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违约约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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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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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承揽合同的理解及法律适用 承揽合同的理解及法律适用 承揽合同是《合同法》第十五章规定的内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材料和劳力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承揽合同纠纷是传统的商事合同纠纷,其争议焦点主要表现为定作人、承揽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及定作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等方面,是从事合同法实务的律师必须熟练掌握的法律知识点。 一、定作人的违约问题。(一)定作人不支付报酬应承担的责任。支付报酬是定作人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义务。1、支付时间。《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2、支付标准。承揽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承揽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标准支付。如果在诉讼中双方不能就价格达成一致,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定作物的价格。3、定作人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承揽人的留置权是指承揽人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占有定作人的财产,在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依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满足以下条件:A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价款;B承揽人合法占有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C留置不悖于社会公共利益;D留置后给予定作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E留置物的价值相当于承揽人应得的报酬,如定作物不可分可全部留置。留置期满定作人仍未能支付价款,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协商以定作物作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工作成果的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包括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及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变卖、拍卖的款项如不能全部清偿承揽人的上述费用,由定作人继续清偿。(二)定作人违反受领工作成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承揽人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了工作任务,定作人领受工作成果不仅是其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对定作物进行检验是定作人承担的一项附随义务,检验是承揽人是否承担工作成果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检验的内容包括确认交付的时间和地点;查点工作成果的数量;查验工作成果的质量。如未及时检验或检验后未及时将检验结果告知承揽人,视为定作物检验合格。(三)协助义务。承揽合同一般情况下需要定作人的协助才能完成,协助包括解决技术难题、提供图纸资料等,及在施工过程中排除干扰、提供场地、水电气等,不同的承揽合同协助的范围,协助义务的大小不同,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如果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将导致履行期限顺延、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法律后果。(四)承揽合同变更的赔偿责任。定作人有权变更承揽合同,不需要征得承揽人同意,一经提出即产生法律效力。但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二、承揽人违约责任的认定。1、承揽人没有履行完成主要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承担的责任。(1)承揽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合同法》第253条 第1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装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2)承揽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3)承揽人应按照约定的具体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2、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承揽人对交付的定作物存在的权利瑕疵或者质量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权利瑕疵担保是指承揽人应当保证第三人不能对定作物主张权利;物的瑕疵担保是指承揽人必须对其所交付的定作物质量上的瑕疵承担责任。3、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67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本条的适用应当从三个层面进行理解:(1)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承揽责任的承担进行约定;(2)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3)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定作人与共同承揽人的约定,不是承揽人之间的约定。 4、未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1)提供原材料并接受检验的义务。《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2)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时,应当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与质量证明。(3)通知义务。在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有变更的义务。(4)保管义务。《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保密义务。《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A《合同法》第266条所说的“秘密”包括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如图纸、技术参数或专利技术的工作成果,还包括定作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其他信息,如定作人的姓名、工作成果的名称等;B保密的内容和要求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定作人直接向承揽人说明;C保密的期限不限于承揽合同的履行期间,承揽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合理期限内承揽人仍然有保密义务;D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不仅是合同义务,也是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E违反保密义务不以使用复制品或技术资料为条件,只要承揽人有留存的行为即构成违反保密义务;F承揽人未尽保密义务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应向定作人赔偿损失;G定作人允许的,承揽 人可以适当使用保密内容,如留存复制品等。(6)接受监督、检验的义务。《合同法》第260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查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三、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1、定作人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任意解除权。2、定作人单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定作人对合同行使单方解除权,是指定作人可以不以任何理由而随意解除承揽合同。(1)时间条件。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是承揽人未完成工作的期间,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成果,即使未交付,定作人也无权解除合同。(2)形式条件。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承揽人,但无需承揽人同意,承揽人知悉后即产生法律效力。(3)法律责任。定作人单方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其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是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承揽人已完成工作部分应获得的报酬、已支付的原材料费、未完成的工作应取得的利益等。 作者 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篇二:承揽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 林某通过他人认识杜某后,约定杜某为林某安装制作牌匾,约定每平方米13元,安装费100元,安装完成付费。2007年2月12日,杜某将作好的牌匾带到林某在某区的门市房进行安装。杜某完成后,从房顶下到地面时,没有站稳摔倒昏迷不醒。事发后,林勇拔打120急救电话,将杜某送到齐市第一医院抢救,杜某因脑挫裂伤,花费医疗费等近十万元。治疗终结后因协商不成,其将林某诉至某区法院,要求林某予以赔偿。某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杜某与林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遂驳回了杜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2008年5月,申某组织张某等6人为某公司装修提供有偿服务。申某确定每人每工时20元,并安排了具体工作,由申某向公司结算。在工作中张某左臂受伤,住院治疗,花各项费用八千元。后张某以受申某的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为由,将申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从事装修活动中,是受申某的安排和指挥下,提供的是劳务,并由申某支付劳动报酬。此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因此可以认定张某与申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申某应承担张某的各项损失费用。 主持人: 这两个案例在我们平常看来似乎没有什么差别,但是法院确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盖律师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法院为什么会做出不同判决吗? 盖律师: 刚才主持人介绍的两个案例,判定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确定双方是一种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第一个案例法院认定林某和杜某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而法院判令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就是合理的。 第二个案例中,法院认定张某与申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判令申某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判决也是合理合法的。 主持人: 两个案例分别涉及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盖律师刚才也给我们介绍了发生损害区分雇佣关系或者承揽关系的不同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那么什么是雇佣关系什么又是承揽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哪? 盖律师: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 就我本人办案经验来看,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首先要看当事人的具体约定,如有约定应当按其约定,就是说如果双方之间约定了是雇佣关系那么就可以确定是雇佣关系,如果签订了承揽合同,那么就是承揽关系。如果说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一些专家和学者也出了几条具体操作规则: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相对方的业务和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主持人: 既然提到了承揽关系,自然承揽关系当事人之间要有承揽合同,那么什么是承揽合同,订立承揽合同应该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呢? 盖律师: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应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 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为定作人加工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来料加工等。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定作服装、设备等。‘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由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如修理汽车、电视机等。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一个成品,定作人予以接受井支付价款的合同。如配制钥匙等。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项测试任务,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利用自己的技术和仪器对定作人的特定物进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虽然法律列举了五种承揽合同,但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不仅仅包括所列的这五种承揽工作。任何符合《合同法》251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合同行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冲卷扩印、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都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承揽工作。 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主持人: 合同的履行总是要涉及权利和义务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哪些义务呢? 盖律师: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 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利益。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义务 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适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要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主持人: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哪些义务? 盖律师: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三、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主持人: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是否应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 盖律师: 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是法律为承揽人规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60条规定,作为承揽人,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是其一项义务。即使合同未约定,对于定作人的合理监督检验,承揽人不得拒绝,应当为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提供方便和条件,并应当如实地向定作人反映工作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定作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指示,应当及时采纳,改进自己的工作。 由于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为特定的定作人专门加工制作,因而不同于一般产品的加工生产过程。定作人有权监督检验承揽人的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承揽人有义务予以配合,给定作人以合理机会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对双方均有利,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日后问题的积累。 主持人: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怎么办? 盖律师:承揽合同中,根据承揽工作性质或者交易习惯,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并且应当约定提供材料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该材料主要指承揽工作所必须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面料等。 当定作人按约定提供原材料后,承揽人应当立即检验原材料。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的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原材料的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承揽人应当确认并通告定作人。如果经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足的,承揽人应当通知定作人补齐;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以达到合同要求。因承揽人原因,未及时通知定作人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影响完成工作时间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而未通知定作人的,视为原材料符合约定,因该原材料数量、质量原因造成承揽工作不符合约定的,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报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补齐或者更换原材料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定作人迟延补齐、更换的,工期顺延;定作人未采取措施补齐、更换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主持人: 我们知道任何一项工作都是有风险的,承揽合同工作成果风险应该由谁承担,怎么承担呢? 盖律师: 承揽合同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承担,应区别情况,有以下三种承担情况: 一、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没有交付给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灭失、毁损的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因定作人的原因延迟,交付延迟交付期间发生的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应由定作人承担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责任。但是这种因定作人的原因而延迟交付工作成果致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结果是在承揽人通知定作人,并在延迟交付期间尽了妥善保管义务的、非人为的毁损、灭失,并有权向定作人收取合理的保管费。 三、承揽工作本身不需要交付,完成后即由定作人使用(如房屋修缮),自工作成果完成之日起的毁损、灭失成果由定作人承担。 主持人: 根据盖律师的介绍我们知道了承揽人有保管订作人提供的材料的义务,如果承揽人没有保管好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盖律师: 由定作人提供工作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因为承揽人利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完成工作,也就是说定作人按约提供材料后,该材料处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因此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持材料的质量状态,防止材料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所谓的妥善保管是指保管人尽自己的注意,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场地、采用适当的保管方式,防止物品毁损和灭失。 由于承揽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材料的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负费用补齐、更换与定作人提供材料同质同量的材料,因此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材料是不可替代的,由于承揽人的原因致使该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材料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主持人:承揽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质量要求怎么办? 盖律师: 根据《合同法》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修理、重作或者减少报酬。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修理。工作成果有轻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进行修整、修补,使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因修理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2.重作。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的,定作人可以拒收,要求承揽人返工重新制作或者调换。因重作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3.减少报酬。工作成果有瑕疵,而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质论价,相应地减少所应付的报酬。 4.赔偿损失。由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定作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上损害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除上述四个主要违约责任外,定作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揽人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如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承揽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承揽人按约向定作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不返还定金。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双倍返还所付的定金。 主持人: 如果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不给钱怎么办? 盖律师: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付款期限届满时,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作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包括定作人未付的报酬及利息、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等。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作人应付款额的,归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人清偿。 主持人: 如果甲和乙两个人共同承揽一项工作,出了质量问题,定作人应当找谁承担责任呢? 盖律师: 这种情况是属于共同承揽。共同承揽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合同。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人称共同承揽人。根据共同承揽的性质,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每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当对承揽的全部工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定作人可以要求共同承揽中的任何一个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当无条件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共同承揽人,可以向其他共同承揽人追偿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承担责任后,共同承揽人再根据约定或者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甲乙二人共同与丙订立一个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甲、乙共同完成,一个月后交工,并约定迟延交付的,每天向定作人交纳违约金一百元。如果由于甲的工作迟延致使交付比约定晚了十天,丙可以要求甲或乙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如果丙要求乙支付一千元违约金的,乙应当向丙如数支付,支付后再向甲追偿。篇三: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实务操作 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实务操作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合同之一,《合同法》专门设一章节对承揽合同进行规范。但一般公众对承揽关系的了解程度远不如买卖关系,这也是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原因。本文从定作人和承揽人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其在承揽关系中的法律风险和签订承揽合同所应注意的事项。具体如下: 一、承揽合同的定义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意在完成一定工作,买卖合同意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相应地,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检查、监督的权利,而买卖合同的买方并无此项权利。 (2)承揽合同是以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加工能力有相当的信任度作为双方合作前提的;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转承揽;而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看中的是卖方的货物,至于这些货物是卖方自己生产的,还是向其他人购买后再转卖给买方的,并无什么区别。 2、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在雇佣合同中,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并限定工作时间。而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自备工作场地、劳动工具或设备,自行组织人员完成承揽工作;(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另,雇主和定作人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不同,详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三、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应注意事项 定作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如在承揽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可按有利己方原则来约定合同条款;如处于弱势地位,则尽量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1、合同主体 (1)承揽人为自然人的,需注意的是该承揽人无法出具相应的正规发票。另,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承揽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防止发生纠纷时联系不到承揽人。签订合同应要求承揽人签字并盖手印。 (2)承揽人为法人的,则要求承揽人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如果发生情况紧急需传真签订合同的,事后应及时补签,并保留好合同原件。 (3)建议在双方合作前,派员对承揽人是否具备完成承揽工作的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包括承揽人机器设备、工人数量、技术人员资质、施工场地等影响承揽工作的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定作人根据该报告决定是否签订承揽合同。2、原材料 (1)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如承揽人损坏的,应将损坏的原材料退还定作人,由定作人统一销毁,并按原价赔偿定作人。如承揽人丢失的,建议约定按原价双倍赔偿定作人。 (2)原材料需承揽人提供的,应对该材料的品质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防止承揽人以次充好。 3、交货地点和日期 (1)合同应明确约定交货日期。如承揽人延迟交付货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如延迟超过一定的期限(如20天)的,可以约定定作人有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承揽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2)合同应明确交货地点。交货地点涉及运费和运输风险,约定在定作人工厂或定作人指定地点交货的,运费和货品在途风险由承揽人承担;约定由定作人上门提货的,则运费和货品的在途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4、验收标准和方式 合同应约定货品验收的标准,如以样品验收的,应在合同签订后将样品交付承揽人,必要时应进行文字说明。如果涉及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或图纸的,应将该标准或图纸作为合同附件。 双方应约定抽检的比例,在交货时双方共同组织验收并签字确定。 5、付款时间和方式 建议交货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如承揽人部分违约的,需扣除违约金的,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再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该笔货款。 如货款以转账方式支付的,可在合同中约定承揽人账号。如以现金方式支付,而承揽人为自然人的,不宜将货款支付给其雇员,应支付给承揽人本人,并要求签写收条。 6、商业保密 承揽人不得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图纸或商标标识泄露给第三方。 合同应约定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进行保密,且保密条款不因合同履行结束而失去法律约束力。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应有针对性地预防承揽人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常见违约行为有: (1)交付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如可退回返修的,则退回返修,并由承揽人承担延期交换的违约责任。如不可返修的,应赔偿定作人损失。 (2)承揽人延期交换的,应向定作人承担合同金额3%/天的违约金,如延迟交付超过1个月的,定作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定作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定作人损失(数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下同)。 (3)承揽人私自生产制造定作人产品、留存复制品或将样品和图纸等泄露给第三方生产制造的,应向定作人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定作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定作人损失。 8、争议解决方式 选择在定作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法院,更有利于定作人。 9、定作人权利义务 (1)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该权利不以承揽人违约为前提,但如致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2)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还可以解除合同。 (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 10、其他 (1)知识产权保护。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的,如所剩原料、辅料等带有定作人标识的,应自行销毁或交定作人处理。 (2)如承揽人雇员在定作人处完成承揽工作的,应强调承揽人责任:承揽人及其雇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定作人企业。如因承揽人及其雇员导致定作人经济损失的,承揽人应赔偿;承揽人应自行处理好与雇员关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按时发放薪酬等。 四、承揽人签订承揽应注意事项 承揽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如在承揽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可按有利己方原则来约定合同条款。如处于弱势地位,则应仔细研读合同条款,考虑能否及时完整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避免将来违约。 1、合同主体 (1)定作人为自然人的,应要求定作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须防止定作人领取货物后潜逃,导致承揽人无处讨要货款。签订合同应要求承揽人签字并盖手印。 (2)承揽人为法人的,则要求承揽人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如果发生情况紧急需传真签订合同的,事后应及时补签,并保留好合同原件。 2、原材料 (1)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应约定提供日期和提供方式,如定作人延迟交付原材料,承揽人有权相应地推迟交货日期。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原材料需承揽人提供的,应对该材料的品质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如原材料总金额比较高,承揽人可考虑要求定作人预付货款。 3、交货地点和日期 (1)合同应明确约定交货日期,尽量降低延迟交货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另,如需定作人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原材料、样品、图纸等),而定作人延迟提供的,承揽人有权相应地推迟交货日期。 (2)合同应明确交货地点。交货地点涉及运费和运输风险,约定在定作人工厂或定作人指定地点交货的,运费和货品在途风险由承揽人承担;约定由定作人上门提货的,则运费和货品的在途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4、验收标准和方式 合同应约定货品验收的标准,如以样品验收的,应在合同签订后将样品交付承揽人,必要时应进行文字说明。如果涉及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或图纸的,应将该标准或图纸作为合同附件。承揽人如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承揽人交付产品后,如定作人未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质量异议,视为承揽人所交付产品均合格。 5、付款时间和方式 建议根据合同总金额要求定作人预付全部或部分货款。如定作人延迟支付预付款,承揽人有权相应地推迟交货日期。 如货款以转账方式支付的,可在合同中约定承揽人账号。 6、商业保密 合同应约定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进行保密,定作人不得将本合同价格泄露给第三方,该保密条款不因合同履行结束而失去法律约束力。 7、违约 违约责任条款应有针对性地预防定作人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常见违约行为有: (1)定作人提交原材料、技术或图纸等存在瑕疵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由定作人自行承担责任。如需返修的,返修费用由定作人承担。 (2)定作人延迟支付货款的,应承担未支付货款金额3%/日的违约金。定作人逾期30日未支付货款的,承揽人有权对产品行使留置权品(本条适用于定作人先付款,承揽人后交货的情形)。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4)定作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揽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8、争议解决方式 选择在承揽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本文来自: 千 叶帆文 摘:承揽合同的法律责任)争议解决法院,更有利于定作人(如定作人和承揽人处同一县级市或区,则选择定作人所在地法院和选择承揽人所在地法院效果一样)。 9、承揽人义务 (1)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对定作人负责。承揽人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但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对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 (4)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10、其他 在产品验收时,如果出现定作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却以产品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金时,承揽人可以选择对产品行使留置权,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定作人支付货款。 五、相关法律法规(详见附件)1、《合同法》第十五章第251条--第268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1条。 六、结语 以上注意事项和法律法规仅供当事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参考,本文并不能够穷尽所有事项,也无法绝对制止对方当事人不违法合同约定。我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将合同条款约定具体明确,尽量增加对方违约的成本。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如变更或补充合同条款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以书面盖章或签字的形式通知。一旦出现争议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并就具体问题向专业律师咨询。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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