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到占道经营处罚依据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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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经营处罚上限和下限怎样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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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经营处罚依据:店主在自家门口经常摆放商品违规占道应当怎样处罚
云南 迪庆 香格里拉县发表时间: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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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律所: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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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1 条
占道经营是城管范围,详情请咨询当地城管大队。
律所:云南义戈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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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经营处罚 以社会服务代替经济处罚武汉城管对占道经营者人性化执法
人民网武汉3月31日电 在城市占道经营,尤其是城市窗口地段占道经营,不仅影响城市的市容环境,还影响城市交通,阻碍市民出行,市民对此经常投诉。江汉路是武汉市的一张名片,特别是随着中山大道开街,地铁2、6号线在江汉路开通、交汇,江汉路比以前更热闹,平常的每天人流大概有30万人次。这在许多商贩眼中,成了一个“得饽饽”。3月26日,武汉城管督察总队江汉路步行街中队的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有商贩刘某占道卖风筝,便进行制止,暂扣其占道经营物品,拟对其进行处罚。刘某听说要进行处罚,当场差点掉下眼泪。他说自己是个下岗工人,今年52岁,老婆有病,平时靠打点零工生活。26日是周末,他看着江汉路人多,就想到利用周末,在汉正街批发了点风筝到江汉路来卖,赚点零花钱。刘某表示,愿意配合城管部门的工作,但其家庭比较困难,希望城管部门能高抬贵手。当场执法的队员陷入了困境,一方面是刘某确实违反了相关的法规,另一方面家里确实也很困难。按照法规,刘某至少应该处罚300元以上。但他所卖物品,总共价值也不值300元。27日一早,中队长石矗把全体队员召集在一起,讨论如何面对类似的问题。经过集体讨论,大家决定可以在步行街尝试让首次轻微的违法者参与城市管理工作,以参加社会服务的形式代替经济处罚。不予经济处罚的条件必须符合两条,一是首次违法;二是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向上级法制部门汇报相关情况,经上级法制部门同意后。27日下午,刘某便参与了江汉路步行街的协助管理工作。刘某跟着老协管员上路巡查,主要是对驶入步行街的电动车、自行车进行劝阻,并把发现停放在步行街内的共享单车移到步行街外,以及答复市民问路等。刘某说,上完一天协管班,感觉非常累。一般有人骑自行车到步行街,协管员就马上要去劝阻,告诉他们到街外骑,江汉路自行车不能骑行(可以推行,但很多人听说不能骑共享单车,就把车子当街一扔)。在连通路口,有些电动车司机根本不听劝,开着车子就往里面冲,工作也有一定的危险性。在地铁路口,平均每天有七、八十个人问路,不少人看到自己穿着城管的背心,如果回答慢,还会说,“我要投诉你”。刘某说:“我原来以为在城管上班就是每天晃一晃,通过参与城市管理工作,感觉城管的工作确实很辛苦的”。刘某表示今后再也不占道摆摊了。从27日开始,刘某每天14:30至22:00开始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经过27日、28日、30日(29日休息一天)3天的社会服务,30日中午,督察总队江汉路中队将刘某的占道物品,归还给了刘某。(凌勇 彭姝 叶芳)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中国江苏网7月4日讯 如今天一热,路上占道经营卖水果的人渐渐多起来,给相应路段的交通带来很大烦恼。近日,栖霞区城管局晚上开展对占道经营摊点的整治,对违法经营的摊主,全部按上限进行处罚,占道经营最高罚200元。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为严查流动摊点违法占道经营等行为,近日渭南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城市道路划分的严禁区、严控区、疏导区实行分级管理,同时严格时段要求,其中严禁区管控时间最长,为15个小时。严禁区管控时间段7时22时严禁区要求无违法占道经营、无乱贴、乱挂、乱摆等现象。
【城管占道经营处罚依据如何处罚】占道经营处罚的依据是?罚款多少?《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有规定,最高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当前位置: > 时政要闻 &
占道经营 法院强制执行处罚
来源:长寿新闻网
  长寿新闻网 记者 晏春明 见习记者 肖梦   “被执行人龙XX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经本院合议,准予强制执行……”10月12日,记者在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了解到,一件半年前的占道经营处罚决定,近期被法院强制执行。  今年3月14日22时许,家住碧桂园的龙XX在文苑北路2号附近门市前,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烧烤,市政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处。  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支队长王东介绍,处罚现场,执法人员向龙XX讲清其违法的事实,也告知了其权利:按《重庆市市政管理监察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规定,龙XX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相关时限到期后,龙XX对市政管理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置之不理。执法人员上门去告知有关事实,并要求其自觉接受处罚时,龙XX置若罔闻。今年8月,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于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区法院有关人士说,接到市政园林管理部门的申请后,经过合议,认为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作出的渝长[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遂于9月下旬对龙XX强制执行了市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当天,龙XX在法警的监视下,去银行取出了4500元罚款,交到法官手里。  王东告诉记者,接下来,将对今年所有的处罚决定进行清理。凡到期没申请复议或未提起诉讼的,将全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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