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管辖转让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如何确认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法院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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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日,刘某与汪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汪某向刘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50%股权,转让款20万元,约定3月底到工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刘某随即将20万元现金交付给汪某,汪某出具收条。一个月后,刘某对甲公司运营前景不再乐观,提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汪某同意,双方签订协议撤销了之前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承诺3月底返还20万元转让款。到期后,刘某要求汪某返还,汪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刘某诉至苏州某区法院,但在立案管辖权问题上,遭到质疑。汪某的户籍所在地在安徽某地,暂住地是苏州某区,但暂住证信息表明的有效期只有20余天,甲公司住所地在苏州某区,协议对管辖地没有任何约定。
【法院审理】经审查证据材料,立案法官认为该股权转让虽然钱款已付,但由于没有经过股权变更登记,不能认定该合同履行地就在苏州某区。对该暂住证信息,有效期只有20余天,不能证明他在起诉前仍在苏州某区居住,也不能认定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在苏州某区,因此苏州某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律师解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该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只能依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移转的依据是工商股权登记的变更,但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达成到股权实际移转有一个时间差,如果在该时间差内发生纠纷,其管辖法院就不能依合同履行地来判断。而当事人的暂住信息,由于各地暂住证信息管理制度和当事人申请暂住证事实的差异,暂住证表达的居住地的有效期限表述都不一样,因此能否依此判断为经常居住地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本案中,代理律师向暂住证登记管理部门即公安局询问,得知办理暂住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但公安部门为了管理方便在暂住证管理系统上将暂住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都定为办理登记年份的12月31日,因此暂住证显示信息和事实信息是有出入的,最后法院采信了代理律师的解释准予立案。虽然最终立案了,但花去了不少调查研究的时间。在人口流动加剧和股权转让事例频增的背景下,律师在此建议: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当事人应约定法院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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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对于自己的股权,股东是可以进行处分的,可以无偿赠送给他人,也可以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有时候双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股权转让纠纷,这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那么,股权转让纠纷怎么确定管辖呢?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股权转让纠纷怎么确定管辖按照我国《》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股权纠纷如何进行举证(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二)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1、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2、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等。(三)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2、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收转发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3、&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资料。(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1、支持诉讼请求的有关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赔偿金的计算清单;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股权转让纠纷怎么确定管辖相关内容,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有约定的,适用约定管辖,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如果你有其他疑问,可以向我们华律网的律师进行咨询。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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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到哪起诉
  纠纷到哪?股权转让纠纷想通过起诉解决的,需要明确法院,因股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整理介绍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的相关内容。
  (一)约定管辖
  股权转让涉及到股权转让合同书,而合同书内会约定好争议的解决条款,其中就包括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法院。在这里要注意,合同内约定管辖法院明确的,依据合同约定的为准。而类似于合同争议条款中的&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约定管辖法院不明,这种情况视为没有,适用于法定管辖。
  (二)约定不明走法定管辖
  法律上对法定管辖有什么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相关规定,因提起的诉讼,由住所地或者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将公司列为被告的管辖
  将公司列为被告的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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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内约定管辖的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和的规定。
  在合同中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所谓专属管辖,是指因不动产、港口作业、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等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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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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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师团队 139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转让产生的欠款管辖确定[案例黄某将其持有的某煤矿股份转让给刘某,在依法办理转让手续时,刘某支付给黄某一部分股份转让款,余款万元未支付,刘某向黄某出具了欠条,欠条上约定了还款时间及逾期未还的后果,现刘某未按约定向黄某给付欠款,黄某遂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关于原告黄某住所地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黄某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因为本案是股份转让纠纷,由被告刘某住所地法院或者股份转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第一、本案是由股份转让合同引起的纠纷,股份转让合同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别是一方支付股份转让金、取得转让股份的股权,另一方转让股份、取得股份转让金。转移股权、支付股份转让金均是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故本案应由被告刘某住所地法院或者股份转让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黄某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理由如下:第一、本案应为欠款合同纠纷,而非股份转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刘某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欠款合同的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发生争议的欠款合同,而不是股份转让合同,因原、被告已经按照股份转让合同转让了股份,并对股份转让款进行了结算,双方当事人对股份转让合同并无争议。所以本案当事人现在争议的并非股份转让合同,而是因履行股份转让合同而设立的欠款合同;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之规定,欠款合同的履行标的是货币,未约定履行地点,履行地应为黄某住所地,故黄某住所地法院和被告刘某住所地法院对此案均有管辖权。[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首先要确定本案的诉讼标的是股份转让合同还是欠款合同。诉讼标的的确定,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本案纠纷虽因股份转让合同而起,但现在争议的不是股份转让合同的履行事宜,而是因履行股份转让合同而新设立的欠款合同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欠条(即欠款合同),而不是《股份转让合同》;另一方面股份转让合同的标的物是股份,标的物已经依法交付,股份转让款也已按约定结算并支付了一部分,尚欠股份转让款股份受让方已向股份转让方出具了欠条,股份转让合同已经因履行完毕而自行终止。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据欠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系因股份转让款未完清而建立的新的欠款合同关系,而不是直接基于股份转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要结合诉讼标的正确理解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合同纠纷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关于诉讼争议的管辖约定时,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法律规定的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由两个,一是被告住所在地法院,二是合同履行地法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为欠款合同纠纷,合同标的是欠款即货币,履行地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本案原告黄某住所地,所以本案原告黄某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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