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产品标识标注规定销售时应当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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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中律网 版权所有哪些产品销售时应当进行标识?--《农业科技与信息》2014年05期
哪些产品销售时应当进行标识?
【摘要】:正《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
【关键词】:
【分类号】:D922.4【正文快照】: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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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关销售者的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有()
A.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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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关销售者的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有(&&)&&A.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B.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C.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D.销售者不得销售降低性能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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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在下述哪些情况下,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A.产品的修理者对其进行改装前没有缺陷的&&B.事故是由于外购件存在缺陷引起的&&C.产品是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要求的&&D.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2下列关于产品责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该产品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B.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该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C.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D.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某医院给病人高某开的治疗湿疹的药物,使用后不但未缓解病情,反而加重了病情。经检验,这批药因在医院库房存放过久已经变质。下列有关该案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对医院应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B.对医院应依据《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C.医院应赔偿给高某带来的损失&&D.药品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4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的说明书&&B.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标明厂址&&C.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标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D.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标明酒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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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的农产品应当而没有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行为的处罚
填报单位:咸安区农业局
42161YCF06201
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应当而没有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行为的处罚
咸安区农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日主席令第49号)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销售的农产品应当而没有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法情形:销售的农产品应当而没有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乡镇机构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政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 条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6.《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7.《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八条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条 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辖区对销售的农产品应当而没有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行为的处罚工作。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日主席令第49号)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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