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户籍科受理中上级团委审批意见会审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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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安局户政处户口迁移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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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受理的户口
公安派出所(警察署)
户口迁入、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
计算机当场办理户口,市区公安派出所(警察署)上午8点半-下午10点半、郊区公安派出所(警察署)
上午8点半-下午5点半。
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范围的单位和个人
l.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户口迁移(详见:《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2.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父母亲或母亲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所生子女,在其子女出生后的一个月内,由父、母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和父母的《结婚证》向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警察署)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同时递交母亲户口所在地的《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3.本市非农业人口配换住房的户口迁移市区范围内居民分配房或交换房屋的,须由承租人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身份证照片、《户口迁移证》或《房屋产权证》、《租用房赁证》,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申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4.本市非农业人口购买商品房的户口迁移市区范围内,居民申请此类户口迁移,须由商品房购买者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照片、《户口迁移证》、《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向商品房所在派出所(警察署)申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5.持本市劳动、人事、民政、高校等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明的户口申报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办理落户手续,凭《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征明信》、《户口迁移征》、《报到证》到入户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落户手续。②外地生源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本市、外地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原则在一年见习期内申报办理常住户口手续。接受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将户口落入本单位集体户口内;接受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③本市中等专业学校的上海生源毕业生,应持报到证第一联到接收单位报到,由接收单位和主管局盖章后,凭第一联(包括复印件)和本人《户口迁移证》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警察署)直接办理入户手续。第一联复印件和《户口迁移证》交派出所(警察署)留存。④本市中等专业学校就读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上海就业并落户的,凭报到证第一联和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及本人《户口迁移证》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警察署)直接办理入户手续。《申报户口证明信》和《户口迁移证》交派出所(警察署)留存。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等专业学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分配来本市工作及入户的,党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和本人《户口迁移证》及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警察署)直接办理入户手续,上述材料均交派出所(警察署)留存。⑥外省市部属中等专业学校的上海生源毕业生回沪就业入户的,凡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凭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和《户口迁移证》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警察所)办理入户手续;凡在当年十二月底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凭学校派遣证到市人事局填写《证明信》。经同意后,凭市人事局出兵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和本人《户口迁移证》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入户手续。《申报户口证明信》和《户口迁移证》交派出所(警察署)留存。⑦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需要办理申报户口手续,由学校向主管局申请,附上名单(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名册)一式三份,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出具盖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培训业务专用章的《申报户口证明信》,毕业生凭《申报户口证明信》,《户口迁移证》,如需“农转非”的,还必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出具盖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培训业务专用章的《农转非通知单》到迁入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落户。6.经派出所(警察署)、分县局、市局审批同意的户口居民申报此类户口,须由本人或户主持《户口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居民身份证》和身份证照片向入户地的派出所(警察署)办理落户手续。经派出所(警察署)批准的分户、立户、并户手续的户口,凭派出所(警察署)的批准材料,办理落户手续。本市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由本人持身份证照片、《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恢复户口通知单》或市侨办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通知单》到定居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落户手续。上述人员如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范围的,应同时办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7.申报暂住户口公民申报暂住户口。须由本人或户主持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乡以上政府的有效合法证件,到暂住地派出所(警察署)申报暂住登记。凡申领《暂住证》的人员,须交近期(六个月内)大头一寸标准照片二张。劳改或劳教人员因保外就医、请假回家暂住的,须由本人持劳改、劳教场所的证明。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之内:,向居住地派出所(警察署)申报暂住登记。8.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申报暂住户口由本人或亲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到暂住地派出所(警察署)申报暂住登记,并填写《华侨、港澳台同胞暂住人口登记表》。9.户口的注销和恢复(1)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在入伍前由本人、户主或其亲属凭《应征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同时由派出所(警察署)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回沪申报户口登记凭《退伍军人申报户口证明信》或盖有“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专用章”的《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或《上海市复员干部、退伍军人、转业(退休)志愿兵、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申报户口证明信》,在一个月内向安置入户地的所属派出所(警察署)办理入户登记。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凭师(旅)司令部军务处出具的证明向原户口注销地所属派出所(警察署)办理入户登记,恢复其应征前的户口性质。(2)本市居民拟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应注销户口,由本人凭已办妥的前往国家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注销户口,同时由派出所(警察署)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出国、出境(不包括出国定居的)一年以内的(含一年的),不注销户口,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出国、出境登记。出国、出境一年以上未归的,应注销户口。出国、出境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常住户口的本市居民,凭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开具的《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向出国、出境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恢复户口登记。出国、出境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依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本市居民,其中定居年限未满一年的,由拟定居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发给《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定居年限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或来沪工作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受理,经审核批准,发给《华侨回国定居证》,凭此证向拟定居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换领《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上述人员凭《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向出国、出境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恢复户口登记。出国留学人员及其从国外随归的配偶、子女,经批准来沪定居的,凭盖有“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专用章”的《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护照(复印件)向安置入户地所属派出所(警察署)办理入户登记(其国外出生的子女,应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出国人员出国时如未注销国内常住户口的,还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留学人员来上海定居工作,其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经批准来沪定居的,凭盖有“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专用章”的《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向入户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入户登记。上述人员凭有关证明在一个月内办理入户登记。(3)本市居民被逮捕、收容劳动教养(包括少教,下同)、判处徒刑的,凭审批机关的通知书、被逮捕或被处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其亲属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由派出所(警察署)收缴其《居民身份证》。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由本人、户主或其家属凭释放单位或者劳动教养管理单位签发的《释放证明书》(副本)、《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正页)或其他释放证明向入户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入户登记。(4)本市居民在医疗机构发生死亡的,由户主或其家属、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其死后十五天内凭本市或死亡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户口注销,并由派出所(警察署)开具《居民死亡殡葬证》,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对正常死亡的本市居民,由户主或其亲属、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其死后十五天内凭死亡地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防保科(组)填写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居民户口簿》及死者《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由派出所(警察署)开具《居民死亡殡葬证》,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对非正常死亡的本市居民,由户主或其亲属、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其死后十五天内,凭死亡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居民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由派出所(警察署)开具《居民死亡殡葬证》,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对在外省(市)、国(境)外死亡的本市居民,由户主或其亲属、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其死后一个月内凭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缴其《居民身份证》。(5)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由户主或其亲属,凭人民法院判决书、《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由派出所(警察署)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并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内予以记载。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撤销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由本人、户主或其亲属在一个月内凭法院的撤销判决书向入户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户口恢复手续。本市居民失踪两年以上的,由户主、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报,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受理,民警调查核实,半年内未有音讯的,报公安分、县局批准后,由申报人凭《居民户口簿》办理失踪登记,户口登记项目维持原状,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内予以记载。当失踪人员重新出现的,应由本人或户主及时向派出所(警察署)报告,经调查证实并报公安分、县局审批同意后,由报告人在一个月内向入户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注销失踪登记手续。(6)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或被收容劳动教养、判处徒刑等原因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如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出具注销户口及该户迁往何址的《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并由新住址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7)上述人员恢复户口时,若原户口迁出地已被动拆迁的,应迁往动迁房所在地,没有享受动迁房安置的,则迁往原户主户内。(8)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的户主持死者《居民身份证》、本市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到暂住地派出所(警察署)报告。暂住地派出所(警察署)受理后,签发《殡葬证》,并及时通知死亡者常住地派出所常住地派出所根据暂住地派出所(警察署)的通知和死者家属的申报,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同时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9)逮捕、劳教、少教注销户口。被逮捕、(少)劳教人员,凭逮捕、劳教机关的通知书或家属的申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收缴逮捕、劳教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家属不愿注销的,可强制注销,并在户口内册上注明原因;10.户口动态项目的更改 &户口动态项目指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宗教信仰、服务处所和职业。  居民申请更改户口动态项目,须由申请人或户主持《户口薄》及申请人的学历证书、结婚证、工作证或工作单位等有关证明,出所(警察署)办理更改手续。11.其他正常的户口迁(移)出(详见:《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口管理,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第四条&公安机关和本市居民在进行户口登记、办理户口迁移及申请、签发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时,均应遵守本规定。  在本市范围内的水域以船舶为家的船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船民户口。&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和居住在本市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户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进入本市的外省市人员的户口管理按照本市关于外来流动人员、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警察署)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口管理工作。第六条&部队营区内居住有非现役军人的,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设有集体户口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按照以常住地登记为主的原则进行户口登记。本市居民有两个以上合法固定住处的,只能在其中一处进行常住户口登记,并且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如实填写。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进行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出生、收养的户口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其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母亲一方为非本市居民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其计划外生育(包括非婚生)的子女应当凭有关证明申报出生登记;(三)本市居民在外省市、国外、境外或者在旅行途中所生子女,目前无法取得卫生部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四)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办理。第九条&被征集服现役的本市居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入伍通知书》等有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户口,同时收缴本人《居民身份证》。&  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向安置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第十条&本市居民拟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由本人或者单位指定专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户口,同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出国、出境不满一年的,户口登记机关不予注销户口。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回沪定居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户口。第十一条&本市居民被逮捕或者收容劳动教养的,有关执行机关在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同时,应当通知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同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凭监狱或者劳动教养管理单位签发的有关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户口。第十二条&本市居民死亡的,在其死亡后十五天之内,由其户主、亲属、监护人或者邻居持本市医院、公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证件),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本市居民在外省市、国外、境外死亡的,在其死亡后一个月之内,由其户主、亲属、监护人持死亡地公安、司法、卫生防疫部门或者国外、境外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证明,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第十三条&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人民法院的有关证明注销其户口。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撤销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人民法院的有关证明及时为其恢复户口。  经公安部门查实已失踪两年以上的本市居民,由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其家属申请注销户口。对重新出现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其恢复户口。第十四条&本市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一)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有特殊情况的,凭有关证明,可以更改姓名。但是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和其他正在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二)户口登记年龄与实际不符的,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经调查属实的,可以更改年龄;(三)本人提出申请,并有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的,可以更改民族;(四)籍贯应当随父填写。因行政区划调整、父母离婚、再婚以及被收养的,由户主或者本人提出申请,凭有关证明,可以更改籍贯;(五)由家庭户户主或者集体户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可以更改户主;(六)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医疗机构等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可以更改性别;&(七)申请更改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的,由申请人或者户主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婚姻状况证明或者工作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等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更改手续。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应当经户口登记机关初审,报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第(七)项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由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后直接予以办理。第十五条&《居民户口簿》以户为单位发放。&  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单身独居的可单独立为一户。  家庭户户主由房屋所有人、租赁人或者其指定的户内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担任。  原户主死亡或者失踪的,新户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或者由该户内的成年人商议确定。  家庭户成员具备分居条件且无家庭矛盾的,经户主书面同意,由该户内的成年人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分户。  共同居住一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且无家庭矛盾的,由双方户主提出申请,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并户。第十六条&有居住条件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口。户主由该单位指定的专人担任。&第十七条&非农业户口的迁移理由正当,手续完备,并持有合法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准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农业户口在同一乡、镇内的迁移,由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跨乡镇的农业户口迁移,应当经户口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审核,报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第十八条&申请户口移(迁)出的,应当由移(迁)出人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移(迁)出手续;申请户口移(迁)入的,应当由移(迁)入人本人到移(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移(迁)入手续,并应当事先征得移(迁)入户户主的书面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除冻结地区)。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关于核定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收费标准的复函》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6)第19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6)第050号文规定:
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
《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沪公发[2000]32号、沪公发[号(规范性文件)
Copyright 2005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 受理电话: 邮政编码: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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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出生日期
变更更正性别
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
因结婚需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
因住房调整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因投靠直系亲属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所在地
因工作调动需将户口迁入现工作单位所在..
因离婚、本市房屋变卖、原房屋被屋主合..
日以后出生公民
属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日...
日以前出生未落户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
农民工落户
父母与子女互相投靠
收养弃婴入户
华侨、港、澳、台胞定居落户
干部工作调动
工人(职工)工作调动
录用国家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招录干部)
死亡人员注销户口
失踪人员注销户口
公民参军服兵役注销户口
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分户
事项名称:
服务部门:
各管辖区派出所
单位及个人&
办理时限:
收费金额:
首次办理免费,补(换)领收费
办理地点:
各管辖区派出所
咨询电话:
各管辖区派出所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
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通知》 《南宁市市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居住证受理说明和规范》(暂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居住证工本费收费问题的批复》(桂价费[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本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A、个人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宁市办理居住证所需提供材料为:
1、申办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住所证明;
3、本人年内彩照一张(照片标准参照二代身份证照片)。
(二)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均可作为身份证明材料。
(三)住所证明材料包括:
1、自有房产:
(1)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以上其中一项均可作为住所证明材料。
2、租住房屋:
(1)企事业行政单位(保卫部门等)出具的《在邕实际居住证明》。
(2)小区物业出具的《在邕实际居住证明》。
(3)租房合同及屋主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4)租房合同及屋主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以上其中一项均可作为住所证明材料。
B、集体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
(二)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办《居住证》人员名单及就业证明;
(五)填好的《南宁市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采用集体申领方式申领《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办理。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本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居住证: (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二)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就学时间不足6个月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事项名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分户
服务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收费金额: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南宁市户口分户实施办法》
(一)已婚人员或未婚但已达到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人员;
(二)与原户主分开生活且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生活来源不依赖于原户主;
(三) 具有合法独立住所。
合法独立住所是指在本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已办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新建商品住房)和租赁公共租赁房、单位宿舍及已实行产权分割的住房。
1、(一)分户申请人员、原户主填报《户口分户申请表》;
2、(二)分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三)具有合法独立住所的证明材料;
1.属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2.属租赁公共租赁房、居住单位宿舍的,提交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单位的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属已实行产权分割住房的,提交人民法院、房产管理部门、公证机关对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已进行分割的认定证明,若无法取得上述认定证明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对房产的分割协议和房屋所在的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居住情况的认定证明。
不予分户的情形:
(一)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分户申请。
(二)仍与原户主共同生活的分户申请。
(三)在独立成套住宅内共同生活的分户申请。
(四)居住在活动平房、租借私人房屋、非住宅房、违法建造的房屋的分户申请。
(五)空挂户口或落户在虚拟地址的分户申请。
(六)列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或者土地征收公告确定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分户申请。
事项名称:
服务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收费金额: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婚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小区(村委)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系统记载的姓名与实际用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养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属父母离婚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还需分别提供离婚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离婚证或判决书,提交10周岁以上子女同意变更姓名的资料。 2、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无业人员需提供无业证明(失业证、下岗证等)。出家或者还俗的人员,需提供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出家或还俗证明。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婚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小区(村委)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系统记载的姓名与实际用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事项名称:
变更、更正民族
服务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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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公民民族成份出现错误; 2.经县、市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1、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公民民族成份错误的,除由公安机关负责查验档案记载情况外,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父亲或母亲民族成份等相关合法原始凭证。 2、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县、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公民民族成份出现错误; 2.经县、市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事项名称:
更正出生日期
服务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收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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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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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符。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要更正的。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日期不一致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出生日期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出现错误的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记载正确出生日期的合法原始凭证(迁移证、复员转业人员证件、原始人事档案等)。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符。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要更正的。
事项名称:
变更更正性别
服务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收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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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符。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要更正的。
1、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 2、公民性别因故发生变异的需提供本人的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民性别发生变异或出现错误,需要变更、更正。
事项名称:
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项目
服务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收费金额: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婚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小区(村委)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系统记载的姓名与实际用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1、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项目:由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件(例如:毕业证、结婚证、未婚证明、离婚证、本人申请书、单位证明等)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事项名称:
因结婚需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
服务部门: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工作日&
收费金额: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
因结婚需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
1、《入户申请表》
2、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3、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事项名称:
因住房调整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服务部门: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工作日&
收费金额: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
因住房调整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1、《入户申请表》
2、入户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住房证明
4、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事项名称:
因投靠直系亲属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所在地
服务部门: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工作日&
收费金额: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
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
因投靠直系亲属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所在地
1、《入户申请表》
2、入户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3、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事项名称:
因工作调动需将户口迁入现工作单位所在地
服务部门: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工作日&
收费金额: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
因工作调动需将户口迁入现工作单位所在地
1、《入户申请表》
2、入户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3、现工作单位的调动及住房证明
4、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事项名称:
因离婚、本市房屋变卖、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在而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朋友家中
服务部门: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工作日&
收费金额: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
因离婚、本市房屋变卖、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在而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朋友家中
1、《入户申请表》
2、入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3、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事项名称:
日以后出生公民
服务部门: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收费金额:
办理地点: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
日以后出生公民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在家中出生的,凭相关出生证明材料到当地卫生部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办理落户手续。
事项名称:
属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日以后出生)
服务部门: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收费金额:
办理地点: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
属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日以后出生)
1、父母双方申请报告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若父或母一方下落不明的,申请落户方必须在报告中写明另一方下落不明,并加盖单位、村(居)委会章。
事项名称:
日以前出生未落户
服务部门: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收费金额:
办理地点: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日以前出生未落户)
1、父母双方的申请报告,已成年的需提交本人申请报告 2、出生证或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 3、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若父或母一方下落不明的,申请落户方必须在报告中写明另一方下落不明。
事项名称: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
服务部门: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收费金额:
办理地点: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
1、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2、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事项名称:
服务部门: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收费金额: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租房合同等); 3、夫妻双方及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夫妻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未成年子女户口与其父或母户口在一起可随迁。
事项名称:
收养弃婴入户
服务部门: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收费金额: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收养人申请报告;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4、弃婴的集体户口或户籍证明。
事项名称:
华侨、港、澳、台胞定居落户
服务部门: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收费金额: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本人申请报告; 2、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回国定居证明; 3、投靠人的申请报告、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事项名称:
录用国家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招录干部)
服务部门:
拟迁入地公安分(县)局办证大厅&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工作日&
收费金额: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分(县)局办证大厅&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区、市人事部门或区、市组织部发的录用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招录干部)通知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3、当事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单位的接收证明。
①当事人申请迁入自己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小区物业部门的证明。 ②当事人投靠配偶或父母子女入户的,须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事项名称:
死亡人员注销户口
服务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收费金额: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提供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单位、卫生防疫部门、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事项名称:
失踪人员注销户口
服务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收费金额: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户主或家属的申请 3、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事项名称:
公民参军服兵役注销户口
服务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收费金额: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供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入伍通知书》
事项名称:
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
服务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收费金额: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 4、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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