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7年退休需什么手续手续怎么办理

1957年7月出生,2017年退休如何办理,详细流程和手续都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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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国家开放大学教职工退休工作管理办法(国开人〔2017〕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退休工作的管理,不断完善教职工退休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教职工退休的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校教职工退休条件如下:参加工作年限满年的干部,男年满周岁,女年满周岁退休。连续工龄满年的工人,男年满周岁,女年满周岁退休。年满周岁时仍担任处级实职的女干部,在周岁时有一次自愿选择退休的机会,若在此时选择不退休,则自不再担任处级实职的时间退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周岁退休,年满周岁时有一次自愿选择退休的机会。(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满周岁、女年满周岁,连续工龄满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三)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工作年限满年者;男年满周岁,女干部年满周岁,女工人年满周岁,工作年限满年者;第二条 教职工办理退休的程序(一)达到国家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无需本人申请,人事处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人事处在教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前的个月向退休教职工所在部门送达《国家开放大学教职工退休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和《国家开放大学教职工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同时将通知单送达离退休工作处。所在部门负责通知教职工本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审批表填写完整送交人事处。(二)个人申请提前退休(离岗)的教职工,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和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如获批准,人事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三)教职工接到退休通知或被批准提前退休(离岗)后,要在个月内完成工作交接,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离岗手续清单交人事处,人事处为其办理《退休证》。(四)教职工退休后,工资关系转到离退休工作处,组织关系转到离退休党总支。第三条 教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待遇(一)退休人员,从退休当月起第个月开始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补贴标准领取退休费。退休费标准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二)退休费以外的其他待遇按照《关于规范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号)等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三)提前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享受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学校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计发退休费。(四)在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退休教职工的待遇及退休费的领取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一)教职工出生日期的确定按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号)执行。(二)按照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有关规定,工人应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退休年龄按照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号)执行。(三)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四)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教职工退休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部门负责人及有关校领导要提前做好退休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慰问工作,切实保障工作交接的顺利运行。第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附表:国家开放大学教职工退休审批表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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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如何化解“30%提前退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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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9日讯
  据报道,就在官方不断论证延迟必要性时,多地非正常提前现象却悄然增多。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近日披露,当前&未老先退&问题突出,有的地区提前占到当年退休人员的30%。民调显示,提前退休和离岗现象多发单位依次是:行政单位(51.9%)、事业单位(25.1%)、国企(19.8%)、私企(1.6%)、外企(0.5%)。
  在&延迟退休&语境下,非正常提前退休现象增多,以至于有的地方出现&30%提前退休&的现象,当然非常不合理,不仅与&延迟退休&趋势格格不入、完全背道而驰,也会进一步加剧目前&入不敷出&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而就&养老公平&而言,在&延迟退休&实施之前,如果任由一部分人&提前退休&,而其他人则只能&延迟退休&,势必也会严重扭曲养老制度应有的公平性,并妨碍今后&延迟退休&的顺利实施。
  可尽管并不合理,但现实来看,又不得不承认,&提前退休增多&实际上是有其合乎逻辑的必然性的。一方面,在&延迟退休&实施前夕,受个人利益驱使,一些人想方设法地通过&提前退休&来规避&延迟退休&,其实并不让人意外费解。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现行一些相关养老退休制度安排,事实上又是确实允许&提前退休&存在的。
  如针对企业职工,依据相关国家政策,诸如&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特殊工种&职工,实际上是允许提前退休的;而这些原本针对&特殊工种&的制度安排,在现实中,又常常通过&改年龄&&出具虚假工种证明&等手段被人利用。再如,对于政府公职人员,现行《公务员法》更明确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这意味着,一个公务员如果18岁参加工作,理论上到48岁就可提前退休。事实上,这也是&提前退休&之所以会在机关单位发生率最高的一个基本制度背景。如果说为照顾&特殊工种&职工,允许其提前退休,还具有一定公平合理性的话,那么专门为公务员设置&提前退休&特权,显然并没有任何合理性可言了。
  因此,要想有效化解&30%提前退休&现象,笔者以为,至少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药方&:其一,尽快修改废止现行《公务员法》中针对公务员提前退休的特殊规定,从而使公务员退休制度在年龄安排上,也充分实现与企业职工的全面&并轨&,公务员中的特殊工种,如一线执法人员,当然仍可&提前退休&,但前提是,必须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标准保持统一。
  其二,针对通过&更改年龄、搞到特殊工种证明&等非法方式骗取&提前退休&现象,不断强化监管和惩戒力度,如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众所周知,2014年全国人大相关法律解释已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等社会保险金,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三,结合合理的&提前退休&需求,进一步完善&延迟退休&方案,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如为&延迟退休&设计一定年龄弹性,即在总体上实行延迟退休的同时,又允许一些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提前退休。
  其四,站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高度,通过&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等改革,不断强化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激励性,使&延迟退休&而不是&提前退休&真正成为一件&更划算&的事情,从而激励人们更主动自觉地选择延迟退休,而不是&提前退休&。2017年最新关于社保补缴相关政策
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2017年关于社保补缴新政策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济南政府下发通知,出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称,符合条件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称,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凡在2010年底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且日前曾与济南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实施范围中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关键词:人员范围】  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入保”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四)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关键词:补缴及待遇计发】  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山东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右表)。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关键词:费用筹集】  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关键词:养老金领取】  基本养老金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对出生时间的认定,全省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对工作经历的认定,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  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四类人补缴15年养老保险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从本月起,至今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以前,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是不给往前补缴的,只能往后延伸缴费,而现在为了保障部分特殊群体的利益,南京开了个“口子”,从本月起,至今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昨天,南京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了补缴对象、补缴标准,待遇计发等。  要注意的是,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可从11月10日起,到户籍所在街道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待遇标准  年龄(周岁)基本养老金(元)年龄(周岁)基本养老金(元)  .5    .5  .7  .8    .7  及以上937.8  [补缴对象]  几万人的养老有着落了  南京市人社局副巡视员王正平介绍,凡日前具有南京市户籍,且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江苏省户籍人员,在2003年江苏省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具有城镇户籍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应在当地户籍制度改革前已经具有城镇户籍的),可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体来说有四类人:(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这里的“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2)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3)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工作单位,未参加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4)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这项补缴政策将惠及多少人?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李丽琴说,虽然没有做过具体统计,但几万人是肯定有的。平时,经常有这类老人来咨询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今年他们的养老有着落了。  如何确认身份?李丽琴表示,符合补缴费条件的人员,需提供日前曾在城镇集体企业[含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档案,如没有原始档案的,需提供可证明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合同、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补缴标准]  “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  据悉,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如,南京一名56周岁的男子,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他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江苏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计发]  每月养老待遇最少583.7元  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今年7月起执行,也就是从7月至缴费前的都会补发;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执行。养老待遇每月最少583.7元,具体标准见上表。  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日起参加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特别提醒]  曾一次性退保的人员也可补缴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取消了这一办法,转为个人可申请延缴延退。记者了解到,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比如参保时间晚或中断缴费等,导致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现在,这部分退保人员也可以搭上此次的“顺风车”,只要一次性补缴,也可以享受每月的养老待遇了。《通知》规定,曾参加过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6月30日前已按省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江苏省城镇户籍人员,符合补缴条件的,本人自愿,也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享受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退还,原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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