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的交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金需要归还吗

这3种情形可申请交通事故救助金|交通事故|办公厅|救助基金_新浪新闻
  原标题:这3种情形可申请交通事故救助金  昨日,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施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郑州晚报记者 李雪
  我省已累计使用救助基金3413万元
  2010年12月,我省制定出台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截至2015年6月底,全省累计使用救助基金3413.09万元,依法及时对1000多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了救助。结合我省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不足,省政府办公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3种情形可获基金救助
  哪些属于基金救助范围?有下列3种情形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从救助基金中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同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也在救助基金垫付范围。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救助基金将给予适当补助。
  救助基金是救急垫付需偿还
  救助基金是否需要偿还?救助基金承担的是一种社会救助职能,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它的出发点是资金垫付,而不是资金给予。同时,救助基金只能对需要提供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最低限度的救助,而不可能全包全揽。为确保救助基金已垫付的医疗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及时归还,《管理办法》完善了救助基金追偿机制。
  《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于受害人接受抢救3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并告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服务网点提出垫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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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你知道有份“救命钱”吗?三类交通事故可申请救助基金 你知道有份“救命钱”吗?三类交通事故可申请救助基金 去年1月,济南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开始运行,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向救助基金寻求帮助。一年过去了,这份救命钱使用情况咋样?记者了解到,去年超千万的救助基金全市花出300余万。相关人员表示,救助基金是一项全新的交通事故损害救助方式,目前正处于摸索阶段。预计今年的支付费用可以达到800余万元。
你知道你有份“救命钱”吗?
1.什么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2.这份“救命钱”从哪儿来?
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救助基金孳息社会捐款 其他资金。
3.作为受害者的“我”啥时能用?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情况下▶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
小张骑电动车出行,被一辆汽车撞伤且伤情严重,肇事车辆随后逃逸。小张被送往医院,由医院先行对其伤情进行了救治。医院准备好材料送往基金处,抢救费用都由基金垫付。随后,交警将肇事者追回;基金处向肇事者追偿垫付费用。
小波开车外出,撞上了小林的车,二人都受了伤。受害者小林被送往医院救治,其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他能享受资金垫付,作为肇事者的小波不行。
小明带着小刚开车外出,由于一时疏忽驾车撞击护栏,二人受伤。
他们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但不在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之内。一份“救命钱”:头3天5万治疗费出车祸的他一分都没出
去年11月13日18点23分左右,36岁的朱希勇酒后推着自行车在建邦大桥北侧逆行时摔倒在地,两车先后从其身上碾轧过去,随后司机逃逸。事故造成朱希勇肺部、肝部破裂,腿部骨折。
昨日,记者在解放军456医院见到了伤病初愈的朱希勇及其家人。“事发当天,我们得知消息时已经是晚上9点半,一家人赶到医院时,大哥已经进入了手术室。”朱希勇的弟弟朱希波回忆说,当时匆忙中也没带钱,幸亏医院工作人员走得事故救助绿色通道,“大哥又在重症监护室治疗了半个月的时间,其间总共花费10万多元,救助基金垫付了前3天的治疗费用5万余元。”
在解放军456医院,记者看到医院的急诊楼设立了交通事故伤者救治绿色通道,并成立了专门的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实现72小时内无障碍全力抢救交通事故伤者,无需当事各方支付医疗费用。
天桥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陈胜表示,像朱希勇这样的案例,天桥交警部门去年一年受理了17起,落实资金50余万元,“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目前在天桥区事故救助基金运行比较顺畅的主要有解放军456医院、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济南军区总医院、山东省交通医院、山东省肿瘤医院等各级医疗机构。”
已垫付300万:一些市民对基金不够了解医疗机构应及时申请
“去年一年,济南道路救助基金共垫付资金300余万。”济南市救助基金管理处处长段培营说,“去年11月份,救助基金账户累计有1000余万元,垫付使用139万元。经过媒体报道后,两个月的时间,救助基金垫付资金翻了一倍。”而预计今年的支付费用可以达到800余万元。
针对前期使用率不高的问
题,段培营表示,救助基金是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工程,就像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使这个“救命钱”无法发挥其作用。另外,大多数市民对救助基金不知情,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据了解,目前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主体是接收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机构。也就是说只要是具有“120救护车辆”接收交通事故伤者的医院,都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和抢救情况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明确医疗机构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相关部门联系。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72小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并提供经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相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的,应同时填写《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费用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
自伤事故也属救助范围?
是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受害者都可以享受到这一“救命钱”呢?根据文件规定,符合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这三种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可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哪些典型的情况没有资格呢?陈胜表示,机动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被该车撞到的受害人才可以享受到政府预先垫付的资格,肇事车辆上的驾乘人员不享受该资格。救助基金在性质上属于交强险的补充,针对的救助对象是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如果车主自己驾车撞击护栏等导致自伤事故,该车驾乘人员不在基金垫付的范围之内。
有了基金肇事者不用赔?
有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否意味着肇事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应当在交通事故调解、结案后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所垫付费用。赔偿义务人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偿还费用存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定的账户。”段培营介绍,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收款凭证,并将追偿情况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救助基金是&救急&基金,而非&救济&基金。”段培营强调,救助基金的追偿收入是基金可持续运行的重要前提,是救助更多交通事故受害人,帮助更多家庭重拾希望的根本保障。如果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敦促其偿还;对拒不偿还的,将依法追偿。希望本文你知道有份“救命钱”吗?三类交通事故可申请救助基金 能帮到你。上一篇:下一篇:你知道知道救命三类交通交通事故事故申请救助基金本文相关搜索网友推荐的经典语句最新发布的语录范文栏目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何让更多人知道-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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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何让更多人知道
本报记者 郝帅
中国青年报
&&&&一项“沉睡”的救助基金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进入公众视野。
&&&&据媒体报道,广州一位名叫刘来香的老人,因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至今已住院3年多,拖欠了医院20多万元治疗费用。而累计收入超过20亿元的广东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去年真正用出去的只有几单,仅十多万元。
&&&&很多人对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不知晓。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并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通俗讲,就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可以先得到医治,医治前3天所产生的费用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但这一基金的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公众缺乏了解,一方面各地制定的基金申请、审批制度不尽相同,以致这笔“救命钱”在很多地方被闲置。
&&&&公众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知之甚少
&&&&2004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提到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概念,但各地落实情况并不好。2006年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资金来源以及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2009年,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等部门又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该办法,各省都出台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然而,各省对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不同;尽管很多省份出台了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但负责管理这笔基金的机构则迟迟没有成立。
&&&&“这是一个新兴的工作,过去都没有干过。”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处长段培营说,山东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都放在公安交警这一块,这可能跟交通事故有关,山东各个市的基金管理机构都是在公安交警部门。
&&&&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济南市成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是在2013年底,2014年7月份运行的时候,因为没有本市的操作规程,当时用的是山东省的相关办法,山东省操作规程是2014年9月份才公布的,所以济南市要等到省的操作规程下来,再制定市里的。因此,直到2014年年底,才公布了《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在关键的一点是,老百姓对这个(基金)知之甚少。”段培营告诉记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受害人,从到医院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可以不交押金。医院先抢救,之后,如果遇到支付困难,医院可向他们申请垫付,事故结案后,他们再把垫付的钱追回来。
&&&&据介绍,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不是老百姓直接申请,而是由医院申请。但大多时候,因不存在责任纠纷或支付困难,基本上都是交通事故双方支付或垫付了医疗款项,而一旦涉及到支付困难时,医院和交通事故双方对于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又缺乏了解。
&&&&为此,济南市对各级医疗机构也开过会,介绍了基金的相关情况和申请程序,但是效果并不理想。
&&&&“目前符合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案例还没统计,济南2015年年初到现在一共垫付的金额是20多万元,去年垫付的金额也不多。”段培营说。
&&&&基金管理运作各不相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由于该基金涉及财政、交管、保险、卫生、农业等多个部门,加之基金管理运作难度大,很多地方在资金申请、发放等环节存在职能不清,申请手续繁杂的情况。
&&&&此前媒体报道,广东省中山市政协委员韩建华在调研时发现,救助金申请审核程序十分繁琐,“根据基金实际运行调查情况来看,医院在帮助病人申请救助基金时,普遍感到很困难,实际申请成功者不足&10%。批准的案例大都在数月后才兑现,有的甚至需要10个月的时间才能申请成功。”
&&&&比如基金的管理机构,各省之间就存在差异。据记者了解,山东省、广州市将管理机构设在公安交管部门,而甘肃省则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设定在财政部门。管理机构不同,申请的程序和涉及到的部门也五花八门。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对此分析,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涉及交管、财政、卫生、保险等多个部门,需要协调众多部门的关系,这成为救助基金难以发挥作用的最大障碍。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主体也不统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并且提出“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但没有说明这个书面通知的主体是谁。实际上,根据不同的地方规定,有的主体是医院、有的主体是当事人,有的主体是交管部门,有的需要几个部门共同申请。
&&&&此外,现有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一种是由政府部门负责基金的管理发放;一种是聘请专业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
&&&&山东属于前者,段培营介绍,山东省公安厅是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省财政厅是省一级的主管部门,省公安厅属于管理机构。到了市里,市财政部门是主管部门,而管理处具体开展工作。
&&&&“基金筹集大部分是省财政筹集完了以后,向各个市财政拨款。市财政也有救助基金专户。我们管理处在银行设立一个账户,市财政局就把钱拨到我们这个账户上。”段培营说。
&&&&但目前为止,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算上段培营,也只有四个在编人员,目前业务量少,将来业务量大的话,人员肯定不够。在这个问题上,江苏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据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副总队长陈玉峰介绍,2011年初,江苏采取“政府服务外包,专业机构运营”的模式,在省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以公开竞标的方式选择一家保险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授权其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和追偿工作。
&&&&基金如何不再沉睡
&&&&救助基金有多个来源,其中包括:按照保险公司交强险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额确定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等。
&&&&“大头是交强险,交强险按照2%提的话,以每辆车一年要交1000元交强险计算,假设有1000万辆车,筹集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是2亿元。”段培营说。
&&&&但由于一些地方没有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导致庞大的救助基金无法发挥救命钱的作用。以河北为例,2012年5月,河北省交管局成立了救助基金办公室,随后,河北省财政厅也到账了1.3亿元救助基金。2014年年底《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但目前为止,河北省很多城市仍然没有建立基金管理机构。
&&&&一些设立了管理机构的地方,救助基金的发放情况也不顺畅。据媒体报道,北京市财政局、保监局、公安局、卫生局、农业局5部门在2011年联合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实施细则,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设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救助基金的受理、审核、垫付、追偿、公告等具体管理工作;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对确需垫付超过72小时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或代理人向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支(大)队提出救助申请。
&&&&但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虽然北京一直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但上述实施细则还没有得到执行。北京保监局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1月底,北京市道路救助基金缴纳额度已达到9230万元。
&&&&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广州市财政账户为救助基金筹备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多年不能动用。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收入来源之一的“机动车号牌拍卖收入”为例,公开报道显示,从2006年至2011年广州这笔资金累计达1.9亿元。
&&&&一位地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交通事故救助金出现花不出去的尴尬状况,除了申请程序复杂、各地申请主体不一,公众知之甚少等原因,还在于救助金的覆盖面较为狭窄。
&&&&他说,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有三种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这三种情形包含: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在他看来,应当将基金覆盖面设立得更广泛一些,向家庭困难的当事人和弱势群体倾斜,在医院设立专门的基金申请办理窗口,向受害人告知基金的存在和申请程序。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日下午4时许,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的张女士行走在回家的路上,此时,唐某驾驶着私家车正在倒车,由于观察路边行人动态不够,唐某来不及刹车就撞上了正在行走的张女士,致使张女士当场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被即刻送往医院抢救,终因伤势太重,于6月19日离开人世。而她的家人在悲伤之余,还要面对抢救张女士的6万多元医疗费无从着落的现实。
这时,张女士的女儿严小姐从公安交警部门得知,江苏有个专门用于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基金。于是便找到基金管理机构——江苏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咨询后,发现自己家遭遇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救助,便于6月24日向紫金财产保险公司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6万余元,用来结算在医院欠下的医疗费用。
张女士身故后不久,她的家人在公安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与肇事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于张女士是在唐某倒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由唐某负交通事故全责。唐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故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张女士一家12万元,超额部分唐某另行赔偿,两者总计60余万元。
基金管理人追偿
得到赔偿后,张女士的家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当初申请救助的事情忘了,直到紫金财产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管理人员打电话追问,他们才意识到这笔基金款是要他们返还的。张女士的家人对此很不理解:我们是受害者,这笔钱应该向肇事者追偿才对。由于张女士的家人迟迟未返还当初申请垫付的费用,紫金财产保险公司最终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追偿,将张女士的家人告上了法庭。
诉讼·审理
法院接此诉讼后,于2013年10月初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基金管理人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当初严小姐申请救助时签字的一份承诺书。承诺书第一条就写明:本人及本人亲属将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已垫付费用,如因本次事故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将优先用于偿还基金已垫付的费用。紫金财产保险公司认为,严小姐及其家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承诺书的内容,请求法庭判令他们返还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6万余元。
对于原告的陈述,被告严小姐一家的心态比较矛盾。一方面她们对于救助基金在自己困难时伸出援助之手表示感谢,但对于基金管理方的追讨行为则很不理解。“在整个事故中,肇事司机唐某没有出一分钱抢救费用,基金垫付的医疗费应向唐某讨要。”被告代理律师表示,除了诉讼主体的异议,还在于保险公司没有通过发函等有效行为明确告知垫付款需要追偿这一情况,从而使得受害人家属在与肇事方的调解中忽略了这一费用,没有计算在赔偿总额之内。“现在如果要我们返还,那就是说抢救费用都是由死者家属支付,那显然不合理。”受害人家属严小姐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严小姐于日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书,是双方对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所垫付款项的偿还方式的合意,该承诺书合法有效。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已经从赔偿义务人方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费用。严小姐在申请救助基金时出具的承诺书已明确其偿还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严小姐应对其从事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受害人家属严小姐等获得保险金、赔偿款等其他经济补偿后,应按照承诺事项及时归还救助基金垫付款项。
2013年10月底,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紫金财产保险公司要求严小姐等被告人返还基金垫付款的诉请,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垫付款6万余元。判决后,严小姐一家表示服判,并于近日履行了判决。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有关方面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从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这项制度设计坚持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与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4.救助基金孳息;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6.社会捐款;7.其他资金。
救助基金垫付情形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通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定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于日,特聘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为唯一管理人,具体负责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截至2013年6月底,该基金在无锡地区共垫付426件,垫付金额总计超过1300万元,而追回的仅48件,金额115.44万元,追回率仅为8.89%。按照预期,基金管理的目标是返还率达到14%~15%,但在实际操作中能达到10%就算不错了。
救助基金运作要想正常运转,就需要不断地投入和回流。被救助人拒绝返还或长期拖延返还,不但导致了救助基金的非正常流失,影响到今后更多伤者的救治,也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诚信的建设。上述案例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这样的审理判决不仅显示了法律的公正,更彰显出司法的正能量,为救助基金的长期健康发展找到了一条司法保护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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