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的撤销条款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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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
——段建云诉段杭松、第三人罗永春赠与合同纠纷案
时间:单位/部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者/编辑:
左丽梅点击: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
&&段建云诉段杭松、第三人罗永春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中民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段建云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段杭松
第三人(上诉人):罗永春
【基本案情】
段建云与罗永春曾系夫妻,共同生育了段杭松、段杭梅、段杭燕。段建云与罗永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从事家电经营。2003年,段建云与罗永春以出让方式取得了巍山县大仓镇商住新区巍国用(2003)仓字第038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地上建起了一幢四层商住楼。两人协商后自愿将该幢商住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分成两部分登记,一部分以段建云和段杭松二人共同共有的形式登记了巍国用(2003)仓字第04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巍政字第(号房权证,一部分以罗永春和案外人段杭燕二人共同共有的形式登记了巍国用(2003)仓字第04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巍政字第(号房权证。日,段建云、罗永春因夫妻感情破裂协商离婚,并在全家参与的情况下拟定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大仓商住新区巍国用(2003)仓字第0422号段建云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巍政字第(号段建云名下的房产所有权,王官厂新老公路交界处的住宅一院由段杭松享有,离婚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和赡养等相关问题。离婚协议签订后,段建云及罗永春于日依法登记离婚。2009年3月份,段建云向巍山县房管所申请将所有权人为段建云、段杭松的巍政字第(号房产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为段建云的巍政字第(号房产,后段杭松在除斥期间提出异议,巍山县房管所撤销了巍政字第(号房权证,重新恢复了该房产的所有权人登记。此后双方发生纠纷段建云曾几次与段杭松发生争执,段建云欲到巍政字第(号房产内居住,段杭松予以拒绝。日,段建云与段杭松发生争执并相互拉扯,致段建云轻微伤,段杭松被巍山县公安局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日,段建云向巍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段杭松巍国用(2003)仓字第04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巍政字第(号房产的赠与,并确认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为段建云所有。段杭松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巍国用(2003)仓字第04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巍政字第(号房产为段杭松所有,并责令段建云协助段杭松办理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过户手续。离婚协议书中向子女赠与房产的条款能否撤销?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只要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愿,是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是离婚证书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这一点是可以在离婚证书上体现的。
不过,个人意见,重要的事情,比如房产,还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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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子女条款撤销问题探析 -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网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子女条款撤销问题探析作者: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案例】&&&&李某与张某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小某,2013年李某因与张某感情不和,双方至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李小某随张某生活,张某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李某自愿将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份额赠与给李小某。事后,李某诉至法院,申请撤销其在离婚协议中对李小某的赠与,并对该房重新分割。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民政局备份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否被撤销?【分歧】 一、该赠与条款可以被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在婚姻关系领域中涉及财产权属的约定,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无异。在该案例中,李小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在离婚协议中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李某和张某作为李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同时对该要求表示承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系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在房屋变更登记前,赠与人有权随时撤销赠与。&&二、该赠与条款不可以被撤销&&&&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签订,其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均系双方出于解除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其所有的房屋所有权的份额赠与李小某的行为,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是实现离婚的重要条件,因而带有道德义务性质,区别于合同法上普通的赠与合同,应属诺成性的约定。故在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不可以被撤销。【分析】&&&&笔者认同上述第二种观点。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身份和财产问题达成的合意,涉及到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很大的差别。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共同构成一个整体。协议中解除夫妻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和处理、子女抚养等均为解除夫妻身份关系而约定。本案中,李某将其所共有房产的所有权份额赠与给李小某的行为,是目的性赠与行为。因此也决定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普通赠与合同的区别。在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准许一方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将会为一方恶意实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不法目的提供法律途径,这不仅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也与法律精神相违背。在双方夫妻身份已经因离婚协议而解除的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不应当准予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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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法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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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能否撤销
&&&&张山与王琴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婚后共有财产住房一套归女儿张千所有”。离婚后,王琴仍与女儿张千共同居住在该房屋,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张山反悔欲撤销对该房屋的赠与,其女儿张千一纸诉状将张王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张王二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房屋等财产依法需办理登记手续才发生所有权变更,在财产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遂判决驳回张千的诉讼请求。张千不服判决结果,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受理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最终支持了张千的诉讼请求。&&&&&该案是一起赠与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屋赠与条款能否撤销,这种赠与是否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赋予了赠与人可撤销权,该撤销权具有随意性,不需要任何理由即可撤销赠与。但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即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子女财产的内容是夫妻对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合同法是规范一般性合同关系的普通法,而婚姻法则是规范婚姻家庭领域中有关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专门性法律。基于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该优先适用作为一种特别规范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即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能任意撤销。&&&&&该案中,张山与王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的行为属于夫妻双方分割财屋的行为。该案的房产赠与条款对张山和王琴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皆不可反悔而任意撤销该条款。因此,该案受赠人张千有权要求赠与人张山、王琴为其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该义务。(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是否可撤销-免费法律咨询-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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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是否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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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按揭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协议归女方,已离婚,无孩子,房子未过户,男方是否可撤销赠与。在现实案例中为什么法院支持撤销,有的不支持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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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销,具体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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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需要帮助 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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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了之后一般不可以的,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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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不涉及赠与的问题,完全可以保证房子归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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