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有一套房婚后男方婚前有套房父母出资买房给另一方属于首套房吗

结婚前男方父母出资首付,婚后一次交清剩下要交的钱但完全都是男方父母出资,请问如何证明钱是父母出的,属于的共同财产吗?
其实,什么是相关信息共同财产?什么是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本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是对如何界定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误解:
父母为儿子婚前出资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肯定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这个勿容置疑。但本文的题目显然与内容不符,即如何界定购房出资款分别在婚前和婚后支付时,房子的权属问题,所以不能简单的用证明“婚后一次交清剩下...
其实,什么是相关信息共同财产?什么是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本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是对如何界定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误解:
父母为儿子婚前出资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肯定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这个勿容置疑。但本文的题目显然与内容不符,即如何界定购房出资款分别在婚前和婚后支付时,房子的权属问题,所以不能简单的用证明“婚后一次交清剩下要交的钱但完全都是男方父母出资”,来反证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购房款是结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资首付,那么该房子的权属就已经非常明确,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剩余款项的交付无论由谁出资,都不会改变房子是男方个人财产的属性。“婚后一次交清剩下要交的钱,但完全都是男方父母出资”,只是证明了该款项是由男方父母出资,但并不能证明该出资的属性,是赠与?还是借贷?但无论是赠与还是借贷,该部分出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属于赠与时,女方捡了个大便宜;属于借贷时,则成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的共同财产吗?”:不同意楼上几位朋友的意见,这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看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
(1)如果房产证上写的是父母的名字:这房是父母的财产、不是小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小夫妻都无权主张。
(2)如果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的名字:这房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3)如果房产证上写的是小夫妻2人的名字:此房虽然是男方父母在结婚前为男方所买,但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了,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分割一半。
2、“如何证明钱是父母出的”:
(1)交款收据上的签名、父母取钱时的银行凭证、相关知情人的证言等都可以。
(2)只是,证明钱是男方父母出的有什么意义呢?对于确定房产归谁所有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我国的房产确权是以房产登记这准、而不以谁出资出准。
  如果有借条、能证明这钱是借给小夫妻的,这钱就是赠与:而赠与的钱是要不回来的。唯一的意义就是:
A、如果是婚前父母出的钱,没有特殊说明时只是赠给男方的: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3...
1、“属于相关信息的共同财产吗?”:不同意楼上几位朋友的意见,这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看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
(1)如果房产证上写的是父母的名字:这房是父母的财产、不是小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小夫妻都无权主张。
(2)如果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的名字:这房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3)如果房产证上写的是小夫妻2人的名字:此房虽然是男方父母在结婚前为男方所买,但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了,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分割一半。
2、“如何证明钱是父母出的”:
(1)交款收据上的签名、父母取钱时的银行凭证、相关知情人的证言等都可以。
(2)只是,证明钱是男方父母出的有什么意义呢?对于确定房产归谁所有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我国的房产确权是以房产登记这准、而不以谁出资出准。
  如果有借条、能证明这钱是借给小夫妻的,这钱就是赠与:而赠与的钱是要不回来的。唯一的意义就是:
A、如果是婚前父母出的钱,没有特殊说明时只是赠给男方的: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3)的情况,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应返还给男方;但如果房产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或父母的房产,也就是(2)和(1)的情形,这钱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B、对于结婚后父母出的钱:如没有特殊说明就是赠与汪夫妻2人的,此时,不管房子的产权是属于(1)(2)(3)的哪种情况,这钱都不能要回。
一、 买房出资证明怎么写? 首先,购房出资证明是对婚前或者婚后夫妻双方或父母购买房屋的出资证明,是对出资事实的证明。买房出资证明与我们平时说的证明并没有什么区别...
不能。房产权利以登记为主。登记在儿子及媳妇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则视为父母对其儿子的赠与,为其儿子的个人财产。
我先问一个问题,男方是全款买的房子么?
如果他不是全款买房的话,他贷款的期限一直延续到婚后,那么这房子就部分属于共同财产,不管房产证上是怎么写的。因为按照婚姻...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
由你的父母写一个赠与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表示这个房子是赠与你的就可以了。
因为根据新婚姻法,婚姻存继期间的赠与所得,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你所说的夫妻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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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一方有一房有贷款记录,另一方无房无贷款记录,夫妻婚后共同买房算首套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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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一方有一房有贷款记录,另一方无房无贷款记录,夫妻婚后共同买房算首套房吗
四川 自贡 发表时间: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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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桑志祥 吴刚
  【案情】
  罗某(男)和黄某(女)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罗某父母出资购买了四层住宅楼一栋及店面两间,住宅楼登记在罗某名下,两间店面产权登记在黄某名下。双方因感情不和,黄某起诉罗某要求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登记在其名下的两间店面。罗某认为,两间店面由其父母出资购买,虽然登记在黄某名下,但一直是由罗某父母管理使用,且黄某、罗某双方承诺两间店面不得买卖、抵押,故两处房产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于法无据。
  【分歧】
  本案中对于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但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两间店面均由罗某父母出资购买,且罗某与黄某双方均承诺不得买卖、抵押,而罗某父母并未明确表示将两店面赠与黄某,因此两间店面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黄某不享有分割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两间店面虽由罗某父母在双方婚后出资购买,但该不动产登记在黄某名下,且罗某父母并未明确表示将该两间店面赠与罗某一方,应视为罗某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评析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予以分割。理由如下:
  第一,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该规定所要表达的意思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应以认定该房系对夫妻双方赠予为原则,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为例外。这里的“例外”就是要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明确表示将该房产赠与男或女之一方,且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具体到本案中,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均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男方父母赠与给男方个人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男方父母赠与给女方个人的,也就说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形,自然而然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符合法律解释中的历史解释。所谓的历史解释又称立法解释、沿革解释或法意解释,系指对一个法律条文有多种不同的解释时,并且各种解释意见均有其理由,很难说哪种解释意见正确或错误,这时就应从法律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如立法理由书、草案和审议记录等,来探求立法者或最高司法机关于制定法律或司法解释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所要实现的目的,以推知该法律条文的立法者或最高司法者的意思的解释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条规定在较早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可视为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者明确表示赠与其子女配偶的除外”。虽然婚姻法解释三最后审议通过去掉了后半句即“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者明确表示赠与其子女配偶的除外。”但该草拟稿规定仍对解释该条规定可以起参考作用。                                
  第三,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有司法实践的佐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亦应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综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请求予以分割。
  (作者单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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