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申请法院财产保全保全问题

财产保全向中级申请还是基层人民法院?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的法院,可以是一审可以是二审
你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相应的保全模式!谢谢,欢迎追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 包括:
1.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是指公民、...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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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申请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评析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绵竹市东南商贸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本质上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按照普通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由申请人承担过错责任。
【文书字号】(2012)绵竹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遵道场镇。
法定代表人朱永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强,绵竹市剑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竹市东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玉妃路。
法定代表人张蕴曦,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茂坤,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元渊,男,生于日,汉族,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西顺城街28号。
上列原、被告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茂坤和赵元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被告与高建涛(案外人)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原告为该合同提供了担保。合同订立后,被告陆续交货,高建涛陆续付款。2011年2月24日,被告以高建涛欠其货款33万元,原告为该合同提供了担保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原告的银行存款34万元,并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恶意诉讼,申请保全原告方的资金,造成原告34万元资金被冻结长达7个多月时间,让企业在对第三方的支付问题上违约,并损失多次订立合同的机会,给原告方造成比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错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17850元(以3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从2011年2月24日起计算至2011年9月21日止)。
被告辩称,原告为被告与高建涛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提供担保是事实。高建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维权并无过错,不存在恶意诉讼。被告的诉讼请求是因证据不足而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与高建涛及原告的买卖、担保合同纠纷仍在诉讼中,涉案金额1438947元。被告无过错,也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2日,被告与高建涛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原告为高建涛提供担保(连带担保)。合同订立后,被告陆续交货,高建涛陆续付款。2011年3月9日,被告以高建涛、原告欠货款33万元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冻结原告银行存款34万元。被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未得到本院及德阳市中级法院的支持。原告以被告恶意诉讼、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850元。
另查明,被告另行起诉与高建涛及原告的买卖、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仍在诉讼中,涉案金额一百余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并有身份证、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结算通知单、受理案件通知书等书面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绵竹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财产保全导致相对方请求赔偿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本质上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按照普通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由申请人承担过错责任。
被告与高建涛、原告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和高建涛及原告之间的买卖、担保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就货款给付发生纠纷,被告依法维权,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并无不妥。被告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被告并不明知或预见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是根据自己现有事实和证据提起诉讼,要求高建涛、原告给付所欠货款33万元。基于该诉讼请求并以该诉请为限申请财产保全,应该认为被告申请财产保全尽到了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错误,且无重大过失。综上,被告基于高建涛欠其钢材货款、原告为高建涛提供担保(连带担保)提起诉讼,尽到了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因证据不足)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被告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绵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他相关情况】本案于2012年5月23日宣判,原告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现正在二审审理中。
本案是一起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属于申请错误?被告是否存在恶意诉讼?对于此类案件现有的唯一明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但何为申请错误?如何认定申请错误法律并未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从而使此类案件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大争议。
一、何为申请错误?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一般是指:诉请错误、申请对象错误、申请金额错误。对于后两项的实践运用基本无争议,重点关注诉请错误。
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使财物完好地保存下来,待胜诉后实现自己的权利,要申请保全首先应该具备一个理由-----合法和合理的诉讼请求,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在起诉时就一并提出保全申请,案件尚未进行审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对于查明申请保全理由也只能从形式上进行审查,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所以人民法院在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时,要求其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得到形式通过,并不代表案件在进入具体的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一定能胜诉,因此就产生了矛盾。主流观点认为诉讼请求作为保全申请的前提,二者具有从属性,原案中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其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执行款失去了正当的基础。该申请人不属于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基于此我国大部分法院在审理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要求赔偿因诉讼保全造成的损失的案件时,对于现案被申请人请求赔偿损失的一般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也是笔者在内的现新兴法律意见: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辩证角度着手保证审判的逻辑严谨。不能单纯以诉求是保全申请的理由为由,否定诉求就否定保全申请。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原告(被申请人)要求被告(申请人)赔偿因诉讼保全造成损失的请求,是因为被告与高某、原告的合同关系、担保关系受法律保护,高某违约在先,原告应承担相应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商贸公司依法维权以其损失为限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并无不妥。而且被告的诉讼请求是因证据不足,才未得到一审及二审法院的支持,并不是被告的诉求本身不合法、不合理。笔者认为关键应明晰“诉求未得到支持”不等于“诉求错误”,两者属于包含关系,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未得到支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原因,结合相关因素进行考量、判定。诉求虽与保全申请存在从属性,但不必然等于否定诉求就要否定保全申请,在《物权法》中有相关规定“对于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适用类似于物权法中“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一定无效”的规定。在司法操作中判定诉讼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的,除了以诉讼请求最后是否得到支持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外,还应对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的原因进行考量,结合案件具体案情来进行判定,保证逻辑严谨、公正合法。
二.如何认定申请错误
根据民诉法第96条的规定,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从实质上看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由申请人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原告(被申请人)以被告(申请人)恶意保全,造成原告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认为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而笔者认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一项正当权利,原告违约在先造成了被告损失,被告以损失为限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起诉讼和保全申请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双方对违约事实无争议,被告没有编造损失和恶意扩大损失,应认定无恶意保全的目的。虽然被告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最后未能获得判决支持,但并不能够归责于商贸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商贸公司是基于自己现有事实及证据提起诉讼请求,已尽到了合理程度的注意义务,对于判决金额与诉讼金额不符实难以预见的,基于该诉讼请求并以该诉讼请求为限提出财产保全也就不存在过错。
对此类案件,我们不能苛求申请人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准确无误的评判,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了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最终法院判决未支持或支持了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为保全申请错误。当然如果申请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诉求范围与法院裁判存在偏差的,在差额范围内应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
三、法理分析
本案中不支持原告的诉求,有以下几点原因:
(1)原告违约在先,被告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属于依法行使诉权,没有不当之处,不存在恶意保全的目的,不属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形;
(2)被告的诉讼请求为得到判决支持是因为证据不足,不代表诉求错误,双方对法律关系无争议。
虽然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或仅获得部分支持的,相应导致财产保全申请全部或部分的失去了依据,但是认定是否构成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法院裁判的结果要注意不能让失信者、见利忘义者、毁约者在经济上占任何便宜。如果使用某条法律的结果反而会让这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就应当注意考虑利益衡量的方法,就本案而言,原告违约在先,被告商贸公司以损失为限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起诉讼和保全申请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应认定无恶意保全的目的。因此裁判向有利于诚实信用的一方解释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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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小林(绵竹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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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最迟在多少小时内作出裁定
15:0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
  2013年《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选择题第24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最迟在( )小时内作出裁定。
  【答案】:B
  【权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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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联系方式:010- / 400 810 5999。判决执行前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被执行人_凤凰资讯
判决执行前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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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颁布并生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原标题:判决执行前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日颁布并生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该规定是新增内容,主要是对于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的限制未在诉讼前及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而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尚未申请强制执行前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况时,给债权人及时保护自身权益提供的一个救济机会。但上述程序毕竟是在审判结束后才向法院提出申请,与诉前保全及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不同。那么,适用上述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哪些事项,越秀区法院邵巧玲法官作出如下提醒:第一,申请此类保全,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因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第二,当事人应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且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即该判决或调解结果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第三,申请保全的范围应当是判决的内容;第四,申请保全的时间点必须发生在宣判之后或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因为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第五,必须是基于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者其他原因等紧急情况,可能导致将来生效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第六,当事人既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七,人民法院受理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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