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宾馆弱电维护维护费应不应该算尽应纳税款中?

宾馆空调停用应不应该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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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洛阳网-洛阳晚报
  核心提示
  有的人怕热有的人怕冷,最近昼夜温差比较大,不少人可能感觉不适应。市民步先生就是其中一名&&上周周末,他住在孟津县一家宾馆,却挨了一宿冻。宾馆房间里不是没空调,而是工作人员以天气变暖为由拒绝让他使用。住宾馆用不用空调,到底谁说了算?
  遭遇:夜里感觉温度低,宾馆不让用空调
  15日,市民步先生去孟津县办事,晚上入住县城一家宾馆。宾馆设施还比较齐全,他一次性交了3天的房费。
  当天晚上,步先生睡觉感觉半天被窝也没暖和,怎么也无法入眠。他在房间里找了个遍,也没找到空调遥控器,于是跑到宾馆前台询问。工作人员说,现在天气暖和,没必要用空调,空调已全部停用了。
  几番争论无果,步先生只好回了房。因为一直觉得房间里温度低,他一晚上都没睡好。
  第二天一早,气愤的步先生就到前台要求退房。但宾馆工作人员说,预交的房费和100元押金都不能退。
  维权:该有的服务没有,退钱
  随后,步先生向孟津县工商部门投诉。
  记者与工商人员一起来到这家宾馆。宾馆工作人员称,天冷的时候,房客可以免费使用空调,不过现在已进入春季,气温比较高,所以不再提供空调服务。另外,&为步先生开房的工作人员已拿了提成,所以也不好退房&。
  工商人员说,在步先生登记入住时,宾馆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其空调不能使用。宾馆单方面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成立。
  经过协商,宾馆最终将房费和押金全额退还给了步先生。
  调查:停用空调,不少宾馆搞一刀切
  现在已是农历二月,根据市气象部门统计,最近白天最高气温能升到20多摄氏度,不过昼夜温差较大,晚上气温也能低至几摄氏度。这种&白天嫌热,晚上有点儿凉&的天气,让不少宾馆在是否为房客提供空调服务的问题上犯了难。
  昨日,记者走访市区多家宾馆发现,一部分宾馆早已收起了客房的空调遥控器,有中央空调的宾馆,目前大多也已停止供暖。
  对于宾馆经营者来说,天气转暖、节省费用,是停用空调的主要原因。至于一些房客有使用空调的需求,宾馆大多表示&无法满足&。
  宾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让一些消费者质疑。市民张贤武说,个人体质不一样,特别是带着老人、小孩的房客,如果晚上温度较低,需使用空调,宾馆应该提供。
  建议:将空调费纳入房费,让房客明白消费
  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宾馆如果未提前告知房客就停用房间空调,与合同法中合同双方均享有知情权的原则相悖。
  &现在倡导节约,不用或少用空调是应该的。不过,房客一旦入住,宾馆有提供空调服务让房客选择的义务,不能一概拒绝。&该负责人建议,宾馆可以在房费中将空调费单列出来,按实际使用空调的情况收费,这样既能节省经营成本,也能让房客明白消费。(记者 邓超 实习生 刘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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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高手能告诉我宾馆维护费应不应该算进应纳税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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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地处县城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005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 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9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3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三分之一转包给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转包合同记载劳务费1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000万元。
(2) 工程所用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中,4000万元由建筑公司自产货物提供,2000万元由安装公司自产货物提供。
(3) 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产货物涉及材料的进项税额236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关的运输费用30万元有合法票据。
(4) 建筑工程公司内设非独立核算的宾馆,全年取得餐饮收入80万元,歌舞厅收入60万元,台球和保龄球收入12万元。 (说明:上述业务全部完成,相关款项全部结算。)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 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建筑工程公司转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3) 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白产货物应缴纳何种税?
(4) 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5) 建筑工程公司宾馆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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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县城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005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 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9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3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三分之一转包给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转包合同记载劳务费1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000万元。
(2) 工程所用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中,4000万元由建筑公司自产货物提供,2000万元由安装公司自产货物提供。
(3) 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产货物涉及材料的进项税额236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关的运输费用30万元有合法票据。
(4) 建筑工程公司内设非独立核算的宾馆,全年取得餐饮收入80万元,歌舞厅收入60万元,台球和保龄球收入12万元。 (说明:上述业务全部完成,相关款项全部结算。)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 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建筑工程公司转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3) 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白产货物应缴纳何种税?
(4) 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5) 建筑工程公司宾馆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地处县城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005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 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9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3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三分之一转包给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转包合同记载劳务费1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000万元。
(2) 工程所用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中,4000万元由建筑公司自产货物提供,2000万元由安装公司自产货物提供。
(3) 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产货物涉及材料的进项税额236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关的运输费用30万元有合法票据。
(4) 建筑工程公司内设非独立核算的宾馆,全年取得餐饮收入80万元,歌舞厅收入60万元,台球和保龄球收入12万元。 (说明:上述业务全部完成,相关款项全部结算。)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 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建筑工程公司转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3) 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白产货物应缴纳何种税?
(4) 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5) 建筑工程公司宾馆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科目:难易度:最佳答案正确答案:
(1) 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3%=60(万元)
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0×5%=3(万元)
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60×3%=1.8(万元)
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1.8=64.8(万元)
(2) 建筑工程公司转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万元)
建筑工程公司转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0×5%=1.5(万元)
建筑工程公司转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教育费附加=30×3%=0.9(万元)
建筑工程公司转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0+1.5+0.9=32.4(万元)
(3) 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自产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4) 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3.6(万元)
(5) 建筑工程公司宾馆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80×5%+60×20%+12×5%=16.60(万元)
建筑工程公司宾馆收入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6.60×5%=0.83(万元)
建筑工程公司宾馆收入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6.60×3%=0.50(万元)
建筑工程公司宾馆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6.60+0.83+0.50=17.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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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在宾馆被杀害,宾馆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宾馆与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普通合同关系还是客房租赁合同关系。旅客选择在宾馆住宿,首先是基于对宾馆安全的信赖,再这种情况下与宾馆订立的合同,不仅包含着住宿的意思,而且包含着对宾馆对自己人身安全的保护的一种信任。如果认定这种合同关系为客房租赁关系,则明显对旅客不利,因此,笔者认为,从保护受害方的原则来说,此种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消费合同关系。
对于宾馆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宾馆的质量承诺的性质的认定。宾馆的各项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宾馆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而做出的,因此不能认定这类管理制度与宾馆和旅客的合同关系有关;而宾馆的质量承诺,是旅客对该宾馆产生信赖的重要前提,是宾馆向旅客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的重要内容,当旅客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时,应当构成合同的内容。当宾馆不履行此项承诺,则应构成违约。
其次,旅客与宾馆的这种合同关系,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观点认为,旅客在宾馆住宿,是一种消费行为,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因公出差住宿是从事商业活动的需要,其住店不是生活消费;即便是“生活消费”,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义务单一性和经营者责任单向性两个特征。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的,应当赔偿。此规定是指经营者之商品或服务直接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形,被害人之死并非由宾馆提供的服务直接造成,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情形。
最后,在分析宾馆的责任的同时需要考虑到以下问题:被害人的遇害与财物被劫是罪犯的行为所致,宾馆并非共同的加害人;宾馆在管理工作中的过失,同被害人的死亡和财物损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主要是罪犯的行为所致,宾馆有没有过失。对于旅客在宾馆的被害,笔者认为,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宾馆作为服务性行业,以向旅客提供与收费相应的住宿环境和服务,来获取旅客付出的报酬。宾馆与旅客之间的关系符合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是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来调整。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任何旅客入住宾馆时,都不会希望自己的人身、财产在入住期间受到侵害;任何宾馆在接待旅客时,也不愿意出现旅客的人身、财产被侵害的事件,以至影响自己宾馆的客流量。因此,根据普通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旅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宾馆必须切实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履行最谨慎的注意义务,在自己的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旅客不受非法侵害。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对于宾馆来说尽款认真履行保护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此类犯罪事件的发生。因此,当发生此类事件时,不能一概认定宾馆应承担责任。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必须由犯罪分子承担责任。宾馆如能证明自己认真履行了保护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义务后,可以不承担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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