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纠纷,法院能扣划我的公积金委托扣划申请表吗

“老赖”欠钱不还 法院冻结住房公积金通辽日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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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欠钱不还 法院冻结住房公积金
□包哈图 案情 2014年10月份,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多名当事人起诉至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标的额达40万余元,法院判决后,刘某拒不执行案款,当事人纷纷向该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查明,刘某工资已因以往债务纠纷被法院按月冻结扣划,除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上存有8万余元外,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是,霍市法院执行局向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某住房公积金8万余元。 说法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达来胡硕法庭法官包哈图认为: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虽然我国现有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理,公民住房公积金满足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范围,当属于可强制执行财产。理由是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对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只是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制仅限于职工本人,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可以主张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公民必须以个人所有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对一些财产可以主张豁免,但主张豁免的财产范围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执行豁免制度是出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制度设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不违背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目的,不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这种条件要以不违背设立目的,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害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为前提。
通辽日报社版权所有住房公积金也可被扣划
  为他人担保借款,借款人无力还款外逃,担保人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却三年无财产可供执行。近日,东海法院根据相关规定,查询到其有住房公积金并予以扣划。  2011年,张某夫妇向李某借款15万元,巩某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捺印,张某在偿还5万元后,因欠债太多逃至外地,李某遂将巩某诉至法院。2012年,东海法院判决巩某对1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巩某未自动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对巩某财产进行调查,始终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连云港市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制定并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提高强制执行效率提供了依据和程序支持。执行法官了解到巩某已退休,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款项可供执行。日,邮储银行东海县管理部将一份住房公积金转账支付凭证和一份住房公积金专用进账单交付给东海法院的执行法官,被申请执行人巩某的54753.34元住房公积金被扣划至东海法院标的款账户,并最终被申请执行人领取。  [法官说法]  本案在连云港市辖区内尚属首例,随着全力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深入推进,执行新规不断出台,力度持续加大。连云港市中院和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住建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并于日施行。此后,法院在对被执行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情况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的,法院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进行扣划。本报通讯员 陈珍珍 王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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