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现金价值表保险的现金价值什么意思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的现金价值表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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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什么是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什么是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退 来源: 更新时间: 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单以后,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就是办理退保),由于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解除合同时投 保人可以领取一笔退保金,所以持有寿险保单类似于持有银行存款存单,可以随时兑付现金。寿险保单的现金 价值就是指寿险保单返保时能够领取的退保金价值,也就是退保价值。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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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什么是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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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曝】揭露中国人寿某分红保险巨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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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揭露中国人寿某分红保险巨大陷阱
随着社会各方面文明的进步,人们的保险意识在增强,相关保险法律条款也在完善,人们享有的正当保险权益也越来越受到法律的保障。然后,即使如此,在某些险种的投保之中,我们还是会掉进不可预知的陷阱或骗局,甚至有可能这些内藏着的陷阱和骗局,是连向你推荐购险的保险公司业务员都是未知或一知半解的。下面我将向大家详细批露本人亲自购买的中国人寿的某分红险种蕴藏着的重大“玄机”。  经济和生活条件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家长会在孩子出生之后考虑为孩子投资储备一笔未来的教育资金或者是作为未来生活的保障金,这种投资储备势必定要从“投资和保值”的双重方向考虑,这种投资既然是作为“储备”当然是要低风险有保障的,肯定不能像做股票、证券之类这样去投资。这样的想法当然是对的。那么如何能做到既能“投资”又能“保值”呢?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呢?  第一种情况,为孩子在银行里储备一笔现金?大家都知道,从理财观念来说,把钱存在银行里面是最无奈也是最无可选择的选择,因其利率可谓是少之又少。那么实际上是不是这样呢?看完我的叙说大家再来分辨分辨吧。  第二,既然不选择把钱存在银行里,那么作为家长的我们,肯定是希望给孩子储备的这一笔资金,至少是要比银行里面的定期存款利率高一点,即使高不到哪里去,也希望选择的储备方式至少是跟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回报不相上下的吧。好吧,在作以上的考虑之后,很多家长就会想到分红理财类的保险。  插入一点题外话,保险有很多种类,比如人身、疾病、意外等等的险种,在这里我们不谈此类险种,当然不是说人身保障之类的险种没有用,恰恰相反,在此也提醒保险意识较弱的朋友们一定要增加人身保险的意识。要首先考虑人身保障之类的险种之后,再来考虑投资类的险种。  言归正传,在前面说到要为孩子进行“投资储备”,那么在选择险种的时候,我们是纯粹从“投资和保值”的角度来考虑,直接就会想到分红险。现在所有的人寿保险公司都有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分红险。任君选择。  2011年8月,我的孩子未满一周岁之前,我中国人寿惠州惠东分公司为孩子购买了一份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据说是中国人寿卖的非常火热的一个险种。  我后来在中国人寿的网页上找到这个险种的介绍。网址如下:http://www./product/gerenbaoxian/licaibaoxian/fumanyisheng.html?link=fmys_pos=1O1O202。欲知详情的朋友可上去认真了解一下。如果有耐心看的朋友,接下来我会作详情披露。  我当时给孩子投保时交了一万元,选择分十年交清。那么十年交清就是十万元的保费。  我的保险合同上标明:保费:10000元,保险金额:17702.25元。  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条款如下:  一、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关爱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金。  三、福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福寿金。(福寿金的领取年龄为55周岁和60周岁,在投保时可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针对以上的各项“保险金”,下面以一个实例来说明。  假设张三的孩子未满一周岁的时候,他一样为他孩子投保了这份保险,假设保费和保险金额都一样。即年交一万元,分十年交清(交清时总共十万)。  假定张三的孩子在55岁开始领福寿金,那么张三的孩子可以拥有以下保障:  一、特别生存金  每年领100元(首次交纳的保险费一万元的1%),可以领54年,即到54岁。  二、关爱金  每年领1770.2元(基本保险金额17702.25元的10%),可以领54年,即到54岁。  注:以上两项“特别生存金”和“ 关爱金”相加,领54年的总金额如下——   (每年100元+1770.2元)X 54年 = 元 (54年,领回了投保用的十万元本金)  三、福寿金  55周岁至74周岁,每年领3540.4元(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领20年,3540.4元 X 20年 = 70808元  四、满期保险金  75周岁,领取17702.25元(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合同终止。  注:只要张三的孩子能生存到75周岁,以上四项款项是一定可以领到的,总额共是元。  五、身故保险金  1、张三的孩子如果在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的,则按照张三交了多少保费就领多少身故金,假如张三交完了10万元的保险费,孩子在17岁就挂掉了,就只可以领回10万元的身故金。  2、张三的孩子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到55周岁之前挂掉的,最高身故保险金为元。  这里说一下不好听的笑话,张三按期交清10万元的保费之后,张三的孩子在满18周岁之后,在55周岁之前,要因意外伤害身亡(还必须是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身亡),才能领到最高的身故保险金元。看来这个死法还要有讲究才行。  好了,接下来要说这个保险的“投资”方面的收入了,即红利。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此险种即使附带一项“身故保障”,也是依据投保人交了多少保险金,以此来限定身故的赔付,并没有任何高额的身故保障。而且这个险种是没有保险本金可以返还的,即使到合同终止,这10万投保本金实际上是没有返还的。这个险种既然不承担高额人身保障,又不返还本金。那么其红利相对而言是不是应该比较高,即使不高也应该有个“合理价值”,是不是?  大家猜猜,去年我投保一万元,一年之后的红利是多少?是40.24元。看到这里,是不是有网友感到惊诧?一万元一年的红利40元?试想一下,去年一万元在银行定期存款一年,今年可以拿到多少利息?  也许有朋友看到这里会骂人说,你这什么人,保险的价值能按这样来比较么?!是的,本来是不能。但是,接下来的分析,我就是要给大家揭露一下这个险种到底有多少“猫腻”。  说实在,如果保险公司的红利单上不是写着这个令人惊讶的数字,我也不会去注意更多的“芝麻小事”,正是因为这“40元”也实在太……  带着疑问,我简单了解了一下,中国人寿A股去年每股收益是0.65元,折合成去年的股票价值,那么一万元投资的收益大约是400元上下吧(注:这里只是写个大概,如果有专业的朋友可以根据中国人寿的年报披露认真计算一下)。可见中国人寿给的这个红利大概就是十分之一。  保险,大家都知道,你投进去就强制你必须遵守它的“条例规则”。这个“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按照条例,交了保费,你把钱投进去就不能像银行存款那般自由动用本金,甚至是连保险本金都不可以返还,又没有高额人身保障的险种。其红利还能达到如此“可观”之地步!真是 “奢侈”得让人叹服!  按以上张三投保的例子,我把银行的定期存款收益和这个“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收益作如下的对比分析:  上面说到,银行存款是我们最无可奈何的选择,那么现在假设张三像以上投保方式一样,每年给他的孩子在银行存入1万元,依次存十年,共10万元(选择定期存款,自动转存的方式)。那么,其结果会怎么样。下面我们来根据现阶段银行的浮动利率计算一下这个存款的收益情况:  1、第10年,本金加利息约为125000元。  2、第18年,本金加利息约为180000元。  3、第20年,本金加利息约为195000元。  4、第40年,本金加利息约为989元。  5、第60年,本金加利息约为6329元。  6、第75年,本金加利息约为9797元。  注:以上的计算数字如有朋友抱有疑问可以请教一下银行的朋友们计算一下是否如此。或是做财会工作、数学专业的朋友都可以计算出以上的大致数字。哪怕是用原始的计算方法都可以计出的。  下面(按照中国人寿出示的宣传单张标注的实际情况)来计算这份保险的价值:  1、第10年,生存金 + 假定红利 = 35666.3元(累利),注:此时保单现金价值为25353元。(“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在此时退保时能拿回的钱)。  2、第18年,生存金 + 假定红利 = 85270.1元(累利),注:此时保单现金价值为25353元。  3、第20年,生存金 + 假定红利 = 99613.2元(累利),注:此时保单现金价值为26239元。  4、第40年,生存金 + 假定红利 = 元(累利),注:此时保单现金价值为28459元。  5、第60年,生存金 + 假定红利 = 元(累利),注:此时保单现金价值为26192元。  6、第75年,生存金 + 假定红利 = 元(累利),注:此时保单现金价值为10000元。  注:以上按照中国人寿宣传单的“假定红利”计算出来的收益情况,可是说是此险种最多能达到的收益就是以上这个数字。后来我在投诉中,得到的中国人寿对宣传单张的“假定红利”作出如是解释:这是按照2007年的盈利情况来演示的。这说明了什么?也就是说这个“假定红利”就是忽悠投保人罢了,如果红利不披露你不会知道。事实上,拿到手的红利就是这个假定红利的四分之一。好了,现在大家可以按照以上数字,对比一下这个最高的“假定红利”与银行的定期存款收益。其差距有多少?!  接下来,我们再根据一万元每年40.24元的红利来计算一下这个10万元保险的“真实”分红收益:  1、第10年,生存金 + 红利 ≈ 25284元(累利)。  2、第18年,生存金 + 红利 ≈ 54748元(累利)。  3、第20年,生存金 + 红利 ≈ 63268元(累利)。  4、第40年,生存金 + 红利 ≈ 182662元(累利)。  5、第60年,生存金 + 红利 ≈ 406027元(累利)。  6、第75年,生存金 + 红利 ≈705721元(累利)。  从以上各组分析的最后一个数字,对比结果如下:  银行定期存款:75年后约为9797元。  该分红险“假定红利”: 75年后约为110万。  该分红险实际收益: 75年后约为70万。  看看吧,假定的投保人张三用10万元为他的孩子买下的这份保险,就算75年分文不取,也许75年后拿到手的就是70万,就算按照中国人寿出示的高估值的“假定红利”也就是110万。而无奈的银行定期存款可接近200万。  从以上对比分析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跟这个所谓的分红保险相比,存在银行里的10万元可以自由支配,随时动用,利润就更不用说了。不管选择怎么样的存款方式,不管利率高低,除了利息,这10万元本金一分不会少。但是投了这个保险呢?就算75年后也没说还你10万元本金。  第二、这个保险比银行多出的一项保障:身故保障。这个保障不用说了,前面已经说了,大家回前面去看一下这个保险条例。这里再说拿张三的孩子说一个不吉利的笑话,假设张三的孩子在17岁挂掉了,除了生存金和那丁点红利,保险身故金就是拿回那10万的保费。但是存在银行照样还是有10万本金和利息(共约17~18万)。如果一定要神经缺德地比较这个保险比银行收益高,那么张三的孩子要在满了18岁到30岁之间,要因意外挂掉,这个时候有可能会比银行存款“值钱”。但是,这个“死法”和“死期”还要符合前面列出的“保险条例”所说的情况。这个机率有多大?谁愿意生个孩子让他十几二十岁就见了阎王了?见了阎王还在意那多出的几万元?另外,再换个角度说,人身保障方面,我们可以另外拿钱选择其它低保费高保额的人身保障品种不是?难道花10万元来买这丁点保障?  第三,结合以上情况,张三购买这个“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投进去10万元,然后中国人寿所支付的,就是给付75年的红利(这75年的红利比银行的存款利率不知要低到什么程度),然后合同终止。说句不好听的,就是中国人寿拿着这10万存进银行里面,然后按照最高的“假定红利”给予支付,一样赚钱。哪怕是给付750年、7500年甚至永远支付,反正比银行利率低,永远赚钱!  换句话说,如果能活得好,就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拿75年比银行还低的利息,就OK了,合同终止。这10万元由始至终你没有任何支配权(除非死了),相当于把10万借给中国人寿75年,它给你75年这种超低利息,完了,本金归它,你就Get over去吧。  以上是从未满一周岁开始投保而作出的分析,如果是其它年龄段开始投保的,其结果也许更“惨不忍睹”,大家可以上网去看看。  接下来可能有网友要骂我了,说既然你算计得那么清楚,当初何必要投这份保险。这正是要说明的问题,本人不是个计较之人,当初投这份保险也没有这么清楚地分析过。虽然对保险也多少有点了解,但也没按照宣传单的“假定红利”去期望这么高。如果不是今年8月份收到的红利通知单,看到那个低的离谱的数字,本人也不会从这么多的角度去琢磨。也正是琢磨多了,我才要在此呼吁广大的投保朋友们一定要擦亮你们的眼睛,不要去上这种险种的当。  这里要澄清一点,当初帮我经办这份保险的业务经理服务态度还是挺好的,所以后续出现的这些情况不是其能知情的,这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内部深层运作,不是一个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预知的情况。后来出现的情况也是我本人分析之后其才获悉。所以我在致电95519之时,已经说明本人所投诉的不是保险销售人员的服务问题,而且该公司的险种设计陷阱和售后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接下来还有一些实际情况和因小见大的“内幕”问题要和众多网友和众多投保人详细披露一下:  我在今年8月份收到并查阅了今年的红利通知单后,带着无比的“惊讶”,我几次致电中国人寿咨询电话95519,对这个险种提出质疑和投诉,也提出不再续交今年的保费,但后来还是因为我的银行账上有资金而被扣了今年的一万元保费。幸好后来查账得知。一开始,中国人寿不同意退回这一万元保费,只同意我以退保处理。后来几经交涉,包括与95519专家坐席交涉之后,对方才同意退回今年的保费后,再让我办理退保。  我于9月10日前去中国人寿营业厅办理退保手续,于9月14日前收到第一笔退保金额(3815.8元)。  9月23日,我咨询95519我的退保是否办理完毕,其告知还有一笔红利40.24元没有到账。  因国庆前又收到一封“红利通知书”的电子邮件,国庆后我才查阅。于是,10月10日,我咨询95519为什么退保了还收到这邮件,是否退保手续没有办完?得到的回复是邮件不必理会,剩下的几十元红利会返还到账上。  虽然是几十元,我就纳闷,都一个月了,需要那么长的处理时间吗?而我心里更有疑问的是,其他的保险用户是否也有类似这样的情况发生?当然我不可能知道有哪些人。是否这几十元中国人寿就不给了?是否他们都是这样对待退保客户的呢?如果真是这样,那说明什么问题?  很快我又忘了这件事,又一个月后,到了11月份了,离我办理退保已经有两个月时间了,因我这个账户有某些项目上的资金来往,所以我每月必须查询一下账上资金的流动记录,于是我无意中又想起这件事关于退保的这档子事,仔细查询一下,果然没有那个所谓的40元红利的进账记录。  说实在的,投保一年,意识到这个保险陷阱,宁愿吃亏,一万元投保退了三千来块。相比之下,这40元钱算得了什么?一般家庭可能连一餐菜钱都不够。可是处在更多的投保人角度去看,这个问题却是因小见大,是否还有更多的投保户有这种情况?这不是没有可能的,一般情况下谁会留意这种小问题。如果有更多的人有这种情况发生而他们是不知情的呢?那这个问题可就严重了。  带着以上的疑问,我骨子里的那份爱钻牛角尖的不安份的正义感就越发扩张开来。  11月8日,我咨询中国人寿95519,办理一个退保到所有流程处理完毕最长需要多长时间,答复最长5个工作日内完成。可笑的是这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的用了两个月也没完成,原因何在?后来我知道我的保险合同于9月13日终止,也就是说终止了两个月也没有“处理”完毕。  11月15日中午,再次致电中国人寿95519,我直接指出对于他们公司如此黑暗恶劣的操作手段,我会反映到有关部门并通过媒体的方式进行曝光,以捍卫更多投保人的正当权益和引起广大保险用户的警醒。然后,当天下午,他们马上回电(回电号码)告知我那笔几十元的红利已经打进我的账户;并向我道歉说是由于他们工作的什么什么的原因,所以又怎么怎么样……  呜呼,面对这样的处理方式,真是让人汗颜!  全中国有多少个像这样被忽悠的投保户呢?有多少个已经被忽悠了的?有多少正在被列入忽悠的对象呢?还有多少个被正在忽悠的呢?  但愿有更多的朋友看到我的帖子而幸免于掉进这个“被忽悠”的巨大“陷阱”!在此也呼吁更多的朋友能互相转达,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在选择购买类似这样的分红保险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如有其他正在蒙受其害而进退不得的朋友,建议通过收集相关的证据,或者联合他人一起收集相关信息,并通过相关正当途径和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顾念更多人的正当权益,本来一早就想发这个帖子,但因最近很忙,所以拖了一段时间,然后昨天(12月11日)中午忽然看见我的手机上有一未接来电,号码是中国人寿(020-95519),不知是啥事。但让我想起了这个保险的种种,所以现匆忙整理以上材料。但愿还来得及给众多朋友们作一个借鉴!  由于本人文学水平有限,以上的累赘长篇在阅读过程中如给大家的眼球带来疲惫和受罪感,还请诸位海涵见谅!  如有相关维权记者对本人反映的以上情况欲作进一步的了解,或希望本人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和资料(如纸质材料或扫描件等),均可与我本人联系,QQ号:。  如有热心网友针对以上问题有其它疑问或需要的也可加Q,添加请注明在哪个网上看到的帖子。我比较少在线,不过只要在线看到一定会尽快回复。 附:“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宣传单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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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_product-vm-ins-product3保险概念/人寿保险
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由保险人根据规定给付的一种保险。人寿保险一词在使用时有和之分。广义的人寿保险就是人身保险,狭义的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但不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仅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龄时给付。狭义的人寿保险有三种基本形式:、和。
发展/人寿保险
截至2012年末,我国人口总数为135404万人,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13%,比2000年上升2.93个百分点。而按照联合国统计标准,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的10%,为“老龄化社会”;超过14%为“老龄社会”。据此,前瞻网分析认为,在未来一到两年,我国将正式迈入“老龄社会”。中国年龄结构特点也使得我国在未来10年进入老龄化阶段后,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可能会快于日本韩国,这也对我国未来长期经济增长带来挑战。
据《中国人寿保险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分析认为,老龄社会的到来,与老年人相关的消费需求也将呈现跳跃式增长。由于老年群体是保险业的重要市场,所以我国当前老龄化将直接影响着保险业的未来发展定位,且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市场尚未进入成熟阶段,养老保障体系的“低水平广覆盖”的特征依然存在较大的问题,而随着老龄社会的逐渐到来,使得养老保险市场呈现出巨大需求,这也就迫切需要商业保险参与到社会保障中,通过商保社保的结合机制,分流社保养老压力,建立起全社会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由此可见,未来我国寿险行业市场空间较大。
市场分析/人寿保险
列强人寿保险2002年,按寿险保费衡量,中国最大的三家寿险公司占有91%的市场份额。2003年,继续占有50%以上的份额。已成为第二大寿险公司,占有24%的份额,其后是中国(占11%)和(占3.5%)。这四家公司加起来则基本控制了中国寿险业的绝大部分市场。
这些领先的老牌公司,以及几家小型的国内战略各不相同。对其特征有如下体会:中国人寿注重夺回失去的市场份额,方法是低价位和积极营销。该公司还充分发挥与大型国有企业的关系,并已为首次公开招股进行重组。平安保险具有很强的管理风格,许多高级管理人员都有海外经历。平安一向以产品创新、高销售率、以及明确的重心著称。也有众多机会利用其财险方面的商业关系进行团体寿险的交叉销售。中国太平洋保险在为上市做准备,注重夺回失去的市场份额。该公司似乎正在采用非常激进的定价和营销方案。也有众多机会利用其财险方面的商业关系进行团体寿险的交叉销售。新华人寿的业务增长一直是来自保险。该公司目前重点是区域扩张,加速开办新的分支机构并雇用众多销售代理。和太平洋保险一样,它也被视为在定价和营销方面比较激进。泰康人寿的业务组合很平衡。现仍处于区域模式,并以对的严格(以及从竞争对手那里吸引“明星”雇员)著称。太平人寿是市场中的新人,于2002年1月刚刚开业。该公司主要依靠银行保险,但也在迅速发展团体寿险业务。2003年,太平人寿与签署了合作协议,向在上海的跨国公司销售保险。外资寿险截至2003年7月,共有120多家外资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这些代表处有点像“外交使馆”,外资企业都希望,有朝一日如果政府允许,代表处能够拿到全面营业许可而变成业务实体。许多其他机构与本地保险公司建立合资企业,或对本地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每周都有新的外资公司表示意向。 对于那些与本地伙伴组建合资企业的公司,其战略通常是注重最有吸引力的客户和市场,采取有控制的方式谋求业务增长。这一点十分明显,只要看一下有多少企业活跃在沿海城市和主要经济中心就明白了。他们的重点一直是建立一支强有力的销售团队和基础设施,希望有朝一日能将这支队伍用到中国的大战场上。比如(AIA),它已经是上海第四大保险公司,2002年中期市场份额达到了8%.友邦保险还在整个中国市场获得了1.1%的。目前,中国的保险产业已经吸引了150亿人民币的外国资本:大约50亿元的直接、合资公司投资,和大约100亿元的本地保险公司股份。具体案例包括,汇丰银行买入平安保险股份以及富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FORTIS)购入太平人寿股份。国外资本对该产业的注入有望持续稳定增长。非本地保险公司目前只占中国寿险市场的不足2%.但他们仍然很成功地在各大城市站稳了脚跟。截至2003年5月,外资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的寿险市场分别占到10.1%和4.8%。大部分外资公司选择通过五五开的合资公司来占有一席之地,也有少数机构对领先的本地保险公司投资买股份。也有一些外资公司已经退出了中国市场。过去5年内,有40多家外资保险公司关闭了在华代表处,原因有出于对利润率的欠佳预测、或是内部困难。这些撤出大部分是中国始终对保险行业进行严格控制引发的。市场是在放开,但是速度很慢。自从中国加入以来,对外资的大门是很谨慎地打开的,一个区域接一个区域,一种产品接一种产品,所有的股份投资都有上限。个人险收缩&在中国,以前寿险保单是通过保险分支机构销售的。自九十年代初开始,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代理转为最主要的分销渠道。1992年,友邦保险成为最先引入代理分销的公司,其后平安保险将代理分销发展成中国的规模。 个人寿险、团体寿险和银行保险各险种有着不同类型的市场。而目前,随着银行保险和团险的扩张,个人寿险开始不断收缩,但仍是目前主体保单类型。个人寿险主要是通过代理销售,现仍处于市场主导地位。2002年,个人险占全部寿险保费的80%(虽然2002年年底下降到60%)。最近,个人险的业务环境变得日益艰巨,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在主要的大城市,情况更是如此。再有,一直以来代理的问题也不少:比如对客户服务差、销售时信息误导、整体诚信度较低等。银行保险的快速发展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出现(例如管理基金)也对个人寿险业务形成了冲击。由于对代理普遍缺乏信任,客户很可能选择通过银行购买保险,或干脆选择另外一种投资类型。团体寿险被视为一个关键的市场,有望在养老改革和整体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快速挺进。效益好的大型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都是这一产品的最先采用者。团险在中国主要是通过很强的商务关系销售的。因此,许多国内保险公司都面临提高销售和营销能力的挑战,以使他们的销售团队上升到能够向大公司销售的水平。不幸的是,团险产业中的不良操作甚为普遍和猖獗,比如劝诱型销售和其他“灰色”活动。曾有报道披露,一些代理用多张个人险保单来写团险保单。除此之外,直到2003年末,仅向6个国内保险公司发了经营团险的。由于产品和服务的数量有限、差异不大,目前这一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银行保险模式是平安保险于2000年8月首次引入中国市场的。 平安的这一举动代表了与过去的割裂,当时的法规规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只许达成独家协议,比如太平保险与工商银行、平安保险与中国银行。由于一些法规的松动,银行保险的发展在银行伙伴关系多元化的促进下突飞猛进。
几乎每家银行都有多个保险合作伙伴,反之亦然。这种伙伴关系通常是建立在企业一级层面,但是具体的落实――比如要推动哪家保险公司的哪些产品,则一般是各分行负责。因此,分行经理们支配着较大的权力,而寿险公司也分派其银行保险的代表团队在每个地域促进产品销售。一些行业观察家预测,鉴于代理佣金成本的攀升和保险产品的商品化,到2010年,银行将分销新增寿险保费的30%.寿险产品的选择范围在中国是有限的。一般可以分成两大类:纯保障型产品:这些都是短期保单,时限平均1年,覆盖医疗和意外伤害等。2002年,纯保障型产品占寿险保费总额约10%。保障兼储蓄型产品:保障兼型产品合同期更长,从5年至20年不等。它包含三种次级产品:传统年金型、增值红利型和单位连接型。还有一小部分保单是增值型和单位连接型的混合产品。今天,每卖出的五份保单中有四份是属于保障兼储蓄这一类的,后者的70%又属于增值红利型。在市场产品组合有限的同时, 消费者普遍发现各家保险公司之间几乎没有差别。一份特征类似的增值红利型保险可以从中国人寿、平安、新华人寿、友邦保险或其他任何公司那里买到。消费者可以找平安、找太平洋保险或新华人寿买到一份基本上一模一样的单位连接险。如果哪家公司有任何产品创新,该产品会迅速在竞争对手中得到广泛复制。在更成熟的市场,寿险公司在退休金规划方面的作用正在减小,因为其他投资工具占有了家庭资产的更多份额。这在美国更是如此。认为,如果各产品之间存在足够的差异将防止消费者转而购买其他投资工具,这对在华经营的所有保险公司都是一个重要的成功因素。
在华保险公司被禁止提供真正意义的。这种寿险的保单持有人在保单到期而被保险人仍健在时不仅得不到任何回报,还会失去所有已付清的本金。中国的每一份寿险保单都可以在到期日按票面价值全额给付,或在保险期限内。投资渠道受限保险公司大量依赖投资收入作为收益来源,从而支付红利和索赔。然而在中国,各家保险公司一直面临着两个关键难题:缺乏运行良好的资本市场、在低回报环境中的投资机会有限中国把寿险公司的投资限制在低回报的“安全”工具范围,比如银行存款和短期债券。但是保险公司一般手握大量待投资现金,可以与银行议价得到比其他企业和个人更高的储蓄利率。因此许多消费者干脆将银行的定期存款转为寿险保单,目的是当保险公司将保费存入银行或购买短期债券时,他们能够获得更高的回报率。然而鉴于中国所处的受控制的投资环境,这些投资工具(资产)的期限比公司销售的保单(负债)的期限要短得多,从而造成资产-负债的期限显著不匹配。中国的股票市场―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证券基金在上交易保费的15%―有史以来一直是难于投资。股市给人的印象是剧烈的波动性、极高的股票定值,不确定的调研、一些公司做欺诈报告、以及据说的股票。中国的保险公司处于俗语所说的“进退维谷”。不仅投资渠道受限制,而且能用的渠道还不好用。保险公司的平均投资回报从2001年的4.3%下滑到2002年的3.14%.那么,保险公司应如何生成充足的投资回报呢?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项目可能会带来帮助,该项目于2001年10月上报政府。如果获准实行,该项目将允许保险公司进行,购买高产出的投资工具。政府已经公布了方案和意向,但是实施的时间表仍未确定。利润压力严重人寿保险中国的寿险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利润压力,原因主要是以下几方面:客户获取成本昂贵。在中国,销售费用非常高,支付给代理的佣金(对于期缴保单)最高可达65%.在第一年,期缴保费的佣金一般为30%.而在成熟市场比如德国,期缴保费的佣金则约为10%.与之相比,中国保险代理人的报酬十分优厚(可能是过于优厚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减少代理数量,提高销售效率。业务增长迅速。许多保险公司在最近的几年内迅速地戏剧性地扩张,开设分公司,雇佣代理人,营业额增长达到平均每年40%的水平。这种“地盘争夺”肯定需要某种形式的资金支持,或是通过初始的流动资金,或是来自利润积累。代理管理。一些领先的中国保险公司拥有着数十万的队伍,需要大量的资源来管理和培训(而不幸的是,许多代理人并没什么业绩)。历史遗留的保证利率问题。90年代中后期,保险公司为了与银行竞争,在签保单时保证了较高的回报率。而利率的下跌使保险公司不得不继续填补这些保单带来的严重的损失。关注四项改革和其他国家一样,中国的监管机构也在整个产业的塑造中发挥着意义重大的作用。虽然整体的监管环境已经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但是中国要想成为发达的全球寿险市场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许多保险公司正在等待着以下几个领域的改革:市场准入。跨国保险公司正在寻求中国其他城市的市场准入,并在热切盼望着新的产品和新的地域市场的开放。许多重点城市已于2003年年底开放,但是还有一些重要问题没有解决,比如:外资保险公司仍仅限于合资形式和小规模持股投资国内保险公司的形式;2004年年底前,不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团险,医疗及养老金市场;中国保监会可能会允许非寿险公司进入寿险领域,从而导致竞争的加剧。代理的专业程度。对于许多代理的做法非常不满意。保监会主席最近强调了打击非法行为、改善市场整体环境的工作思路。许多工作需要保险公司自己来做,但监管意图可以通过加强代理认证程序和通过国际保险培训机构(如LIMRA和LOMA)促进代理人培训来实现。投资限制。允许寿险公司拓宽他们的投资选择,可以使其更好地管理其资产与负债的匹配、提高收益、改善营利能力和财务稳定性,并增加收入来抵消由90年代末遗留下来的负利差问题。偿付能力及资本金。鉴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负利差产品、迅速的扩张、以及低投资回报率,许多中国寿险公司需要更注重他们的财务管理。一些公司正趋于资本紧张,偿付保证金远低于国际水平。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监控准备金变化和确保偿付能力上,尤其是在保险公司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企业增长的时候。
基本分类/人寿保险
定期人寿保险
定期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期间发生死亡,身故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死亡,保险人无须支付保险金也不返还保险费,简称“定期寿险”该保险大都是对被保险人在短期内从事较危险的工作提供保障。终身人寿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简称“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止。由于人的死亡是必然的,因而终身保险的保险金最终必然要支付给被保险人。由于终身保险保险期长,故其费率高于定期保险,并有储蓄的功能。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生存到保单规定的保险期满时才能够领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则不能主张收回保险金,亦不能收回已交保险费。生死两全保险
定期人寿保险与生存保险两类保险的结合。生死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里假设身故,身故受益人则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继续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期满,则投保人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满金的人寿保险。这类保险是市场上最常见的商业人寿保险。养老保
养老保险是由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结合而成,是生死两全保险的特殊形式。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均可领取保险金,即可以为家属排除因被保险人死亡带来的经济压力,又可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结束时获得一笔资金以养老。
人寿保险还应该包括健康险,健康险承保的主要内容有两大类:
其一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二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其他损失。
其中,疾病保险中最重要的是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 重疾险一般采用提前给付方式进行理赔,即被保人一经确诊罹患保险合同中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立即给予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不存在实报实销情况。
根据保费是否返还来划分,可分为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和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巨灾保障
持续不断的巨灾成为了人身安全的一大隐患,灾难保障也成为了人寿保险新的关注焦点。市场上很多寿险产品都将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巨灾涵盖在保障范围之内,专门的“巨灾险”寿险产品比较罕见,而较常见的是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即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重大损失,给予双重保障。
以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产品为例,该公司所有保险产品都承保因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例如身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等相关风险。并特别推出了3款针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附加险,为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雷击和暴雪等9种常发的自然灾害提供额外的意外伤害保障。不过,类似暴乱及核爆炸(核辐射)等情况,不同于自然灾害,一般不在寿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个别设置有地震免责条款的险种,比如健康险,也可以通过购买附加地震险的方式,增加地震保障责任。
面对巨灾风险,首先我们需要做的应该是风险排查,整理一下保单,充分了解自己已经拥有的保障,尤其是了解地震,海啸,泥石流,暴雪等巨灾风险是否已经被涵盖,是否存在缺口。应针对保障缺口进行补充,让自己的保障更为全面和充足。
在针对性购买保险产品时,投保人一定要了解清楚产品的保险利益和责任免除,了解清楚了这两项内容,才能使购买的保险产品成为实实在在的保障。
人寿保险可以被划分成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和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
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偏重于保障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又可以分为定期死亡寿险、终身死亡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保单定期死亡寿险
定期死亡寿险提供特定期间死亡保障。保险期间经常为1年、5年、10年、20年或者保障被保险人到指定年龄时止。该保险不积累现金价值,所以定期死亡寿险一般被认为无任何投资功能的“纯净”的保险。
购买定期死亡寿险要考虑三个关键的因素:保险金额、保险费和期间的长短。保险市场上出售的定期死亡保险有许多种,均是这些三个参量的许多不同的组合。定期死亡寿险价格一般低廉,适合收入较低或者短期内承担一项危险工作的人士购买。终身死亡寿险
终身死亡寿险提供被保险人终身的死亡保障,保险期间一般到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时止。无论被保险人在100周岁前何时死亡,受益人将获得一笔保险金给付。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岁时,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一笔保险金。由于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要支付保险金,所以终身死亡寿险有储蓄性质,其价格在保险中是较高的。该保险有现金价值,有些保险公司的有些险种提供保险单贷款服务。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也称“生死合险”或“储蓄保险”,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还是被保险人到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公司均给付保险金。该保险是人寿保险中价格最贵的。
两全保险可以提供老年退休基金,可以为遗属提供生活费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投资工具、半强迫性储蓄工具,或者可以作为个人借贷中的抵押品。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在约定的期间或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一定周期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年金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年金领取者的收入。纯粹的年金保险一般不保障被保险人的死亡风险,仅为被保险人因长寿所致收入损失提供保障。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
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产品侧重于投资理财,被保险人也可获取传统寿险所具有的功能。该类型保险可分为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在获取保险保障之外,可以获取保险公司的分红,即与保险公司共享经营成果。该保险是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变动的主力险种。
分红保险的红利主要来源于“三差”:利差、死差和费差。利差是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和预定投资收益率的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死差是预定死亡率和实际死亡率的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费差是保险公司预定费用率和实际费用率的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一般来说,在规范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之间死差和费差差异不大,红利主要来源于利差收益。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在获取保险保障之外,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费在保险公司扣除死亡风险保险费后,剩余部分直接划转客户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根据客户事先选择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渠道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直接影响客户的养老金数额。万能人寿保险
万能人寿保险具有弹性,成本透明,可投资的特征。保险期间,保险费可随着保单持有人的需求和经济状况变化,投保人甚至可以暂时缓交、停交保险费,从而改变保险金额。万能人寿保险将保险单现金价值与投资收益相联系,保险公司按照当期给付的数额、当期的费用、当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等变量确定投资收益的分配,并且向所有保单持有人书面报告。
主要品种/人寿保险
定期寿险人寿保险定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并且不退回保险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0年、30等。产品特点低廉的保费投入,高额的身价保障定期保障,灵活满足各种不同保障需求的客户人群保障利益被保险人一年内因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本定期寿险合同终止: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投保人累计所交的本合同保险费(无息)。被保险人因遭受身故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产品特征投保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保险期间:10/20/30年缴费期间:趸缴/同期间(分别为10/20/30年)注意事项&1、看保险条款:人们在买保险之前想要准确地了解保险的内容,就要看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同消费者签署的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它规定着一份保险所包含的权利与义务。
&2、看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除交费等项目外,保险条款的关键内容是保险责任。一般来说,除保险责任外,保险条款的其他各项内容基本相同,各种保险的区分主要在保险责任。当然,有时也需要看除外责任,看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和给付的责任;有时则还需要看一看某些保险产品自己所特有的规定和注释。
&3、看保险产品简介:许多人往往看不懂保险条款,所以要看文字材料的最通俗办法是看保险产品的简介。由于保险产品简介有时可能含有包装美化产品的不准确表述,所以看懂保险简介以后,最好还是将其与保险条款对照理解。
&4、了解交钱和领钱:人们所要了解的保险核心内容是交钱和领钱。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交多少钱,日后领取多少钱;二是交钱的时间与方式,日后领钱的时间与方式,比如多长时间,一次性还是分期等等;三是领取的条件,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领钱,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领钱等等。
&5、将了解的内容落实到文字: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自己看明白文字材料,所以想了解保险,最直接的办法是听懂推销员介绍保险。此时的关键点只有一个:将了解到的情况逐项落实到文字记录下来,并逐项在保险条款中找到相对应的部分加以确认。
&6、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自签名:投保单上有许多内容要填写,甚至包括一些隐私的。无论什么内容,填写时都一定要如实填写,并最后亲自签名。否则,日后保险公司就可能会以此为依据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7、列表比较:如果对于在了解保险的大量信息感到不知所从,不妨将每一个可能的方案的功能和优缺点编列成表,然后比较。列表很简单,可先就能想到的每一方案的功能列出若干条,将优点列出若干条,再将缺点列出若干条。
&8、找最信赖的人买保险: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很多人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就分清各种选择方案的好坏,所以,最便捷的方法是找最信赖的人买保险。
购买理由/人寿保险
1.老年生活的可靠保障 人到老年,没有了正常收入,但仍需支出。如果没有足够的老年费用,就得在年老时继续劳碌下去,凭劳力赚一分用一分。然而,人一生之中最难赚的钱就是风烛残年苦命钱。如果这样度过余生的话,真可谓悲惨至极。更何况到老年,即使愿付出劳动,也往往力不从心或无人接受。所以,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养老费用提前打算,在年轻时购买人寿保险,为年老时的生活提供保障。
2.病残时的有力保障意想不到的病残会侵吞劳动力,减少或剥夺收入,然而并不减少支出。购买人寿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病残时提供经济保障。现代医学水平的发展,使许多原来是绝症的疾病可以得到治愈。比如,尿毒症可以通过透析得以维持,通过更换肾脏彻底治愈;血癌可以通过注入新的骨髓得到治愈。但这些疾病的治疗,需要昂贵的医疗费用,病人只要有足够的医疗费用就可以保全生命。但很多病人和家属即使倾家荡产、债台高筑也无法凑齐足够的钱,最后不得不放弃治疗。因为没有足够的医疗费而不得不放弃生命,是一个人的真正悲剧。人寿保险,可以帮助人们避免这样的。3.储蓄美德的养成储蓄既是一种预备手段,又是一种积累手段。作为预备手段,其作用是未雨绸缪。作为积累手段,它是为了实现未来某一耗资较大的消费而有目的地存钱。两者都是现代人实际的需要,所以适当地储蓄是种美德,它是为将来美满生活所做的事前准备。但是有一部分人总是难以主动地、自觉地储蓄,而人寿保险可以说是种半强迫的储蓄方式,促使人们养成储蓄的美德。4.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自由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安全需要是基础的需要。很多人为了所谓的“安全”,从而不敢把握更好的、充满挑战的发展机会。然而,人寿保险使人们生活有了保证,可使大家获得更多安全感,充分把握每一个可以发展自己才能的机会。5.尽保护家庭的责任作为成员的一分子,特别是一家之主,有着保护家人的责任。在有生之年,他绝不想让家人处于居无定所、生活无保障的困境中。事实上,他不容许任何的不幸侵入他的家庭半步。这在他身强力壮、有赚钱能力的时候,或许办得到。但是,一旦最严重的不幸降临到他的身上,哪怕他有三头六臂,也避免不了悲剧的发生。身为爱护家庭的一家之主,绝不应该只顾目前安逸,不关心将来。他应该经常想想,如果有一天遇到不测时,家人会遭到什么样的不幸。在那个时候,他能为家庭所做的事情,就是年轻时给家庭成员投保,帮助家庭渡过难关。而人寿保险,的确可以帮助人们做到这一点。
常见的标准条款/人寿保险
宽限期条款
人寿保险大部分为长期合同,交费期间有的长达几十年。交费期间常出现一些无法按时交费的情形,比如出差、遗忘、暂时性经济拮据等。为避免保险单轻易失效,保险人一般给投保人缴纳续期保费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如果突破宽限期仍未交费,有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保护的,进入垫交期,没有保护的,则进入失效期。&《》规定的宽限期为2个月。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
突破宽限期仍旧未缴纳保险费的,如果保险单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保险人将自动垫交保险费,除非投保人书面反对该条款。垫交保险费一直到累计贷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结束,此时保险单将进入失效期。&《》并未强制规定该条款,但许多保险公司提供该条款,此条款在许多国家都不是法定条款。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如因欠交保费而中止效力的,投保人可以在两年内申请补交保险费使保险单复效。但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失效并不受复效条款的保护。不丧失价值条款
该条款规定,即使保险单失效,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有权仍归投保人所有。年龄误报条款
鉴于年龄是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该条款规定,当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时,将根据真实年龄调整保险金额。若年龄误报超出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范围时,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年龄误报不属于不可抗辩条款。&《》无年龄错误处理,有些保险公司条款中关于年龄误报有零星规定。受益人条款
该条款亦规定,如果未指定受益人的,并且被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该保险金转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另行支配。自杀条款
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或者复效)后二年内自杀,无论精神是否正常,保险人都不给付保险金,而只支付所交保险费给受益人。&《》关于自杀规定为退还现金价值。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单生效(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后,保险人不得因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和不实说明等原因否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但是投保人欠交保险费的除外。国际通用的该条款一般侧重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但是《》侧重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其叙述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单贷款条款
人寿保险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一般规定在保险单经过两年后,可将保单抵押给保险人申请贷款。实际操作中,一般贷款额度不超出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当贷款本利和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人通知的日期归还款项,否则保单失效。领取保险金时如果款项未还清,则保险金将扣除该款项后支付。保单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时间短、额度小、笔数多,一般贷款净收益低于保险人投资收益,所以该条款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的优惠行为。&《》并没有规定此条款,有些保险公司的一些条款规定了此款。保单转让条款
保险单有现金价值,可作为金融资产,在一定条件下转让(不侵犯受益人的既得权利等情形)。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同时转让一些未履行的义务;另一种是将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者贷款的抵押品。保险单转让时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则转让不成立。&《》并没有规定此条款,也未出现规定了此款的条款。红利及保险金任选条款
分红保险的红利有多种处置方式,可以选择。它们是:领取现金、累积生息、抵交续期保费、自动增加保额、自动购买定期死亡寿险、并入准备金以提前满期等。&保险金任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所列方式:收入利息(领款人死亡后,受益人领回本金)、定期收入()、定额收入(年金)、终身收入(年金)。
投保流程/人寿保险
1、投保人资格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投保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必要时能够提供有关保险利益关系证明)。
具备缴费能力,愿意承担支付保费义务
2、被保险人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被人
具有保险公司所在地户口或永久居留权
非当地户口,但在当地工作,有稳定收入和固定居所,必要时能提供证明者。有关证明指身份证、户籍证明、当地暂住证、劳动用工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港、澳、台同胞必须在当地有投资,并经常往返或居住在当地。
为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必须为父/母(合法监护人)或者经父/ 母(合法监护人)书面同意,且累计风险保额不得超过有关规定。残疾人投保规定
有固定职业和收入。
需要提供残疾证明。
条款中约定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将不适用于残疾被保险人的已部位。
通常要求体检。
最高给付保险金额一般限制为10万元。
附加险视其残疾部位和程度将由核保作相应限制。
已高残人士谢绝承保。谢绝承保规定列示
1、凡从事下列职业者,公司谢绝承保
现役军人特种兵种。
爆破工人、火药爆竹制造工人、三酸制造工人。
乡镇及私营煤矿井下矿工。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谢绝
恶性肿瘤患者。
弱智、痴呆、精神病患者。
外国籍人。
假释犯人。
妇女在怀孕6个月后至产后60天期间。延期体投保规则
凡经核保查定为延期体的投保申请件,被人必须在延期期满方可重新申请,且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并提供有关住院或门诊病历复印件。
体检件的确认
由接单人员确认
当此次投保使该被保险人的累计风险保额超过了该被保险人所处年龄的免体检保额限额,由接单人员确认被保险人,并签发正式体检通知书和体检表。体检项目按体检表要求执行。
当此次投保没有超过免体检保额,且没有既往投保记录告知,但经电脑累计,其累计风险保额超过了该被保险人所处年龄的免体检保额限额,由核保发出体检通知。
当此次投保虽未超过免体检保额,但健康告知有体检指症,经核保确认必须作为体检件者,由核保签发正式体检通知。
二次体检确认
经首次体检,仍存在判断上的困难,核保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二次体检,二次体检的确认,体检医院及项目由核保指定。
说明:体检结果应由公司专人到定点医院取回,不宜由业务员或客户送交公司。体检费的处理
公司认为需要体检的,体检费先由客户垫付。承保后根据公司规定可以报销的,由客户或委托业务员于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后持体检通知书、体检费收据和保险合同到公司,经核保人员核准体检费金额后(将保险合同号、核准金额录入电脑),打印《付款通知书》,由财务进行付费处理。但非公司规定所做的额外体检项目或申请复效时的体检费用不予报销。承保前变更要约
投保人在公司同意承保前要求变更投保要约的(不得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作撤单处理,退单退费,重新进单),根据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如变更投保险种、保险金额,须重填投保单,同时在新填投保单上注明原投保单号(客户忘记的,接单人员可协助查询)。
需加收保费的,业务员收差额,开新暂收费收据。暂收据上投保单号一栏,填新投保单号,暂收费金额一栏填客户以前累计缴费金额与本次缴费金额之和。业务员到财务办理时,同时交新开暂收据财务联、业务员联以及补收差额,并在新暂收费收据上注明原投保单号,说明情况。财务作充正处理,出具付费收据,并加盖转讫章,付费收据金额为以前客户累计缴费金额。业务员将付费收据客户联送交客户。办理完后到业务交新填投保单。
需退费的,业务员开新暂收费收据,暂一栏填客户实际已缴费金额。多余暂收费暂不退还,待出单后由客户选择退费或是转预缴保费。业务员到财务办理时交新开暂收据财务联、业务员联,并在新暂收费金额上注明原投保单号,说明情况。财务作充正处理,出具付费收据,并加盖转讫章,付费收据金额为以前客户累计缴费金额。[2]业务员将付费收据客户联送交客户。办理完后到业务交新填的投保单。
说明:变更险种、保险金额需补收保费时,缴费方式为现金的,业务员开一张暂收据。缴费方式为银行代收的,若银行要求缴费时以暂收据为依据,业务员开两张暂收据,一张金额为原暂收据上所开金额,一张金额为所收差额,客户据此到银行缴费。:变更险种、保险金额需补收保费时,缴费方式为现金的,业务员开一张暂收据。缴费方式为银行代收的,若银行要求缴费时以暂收据为依据,业务员开两张暂收据,一张金额为原暂收据上所开金额,一张金额为所收差额,客户据此到银行缴费。2、其他情况,投保人填写《保险要约内容补充更正申请书》,并签名确认,涉及被保险人权益的(受益人的指定)需要被保险人签名确认。
需加收保费的,业务员收差额,开新暂收费收据,暂收据投保单号一栏,填原投保单号,暂收费金额一栏填客户本次实际缴费金额。
需退费的,暂不退费,待出单后由客户选择退费或转预缴保费。
涉及收费的,业务员到财务缴费后到业务交《》。
撤单、退单处理办法
凡业务员交来的投保单不合要求者(投保单填写要求见本节“投保单的使用和填写”),将作退单处理。已交保费的,如投保人要求退还保费,接单人员打印《退费通知书》,由财务进行付费处理。
在公司同意承保前客户要求撤消投保要约的,投保人填写《保险要约内容补充更正申请书》,选择“撤单”项,接单员受理后,如有暂收费,出具《付款通知书》,由财务进行付费处理。退单后再次进单
业务员对于退回的投保单应进行完整的审核。
若涉及重新填写投保单,业务员应在新投保单上注明原投保单号。
接到退单后应即刻办理,否则一个月后作撤单处理。
暂收费的收取和退还
一般投保件业务员在指导投保人填写完投保单后,应根据其、性别、投保险种等条件计算出标准保费,并收取首期暂收费,同时开具等额暂收据。
对于大额(大额标准各省根据情况指定)、有疾病告知、被保险人年龄超过核保有关规定(参见各险核保规定)的,先交单,待核保通过后再缴费,业务员不得收费。
投保人所缴暂收费大于首期应收保费的,投保人可要求退回多于暂收费也可将其转为预收保费。投保人要求退还多余暂收费的,接单员打印《》,由财务进行付费处理。
十一、汇缴件的处理
对于汇缴件,须先填写《》,并由每个被保险人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
保险费可集体汇缴,但各保险合同缴费方式、缴费期限、缴费形式必须一致。
公司为每个被保险人均出具一份保险合同。
寿险公司选择/人寿保险
一、考虑保险公司的公司类型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在经营范围和组织形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而这些差异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二、考虑保险公司的险种价格投保人应该选择那些能为自己提供恰当保障的保险公司。需要指出的是,便宜的保险不一定是恰当的保险。这是因为,最低的价格既可能来自于财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合法索赔经常拖延甚至拒绝赔付的保险公司,还可能来自于保险责任范围较窄的保险公司。三、考虑所选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投保人需要考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投保人一般应该依据保险监管部门或权威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评定结果来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果评定等级越高,就表明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强。投保人还可以查看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分析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赔款、费用、利润等财务指标,从而了解其财务状况。四、考虑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时,要从两个方面了解其服务质量:一方面从其代理人获得的服务;另一方面是从公司本部获得的服务。保险公司在服务方面的任何一点不足,都可能影响投保人几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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