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以办过独生子女光荣证审批表的证据和材料

重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
【导语】:你知道重庆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重庆办理独生子女证所需要的流程有哪些?具体关于重庆独生子女证的办理流程由本地宝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申办条件:  1、依法登记结婚;  2、本市户籍;  3、夫妻双方依法生育1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  4、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符合上述四个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申办流程:  1、申办地点: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及复印件:  ⑴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⑵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⑶申请人1寸近照两张;  ⑷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⑸婚育情况书面声明。  3、委托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申领、换领、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后的相关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公民,凭曾经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据材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2、依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奖励优待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经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签注“独生子女父母”字样,并加盖审查机关印章。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补办之日起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⑴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再生育服务证》之日起无效;  ⑵违反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⑶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始无效。  ⑷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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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条件:1、依法登记结婚;2、本市户籍;3、夫妻双方依法生育1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4、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符合上述四个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申办流程:1、申办地点: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及复印件:⑴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⑵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⑶申请人1寸近照两张;⑷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⑸婚育情况书面声明。3、委托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申领、换领、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后的相关注意事项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公民,凭曾经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据材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2、依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奖励优待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经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签注“独生子女父母”字样,并加盖审查机关印章。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补办之日起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⑴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再生育服务证》之日起无效;⑵违反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⑶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始无效。⑷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的受理和发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依法登记结婚;
(二)本市户籍;
(三)夫妻双方依法生育1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
(四)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及复印件: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1寸近照两张;
(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五)婚育情况书面声明。
第五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
(三)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
2.申请人已经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
3.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
4.申请人违法生育的;
5.申请人中女方已满49周岁的;离婚或丧偶未再婚者,本人年龄已满49周岁的;
6.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7.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公民,凭曾经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据材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八条 依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奖励优待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经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签注“独生子女父母”字样,并加盖审查机关印章。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补办之日起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第九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再生育服务证》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始无效。
(四)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申领、换领、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向当事人发出的文书均应自出具之日起10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十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审批材料,应由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独生子女证》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1.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代办委托书
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区(县) 乡镇(街道办事处) 编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婚姻变动时间
申请人户籍地
配偶户籍地
申请人工作单位(居住地)
配偶工作单位(居住地)
申请人联系方式
其他需说明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核发人: 时间: 年 月 日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
申请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保证以上本人、配偶及子女信息全部属实,
如因不实导致错误发放《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愿意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其他需说明情况包括:申请人曾生育子女死亡,现收养子女;曾未婚生育子女,已缴清社会抚养费;过往婚育史等情况。
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代办委托书
委托人 因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到相关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程序申请办理 ,现特委托 代为办理 以及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事宜,并代为完备相关法律手续,被委托人自愿接受该委托。为此,委托人申明如下:一、本委托人在申请表中所述本人及配偶婚育情况以及所提供相关材料全部属实,且无重要情况遗漏。二、本委托人自愿委托被委托人代为办理证件以及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事宜,并代为完备相关法律手续。三、委托人保证以上所述全部属实,且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四、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委托人后即视为已送达委托人。
委托人: (签字盖印) 被委托人: (签字盖印)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1、委托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还需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被委托人、卷宗存档各一份。
奉节县人民政府主办&&&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运行管理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朱衣路3号&&&&邮编:404699
&&&&渝公网备013&&&&技术支持:本网讯(记者 陈捷)“虽然国家现在鼓励生二孩,但对独生子女家庭仍有奖励。”昨日,记者从区卫计委获悉,新修订的《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夫妻仍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一次性300元补贴等相关奖励。
满足哪些条件才可申请?
据《办法》规定,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在我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依法登记结婚;潼南区户籍;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夫妻双方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子女、没有收养子女(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除外);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满足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其中一项情况并之后终止妊娠,且符合前款4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光荣证》。”区卫计委法规科相关负责人提醒到,居住在本区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
申请办理需提交哪些材料?
据悉,根据规定,申请人须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夫妻一方所在法人单位或者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另外,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可持上述相关材料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发放证件。
遗失了可补办吗?
“若未再次生育,合法取得的证件遗失后可补办。”该负责人解释,《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公民,之前若是通过诚信方式取得合法证件的,可携相关材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补办需提供的材料包括曾经取得《光荣证》的证据材料及复印件、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曾经取得《光荣证》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供夫妻双方婚育情况承诺书、一方所在法人单位意见或者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该负责人说。
不予发放证件?
被告知不予发放证件?那你还需要了解以下信息。
若发证机关发现,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
另外,发现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光荣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已进行两孩生育登记或者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不符合领取《光荣证》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 马孝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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