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单位是否遵守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方案单位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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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拟定的天津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5〕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安全监管局拟定的《天津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市安全监管局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接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情况的依法监管。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五)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八)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九)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十一)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二)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十三)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并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十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要求;
  (十五)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七)依法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工程师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中型企业的车间、班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安全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推广应用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等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逐级、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安全管理,修订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四)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九)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一)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二)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效落实,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教育从业人员掌握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市和区县隐患排查体系建设要求,在各排查部位设置隐患排查清单明示牌,明确排查事项、排查频次、排查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从岗位、班组、车间、部门到单位负责人的全方位逐级排查、逐级上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隐患排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专业化社会力量,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经费的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堆场)等场所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检修报废制度,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安全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严禁擅自停用已安装的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其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及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自动化控制技术,实现自动控制、自动连锁、自动报警,对重要参数信息实现不间断的采集和远程传输,提升工艺控制水平。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要危险源点加强安全管理,通过物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进行24小时在线监控,并安排专人值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实时、准确地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基础数据、与安全有关的业务及监测数据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管的基础工作,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等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数据库,并利用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动态管理,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变相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设置限制条件和障碍。
  第二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情况,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向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社会力量购买安全技术服务的方式,进行专业化安全检查,建立专业力量、专家学者参与安全检查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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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编辑室地址: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编:300045 电话: 传真:今天夜里到明天多云,局部有阵雨,后天多云到阴,局部有阵雨。
  偏东风1~2级。
  明天早晨最低温度21~22℃,明天白天最高温度30~31℃。
  森林火险预报,三级,较易燃烧和蔓延,林区注意控制野外用火。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无。
关于印发浦江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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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浦江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浦江县财政局&&&&&& &&浦江县农业局&&
浦江县林业局 &&&&&&&&浦江县水务局 &&
&&&&&&&&&&&&&&&&&&&&&&&&&&&&&& &&&&&&&2014年8月28日
&&&&&&&&&&&&&&&&&&&&&&&&
抄送: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县府办。&&&&&&&&&&&&
浦江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印发
& &&&浦江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我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县农业“二区”建设,发展农业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3〕5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字〔<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7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省财政安排我县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二)县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三)项目单位自筹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农口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对项目的组织实施,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乡镇(街道)主要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包括项目的立项、执行、验收。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林)业龙头企业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农技推广应用的农技推广机构以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主体。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县财政和农口部门分别成立由各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部门下属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部门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成立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下属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的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乡镇(街道)项目实施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协调本单位和相关部门的项目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本单位项目总联系人,具体协调本单位和相关部门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主体信息库和项目库管理制度
第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行项目主体信息库和项目库制度。项目主体信息库和项目库由各农口部门分别负责建设,财政部门要配合农口主管部门做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主体信息库和项目库建设。
第九条 项目主体信息库制度。选择有一定生产规模、管理比较规范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经过论证和评审,将符合标准的经营主体纳入农业项目主体信息库,将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财政资金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财经纪律遵守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农业项目主体信息库,并进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条& 项目库制度。将符合我县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的要求,并与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规划相衔接。县财政部门与农口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项目入库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的选择。申报的现代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和项目,应当在农业项目主体信息库和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农业项目主体信息库和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政策变化和经营主体遵守财经纪律状况情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选项和告知:农口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申报财政支农资金的各级文件转发给相关乡镇(街道)。相关乡镇(街道)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从项目主体信息库和项目库中择优选择拟扶持经营主体和项目,并通知告知项目实施主体办理申报手续。
(二)项目实施主体申请: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加盖公章)。
1.项目主体的合法证明;
2.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3.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4.拟实施项目区的图片资料;
5.项目主体承诺书;
6.项目实施示意图;
7.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
(三)乡镇(街道)初审
各乡镇(街道)应就本辖区内提出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初审,经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签署评审意见后提交县农口主管部门。
(四)县农口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审定
农口部门负责项目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文件规定的要求出具审核意见,财政部门对申报对象的项目资金总体合理性进行评价,农口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根据联合审定报上级审批。
(五)县农口部门发放立项通知书
农口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批准的建设方案向相关乡镇(街道)发放《立项通知书》,由乡镇(街道)转告项目实施主体及时组织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要明确职责,对项目实施进行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实施主体保质、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农口部门要明确职责,指定项目指导单位及负责人,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督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农口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项目实施主体应按月向当地乡镇(街道)、农口部门报送项目完成进度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及时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县农口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项目主体、实施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重大调整,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农口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主体遵循勤俭办事的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报批后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推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监管制度。
第六章& 项目验收
&& 第十九条& 验收内容:
1.项目实施和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内容和进度是否与下达的实施计划、方案相符,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标准,整改意见和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2.项目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管理、监督制度和财务制度是否建立,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投资规模和资金预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建立项目专账明细核算等。
3.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项目建设主体、管理主体、技术指导主体、建设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相应措施及后续管理是否到位,项目信息反馈、进度报送制度建设及报送情况。
4.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检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投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5.农口部门主要对项目实施否符合申报计划进行复核,财政部门主要对项目单位项目支出、资金筹集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走访农户、查核资料、交换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实施主体申请
项目实施主体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要求验收的申请。
(二)乡镇(街道)验收
各乡镇(街道)应在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15日内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向县农口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意见。
(三)县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查
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收到项目乡镇(街道)验收意见15日内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审价(审计)制度
通过项目验收的,统一由农口部门指定的县招投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价(审计)报告。
审价(审计)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项目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及时报项目乡镇(街道)、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农口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乡镇(街道)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七章&&& 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财政补助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合格的验收报告和审价(审计)报告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通过乡镇(街道)财政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门、农口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支付与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的款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财政部门应会同农口部门组织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县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县农口部门、乡镇(街道)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的,县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
附件:1.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申请表
&&& &&2.承诺函
&& &&&3.验收申请报告
4.项目立项通知书
5.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表
6.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进度申报表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申请表
项目实施主体(公章):
项目总投资
申请财政补助
乡镇(街道)初审
&&&&&&&&&&&&&&&&&&&&&&&&&& (签章)
&&&&&&&&&&&&&&&&&&&&&&&&&&& 年& 月& 日
我单位申报的&&&&&&&&&&&&&&&&&&&&&&&&&&&&&&&&&&&&&&&&&&&&&&&&&&&&&&&
&&&&&&&&&&&&&&&&&&&&&&&&&&&&& 项目,现承诺如下:
1.保证申报材料数据真实完整;
2.自筹资金及时到位;
3.项目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4.申报项目内容未取得任何财政资金补助;
5.如有违法行为,愿负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验收申请报告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单位申报的&&&&&&&&&&&&&&&&&&&&&&&&& 项目现已按计划实施完毕,请予验收。
特此申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项目立项通知书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你们辖区&&&&&&&&&&&&& (单位)申报的&&&&&&&&&&&&&& (项目)现已经&&&&&&&&&&&&&&&&& 批准立项,项目投资额&&&& 万元,其中:财政拟补助资金&&&& 万元,自筹&&&&&&& 万元。请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按时报送项目进度表。
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项目验收表
项目总投资
建设单位项目完成自验情况
自验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街道)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农口部门
核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进度申报表
&&&&&& 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盖章):&&&&&&&&&&&&&&&&&&&&&&&&&&&&&&&&&&&&& &&&&&&&&
&&&&&&&&&&&&&&&& &&&&&&&&&&&&&&&&&&&&&&&&&&&
项目计划建设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工程完工情况简述
完工程度(%)
预计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本表一式四份,每月10日之前报乡镇(街道)、农口部门、财政各一份,留存一份 &&&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发布单位:
发布科室:
县市区网站
全国政府网站
浙江政府网站
县政府部门网站
乡镇街道网站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322200
信箱:master@
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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