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做代理钱交了,还没有发货,这个没借条的钱能要回来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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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被虚假宣传的公司欺骗了加盟代理,钱能要回来吗,对方是北京百佳立业的捷付宝的pos机代理
北京&07-20 21:11&&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4)
你好,被虚假宣传的公司欺骗了加盟代理,钱能要回来吗,对方是北京百佳立业的捷付宝的pos机代理,他们公司招商人员说的,报销来回机票费,说是一清的机子,pos机子到帐秒到,能帮客户办信用卡,售后服务又差,之前没代理时宣传的很好,现在两个月过去了,都兑现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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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6306[法律咨询]只有存钱的凭条,我借给损友的钱能要回来吗?(不当得利之举证责任)
晕!这个问题还有这么大的争议!各位理论名家都来了,搞糊涂我了!我得再去学学了,我去查案例去了,说来说去,也难逃诡辩之嫌,我还是不说了,我去看能不能找个案例再来!
茶水斋,多谢您:)因为有人打他电话他是接的,所以我才判断他是故意的...我发信息跟他说了,不管如何回我短信,有困难可以跟我说清楚,但请不要不接电话..并且我可以断定他是在广州,没有出差或外出之类的..因为有人在广州看到他..不过我会听从您的建议,要找他,告他,我最少还会给他一个月时间,我已将我的卡号发给他,跟他说了,不想听我电话可以,不回我信息也行,只要将钱打到我卡上就OK了..我也没钱,我是透支了信用卡借给他钱:(
这就是那个争议贴?重读中……
第三力量:多谢了!!!我觉得天涯的XDJM们真的好热心,这几天以来我一直在考虑我是不是应该也去多学点法律方面的书来看..准备明天去书店淘淘..能否指点一下,对于我这种法盲来说哪些书会比较普极一点??多谢了
该案性质是否是不当得利--------------------------------------------------一、案情简介:日,原告攀枝花市明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天公司)因企业之间借款纠纷将被告四川省远大劳保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诉至法院。原告明天公司诉称,2002年10月,被告远大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 000元,以解燃眉之急。原告虽知企业之间不能借款,但在被告承诺最迟在一个月内还款后,遂以货款的名义于日向被告电汇了100 000元。但时至起诉之日,被告都未还款。法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履行告之义务后,原告遂变更诉讼请求,将案由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0 000元。经过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被告远大公司返还原告明天公司不当得利100 000元。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00 000元款项的性质。1、原告明天公司在起诉状中明确表述“远大公司因资金紧张,向明天公司借款100 000元,以解燃眉之急”。原告明天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银行电汇凭证复印件一张,该证据显示日原告以货款的名义向被告电汇了100 000元。2、被告远大公司辩称,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是原告委托被告购货的货款,而不是被告不当得利。该款现已购买成货物,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此款的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实其答辩意见的成立,提供了一份日被告与成都明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公司)签定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合同清单。该合同载明,买受人为原告明天公司(原告并没有签章),出卖人为明宇公司,委托代理人为被告远大公司,合同约定买卖商品为卫生洁具,价值为190 0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100000元,余款在提货时支付。二、争议意见: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种意见:1、认为本案是企业之间借款纠纷。因原告明天公司除在起诉状中有“借款”的明确表述外,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也承认“虽知企业之间不能借款,但还是汇了款”。原、被告双方通过口头协商达成借款协议,但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故在电汇单上注明“货款”。也就是说,名为货物买卖,实为企业借款。2、认为本案是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因原告明天公司提交的电汇单上注明是“货款”,而被告也答辩称此款为代为购买洁具的首付货款。3、认为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因被告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取得原告所有的100 000元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应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三、解析意见: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为妥,因为:第1种意见的不妥之处在于,原告无法提供原、被告双方就企业之间借款所达成的协议,唯一证据只是一张电汇单,而电汇单上却注明是“货款”。依照原告的说法是双方只是口头协议,但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诉讼请求明显证据不充分。第2种意见的不妥之处在于,被告所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被告与明宇公司所签定的,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联系,且证据单一、证据本身亦存在瑕疵(没有经办人的签名、没有具体的交货时间等),同时被告不能提供受原告委托购买货物的相关证据。且被告远大公司的工商登记范围明确限定不得经营洁具,其经营范围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代理及相关信息的咨询服务等,不包括接受委托代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商品。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受原告之托代为购买洁具的答辩不能成立,故此款项亦不是货款。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不当得利由于没有合法的根据,因而虽属既成事实也不受法律保护,并随这一自然事实的出现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必须是一方受益。这是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的明显区别所在。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但并未从中受益,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只能是侵权之债而不是不当得利之债。什么是受益?所谓受益,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结果而增加其财产的总额。2、必须是使他方受损。如果一方受益,他方并不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害,那么,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什么是受损?所谓受损,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使其财产总额的减少。3、必须是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受害一方的损害事实与受益一方所获利益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换言之,双方的“得”与“失”,应该基于同一原因事实。4、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受益无合法根据,是指一方受益缺乏合法的原因。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如果一方受益,他方受损有着合法的原因,那么,这种“损”“益”结果,理应受法律保护,不存在不当得利问题。由于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特别复杂,且与其他请求权不易区分,因此,在处理不当得利案件时,很容易与其他案件相混淆,或把该类性质的案件当作其他案件来处理,或把一些其他性质的案件视为不当得利案件来对待。所以,司法实践中应给予应有的重视。
声明,以上完全是我在网上所找到的一个案例,评论也是原有的,并非本人能力所能表达的!
回:比烟花落寞何谢之有啊?于个人,如今看到法版的各位大佬均已一一亮相,我也不敢再像当初那么确定自己的解答了,比起他们,我的法律功底薄得很!于法版,我又怎能代表整个法版网友呢?天涯的XDJM们确实很热心,和他们相比,我才初为天涯法版人,很难代表法版的各位XDJM们!其实要说法版热心第一人,就要说是麦子了!该由她代表整个法版来接受你的谢意!另,to:法版各位兄弟姐妹今日大家都已看到我陷于各位风头浪尖之上,面对麦子的公开反驳,我初期也曾想就各中缘由一一向大家解释,也曾写了回帖,但由于网络故障,无缘登出,且原文已在故障中遗失!后,见大家在我发起的贴上,个个情绪激昂,远远偏离了我发帖的本意,我想在这种环境下,即使当初我登出了解释帖,恐怕也没有谁能会去细细分辨个中真假吧?所以在我的发起帖中,我也仅是希望大家能继续讨论我提出的话题,无意再辩解什么?然而,今日看到某位斑斑在给我的消息中竟以该主题帖回帖人太多为由封贴!我正式进入天涯的时间很短,但除了在针对解答咨询帖的态度这个问题上,我愿意做个你们当中某些人所说的“学霸”!在专业探讨中,从未敢有如此对天涯不敬之态度!为什么天涯的斑斑会以这样的理由封我的帖!!!由于对“新法律,新自由”群的“新自由”概念的困惑,我退出了该群。可如今面对标榜bbs自由精神的法版斑斑们面前,我不知道我的主题帖是内容不符合法版“法律杂谈”的要求,还是别方面,可我明白回帖太多就封贴的理由很难说服我和劈我的网友吧?就算给大家一个劈我的场所,也无须封贴吧?面对这个理由,我再一次困惑,可我无意退出天涯,因为我到天涯法版来遇到像杀手、蛮族、麦子、游子等具有各种性格的众多网友,我相信即使我是法版的异类,也不至于让法版容不下吧!记得美国九一一后,在国会通过反控法(记不太清了)的投票中,一位女议员投了唯一的一张反对票,当面对记者时,她说了一句让我记忆深刻的话,即使为了让美国人民能清醒些,她也要投出反对票!——我相信异类留在法版也会对大家,对法版的建设能有所帮助吧?——再说来到法版看到各位网友在辩论中的激扬文字,对法条和法理的娴熟运用,其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逻辑美和严谨美,都令我折服,我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来做一个天涯法版人的!学习任务未完,我也不想离开天涯法版!我喜欢说理,不想争吵!这也是我后来为什么不再想在麦子的驳帖上作解释的另一个原因,争吵中我们能得到什么?相互的指责就能使我们的观点令人信服吗?所以面对麦子的驳帖我选择了沉默,同时我也向麦子做了我为什么坚决不向她道歉的私人说明!无论她能否接受,我都没有逃避她提出的问题!面对麦子忠实粉丝的小雨般的砖头,我也选择了沉默,在我的主题贴中,我只是把这看成是你们喜爱麦子的一种表达方式而已,千人千面,如何能强求你们不要如此呢?只是在你们对麦子的喜爱令你们无法正面对待我的帖子时,我才在帖上又作了留言,只是希望能让大家能通过发表自己的观点,彼此多了解,少一些今后的误解也罢,争吵也罢!然而就我这样的“学霸”也受到法版斑斑的封杀!我难以理解!!!由于“对待咨询贴我们应有的态度是什么?”遭到封杀,使我无法在自己的主题帖中说话,只好借烟花的咨询帖向法版各位网友作一交待了!好在这也是近来天涯法版风波的相关帖!不算太离题!如影响到烟花的咨询,还望烟花谅解!
很早就起来马上到这里来真心的感谢阿水哥的悉心的解答!三脚真的很少有鼻子酸的时候今天早上有了......谢!
第三力量:有错不认,恶莫大焉
问下,能不能凭存条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嗯,很好的讨论,让大家对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担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给个红脸先,大家继续(电话格式~~~)很好的讨论,以及,很好的态度,给红脸,^_^
不错的帖~~
那个新举的案例里,法院自己扇了自己一个大耳光。如果那个所谓的案情简介是法院查明事实的话,谁都看得出来是企业之间的违法借贷。而且该对原告不利之事实已经被原告所承认。法院整个地就是在睁着眼睛说瞎话。再看看所谓的“笔者分析”,“第1种意见的不妥之处在于,原告无法提供原、被告双方就企业之间借款所达成的协议,唯一证据只是一张电汇单,而电汇单上却注明是“货款”。依照原告的说法是双方只是口头协议,但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诉讼请求明显证据不充分。” 不充分那就驳回诉讼请求啊。至于所谓“笔者”分析的不当得利根本就是扯淡。我通过借贷得到的利益算不算有合法依据?难道我不还钱之后就变成“无合法依据”了?那所有的借贷纠纷都当做返还不当得利之诉来处理算了。这个案子无非是法院想把钱判给原告,然后找了个不怎么高明的理由。属于上次PK说的那种,想玩法律但是玩得并不高明的法官。
转贴几个法条——1997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一般存单纠纷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该司法解释不仅认可存款凭证的多种表现形式,而且以双重真实性作为存款关系成立的前提,即存单、进账单、存单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和凭证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只要具备上述两个真实性,就应认定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就应承担兑付款项的业务。案例:http://5252.nease.net/jryh/9.htm
以下是我国正在编的民法典载于中国法学网http://www./temp/cn/shownews.asp?id=152&cat=7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存款凭证】存款凭证应当记载存款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存款帐号、存款时间、存款金额、存款币种、存款种类等内容。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在存款凭证上的记载,如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在金融机构与存款人的关系中具有完全的证据力。存款凭证的证明效力问题
.cn/paper/-02.htm很著名的国际官司——“金娣存款事件”“金娣存款事件”引发“侵权”余波本报记者关逸民12月9日报道 因追讨巨额存款而引出的一起国际官司——“金娣存款事件”最近在国内又起波澜,此案的追讨代理人以“名誉侵权”提起诉讼,将国内两家媒体告上了法庭。“金娣存款事件”据研究者称源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当时的贵州省军阀、贵州省主席周西成将黄金、现金、实物等价值3亿美元财产,以18人名义分3次存入美国花旗银行新加坡金城道分行,周西成机要秘书金娣为18人之一。1941年周将剩余的2.5亿美元存款交由金娣转存美国纽约花旗银行,花旗银行在向金娣开具的纯金存款凭证上用英文标注:“特别发行,不可撤销,无时间限制”、“在城市银行或它的国际(联合的)支行有效”。 上世纪90年代末,金娣取款代理人熊安平、邵连华在美国“花旗”总行提款及法律诉讼未果后回国,准备在中国通过司法途径向花旗银行讨回本息已高达12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00亿元)的存款。2004年4月,邵连华、颜品忠(北京大学教授)等6人共同出版了《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正式向世人披露了“金娣存款事件”,并声讨花旗银行“掠夺”行为。此事经媒体披露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其间,搜狐网开辟了方舟子专栏,方发表了一系列文章,称“金娣事件是骗局”,此后许多网友也在留言版上发表言论,有攻击邵连华、颜品忠等人的,也有对方舟子文章用意表示怀疑的。邵连华等6人遂于方舟子发表文章后不久,通过北京东城区法院对搜狐网和方本人提起名誉侵权民事诉讼。同样指称“金娣事件是骗局”的天津日报旗下的《城市快报》,于4月14日发表了题为“美元存款2亿5?天津金融家揭穿惊天骗局”的采访报道,搜房网予以了转载。为此,邵连华、颜品忠等6人于上月25日,将城市快报社以及转载网站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告上了北京海淀区法院。此案开庭前,记者采访了邵连华本人。邵表示,“金娣存款事件”是中国公民与美国企业法人之间的国际民事纠纷,只能使用法律武器才能捍卫中国人的合法权益。 据原告法庭陈述,“天津金融家揭穿惊天骗局”整篇报道违反了新闻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法院尚未结论的案件横加指责,贬损了原告的社会形象,降低了“金娣存款”事件的社会评价,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对原告依法维护中国人权益的法律进程形成了干扰。 原告表示,“金娣存款凭证是金娣存款追讨案的主要证据,其真假需经过司法程序确认才能认定,其他人都无权也无能力最终认定其真假,至于媒体可以客观报道事实本身,作者可以客观评论甚至提出个人质疑,但任何人都无能力断言其是假的,更无权利借此攻击我们研究组成人员是‘惊天骗局’。”此案开庭当天,原告和被告都有律师参加,原告6人全部到庭。此案的关键人张澜生没有亲自出庭,被告搜房网及城市快报社均委托律师代理。庭审中双方观点相差悬殊,原告方提交了大量证据。被告律师对原告的指控予以否认,并拒绝了法庭调解。庭审结束后,法庭未作宣判。由于时间跨度大,事件复杂,目前的“金娣存款事件”也许只是揭开了冰山的一角,对于事件的进展本刊将继续关注。
作者:蛮族勇士 回复日期: 9:37:29 
第三力量,我被你彻底打败了你狠至于你找到的那个案例,能打出那么个结果来,我个人只能叹息一声,而已——————————————————————————————————————————————回蛮族及各位XDJM:别这么说,其实咨询版与我们平时的争论有本质的不同,理论上允许百家争鸣,可实务上必有一个解决思路,否则当事人的案子久拖不决,等你理论上有结果,再判,岂不死定了!你说的理论争议,所举的例子,都是不错的,可你所带的火气,让人无法正面回应你!我再说一遍,我来天涯是抱着向各位学习的态度来的,不是找各位吵架的!恕今后不再一一回复任何有针对个人攻击的帖子!在解答咨询帖应有的态度问题上,我愿意继续做一个“学霸”,坚持我的态度!只可惜这不是学术问题,只是一个职业素养、个人道德的问题,所扣大帽不免乱飞之嫌!我不知道当你们在一个实务问题上如此争论不休,有没有考虑过咨询者?回答咨询,首要给出解决办法;但有争议,就要指出法院惯例!理论争议发布于此,无益咨询者的!不过现在大发现一个好处,嘿嘿!大家把咨询者搞得懵头转向后,倒可以迫使人家自学成才!可这样要那些专门学法律的干什么?就是卖弄学问吗?孤芳自赏,书生心态!如果大家参与了当年法版与八卦版之争后,应该了解到通过你们大家的努力,法版人在自己和其他天涯版人心中都树立起了法版的专业意识!如今我挑起法版内部咨询贴与其它贴的讨论,意在唤起法版人心中的民生意识!真诚地希望大家能在我发起的主帖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参与到讨论当中,摒弃掉帮派成见,少一点个人攻击,多一点理性判断和思维!在此先谢过大家了!
这儿是论坛~~
咨询者要答案,这儿也许会给出很多,但如果想要一个保证正确的答案.我强烈建议其在现实生活中咨询律师.这才是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要经济的话,现在很多的律师事务所咨询也是免费的.这儿的答案只具启发性,仅供参考.任何一个有正常智力的咨询者都应该明白.如果因为其本身的失误或轻信导致损失,也仅仅是值得同情而已.我们为什么要因为别人的不谨慎而封自己的口?至少这儿还没有人是故意误导咨询者吧?这儿是论坛,回答咨询只不过是附加的功能而已.
自己觉得自己有道理那会,一口一个法盲,一个农夫的挖苦别人。自己开始觉得没道理了,就换了一副嘴脸,口口声声,“我说的是实务操作”,“理论争议是正常的”云云。。。翻遍网络,找了两个不知道有什么关系的法条转贴出来,是不是通过关键词查找的啊?查完了拜托你也看看有关没关,好不好?比你错得更离谱版上不少,我自己也经常犯错。但嘴脸变得这么快的,你是个中翘楚。说到实务,这个案子最简单的就是报警,说他诈骗。让公安找他,即使抓不到,起码也能知道他姓名地址,再打官司也比现在好打点。
作者:三脚裤衩 回复日期: 10:55:11 
以下是我国正在编的民法典载于中国法学网http://www./temp/cn/shownews.asp?id=152&cat=7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存款凭证】存款凭证应当记载存款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存款帐号、存款时间、存款金额、存款币种、存款种类等内容。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在存款凭证上的记载,如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在金融机构与存款人的关系中具有完全的证据力。存款凭证的证明效力问题存款证明效力的问题只是说明钱到对方帐户了.这是存款人跟银行之间的关系.这个我也承认.但是你还要再证明人家不当. 主张得利有证据.但是你想主张人家不当 也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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