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经济纠纷怎么处理纷

遭遇经济纠纷被人欠债不还 男子求助民警要求帮其“定位”
来源:华龙网
  华龙网10月26日15时讯现如今,欠钱不还的人越来越嚣张,有的甚者无赖,咆哮:“老子就是没钱,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有的是签了合同,甲方投了很多资金,履行了义务,但是乙方就是不把尾款付清,还有的没有签合同,只是朋友,口头说;”哥们,我现在手头紧,借点钱花花。”更甚至,有些昧着良心,拖欠普通打工仔的血汗钱。真是欠钱的都是“爷”。
  日下午15时许,九龙坡石坪桥派出所就接到这样一起报警求助。经了解,系报警人张某与他人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而对方拖欠张某的债务数额巨大,却拒绝偿付。目前,张某只知道欠他钱的人住在石坪桥隆鑫国际小区,但是具体哪个房间不清楚,也没用其他联系方式。因此才求助民警,请求民警利用“高科技定位”这个欠钱不还的债主,并进行“逮捕”,帮自己讨回公道。
  这是一个典型的债务纠纷,并不属于公安民警的职责范围。民警向报警人耐心解释,民警不能帮助他人追债,公安有严格规定,不能插手经济纠纷。如果双方确实有经济纠纷,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调解,但是民警不能干涉,否则涉嫌利违规。其次所谓“定位”他人,在公安系统内部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只有涉及到重要的刑事类案件经过层层审批,才可以动用相关手段。
  那么,碰到欠钱不还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民警还是张某支了招:如果在双方都签订了合同的情况下,对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法官会采取财产保全,银行冻结、查封等一系列手段,保护财产权利。如果只是口头承诺的经济纠纷,民警建议积极取证,寻找当时转账的银行凭证或者证人,找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寻找中间人,与对方协商,帮自己追回财产。还有是一些劳资纠纷,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寻求帮助。但是所有的“讨债”行为要在合法合理的状态下进行,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如果危害到对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公众安全的情况下,警察蜀黍将会出面,惩治违法行为。
遭遇经济纠纷被人欠债不还 男子求助民警要求帮其“定位”
这是一个典型的债务纠纷,并不属于公安民警的职责范围。民警向报警人耐心解释,民警不能帮助他人追债,公安有严格规定,不能插手经济纠纷。
  华龙网10月26日15时讯现如今,欠钱不还的人越来越嚣张,有的甚者无赖,咆哮:“老子就是没钱,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有的是签了合同,甲方投了很多资金,履行了义务,但是乙方就是不把尾款付清,还有的没有签合同,只是朋友,口头说;”哥们,我现在手头紧,借点钱花花。”更甚至,有些昧着良心,拖欠普通打工仔的血汗钱。真是欠钱的都是“爷”。
  日下午15时许,九龙坡石坪桥派出所就接到这样一起报警求助。经了解,系报警人张某与他人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而对方拖欠张某的债务数额巨大,却拒绝偿付。目前,张某只知道欠他钱的人住在石坪桥隆鑫国际小区,但是具体哪个房间不清楚,也没用其他联系方式。因此才求助民警,请求民警利用“高科技定位”这个欠钱不还的债主,并进行“逮捕”,帮自己讨回公道。
  这是一个典型的债务纠纷,并不属于公安民警的职责范围。民警向报警人耐心解释,民警不能帮助他人追债,公安有严格规定,不能插手经济纠纷。如果双方确实有经济纠纷,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调解,但是民警不能干涉,否则涉嫌利违规。其次所谓“定位”他人,在公安系统内部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只有涉及到重要的刑事类案件经过层层审批,才可以动用相关手段。
  那么,碰到欠钱不还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民警还是张某支了招:如果在双方都签订了合同的情况下,对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法官会采取财产保全,银行冻结、查封等一系列手段,保护财产权利。如果只是口头承诺的经济纠纷,民警建议积极取证,寻找当时转账的银行凭证或者证人,找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寻找中间人,与对方协商,帮自己追回财产。还有是一些劳资纠纷,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寻求帮助。但是所有的“讨债”行为要在合法合理的状态下进行,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如果危害到对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公众安全的情况下,警察蜀黍将会出面,惩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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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一、经济诉讼概述(一)经济诉讼的概念和任务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经济诉讼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确认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经济诉讼的主体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2、诉讼当事人经济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经济权益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经济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被诉称侵害了原告合法经济权益或与原告发生经济权益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即原、被告所争议的经济实体权利,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当事人作为经济诉讼的主体,其诉讼行为对经济诉讼有重大影响。3、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诉讼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经济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对被代理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4、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其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它们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只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法履行一定诉讼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完成审判活动。(三)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整个经济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和经济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诉讼共同性的原则和特有的原则。就特有原则而言,主要有: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法院调解原则 ;3、处分原则 ;4、辩论原则 ;5、支持起诉原则 ;6、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7、检察监督原则。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确定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收案范围可以明确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分工和权限。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经济权益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各种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仲裁一、仲裁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二)仲裁的特征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快捷性。(三)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的基本原则是在仲裁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也是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1、依法独立仲裁原则;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3、协议管辖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5、公平合理原则。二、仲裁的受案范围我国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十分广泛。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另外,由于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它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也不属于仲裁法的受理范围。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概述(一)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二)特征1.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而不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复议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3.是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作出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的10类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许可证管理案件;4、行政确认权案件;5、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6、农业承包合同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行政许可案件;9、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10、行政给付案件。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行政调解、行政仲裁及对其他民事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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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刘&&,女,汉族,生于日,住&&市&&区&&街道&&村&&组&&。
  被答辩人:&&市&&加工厂,住所地:&&市&&区&&镇&&村&&组。
  答辩人刘&&针对被答辩人&&市&&加工厂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被答辩人之诉求缺乏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足额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0万元不符合事实,也不合情理
  1、答辩人已经按照双方之间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被答辩人支付承包款52万元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后,已经按照惯例,向被答辩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条;
  (2)合同签订后,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答辩人于2011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场地,承包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答辩人重大经济损失;经与被答辩人多次交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该口头协议的内容为:
  A、终止双方之前签订的《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的履行;
  B、作为对答辩人的补偿,被答辩人同意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
  C、双方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借口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补偿或赔偿。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口头协议达成后,被答辩人一直未按照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经答辩人多次努力,被答辩人要求必须收回答辩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据,并要求答辩人承诺不再向被答辩人主张任何违约责任;答辩人无可奈何只得在日,交出承包款收据,并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上备注:从日至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不存在经济纠纷。
  被答辩人这才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
  2、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3万元不符合事实,亦不合情理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承包协议中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被答辩人作为发包人,拥有砂石选筛场绝对控制权,如果答辩人未按时足额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辩人不可能允许答辩人入场筛选沙金;
  (2)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仅支付20万元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再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
  (3)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生怕答辩人再追究其违约责任,坚决要求答辩人在合同中注明双方不存在经济纠纷;
  (4)答辩人与案外人王&&早已于2006年7月离婚,各自独立生活、居住,各自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从被答辩人与王&&、答辩人分别签订多份承包协议也得到证实;案外人王&&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与本案无关。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辩人在与案外人王&&的合同纠纷一案((2011)&&法民初字第&&&&号,(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号)二级庭审中,一直坚称其与王&&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因王&&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证的事实却与其说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谎话连篇,其陈述的可性度有多么的低。
  二、从法律关系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当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共涉及二种法律关系。
  其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通过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沙砾石筛选权;法律关系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获得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的沙砾石筛选权,主要义务&&支付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的主要合同权利&&获得答辩人缴纳的承包款,主要合同义务,允许答辩人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进行沙砾石筛选。
  该法律关系已经因双方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消灭,建立在该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均已消灭。
  其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而产生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双方的债权与债务;法律关系的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获得被答辩人支付的14万元补偿款,主要义务是&&放弃追究被答辩人违约责任的权利;被答辩人主要权利&&在支付答辩人补偿款14万元之后,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主要义务&&向答辩人支付补偿款14万元。
  在被答辩人于日向答辩人支付了14万元之后,被答辩人的合同义务已了结,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曾经存在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至此消灭。
  至此,曾经存在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两种法律关系&&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与协议终止合同法律关系均已消灭,因当事人因两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已消灭,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已消灭。
  本案中,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其诉求要想成立,必须要求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但事实上,这一曾经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已然消灭,那么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就缺乏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其诉求必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然不应该得到支持。
  三、从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分析,被答辩人之诉求也不应该获得支持
  1、关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果
  合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既然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已经协议终止《2011年协议》的事实,那么该协议一旦达成,那么就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1)当事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消灭,原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均自动消灭;
  (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形成合同之债,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14万元,以作为答辩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损失的补偿。
  既然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被答辩人有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所谓承包款32万元。
  2从双方之间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分析,也能得出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结论
  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的结尾处,有答辩人的备注:从日至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不存在经济纠纷。
  按照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对前述备注比较合理的解释是:(1)答辩人的这一备注,是应被答辩人的要求而添写的,至少是被答辩人同意而形成的,反映了被答辩人的意志;(2)原承包协议终止,双方均不再履行,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3)双方已经对承包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了清算了结完毕;(4)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
  既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协承包协议已经了结清楚,双方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现在被答辩人又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显然与该终止协议约定内容相悖。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按照该协议内容执行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签订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不具有无效的法定事由,已经成立并生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该按照该口头协议执行。
  4、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交承包费之诉求与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相悖,不应该获得法庭支持
  (1)前已述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后,双方之间原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终止,不再对任何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从承包合同关系转而变成协议终止合同关系。
  (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交承包费属于双方在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内容,而该协议约定内容及双方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已因双方在此之后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而终止履行,不再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被答辩人的诉求是建立在已经废止的协议基础之上,其诉求明显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交承包费之诉求与双方之间达成的有效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相悖,被答辩人实际上是要否定双方之前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其诉求与法律规定相悖。
  三、从被答辩人诉讼理由分析,其诉求也不应该获得法律支持
  1、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的理由是&既然原告已退还王&&《2010年协议》的承包费,那么被告刘&&与原告签订《2011年协议》后双方约定由王&&之前所交承包费中抵转而来的32万元就并不存在了&&&
  其似乎认为,其与答辩人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故对该终止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认可,要求答辩人按照《2011年协议》履行义务。
  这里面,被答辩人误解了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退一步讲,即便是本案中确实存在被答辩人重大误解的问题,但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在被撤销或变更之前,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2、如果被答辩人要求不受双方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约束,坚持按照《2011年协议》要求答辩人支付32万元承包款,其必须要否定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的效力。而要否定该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其路径包括:认定该口头协议无效;或者是撤销或变更该协议。但显然,这两条路径均无法行通:
  其一,遍查相关法律法规,实在找不出该口头协议无效的理由,协议双方均应该受该协议约束;
  其二,即使该口头协议是被答辩人在重大误解之下签订的,是可以撤销或变更的;但撤销与变更必须由被答辩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然而,截至今日,我们没有看到任何法院判决书撤销或变更双方之间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既然该口头协议未被撤销与变更,那么该口头协议就是有效的,对协议双方均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2、即使被答辩人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但横亘在其中的法律障碍&&双方曾经达成,并已经履行完毕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一日不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被答辩人的诉求就缺乏基础法律关系,其起诉注定先天不足,不能满足胜诉的全部要件,其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与法理相悖,与情理不合,应予驳回。
  答辩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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