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国家的企业年金怎么提取是强制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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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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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财政部以财金〔号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企业年金的建立条件、企业年金的方案实施、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附则5章29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金融企业年金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1]
附件: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金融企业包括下列各类企业:
(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
(三)执业需取得证券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
(五)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与金融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金融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与激励相结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在为企业退休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发挥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将其作为健全薪酬福利制度和激励机制的重要方式,实现保障性与激励性的有机结合。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保障符合条件、自愿参加的全体职工,并根据发展战略、收入分配制度、人力资源策略、职工贡献程度等因素,探索建立多层次的企业年金保障体系,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三)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相结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统筹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当期与长远的关系,依法保障职工权益,切实维护出资人利益,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1]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企业年金的建立条件
第五条 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集体协商确定,并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其中,集团控股类金融企业母公司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准。
(二)具有较好的风险管控能力,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政策性金融企业可以参照财政部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相关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三)具备相应的财务承受能力,不得因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出现亏损,影响金融企业长远发展。
前款规定的相关财务数据,以金融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按照国内会计准则)为准。
第七条 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具有合格的考核评价结果,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已改制的金融企业,经营目标按照公司治理程序确定;未改制的金融企业,经营目标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二)绩效评价合格。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绩效评价的,其绩效评价类型应当达到中级(CC)以上。
前款规定的考核评价结果,以金融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考核评价结果为准。
第八条 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修改、中止或者终止企业年金方案:
(一)金融企业某一会计年度亏损或者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满足建立企业年金条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改企业年金方案,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标准。
(二)金融企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或者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未满足建立企业年金条件,应当按照规定中止企业年金方案。
(三)金融企业可以在上列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年金方案的相关规定,修改、中止或者终止企业年金方案。
第九条 金融企业修改、中止企业年金方案后,如再次满足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条件,可以恢复企业年金方案。
第十条 金融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之前的年度进行补缴。[1]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企业年金的方案实施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设计企业年金方案。
集团控股类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各子公司之间的缴费水平,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互相攀比。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金融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总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经营状况、人员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并按照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不得低于企业缴费部分(不含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性缴费)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
在职工和金融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许部分职工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年金缴费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
金融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统筹做好企业年金与其他养老福利制度的衔接。对于参加企业年金方案时距其退休时间相对较短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金融企业可在规定比例内采取过渡期补偿性缴费、一次性补偿等适当方式(以下简称补偿性缴费),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
过渡期补偿性缴费,是指金融企业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对中人给予的补偿性企业年金缴费;一次性补偿,是指金融企业对中人一次性给予的补偿性企业年金缴费。
补偿性缴费应当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主要用于统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前后养老福利政策的衔接,不得变相提高待遇。
补偿性缴费由金融企业结合实际确定,并纳入企业年金方案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职工贡献、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考核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规定划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划入负责人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含补偿性缴费),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金融企业人均水平的5倍。
前款所称负责人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合理确定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及其权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归属期,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时,金融企业应当与职工按照集体协商制度,确定尚未完全归属职工个人的企业年金的处理方式。
第十八条 鼓励金融企业职工退休后,分期领取企业年金。
金融企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按照规定
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或者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在职工出境定居、死亡及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1]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四章 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原则上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
有条件的大型金融企业可以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并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进行说明。
金融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应当监督受托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明确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主体的职责及运作规则。
金融企业应当通过受托人建立对管理运营机构的动态考核评价机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有金融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将选择的管理运营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应当于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
金融企业应当于年度结束后90日内,按照国有金融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将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加强对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组织指导。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企业年金方案履行内部法定程序或者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重要一级控股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应当履行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程序,未改制的应当报财政部审核。其他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履行其内部法定程序。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90日内,将该年度建立企业年金情况报告财政部。
前款所称重要一级控股子公司是指,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四项财务指标之一达到母公司合并口径对应财务指标10%以上的一级控股子公司,以及经金融企业内部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重要一级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将其企业年金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或者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具体程序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中止、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履行内部法定程序,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金融企业修改、恢复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按照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1]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本办法。非国有金融企业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及以企业年金名义购买商业保险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规范和完善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金融企业年金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引用日期]苹果/安卓/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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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所有制格局和产权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企业养老保险也出现了企业年金等新形式。企业年金大量分布于国有企业,特别是国企垄断行业,针对这一现状,本文从产权经济学、劳动经济学的视角展开原因,力图对年金分布的合理性和不足尝试给出评价和建议。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属于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支柱。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第一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2004年劳动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同年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是我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监管的主要法规。
截至2004年3月,我国有22000个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参加者达600万人,全国企业年金资产474亿元。有关专家预测,到2010年,我国的企业年金资产的总规模将突破10000亿元人民币。目前企业年金的体现出如下特点:第一、行业发展快于地方。2000年底,行业参保人数为395.7万,占参保总人数的70.6%;行业累积基金149.3亿元,占全国企业年金累计积累基金(191.9亿元)的77.8%,且主要集中于电力、石油、石化、电信、民航、铁道等国有的效益较好的行业。第二、经济水平决定企业年金发展水平。第三、国有企业的参保积极性高。至2000年底,全国已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共有16247家,其中参保的行业企业有企业占93%,参保的地方企业中国有企业占55%。&&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外资大量涌入、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所有制格局和企业产权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有企业比重逐渐下降,但与国企比重不协调的是参与建立企业年金的绝大多数为国有企业,特别是集中于国企垄断行业。企业年金的建立有三个前提条件:&&
第一,企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能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这是建立企业年金的最基本条件。第二,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由于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法定公益金以及部分未分配利润。所以,建立企业年金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第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备诸如职工代表大会、工会、集体谈判制度等民主管理机制。由于年金本身属于一种对雇员的补充养老计划,国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同时,由于年金支出的负担,手续较为复杂,需要企业具备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满足以上三个前提条件的企业很多,例如一些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受国外公司的跨国公司、三资企业;成熟的大中型民营企业;较高利润率的高企业等等,国有企业为什么能先于这些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这是值得深入思考的。
产权经济学认为,企业的实质在于依赖权利关系维系联合起来的合同 。企业所有者直接管理的企业,存在由于监督而提高的劳动生产率所带来的收益全部归监工(雇主)而不是在全体成员之间分配,雇主拥有全部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ant right),不存在“委托-代理”(principal-agent)成本。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企业制度下,企业管理者没有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方面企业管理者的目标函数从利润最大化转变为工人平均收入最大化。因为管理者和其他要素所有者一样怀有偷懒的动机。另一方面,工人将产生以各种手段将企业全部收入蚕食分光的动机和趋势。因为,工人投资于企业的资本是社会资本,工人偏好于把收入分光。
20世纪70年代的经理主义理论(managerialism)认为,经理的目标除收入最大化外,还包括权势、地位、名声等。中国国有企业管理者一般由政府任命,而且职位与相应行政级别挂钩,例如有副部级、省级的总经理等等,企业所有者国家(表现为政府专业管理机构如国资委)为防止“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必然要掌握剩余索取权,对企业管理者采取利润最大化的考核指标;但对于国有大型企业的管理者来说,要满足个人效用最大化,除工资收入外,还包括资本、地位名声、有利的人际关系等等。这完全符合经理主义理论。而同时,国企工人也追求个人收入最大化,并有蚕食所以收入的动机。由于个人的追求和工人的压力,促使企业管理者将目标从利润最大化转变为工人平均收入最大化。
企业年金的出现,给予国企管理者一个非常好的利用平台。从本质上来讲,企业年金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属于社会生产初次分配的范畴,可以被认为是企业用利润留成发放奖金的一种形式,是企业雇员分享企业利润的一种延迟收入。《公司法》规定,企业对净利润的分配为: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公积金,按5~10%提取法定公益金,其他为未分配利润。其中法定公积金主要拥有弥补企业亏损或转增资本,从而,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法定公益金以及部分未分配利润。一方面,国企利用企业年金变相给员工增发现金,往往采取虚报职工人数等方式。另一方面,国企管理者在涉及企业年金制度时,偏重于高收入阶层,使现期收入增加。除了这两方面的违规现象外,根据经理主义理论,为达到工人平均收入最大化,年金也是一种非常好的形式。
根据劳动力市场补偿性工资差别理论,职业地位的追求会导致补偿性工资差别的产生。诸如地位、声誉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当缺乏这种地位时,必须用更高的工资予以弥补;补偿性工资差别是一种工人可以购买的好工作条件的价格。由于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垄断行业的企业管理者的地位、声誉和政治资本所具有的价格性,管理者倾向于建立企业年金。而工人的直接目标就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所以,从劳动经济学角度来看企业年金大量分布于国企也是有依据的。
尽管理论上国企管理者和工人偏好于建立企业年金,部分侵蚀了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但实际上,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还是有其建立的必要性。第一,从整个养老保险体系来看,如果整体工资总水平一定,建立企业年金可以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从而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反过来实现企业年金增加,如此往复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系统。第二,从企业角度来看,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增强管理体制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利用企业良性发展;从中长期看,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来为职工谋福利;可以提高职工生产积极性和对企业的依赖性,创造更多价值 ;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可以利用企业年金的“金手铐”效用利于吸引、留住优秀人才,企业年金实质上也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计划, 因为个人储蓄的银行存款对利率风险的规避能力有限,而且存款的长期增值能力较弱,养老能力不足,所以年金制度从一开始就对职工具有很强的吸引力。第三,从社会角度看,年金计划有利于应付人口老龄化冲击。
鉴于企业年金的重要性,对企业年金在国有企业的广泛实行还是应该肯定而不是否定,更不能借此否认我国的国企改革。我国目前经济体制还是以公有制为主导,对我国国企产权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要寻找一种适应大生产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具有较高效率水平的产权形式和企业制度 。所以,为建立规范的国企企业年金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利于年金制度在我国其他类型企业的顺利推广,2004年颁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信托模式,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组合做了具体限制,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为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良性运行、预防和制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借以推进年金制度在社会全行业的广泛拓展,还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一,要营造良好的配套环境。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多层次法律体系来弥补单个
法律监管的不足。企业年金涉及到多个包括社保、信托、证券、基金、审计、监察等等多个领域,《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可能在某一问题的规定有重合或遗漏之处,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来弥补单个法律对监管的真空和不足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借鉴如EET/TEE等征税模式;在缴纳企业年金时如何进行减税、免税和延税,是影响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重要因素。按照2000年的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并且仅限于试点地区。而面对逐步扩大的企业年金市场,如何在从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在现行的管理办法中还没有明确体现。尽管从税收方面对企业年金给予优惠能够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是具体的税收环节、优惠比例以及限制条件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防止一些垄断型的国有企业借机会大幅度增加员工福利,也防止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差距继续拉大,原因在于大部分的年金缴费与员工的工资收入成比例。改善投资环境,健全资本市场;营造良好的市场供求环境,以免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包袱过重。
第二,降低企业管理者的剩余索取权偏好,努力使剩余索取权内化,克服“道德风险”和管理者短期化行为;将监督权和剩余索取权结合,靠外在竞争力和内在的合作利益有机结合,做到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主要为纳税关系,彻底割断“父爱主义”对企业的影响。
第三,制定合理的年金设计方案,完善职工薪酬结构,在公平基础上体现效率,防止年金向高收入阶层倾斜。
第四,完善资本市场,实行年金基金的社会化运营,并与公务员职业年金共同发展。
1. 巴曙松,陈湘永,陈华良,贾蓓:《年金与基金、信托管理制度比较》,国研网,日
2. 白冰:《建立企业年金的微观基础及其政策探讨》人大硕士论文,2003年
3. 曹钢:《产权学新论-产权效用、形式、配置》,经济出版社,2001年。
4. 刘俊延:《对我国企业年金现状的思考》,《管理科学文摘》,2004年3期
5. 唐昌凯:《我国企业年金中的税收优惠研究》,人大硕士论文,2003年
6. 王俊:《发展我国企业年金问题研究》,《商业研究》,2004年11期
7. 王贞琼:《中外企业年金制度的比较及启示》,《江汉论坛》2004年5期。
8. 张军:《产权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9. 朱俊生:《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中国保险》2004年6期
载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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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经过必要的民主决策程序建立的,享受国家税优支持的养老保障计划。企业年金是对国家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由、企业年金和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已于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四年一月六日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讨论通过。
第五条 企业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三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九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原劳动部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企业年金运作模式
企业可分为缴费确定(也叫DC计划)和待遇确定(也叫DB计划)两种类型。
企业年金缴纳年金
通过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由企业和职工定期按一定比例缴纳(其中职工个人少缴或不缴费),职工退休时的企业水平取决于资金积累规模及其投资收益。其基本特征是:(1)简便易行,透明度较高;(2)缴费水平可以根据企业经济状况作适当调整;(3)企业与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免予征税,其予以减免税优惠;(4)职工个人承担有关投资风险,企业原则上不负担超过定期缴费以外的给付义务;
DC计划的优点在于:(1)简便灵活,雇主不承担将来提供确定数额的养老金义务,只需按预先测算的养老金数额规定一定的缴费率,也不承担精算的责任,这项工作可以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2)养老金计入个人账户,对雇员有很强的吸引力,一旦参加者在退休前终止养老金计划时,可以对其账户余额处置具有广泛选择权;(3)本计划的企业年金不必参加养老金计划终止的再保险,如果雇员遇到重大经济困难时,可以随时终止养老金计划,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DC计划也有其自身的缺陷:(1)雇员退休时的养老金取决于其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数额,参加养老金计划的不同年龄的雇员退休后得到的养老金水平相差比较大;(2)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受投资环境和通货膨胀的影响比较大,在持续通货膨胀,投资收益不佳的情况下,养老金难以保值增值;(3)DC计划鼓励雇员在退休时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但因为一次领取数额比较大,退休者往往不得不忍受较高的所得税率;此外,DC计划的养老金与社会保障计划的养老金完全脱钩,容易出现不同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偏高或偏低。
企业年金待遇年金
也称确定计划。指缴费并不确定,无论缴费多少,雇员退休时的待遇是确定的。雇员退休时,按照在该企业工作年限的长短,从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其在业期间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参加DB计划的雇员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与雇员的工资收入高低和雇员工作年限有关。具体计算公式是:雇员养老金=若干年的平均工资×系数×工作年限。(若干年的平均工资是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可以是退休前1年的工资,也可以是2~5的平均工资;系数是根据工作年限的长短来确定的)
DB计划基本特征是:(1)通过确定一定的收入,保障职工获得稳定的企业;(2)基金的积累规模和水平随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调整;(3)企业承担因无法预测的社会经济变化引起的企业年金收入波动风险;(4)一般规定有享有资格和条件,大部分规定工作必须满10年,达不到则不能享受,达到条件的,每年享受到的额还有最低限额和的规定;(5)该计划中的养老金,雇员退休前不能支取,流动后也不能转移,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不再向家属提供,但给付家属一定数额的一次性抚恤金。
企业年金比较
①DC计划给付水平最终受制于积累基金的规模和基金的投资收益,雇员要承担基金投资风险;
DB计划保险金给付水平取决于雇员退休前的和工作年限,在没有全面建立起调节机制前,就会面临的威胁;
②对DC计划而言,只有资本交易市场完善,有多样化的投资产品可供选择时,年金资产管理公司才能有既定收益,保证对年金持有人给付养老金和对投资收益的兑现;
对DB计划而言,更适应于金融市场还不是很完善的国家。
从国际上的发展趋势看,DC计划已经成为国际上企业年金计划的主流。
企业年金重要作用
有些人认为,企业是企业的一种福利。其实,企业年金与企业福利有本质上的不同。福利是当期消费,企业年金是未来消费,企业年金的消费权利发生在退休之后;福利体现公平,企业年金体现效率;企业的福利项目一般与生活需求等物质条件直接相关,与人的地位、级别没有关系,对事不对人,企业年金则不同,重点体现效率,好坏、个人贡献大小等,都可以导致企业年金水平不同;福利属于再分配范畴,企业年金仍然属于一次分配范畴。所以说企业年金是一种更好的福利计划,它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为企业解决福利中的难题提供了有效的,真正起到了增加、吸引力的作用。
(一)建立企业制度,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随着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最终是人的竞争。但是,伴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才流动机制已逐步形成,企业有选择人才的权利,个人也有择业的自由,人才的合理流动已成为时代的潮流。因此,企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员工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解决员工的医疗、养老、及死亡抚恤等问题,有利于落实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加市场竞争力,从而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同时,又切实保障了员工利益,稳定了现有员工队伍,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对提高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企业根据员工的贡献,设计具有差异性的,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根据期望理论,当员工认为努力会带来良好的绩效评价时,他就会受到激励进而付出更多的努力。在设计计划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年金保险的灵活性特点,打破传统薪酬福利的“平均主义”原则,对于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职级、不同岗位、不同贡献的员工提供不同的保障计划,服务年限长、职级高、岗位技术含量高、贡献大的员工的保障额度更高,保障计划更全面。而服务年限短、职级低、岗位技术含量低、贡献小的员工的保障额度较低,保障计划较单一。建立差异化的企业年金制度,可在单位内部形成一种激励氛围,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自身的最大潜力,为企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三)通过计划中“权益归属”的设定,利用福利沉淀实现有效激励,留住人才。很多企业在用高薪酬福利制度实现激励的同时,用的形式作一些规定以起到留住人才、长期规划的目的。在企业年金的计划中,设定权益归属方案,规定服务满一定的年限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年金权益,与即时兑现的奖金福利相比,企业年金即使员工得到了鼓励,又达到了类似期权的良好效果,而且操作上又比期权要简单、方便得多。同时,设制权益归属还将与未来国家可能设立的递延纳税政策很好地衔接。
(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利用国家有关,为企业和个人合理节税。可将企业分成两个阶段,分别讨论如何通过避税增加企业福利的问题。
第一阶段为缴费、增值期间。假定企业购买年金保险,除了可充分利用国家财税政策,无须缴纳;与假定企业进行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在假定相同的情况下,由于保险作为计算,只在最终扣除相关税金,而其他投资每年都将扣除相应的所得税,因此年金保险与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将会获取更大收益。
国税函[号文中重申了应在企业年金缴费环节征税的政策,明确了新的计税方法。该文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
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其由、企业年金和三个部分组成。企业被称为“第二支柱”,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三个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2004年相继出台了《》和《》,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已走向规范化运作,越来越多的企业走上了年金制度这条道路,它必将对现代企业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推进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健全保障体系
养老保险体系这一保障方式的有效进行关键依赖于缴费者和受益者能长期保持比较稳定的结构关系而现实情况是世界范围内的人口老龄化正在加速,各国养老金的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的矛盾越来越尖锐,采用提高缴费比例或延长退休年龄的办法比较被动也有很大的局限性,第一支柱存在着严重的资金缺口和支付压力。此外,单一支柱的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着责任过度集中和制度单一化的弊端,导致养老保障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的难度加大,也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企业年金的建立有助于克服上述弊端,能够使养老金制度既有统一性和普遍性,又有灵活性和适应性。这样,就降低了国家制定和调整养老保障政策的难度,有利于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
(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们的需求从低到高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个人尊严和自我实现。一方面,企业年金能够提供可观的退休收人,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品质,增强员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满足员工的安全需求。另一方面,企业年金计划会根据员工的能力和资历或贡献大小来确定不同的缴费金额,并按要求确定归属比例,使员工价值得以体现,从而可以提高员工的荣誉感和成就感,满足员工的个人尊严需求因此,企业年金在企业战略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是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企业年金并不是一项纯粹的养老筹资工具,对于建立计划的企业来说,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税收等制度的框架下,它在降低企业成本,激励员工等方面的优势仍然是企业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良好市场工具。
企业年金功能
企业不仅是劳动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补充形式,也是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作用和功能至少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企业年金分配功能
企业既具有性质,也具有性质。因此,企业年金形式的补充又被视为对职工的一种延迟支付的工资。
企业年金激励功能
企业计划根据企业的盈利和职工的为职工年金个人帐户供款,对于企业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保障职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职工为企业服务的自豪感和责任感,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又是一种积极而有效的手段。
企业年金保障功能
建立企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解决由于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职工退休前后的较大收入差距,弥补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满足退休人员享受较高生活质量的客观需求,发挥其补充和保障的作用。
企业年金风险管理
就我国的现状来看,企业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对企业年金的关注度还不够,一些政策、法规的缺位阻滞了企业和职工积极发展和参与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在这其中,企业年金的风险识别及管理是我们要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风险管理技术导入企业年金的管理流程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企业年金风险识别
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种类有很多,主要风险是和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或账户管理人违约而给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风险。信用风险根植于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之中。
在这种“———委托”关系链中,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信用风险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一项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成败与否,所以信用风险是进行企业年金风险管理时首先要考虑的风险。而信用风险最终表现形式是违约。
投资风险是指在对进行投资时,由于市场整体或单只证券的波动性所造成的未来收益,特别是投资收益低于目标值甚至发生亏损的可能性。在企业的运作流程中,投资管理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一旦投资失败将会直接影响的经济利益,甚至会导致整个年金计划的失败,而且投资风险是和投资人的联系在一起的,投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会引发信用风险。
企业年金管理策略
企业的风险管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与风险管理有关的以及这些制度的运作效率是影响风险管理效果的关键。
1、。政府应该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设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企业年金的监管机构要制定全面和详细的规则,对申请从业的机构的资本规模、治理结构、人员素质、资信水平、经营业绩等各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不具备资格的申请机构排除在外,从源头上预防信用风险的发生。对于在运行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机构,要坚决取缔其相关从业资格并给予严厉惩罚。为了从根本上避免某些违规机构和人员到异地从业的现象发生,监管部门还应当逐步建立企业从业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并与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相关信息系统联网,互通信息。要明确界定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旨在预防从业机构之间出现利益勾结而损害企业年金的利益。
建立严密的相互制衡机制。例如,如果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它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对于金额很大的企业年金应当选择多个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以分散。这属于损失抑制的措施,主要是确保一旦某个投资管理人出现信用危机,也不至于导致整个企业年金计划全盘失败,从而把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2、。明确禁止某些风险极大的投资行为,直接进行。例如,规定企业基金不得用于,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
对企业年金的各种投资工具的比例做出规定,限制股票等高风险工具的投资比例。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这类规定是一种损失抑制措施。
对企业年金实行有计划的。风险自留属于,有计划的风险自留是指风险管理者察觉到了风险的存在,估计到了该风险造成的,决定以其内部资源(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来对损失加以弥补的措施。企业采取有计划的风险自留的方式包括: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每年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投资,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也应当按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而造成的重大亏损。
3、综合性风险管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完善各自相应的。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的一种基础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它的有效运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现和化解这些机构本身遇到的外部风险,阻断风险传递链条,从而降低企业运作的整体风险。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发现从业机构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把各种风险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每季度和年度结束后规定的时限内,受托人应向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相应地,应同时建立起定期审计的制度。委托人每年应聘请会计师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把审计的结果作为对相关当事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建立定期风险评估制度。企业年金面临的风险种类以及发生的频率、程度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当前实施的风险管理措施也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而应该根据经济、社会和的变化而不断地进行调整。所以,企业的受托人应当定期(如每季度)对整个企业年金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检查现有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委托人提交。
我国可以借鉴,通过建立第三方担保的方式为企业年金的设置一道安全屏障,这也是一种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实质上是对企业年金进行风险转移。
随着我国养老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近几年来企业年金发展迅速,并且存在着进一步加速发展的趋势,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企业制度正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不成熟、不完善,如何对规模和覆盖范围日益扩大的企业年金在其建立、管理和投资等方面加以适当引导和正确规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日,新修订的《》正式公布。由、、中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日第11号令规定,新修订的《企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于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企业年金投资
基金的投资范围
缴款可以交给管理人或者其他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年金在IFRS中有和设定受益计划两大类,其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处理基本与一致。设定受益计划在国内的法规中未作规定,实务上国内也没有,所以准则中对此未作规定。
企业年金进入银行间市场历史进程。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自建立以来发展迅速,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近1000亿元,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合理运用资金的需求十分迫切。
早在2004年,企业年金就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此后,所有金融机构的企业年金都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市投资。截至2006年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工行和招行的企业托管量逾215亿元,同年全国银行间债券托管量高达9.25万亿元。但非金融类企业年金基金一直被挡在门外。
日,千亿企业年金获准间债市,央行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的发布为企业年金基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奠定了制度基础。
基金的投资限制
企业年金实行的是完全的市场化运营,为了维护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国家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制。
根据新修订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万能保险产品、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公司)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和等。企业年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但可进行短期债券回购。
据规定,企业基金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企业(公司)债、、、产品等类产品以及(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95%。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基金不得于,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国资委将直接持有上市央企股权。
企业年金必要性
企业年金提升竞争力
企业之间的竞争,其实质就是对人才的竞争。企业年金制度作为一种补充的养老保险计划,被称作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在世界趋势日益加剧的今天,企业年金计划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采用。在国外,年金、股票和期权一起被称为企业留住人才的三副“金手铐”。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年金是一种具有递延性质的激励模式,它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的长期契约,有利于增加企业和职工的长期人力资本投资,减少或克服企业和职工的“短期化”行为。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直接影响到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企业薪酬激励制度、人力资本投资和财务决策。
因此,建设能较好地把员工个人利益与其个人对企业的贡献度或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企业年金国有企业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将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发展企业年金可以增强国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减弱过去承担的社会功能。曾经实行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和高福利体现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优势,国企成为“大社会、小政府”,单位办社会的模式,加上福利的刚性特征,高福利一直延续至今,导致国企职工对企业的强烈依附感,国有企业经济转轨必然出现福利危机,从而大规模减少福利开支,这使职工心里不平衡,产生危机感。而企业年金会弥补这个缺陷,它是在企业和职工工资中提取保险费,这样既加入个人缴费义务,也会以激励方式在职工劳动期间努力工作积累自己的年金个人账户,提高退休后的福利水平,所以,企业年金可以有效填补高优越性的作用,在减少社会福利功能压力的同时扩大生产能力,减少职工对企业的过度依赖,强化个人责任。
企业年金资本市场发展
国外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经验表明,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将促进资本市场的创新、稳定和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提高市场有效性,给、、保险业、基金业和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企业年金采取完全积累的基金制模式,其保值增值已成为根本目的,在保值的前提下自然要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故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运作是其必然的选择。第一,企业年金作为拥有长期稳定资金来源的契约型金融机构,它能有效增加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促进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第二,作为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它具有注重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分散风险、长期回报等特点,有别于一般中小散户,因此是理性的、稳健的投资者,能减少市场上的过度投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第三,企业年金入市能有效地配置资本资源,促进有效资本形成,拉动经济增长。
企业年金社会分配合理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基于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而实行的覆盖全体城镇就业人口的法定养老保险,它只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是一种体现社会公平的制度。企业年金必须在履行基本义务后才得以建立,且一般覆盖企业内所有职工,因而它首先体现公平性;但它往往与职工对企业的贡献挂钩,因而又表现为以效率优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些企业出现了高收入群体,他们通常是企业的中坚力量,对企业的发展做出过较大的贡献。这些人希望退休后能保持较高的收入,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生活。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既能满足他们退休后享受更高生活水平的主观要求,又能促使他们在就业阶段为企业尽心尽力、多作贡献。因此,企业年金的建立既是企业追求效率、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又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
企业年金完善养老体系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发展企业年金、并不矛盾。发展基本养老保险与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同时进行,不能因为基本养老保险还不完善而忽视补充养老保险。建立企业年金制补充养老保险有利于分清保险的责任、减轻政府负担、适应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不能等,可以让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方向,不失时机的、因地制宜的把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来,这将有助于我国在经济起飞时期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企业年金认识不足
我国企业员工和高管的年金观念普遍淡薄,对企业年金缺乏必要的了解,有的甚至一无所知,还有的把年金和年薪混为一谈。
从政府的角度看,现阶段我国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性质依旧不清,定位依旧不明,政策界限比较模糊。
从企业的角度来讲,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也存在偏差,他们一是担心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加大企业支出,影响利润;二是他们看不到企业年金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有的认为企业为社会基本养老、医疗等保险已付出很多,建立企业年金将进一步增加企业负担,企业没有责任支付这笔“额外”的费用;有的认为与其让员工未来才能享受到企业年金的福利,还不如直接向员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或者奖金等即期福利,后者的激励效果更明显。从职工的角度来说,长期以来,我国员工信奉“养儿防老”、“储蓄养老”,普遍缺乏对制度性养老的基本认识。年金费用的缴纳引起员工每月工资收入减少,一些员工误以为是企业额外收取的费用。还有些员工缺乏对未来养老保障进行投资的长远观念,故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
企业年金回报率不高
我国建立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正处于探索阶段,在人员、机构、产品等方面都难以满足年金市场投资的需要。首先,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年金产品,我国还不够发达的资本市场难以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工具和投资渠道,对个性化和多样化年金产品的设计和提供形成了严重制约。
其次,缺乏有经验的基金管理人才和专业机构。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需要大量的投资、服务、风险管理、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再次,企业年金托管高也进一步降低了投资收益率,出现投资收益低于同期银行储蓄和国债利率的非正常现象,致使一些企业年金过度依赖缴费而不是投资绩效,最终将影响企业年金的支付能力。此外,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的狭窄,阻碍了高投资回报的获得,进一步削弱了企业年金的吸引力。
(三)企业年金的管理不够规范
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主要采用三种模式:企业自办模式。是在企业的大财务账下开立企业年金账户,当企业遇到资金困难时,难以控制被挪用的风险。
社保机构经办模式。由社保机构收取、管理、经营、发放企业年金。该模式的弊端在于监管与运营合一,没有披露信息的强制性,企业和员工对资金的投资、收益、分配等一无所知,更谈不上监管。保险公司模式。由保险公司负责设计企业年金计划,并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资产,通常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形式体现。这种模式下,企业年金资产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没有截然分开,也难以保证年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且存在管理成本高、基金运用渠道少等缺陷。
未得到普遍体现
由于相关优惠政策,特别是尚未落实或力度不够,许多有实力、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尚处于观望态度。
国外实践经验证明,对企业年金缴费实行免税或推迟征税,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大多数国家(如美、英、日等国)一般在企业和职工缴纳年金费用及年金基金投资这两个环节免税,只在退休职工领取企业年金时进行征税。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职工都享受到税收优惠,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源头上应以税收优惠政策拉动,资产运作中应以风险控制,但我国的企业需求没有释放,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出台,投资环境不理想,监管体系尚未建立,配套法规缺失。
企业年金区域差异过大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年金参保比例、基金规模相差悬殊。发达地区如上海、深圳和大连由于经济基础好、增长速度高,企业年金的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参保企业、参保员工以及基金累积数量都较大。而欠发达地区企业年金的发展因受制于经济的发展水平而呈现波动起伏势态,数量水平低,大多数尚处于不规范的状态,还有许多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而停止了已实行的企业年金计划。
企业年金行业结构失衡
截止2009年第二季度,全国有3万多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比2008年增加了200亿元,其中账户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账户数为30,685个,仅占全国940.8万户企业的0.33%~0.35% ,其中中小企业的数量更少;而在美国有70%左右的大企业和50%左右的中小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相比之下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实在是微乎其微。同时,我国企业年金覆盖的行业结构还很不均衡,建立年金计划的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尤其是石油、电力、烟草等垄断性行业占据了绝大部分市场,而民营及其他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比较少。
企业年金发展策略
企业年金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性养老制度,在完善职工养老体系中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企业年金还不能普及到大多数企业职工身上,这与所倡导的“和谐社会建设人人参与,经济发展成果人人共享”的时代宣言极不相符,要确保企业职工退休后“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并使之“老有所为”,应该对该制度有理性认识和科学的规划,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企业年金加大宣传力度
更多的企业和职工参与,才能壮大市场;市场规范可信,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和职工参与,才能最终达到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初衷。尽管企业年金制度已实行了十余年,但仍然有相当部分员工对此知之甚微。所以,要想使企业年金的大多数主体积极参与到行动中来,就必须先从企业年金的基础工作—宣传培训抓起。通过宣传培训,让职工们从感性上知晓、了解,从思想上认同、接受该制度,从而转化为行动上的自觉参与。要通过多种形式,促进企业和职工以及社会各方面共同了解、关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为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企业年金养老待遇水平
有关的资料显示,国外基本待遇水平普遍在40%左右,而我国总和替代率仍接近80%。基本养老保险水平过高,就意味着降低了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弹性空间,不利于发挥个人、企业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为此应尽快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的关系和发展定位,要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亏空,使现收现付性质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逐步降低,赋予企业年金及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以更大的责任,同时为它们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企业年金投资与管理
首先,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要进行组合投资达到减少投资风险的目的;要坚持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严格分离的原则,明确双方责任;要确保资金安全性,在确保风险保持在合理水平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投资策略;其次,以市场竞争为基础,委托投资运营机构代为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再次,加快企业年金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化投资要求的监管体制;最后,要拓宽投资渠道,必须为年金基金创造更多适宜的投资工具有效地实现保值增值。
企业年金出台优惠政策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从制度层面调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建立企业年金,宏观上旨在减少国家财政的负担,微观上旨在帮助一个企业解决其职工养老问题,从而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这对企业的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应当从税收层面上给予企业年金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尽快研究出台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并完善相关法规,促进企业年金和个人自愿性养老保险发展,并鼓励其通过专业化的投资机构投资资本市场,实现养老金保值增值。
(五)采取区域推进式企业年金发展战略作为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要走各地区全发展的道路,绝不能因为经济水平落后就放弃建立与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否则当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下降后人们将失养老的第二重保障。由于现实状况的约束,我国企业年金制的全国施行不可能一蹴而就,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发展水平有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企业年金在我国的覆盖进程。为此,应当首先选择效益好、具有长期发展能力的企业作为试点先建立,然后再逐步展开发展到大部分企业。可以首先选择石油、石化、电力、航空等大型企业作为试点先行,这类企业不仅规模大、效益好,有建立企业年金的能力,而且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职工对企业的信赖程度高,具有建立企业年金的需求,因此,有利于企业年金的顺利建立和运行;其次在此基础上再推广到中小型企业,在经济发达地区以及中小企业较为密集的地区,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联合起来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由于这些参与联合的中小企业是通过地域联系起来,受相同地理环境的共同影响,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需求具有一定的一致性,而且相同的地理环境有助于各个企业在建立联合年金计划以后,保持密切的联系,并根据当地的环境特点和职工需求,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然后再逐步发展到大部分企业,这样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企业年金在我国的覆盖率。
企业年金最新个税政策
财政部等三部门6日联合发布消息,自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此举旨在推进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新政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年金参保者个人所得税税负[1]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腾讯财经[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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