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工伤死亡怎么赔偿、出了交通死亡、但交了社保(8年)有赔偿吗?咋赔

社保死亡赔偿标准
社保死亡赔偿标准
范文一: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二、工伤事故赔偿计算方法中受害人死亡的情形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孤寡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10%)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其他孤寡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10%)以上配偶及其他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北京市的以乘以48个月为标准。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4条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只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如上述1计算方式。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上述1、2所述待遇。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三、受害人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形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受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标准如前述二?2方式计算。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受害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前述二?1、2、3项目及方式计算。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四、涉及工伤事故赔偿计算方法,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前述有关项目的方式计算。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五、特别注意事项如果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工伤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 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1. 1可以申请工伤死亡,要求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2.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3.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4.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20个月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为26955元。据此, 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另加丧葬费和抚恤金等(2013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006元)。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为26955元。据此, 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另加丧葬费和抚恤金等(2013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006元)。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原文地址: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二、工伤事故赔偿计算方法中受害人死亡的情形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孤寡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10%)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其他孤寡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10%)以上配偶及其他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北京市的以乘以48个月为标准。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4条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只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如上述1计算方式。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上述1、2所述待遇。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三、受害人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形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受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标准如前述二?2方式计算。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受害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前述二?1、2、3项目及方式计算。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四、涉及工伤事故赔偿计算方法,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前述有关项目的方式计算。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五、特别注意事项如果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工伤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 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1. 1可以申请工伤死亡,要求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2.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3.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4.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20个月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为26955元。据此, 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另加丧葬费和抚恤金等(2013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006元)。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为26955元。据此, 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另加丧葬费和抚恤金等(2013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006元)。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
范文二:死亡赔偿标准【摘要】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死亡赔偿问题的关键。合理的赔偿标准既有利于对生命权的保护,也有利于在受害人亲属和之间寻找平衡点。因此,我们在承认合理差别的基础上追求法律规则的公平公正,做到“同命同价”。【关键词】立法现状;赔偿标准;完善一、死亡赔偿金的立法现状我国最早出现死亡赔偿标准是在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37条第8项。此规定出台时一度被认为实现了局部地区死亡赔偿标准的统一。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一赔偿标准已经不符合实际。此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以及《国家赔偿法》第32条等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都相继做了规定。而《侵权责任法》仅在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其就以前的法律、法规而言,是以“不同”为原则,以“相同”为例外,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同命不同价”。早期英国不认同人的生命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和补偿,现在英国允许死者的亲属提起因亲人死亡所遭受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的诉讼。[1]在1976年英国出台了《死亡事故法》,该法规定了死亡赔偿数额是固定的,法官在判案的时候不需要在就赔偿数额而与受害人和加害人纠缠。英国固定数额的赔偿方式至少在法律上实现了真正的“同命同价”。日本不仅将死亡赔偿制度纳入了《日本民法典》,并且还通过大量的判例确定了比较成熟的损失计算标准。[2]日本学界普遍认为赔偿标准按照是否有固定的收入为赔偿标准,这实质上是将死者分为了两类:一是有固定收入;一是没有固定收入。日本可以说是“有限的同命同价”。二、赔偿标准(一)赔偿标准的分类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确定标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三)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第二,限额赔偿。《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内航空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额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第三,范围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产品质量法》第44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等。三、现行死亡赔偿标准的不足与完善(一)赔偿标准的不足1.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死亡赔偿标准散见于特别法,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也只模糊的规定赔偿范围。《侵权责任法》第17条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政府“有条件的同命同价”的态度。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做出判决的依据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然而《解释》采用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不但与形式上的正义原则相违背,更是对实质正义的漠视。因此,对于“农民工”群体的赔偿标准适用上,从适用法律的效力来说“存在明显的‘硬伤’”。[3]2.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耗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赔偿标准的计算采用的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将赔偿标准分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以户籍划分赔偿标准违背了平等原则。一些学者指出:平等原则追求之目的,是针对那些处于不利状态的人民使其得到改善,而不是针对那些处于有利状态的人民削减其权益[4]。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处于不利状态的农村户籍的人的权益并没有得到改善。(二)完善1.建立统一的计算标准建立统一的死亡赔偿标准有利于对人生命权的平等保护。这一统一的法律标准必能彰显生命同价的价值理念,从侧面也有利于司法公正人员公正的处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真正的做到形式上的公平。统一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是学者反对的“绝对平均主义”,相反,统一的赔偿金计算标准才能杜绝“绝对平均主义”和“不公平”现象。笔者认为,今后《侵权责任法》进行完善时可以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进行统一的规定。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仅应将年龄、收入这两个因素计算入内。他们是客观的,将其作为标准不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通过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不仅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权保护思想,更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精神。2.实行同命同价死亡赔偿金,理论界或者法律都认为死亡赔偿费不仅包含死者的生命赔偿费也包含近亲属的精神损失费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然而,同命同价指的是生命的补偿费用是相同的,因此,生命补偿费仅仅是对死亡的补偿不应包含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以及因为劳动能力减少的收入、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失费等。《侵权责任法》第17条,表面上肯定了“同命同价”但是实质上是对“同命不同价”的直接认同。是与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背道而驰。参考文献:[1]cleek & lindsell on torts,16th ,london :sweet & maxwell,1989: 303.[2]圆谷俊,赵莉译.判例形成的日本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198.[3]卢国伟,郭敬波.“全国首例‘同伤同酬’案落幕”[j].法律与生活,2007,(14).[4]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m].北京:元照出版公司,2004: 244.
范文三:人死亡后主要赔偿有: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失费。 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为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岁以下和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自己计算下多小钱,是谁的就是谁的。本案中能要回啊,但是也有父母的赡养费
范文四:保险案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李某是位农民,2010年来北京,在一私人工厂工作,就在日上午,李某骑一辆摩托车在马路上行驶时,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货车相撞,当场造成李某死亡,两车受的交通事矿。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的家属遂将陈某及陈某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被告陈某及某保险公司均认为,李某生前系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富道博天网本案在讨论中,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计算。有两种: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该条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死者李某生前的户籍所在地在农村,故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是,死者李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市居住、工作和生活,其收入来源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城镇,因而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富道博天的小编认为,受害李某户籍登记的是农村户口,但李某长期在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并没有以务农为生,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作为受害人,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已完全不同于在其进城以前作为农村居民所遭受的损失。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显然不足以填补原告方的损失,有失公平,故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
范文五: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号各设区的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的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修订如下:一、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为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1、丧葬补助费:6个月。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员每人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上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当提高。二、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三、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四、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省人大常务会颁发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其他待遇由企业按上述规定标准支付。五、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的,除按上述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外,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本规定的月救济费待遇。六、企业要负责做好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日常登记工作,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开展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工死亡时,由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负责出具证明,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后,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企业职工遗属救济费领取证》,遗属凭《领取证》领取遗属待遇。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的下列对象: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者;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者。七、当享受按月救济费的遗属,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时,应从变更的次月起停发相应待遇。八、上述修订后的标准从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闽劳险[号文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日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厦劳险[2001]7号各区人劳局、财政局、工会: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市政府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闽劳社[号通知,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以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补助费以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标准计发。供养的直系亲属在领取生活救济费期间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按我市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后相应的项目标准执行,费用列支渠道不变。三、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生活救济费标准、供养期限、领取形式:(一)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生前收入供给的下列对象: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上述对象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收入,由死亡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研究确定。(二)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条件的,由企业按以下标准发给生活救济费:供养对象为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供养对象为非农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供养3人以上的,按3人标准计发;供养对象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比例5%.(三)供养期限: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死亡时仍保有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至供养条件失去或者本人死亡止;与企业签订有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至劳动合同期满止。企业关闭、破产或被撤消的,在清偿债务时,应留足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企业被兼并或与其它企业合并的,由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继续负责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四)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其生活救济费可按以下办法一次性支付:一次性生活救济费=领取时的月生活救济费标准×符合规定的供养月数。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供养月数最多可按120个月计算。四、按国务院国发[号文件,或者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的,按上述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生活救济费待遇。五、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按市政府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执行。六、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退休人员死亡后所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七、本通知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中方职工)、联营、股份制等其它类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八、本通知从日起执行。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后待遇的通知》(厦财工[号、厦劳险[号)同时废止。厦门市劳动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总工会二〇〇一年六月六日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发[号各市(地)、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福建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的通知》(闽人发[号,下称187号文)精神,现就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一、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待遇,均以省人民政府当年颁布的区域(即死亡原工作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额计发,其中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下称定补),从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当月起作相应调整。省属驻厦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待遇,按当地的标准和办法执行。二、在职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岗位津贴纳入抚恤金基数。三、执行见习、学徒、初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工作人员属因公死亡的,可享受正式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抚恤待遇。非因公死亡的,可发给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个月的丧葬费和5个月的一次性补助费,其遗属不享受定补待遇。四、工作人员死亡后,其满16周岁以上的子女考入各类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定补待遇一般享受到18周岁止。但对家庭生活确有突出困难的,死者单位可酌情发放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时止。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未经法定机关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未成年养子女,或未成年亲生子女随母(父)再婚,并形成事实供养关系的,不再列入享受定补的对象。六、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定补条件,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孤身遗属,月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在现规定的标准上提高10%。七、工作人员死亡之后,其在国(境)外定居的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在领取定补待遇期间,应每年向领取单位提供一份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居住在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须将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交与我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居住台湾、港、澳地区的,须由当地法律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方可有效。境内易地生活的遗属须由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生存证明,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规定标准的款项。八、工作人员死亡之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缓刑期间,即停止享受相关的遗属抚恤待遇,缓刑期满后仍符合享受条件的,经原批准机关核准后可继续享受。九、本处理意见按187号文规定的时间执行。各地、各单位应对现有遗属定补对象进行核实清理,及时调整定补标准,并建立遗属定补档案卡片,实行有效的动态管理,保证遗属抚恤待遇的落实。福建省人事厅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闽民优〔号,日各市、县(区)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2004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6年7月,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标准基数(标准基数如下文解释),因公牺牲(因工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标准基数,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标准基数。日之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抚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的贯彻实施办法执行。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一)自日起至日止,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1、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之和。其中,基本工资指的是:(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及工龄工资;(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3)机关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津贴;2、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职)费和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之和。其中,基本离退休(职)费是指:(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号)及《福建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干部局关于发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闽人福〔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二)日工资改革以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1、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抚恤附加(见附表)之和。其中,基本工资指的是:(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3)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4)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2、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职)费与抚恤附加之和,基本离退休(职)费的内容同本条第(一)项第2点。三、驻外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驻外工作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办法计发。四、经费渠道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五、其他(一)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民优函〔号文废止。(二)过去本省规定文件中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日以后抚恤附加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日以后抚恤附加标准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之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厦人〔号 厦财社〔1999〕48号各区人劳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近几年来,我市多次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对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起了较好的作用。为了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作如下修订。?一、死亡职工生前负责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以下称遗属)享受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改按全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一定的比例为基数计发。即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35%;农业人口每人每月25%,因公死亡的和孤身遗属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二、工作人员工龄未满五年非因公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少5%。?三、供养亲属三人及三人以上者,按三人标准计发。?四、今后工作人员死亡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的变动,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上述比率,从每年的7月1日起调整执行。凡按新标准计发的定期定额困难补助尾数见角、分的四舍五入为元。?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的遗属定期定额困难补助的调整由原发放困难补助费的单位负责办理和发给,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开支。?六、工作人员死亡后享受定期定额困难补助的人员若有变化仍须报市、区人事部门和教委批准。七、本通知从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遗属补助的其他有关问题和职工死亡之后的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及抚恤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变动表。????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范文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6054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054元×6=36324元。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6054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054元×6=36324元。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范文七: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一、江苏省统计数据根据《2015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2016年江苏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476元;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57元;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820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缺数据)二、赔偿项目及标准1、死亡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57元×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57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57元×5年2、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47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820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丧失劳动能力)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47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820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476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820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47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82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范文八: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众所周知,企业职工因工受伤,公司就会给予赔偿。那么,非工伤是否也能赔偿呢?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大家来看下详细内容介绍吧。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为依据的。主要条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非因工负伤或因病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丧葬补助费,其数额是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的两个月平均工资;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的6-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有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或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按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执行 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哪些待遇根据国家规定,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般包括: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具体数额如下。1、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十二个月。2、丧葬费。企业职工平均2个月的工资。3、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或因病,只要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可按照所在企业补助标准调整为5类:130元、140元、150元、170元、180元。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员工猝死是突发疾病死亡,是不符合工伤规定以及不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可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a、直系亲属救济费: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X6-12个月。b、丧葬补助费:企业的月平均工资X两个月。
范文九:2015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2015年因工死亡的标准有所提高。现对2015年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进行如下总结:一、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计算公式:28844元/年*20年=576880元28844元为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注: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6955元/年*20年=539100元;
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4565元/年*20年=4913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1810元/年*20年=436200元;
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9109元/年*20年=382180元(事故发生时间为2010年的);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7175元/年*20年=343500元(事故发生时间为2009年的)。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2014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三、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2、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但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而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首先,应认定工伤。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应该在事故发生1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否则由其家属及其子女作为申请人,在1年内向其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这是必须要做的,也是工伤赔偿的基础,赔偿依据及范围,参考:.修订后的 工伤保险条例
范文十:工伤死亡最新赔偿标准(2014年度)《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44330元/年÷12个月×6个月 = 22165元【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2012年度西安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33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694.17元,2013年度数据暂未公布,待公布后更新】。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6955元/年×20年 = 539100元【国家统计局于日公布,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年限: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加以确定。该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的最高年限为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实践中借鉴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加以确认的原因有二:一方面该年限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类似的规定,它是以我国的人均寿命为基础,综合各方因素加以确定的,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因此它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工患病的职工能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虽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年限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属于特殊的人生损害赔偿。所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并借鉴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不仅有利于弥补条例的不足,而且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也通常是采用该方法解决类似问题。其次,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有关部门应尽早对该年限做出相应的规定。一种途径是国务院借助此次《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机会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年限做出详细的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另一途径是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做出统一的解释,从而有效避免司法解释与国务院法规相冲突。第二、工伤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配?(一)、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死亡赔偿金一般参照《继承法》的规定分割。(二)、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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