险机构是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性任务;其次,要明确存款保险的适用范围,对国内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及信用合作社以及在国内开展人民币存款业务的外资银行,都应要求其参与存款保险;再次,要建立相关的银行风险评级机制,将风险与保险费率挂钩,实行差别化的保险费率;最后,建立相关的退出机制,抑制金融业的道德风险的积累,稳定银行体制的运行。通过构建存款保险制度,防范银行危机,保护存款者利益,给我国银行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高效经营的环境,同时作用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加快解决不良资产的步伐,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我国也要建立金融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推动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的金融监管风险信息共享程度,作用于具体机构监管决策科学性与准确性的提高。一是要完善各部门内的金融风险信息采集制度与部门之间的金融风险信息交换制度,二是要通过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将所收集的金融风险信息予以整合,并制定定期金融风险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媒体与官方渠道,集中向各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金融风险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通过这些手段,在监管过程中及时地发现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并予以防范。
3.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和行业自律管理。由于金融机构是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主体,所以首先应当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激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金融行业自律机构是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成立的,在金融业保护、行业协调和行业监管等方面都发挥重要的作用。而要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首先要建立完善的金融业自律监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转变传统的以禁止违法经营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方式,而以鼓励守法经营这样的激励方式来推动金融业的业界自律。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防控和制约机制,构建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体系。再次通过金融业行业协会的指导性管理,加强金融行业的行业自律,在维护金融行业的整体利益的同时,也对各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管理机制的完善施加外部动力。最后,要扩张以师事务所为代表的外部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范围,突出外部中介机构的监管作用,以弥补单一依靠监管机构监管的弊端,形成对金融业广泛的社会监督。
4.推动金融监管体制与国际金融业发展接轨。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跨国金融机构进入我国资本流动领域的障碍日益减少,跨国金融机构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提高跨国金融监管能力和国际金融监管水平。首先,我国应当建立与国际金融制度相融合又相对独立的专业化、多元化、国际化的监管模式,同时要建立健全现代金融监管法规,为中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市场的良性竞争与发展国际金融交易市场营造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其次,我们也应当积极参加国际性和区域性的多层次的金融监管组织协会的各项活动,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话语权,同时与世界各国逐步建立国际金融监管信息,以保障金融信息的沟通顺畅。最后,随着金融全球化与金融自由化的进程,我国也应当注重研究针对新型的复杂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手段,将这些新兴的金融业务也纳入我国本土的金融监管体制中,一手抓好金融业的业务创新与发展,另一只手也不能放松对创新产品的监管,进而形成及时、有效的金融监管前提下的金融市场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为我国金融业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根本动力和制度保障。
作者:任洁 单位:兰州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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