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017农村宅基地永久性两违处理为期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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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编辑:苏钰娟
  2017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何?大家是否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延伸阅读: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产权,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及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的宅基地和空闲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必须服从土地所有权者统一安排和管理。
  实施城乡规划(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村庄整治等)需要调整宅基地时,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
  第五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安排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权限审核审批建房用地;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建住宅的,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后再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按规定标准少于46平方米的,不含46平方米)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农村村民家庭在册人口中子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以子女名义申请的。
  第七条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执行。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安排的标准为:农村村民家庭在册人口1至3人(含3人),最高不得超过92平方米;农村村民家庭在册人口4人,最高不得超过115平方米;农村村民家庭在册人口5人以上(含5人),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九条 申请宅基地建房户的人口计算及有关规定:
  (一)独生子女(已婚的除外)按二人计入户型;
  (二)征地农转非人员(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除外),申请时参照农村村民家庭在册人口计入户型;
  (三)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政府不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回乡落户的职工,申请时参照农村村民家庭在册人口计入户型;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服刑、劳教人员,申请时参照农村村民家庭在册人口计入户型;
  (五)非农业人口不享受农村宅基地安排政策,但小城镇综合改革、撤村建居等涉及的农转非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分户后父母方原有住房的用地面积不能大于46平方米,原有住房超出46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并入子女方计算。
  第十条 危房、倒塌房、火烧房应及时清理,在不影响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和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允许村民在原宅基地上建房。
  原住宅符合规划,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虽低于规定标准,但在原地根据规划可以建住宅的,原则上不予批准迁建。
  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确需易地建住宅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先拆后建,申请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宅基地交还集体后,给予交地放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落实利用和复垦措施。确需先建后拆的建房户,必须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落实保证措施,经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申请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签订协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不符合城乡规划并且严重影响村内交通、村容村貌的房屋(包括附房)要给予拆除,如有合法权属来源的,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在城乡规划范围内,安排相同面积的宅基地,如暂时无法安排的,可以登记保留相同面积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在公路、河道、供电、通讯线路控制范围内安排宅基地的,必须符合建设、交通、水务、供电、通讯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凡一户多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限额标准的,应通过实施城乡规划(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村庄整治等)将超过限额标准部分的宅基地退还土地所有权者。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先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在分配的建房指标限额内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提供建房用地,并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在村公开栏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建房户的建房条件、拟安排建房地点、建房用地类别、面积等,公示时间为10天;
  (二)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建房户凭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公示无异议、指标安排的证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手续;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建房户的申报后,应召集国土、建设部门现场踏勘,确定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农用地的,须先由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严格按照&四公开、四到场、一监督&制度。即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分别对上级下达的年度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指标、申请建房户名单、被列入当年建房对象、审批结果实行&四公开&;在批前现场踏勘、批后放样打桩、砌基丈量、竣工验收实行&四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自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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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推荐“两违”建筑如何认定?“两违”建筑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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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两违”建筑认定处置标准是什么?     开展“两违”认定及分类处置工作要突出“四重点”,即:违法占用农耕地、影响公共安全和重点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交通干线两侧的违建;实施“六先拆”,即:党员干部的违建、安全隐患大的违建、影响“三边三节点”整治的违建、顶风突击的新违建、妨碍重点项目建设的违建、社会影响恶劣的违建先行拆除。对“两违”建筑的认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两违”建筑的认定处置主体是谁?   (1)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两违”认定及分类处置工作负总责。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街作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两违”巡查、制止、拆除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普查建档、“两违”梳理和处置初审、牵头组织拆除等工作。    (3)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两违”查处及执法分工具体按照《福清市“两违”查处规程》执行。    三、“两违”建筑的分类?   “两违”建筑分为历史遗留“两违”建筑和新增“两违”建筑。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新增“两违”行为实行“露头就打、出土就拆”,确保实现“零容忍、零增长”;对严重影响规划、非法谋利、违法占用耕地及纳入“六先拆”范畴的违建要依法先行予以拆除。对历史遗留的“两违”建筑,综合考虑其性质、年限、用途、位置等因素,予以分类处置,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历史遗留“两违”建筑     2014版航拍(2014年12月——2015年1月)时已形成的“两违”建筑为历史遗留“两违”建筑。原则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调查时的村庄边界作为旧村边界(包括城乡总体规划如有划定可按旧村边界确认),旧村边界内在2014版航拍(2014年12月——2015年1月)后、本文件发布前形成的“两违”建筑参照旧村内历史遗留“两违”建筑处理。    五、新增“两违”建筑     旧村边界内于本文件发布之日后形成的“两违”建筑以及旧村庄边界外在2014版航拍( 2014年12月——2015年1月)之后形成的“两违”建筑,视为新增   “两违”建筑。    六、“两违”建筑拆除方式有哪些?  督促自行拆除 执法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抄告属地镇街及相关单位,属地镇街对辖区内的“两违”建筑,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企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宗教团体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或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所属单位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农村村民或城镇居民的,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代为拆除     (1)代履行。对已经或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侵占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两违”建筑,依法履行查处及代履行程序后,由属地镇街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代为拆除。   (2)委托拆除。当事人自愿拆除“两违”建筑但不具备实施拆除能力的,可以委托市政府确定的镇街或执法机关等单位代为拆除。强制拆除     (1)当事人在执法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委托“两违”建筑拆除单位代为拆除违法建筑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2)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两违”建筑,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规定予以公告。需要公安、农经、卫生、村(居)民委员会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3)当事人阻碍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属地镇街负责组织实施“两违”建筑强制拆除,并将拆除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拆除“两违”建筑,原则上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一切经济损失以及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民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历史遗留“两违”建筑处置原则是什么?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两违”建筑的处置    (1)属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结合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进行统筹规划、统一拆除或部分拆除   (2)属于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且“两违”建筑相对集中并已经形成整体村居的农村自建自用住房,应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统一改造;   (3)对确属危房改造、旧宅基地上翻建等村民违法建设住宅的,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处置,对暂予保留、部分保留的建筑要补办相关手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福清市城市规划区内私有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按照《福清市城市规划区外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对属于城乡规划区范围外的违法建筑,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两违”建筑的处置    (1)属于“四重点”、“六先拆”拆除对象,要制定年度拆除计划,坚决依法予以拆除;   (2)对确属自建自用的村民住宅建筑,可暂缓拆除,妥善过渡,分批分期逐步拆除;   (3)对符合相关政策及“一户一宅”原则的集中成片农村自建住房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市国土、规划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规划,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予以补办相关手续的违法建筑有哪些?    八、城市规划区内的“两违”建筑     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且建筑层数在6层(含6层)以下、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或整改后符合指标),属于自建自用,无邻里纠纷,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两违”建筑可补办相关手续:    (1)1998年全市清理补办时已登记在册但未办结的个人住宅;    (2)属政府建设需要的安置对象,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安置区范围内建设且符合规划条件的个人住宅;    (3)确属危房改造的“两违”建筑,经认定,属于原拆原建且符合《福清市城市规划区内私有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补办手续;   (4)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处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融政综(2009)7号)规定可予补办的情形。城市规划区外的“两违”建筑——旧村范围内“两违”建筑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建筑层数在6层(含6层)以下、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或整改后符合指标),属于自建自用,符合“一户一宅”,无邻里纠纷,符合个人建房其他规定的“两违”建筑可予补办相关手续(含新、改、扩建的“两违”建筑)。城市规划区外的“两违”建筑——旧村范围外的“两违”建筑     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建筑层数在6层(含6层)以下、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或整改后符合指标),属于自建自用,符合“一户一宅”,无邻里纠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两违”建筑可予补办相关手续:     (1)结合美丽乡村改造,规划方案中予以保留的。对占用新地建设的,应视为占用村生产生活留用地,在征得村集体同意并向村集体缴交生产生活留用地占用费后,方可列入美丽乡村改造范围;    (2)位于拆迁安置区、“五统一”住宅小区、新农村建设小区内符合规划条件的“两违”建筑;    (3)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整改后符合个人建房验收标准的。哪些违法建筑需要拆除?    九、城市规划区内的“两违”建筑属于以下情形的“两违”建筑应予拆除    (1)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属于“四重点”区域;   (2)建筑层数6层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无法整改至符合个人建房验收标准的“两违”建筑;   (3)不属于上述补办范围且未列入成片改造的“两违”建筑;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成片改造按照《福清市城区旧屋区改造实施意见》规定执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但不属于上述补办范围的“两违”建筑,应结合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进行统筹规划、统一改造或拆除。对占用新地建设的,应视为占用村生产生活留用地,在征得村集体同意,并向村集体缴交生产生活留用地占用费后,方可列入成片改造范围。    十、城市规划区外的“两违”建筑      ——旧村范围内“两违”建筑属于以下情形的“两违”建筑应予拆除    (1)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属于“四重点”区域;    (2)建筑6层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无法整改至符合个人建房验收标准的“两违”建筑;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城市规划区外的“两违”建筑——旧村范围外的“两违”建筑属于以下情形的“两违”建筑应予拆除      (1)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属于“四重点”区域;     (2)建筑6层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无法整改至符合个人建房验收标准的“两违”建筑;     (3)不属于补办对象且未列入美丽乡村改造的“两违”建筑;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对属于拆除情形的历史遗留“两违”建筑,若不具备拆除条件,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补办相关手续的违法住宅面积限额是?       违法住宅补办及登记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 号)第十条“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层数和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规定执行。违法住宅实际面积超过标准,但在限额以内(建筑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 0 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6层)的违法住宅,且符合补办、登记条件的,可参照《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2) 56号)第三(一)5(2)点规定办理,按上述限额予以补办相关手续、确权登记,并在土地、房屋登记簿和土地、房屋权利证书附图中对超占面积部分以虚线划定,并在土地、房屋登记簿和土地、房屋权利证书记事栏内中注明超占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注明“超出《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土地和建筑面积为暂时保留,今后若涉及征迁,超出标准的土地与建筑面积不予赔偿”,申请人应承诺今后若因建设需要应无条件配合拆迁,对《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舰定标准以内的面积按规定赔偿,对超占土地与建筑面积应无偿拆除。    补办手续收费标准       1.对于可予补办相关手续的“两违”建筑应按有关规定缴交配套费。    2.对占用新地建设的“两违”建筑,视为占用村生产生活留用地(指《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留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政[2012]95号)规定的留用地)进行违法建设。除拆除和没收对象外,对于经村集体同意其使用村生产生活留用地并列入成片改造或美丽乡村改造中的“两违”建筑,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向村集体缴交生产生活留用地占用费,同时市政府按不同地域,以不同比例扣除该村相应的生产生活留用地,在今后市、镇、村留用地指标中结算。具体改造方案及应缴交生产生活留用地费用应经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原则共同商议(包括生产生活留用地占用费使用办法)通过,生产生活留用地占用费缴交及使用过程接受镇街监督,专款专用。    (1)缴交标准。城市规划区内按200万元/亩标准缴交100%,城市规划区外属于街道的村庄按100万元/亩标准缴交100%,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镇规划区内村庄按80万元/亩标准缴交60%,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镇规划区外村庄按50万元/亩标准缴交30%,其他镇镇规划区内村庄按60万元/亩标准缴交60%,其他镇镇规划区区外村庄按30万元/亩标准缴交30%;    (2)旧村范围内的“两违”建筑,除旧宅基地改建之外的“两违”建筑按上述比例的50%缴交留用地占用费;    (3)缴交总占地面积计算应以建构筑物宅基地占用面积加上其他占地面积计算,其他占地面积指公共配套(包括道路、公共设施等)、除宅基地面积以外的围墙内用地(或可清晰辨认的用地边界)等面积,其他占地面积最低按照宅基地面积1:1配比计算,若除宅基地面积以外的围墙内用地面积(或可清晰辨认的用地边界)大于宅基地面积,则按实计入总占地面积;   (4)违法建设当事人所缴交的留用地占用费作为其在今后政府或村集体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之前的土地使用费,不予退还。    3.关于成片改造和美丽乡村改造费用。成片改造和美丽乡村改造涉及的设计费用及改造资金由改造片区内的村民自行承担,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商议决定有关事项,报镇政府监管实施。市政府将根据改造的成效对一定范围内的村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两违”建筑处罚标准      (1)“两违”建筑违法建设面积的规划行政处罚,按照我市规划行政处罚幅度执行标准(其中个人建房建设工程造价以1000元/平方米计算)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两违”建筑按照违法建设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 0%罚款(即100元/平方米),镇规划区内的“两违”建筑按照违法建设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罚款(即80元/平方米)。其中,属于政府拆迁安置或属于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处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融政综(2009)7号)规定的历史遗留“两违”建筑,按照违法建设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罚款(即50元/平方米);
   (2)建筑层数超过3层、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两违”建筑,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按照4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并应进行工程结构安全性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可暂时保留的历史遗留的“两违”建筑   经认定不符合补办条件,依法应当拆除,但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两违”建筑,具备以下情形的,由镇街在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后,可暂时保留,分批分期逐步拆除:
   (1)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无房居住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在未获得保障之前;   (2)原有住宅属危房或因自然灾害灭失,原址重建或易地新建的“两违”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可提供居住的,在依法认定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性质前;    (3)用于处置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两违”建筑,按照实际需求,在市政府作出相关决定前;    (4)公益性质市政配套设施的“两违”建筑,包括治安岗亭、公共厕所、医院配套医疗用房、公安交警部门应急处置场所、学校室内操场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建筑,拆除后对群众生产生活直接造成影响的;   (5)农村用于生产生活的附属用房(放置农具、杂物、厕所等)  “两违”建筑,其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一层,且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不影响村容村貌、不占用道路、不影响村庄规划的。其他规定      (1)依本办法进行处置的“两违”建筑,若可予补办相关手续,在补办手续前应在所在村及镇街公示栏进行公示。   (2)本实施意见由市治违办、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负责对涉及相关方面的条款进行解释。   (3)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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