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代签房产中介房屋买卖合同同有效吗

& 房屋买卖合同找人代签的,现在房屋产权人不同意卖房了,请问那份合同还有效吗?
房屋买卖合同找人代签的,现在房屋产权人不同意卖房了,请问那份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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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看对方是否有委托代理书,如果有合同并有效可以要求对方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没有有效的代理书,合同是无权处分人签订的,依然有效但是你只能找合同签订的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房屋产权人继续履行合同。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详询以便更好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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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签字没有用的。除非由他的监护人为了病人的利益而做出的处理才有有法律效力。
很不规范.中介有责任核实.
有同意出售证明或者出售授权委托书,可以双倍返还定金
必须要产权人签字,除非有委托书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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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约定,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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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  中介在居间协议约定,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实践中这样的条款被称为“保底条款”,审理中基本都被认定无效。  那么,是不是买卖合同签定后,中介就取得了收取佣金的权利呢?本案法官认为,也不尽然。一般来说,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仍然不能要求全额支付。  另外,法官就另一个疑难问题表明了立场,认为中介的责任包括:1、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2、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3、积极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4、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  案例  居间报酬的获取需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罗某某诉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  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协议即视为居间成功,并据此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报酬。但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故该约定违反《合同法》规定,应认定无效。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无权获得居间报酬,但委托人应支付必要的费用。本案的审理对于准确适用合同法、规范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和正确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以下简称某某事务所)  日,某某事务所、罗某某与案外人李涛三方签订了定金协议,该定金协议约定:经某某事务所中介服务,罗某某将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出售给案外人李涛,房屋购买总价款为363,000元(人民币,下同),买卖过程中所有交易税费及中介佣金7,260元均由购买方承付。协议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应于十日内依某某事务所之安排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协议第五条约定,若罗某某有反悔不卖或不按约定前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及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完成签订合同之情形,则罗某某应双倍返还已收之定金给买方,另外罗某某仍应向某某事务所支付房产成交价的2%作为中介服务佣金或违约金,某某事务所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并追索上述相关费用。协议第六条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罗某某及购买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罗某某及购买方各自履约责任由签字人承担。协议并对房款的支付方式、房屋的交付、产权的过户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日,罗某某出具确认书,确认因对原定金协议存有异议,不同意按原协议继续履行,决定不再对所涉房屋进行买卖。  现某某事务所起诉要求罗某某支付居间费 7,260元;罗某某则反诉要求确认定金协议无效,某某事务所赔偿其精神、经济损失2,000元。  【判决结论】  一审判决:一、罗某某给付某某事务所居间服务费 7,260元;二、驳回罗某某的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三、驳回某某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四、罗某某一次性给付某某事务所人民币1,000元。  【评析意见】  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性质及中介公司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报告居间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媒介居间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且这种居间是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的结合,由中介公司根据卖方的委托发布房源消息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再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的义务是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而基于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行业特殊性,笔者认为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三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积极为其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四是居间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而中介公司的权利就是在促成交易的情况下收取相应的中介报酬。  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是其获取居间报酬的必要前提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介公司获取中介报酬的必要前提应当是促成交易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本案中,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签订的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罗某某及购买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这种约定的结果是,只要签订了定金协议,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就已视为成功,无论买卖双方最终是否成功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都有权收取中介报酬。这一条款的规定事实上限制了委托人权利的行使,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有悖于委托人委托中介公司居间的初衷,且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居间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原则相违背,因此该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虽然某某事务所为了促使罗某某与购房人交易成功履行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交易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没有订立,罗某某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不支付中介报酬。  本案的情况尚属简单,因为交易双方最终未订立买卖合同。目前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大量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最终未能履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对于应否认定中介公司居间成功、应否判令委托人支付中介报酬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中介机构居间成功,已经促成合同成立,故委托方应当按约支付居间报酬。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居间合同,买卖合同的订立不代表交易一定能够完成,中介机构全面规范履行居间义务也是其获取佣金的必要条件,故对于类似纠纷,应全面审查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以及居间人在此过程中是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以此作为中介机构是否应获取佣金的衡量标准。笔者认为,单纯地以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过户作为衡量委托人应否支付居间报酬的标准,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素,还应当综合考虑在居间过程中中介机构是否充分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中介机构已经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此后的履行不能并非中介机构的责任,那么委托人不能以合同未履行为由拒付中介报酬。相反,如果产权无法过户是由于中介机构的原因,如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相关事宜、未能告知相关法规政策,那么即便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也不能视为居间成功,中介机构无权获取报酬。因此,较为可行的标准可以是: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以外的因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应当由合同双方自行解决。   三、虽未促成合同,委托人仍应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  《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在促成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间,中介机构可能已经作了大量的前期工作,比如替业主发布广告、带领客户看房、提供选购意见、解答买卖手续的咨询等等,这一规定是对中介机构合法权益作出的保护条款,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中,虽然罗某某与购房者最后未达成房屋买卖合同,但某某事务所确实已经履行了部分居间义务,故罗某某依法应当向某某事务所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二审期间罗某某自愿向某某事务所支付1,000元,本院认为这一金额与某某事务所提供的居间服务基本相适应,予以准许。  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合同法》所规定的“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一表述过于笼统,不够清晰,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为了降低法官自由裁量的风险、避免执法不统一的情况,能否考虑制定一个阶段性的收费标准,如以中介机构向双方提供信息、进行磋商谈判、促成合同签订、协助办理交易、交易完成等作为各个阶段的标志,每达到一个阶段即有一个阶段的收费标准,如全部履行居间义务的则按居间报酬收取,即便最终交易无法完成,居间人获取必要的费用仍然有法可依。  【附录】  编写人:叶兰(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裁判文书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8)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43号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x、审判员唐xx、代理审判员盛xx玲(主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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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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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未取得明确授权而代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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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未取得明确授权而代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某某,第三人江某的丈夫
原告刘某委托某居间购买武夷山度假区中心地段房屋一幢,案外人薛某亦口头委托该房产中介居间购买度假区香涧园房产。2013年3月,第三人江某与被告杨某取得联系,商谈通过该房屋中介买卖讼争房产事宜,双方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同年3月26日下午,经第三人江某与被告联系,第三人与案外人薛某到讼争房屋内看房。经看房,案外人薛某表示满意,当即让第三人与被告商谈价格。第三人江某打通被告电话,经征询价格,被告出价90万元,案外人薛某表示同意该价格,并告知第三人尽快办理相关房屋买卖手续。3月27日上午,被告杨某向第三人传真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同日上午,第三人以杨某代理人的身份与原告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在&卖方签署&的落款处,由江某作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中介所的印章,原告在&买方签署&处签字。第三人还收取原告刘某购房定金10万元。同日中午,第三人向被告杨某编发短信,内容为:&杨先生你好:我是武夷山某房屋中介的江某,就您委托我司出售的您名下的武夷山度假区(香涧园)的房产,您保证上述委托房权无任何纠纷,现在按您委托的人民币实收88万元的价格帮您代收了人民币10万元的定金,此次过户产生的税费由买方支付,您于2013年4月8日前到武夷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手续当天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给您,剩下尾款于2013年7月8日前付清。你发个建行帐户给我,我把代收的定金打给您。尾款共计人民币58万元整,您的物业费结清至2013年4月份。&被告回复短信,内容为:&收到,同意。我建行卡号为&&。&随后,第三人江某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元汇入被告银行账户。同日下午,案外人薛某询问第三人江某有关讼争房屋买卖事宜,江某称房东已不同意卖房,薛某遂通过讼争房屋的承租人童某得被告电话,询问被告为何又不同意卖房,被告表示其同意以88万出售房屋,且已收到中介通过银行转账的薛某购房定金10万元。此后,在第三人通过电话及短信与被告联系房屋办证事宜时,被告表示其所认可的房屋买方为薛某,其要兑现将房屋转让给薛某的承诺,若中介自己想要买须与薛某商议,并于4月7日发短信表示&你代收转的10万元现金我随时可以转还给你&。后因当事人就讼争房产的买卖、违约责任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诉诸法院。
就《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成立、效力如何的问题,存在三:
,《房屋买卖协议书》已成立生效,被告拒绝卖房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理由是:并
,《房屋买卖协议书》已成立,但,书已经成立。但因被告未明确授权第三人代签房屋买卖协议,且对第三人的代理行为予,故该代理行为不对杨某发生效力,杨某收取的10万元定金无合同依据,应予返还,原告刘某的其他损失可要求无权代理人即第三人负责承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房屋买卖协议书》未成立,。理由是:,即不存在解除问题。第三人作为中介,义务本案第三人在未取得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事后又未能得到被告追认,故该协议不对被告发生效力。因此,被告已经收取的10万元不能成立为购房定金,不需双倍返还,但继续占有也无依据,应予返还。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需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即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也就是说,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根据上述要件,本案第三人作为实际订立合同的人,其是否具有代理权就成为协议能否在原、被告之间成立,并对原、被告发生法律效力的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中介作为居间人,其义务就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本案中,第三人作为房屋中介,其直接代委托人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居间服务范畴,该代理行为要有委托人杨某的明确授权方能产生委托代理效力。而本案第三人在带案外人薛某看完房并与被告杨某联系征询价格,薛某也同意了被告的出价后,却突然&先斩后奏&,擅自以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可见,第三人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并未取得被告杨某的明确委托授权。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代理行为要对被代理人杨某发生效力,就必须经杨某追认。本案第三人虽在签订协议后,短信告知了被告杨某关于房屋买卖的相关情况,但事实得被告杨某误以为薛某,并同意卖房当杨某得知买方系刘某而非薛某时,其坚持不同意出售房屋,表明杨某对合同相对方为刘某这一合同条款内容不予认可,即,故房屋买卖协议未能在被告杨某与原告刘某之间成立,当然也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与此同时,第三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也未能得到被告杨某的追认,其代签的房屋买卖协议对杨某不发生效力。综上,被告杨某已经收取的10万元不能成立为购房定金,不需双倍返还,但被告杨某继续占有原告刘某该10万元也于法无据,应予返还。
本案在审理时,还考虑被告的相关行为、第三人代签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原告第三人相信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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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起民事法律判决引发了非常大的关注,被称为“中介炒房首判”。房产中介从业者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加价卖房给第三方,“低买高卖”。卖房人发现之后不愿意履行合同了,纠纷闹上法庭。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则判决合同不成立,理由是合同中的买房人一方(房产中介人员)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很多人为判决拍手叫好,希望可以震慑炒房者。也有人怕卖房者会因此肆意反悔。到底该如何看待呢?
总结起来,中介炒房合同无效,可以找到三大理由――说天津这个判决是“首判”,稍显夸张。整理过往的一些类似案例,如果不支持中介炒房,大概有三个理由。详述之前,先来看看中介炒房的模式:中介炒房的流程图不难看出,中介炒房的关键点在于和卖房者签订合同,只用付一定的定金,就让卖房者将房屋给腾出来,而一定会注明合同可转让给第三方,待找到第三方之后,由这个第三方的真正买家来与卖家直接办理过户手续。这样,中介从业者不用办理繁琐的手续,即可赚取中间的高额差价。当然,这么炒房的中介也是要承担风险的,万一房价跌了,可能就得砸在手里了。不过这些风险并不高,一方面交完定金,走势不对,可以毁约,另一方面,中介是对房产市场最有洞察力的群体,一般十拿九稳才出手。那么,总结一下合同无效的三个理由:第一是,合同有违公平交易,会扰乱市场秩序。去年11月天津基层法院一份相似案例的判决便用了这个理由――“‘被告(本案中的卖房者)允许原告(本案中的买房者)将该房屋过户给第三方名下,并配合过户一切手续,配合原告看房’的约定,将导致最终的买受人非本案原告,此约定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更有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借此倒卖房屋。”第二是本次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例中的理由,签订合同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具体说来――“(合同中的买房者)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第三则是,房产中介人员或者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该是有着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的,忠实于客户,不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他们不能违背这样的职业义务。这三大理由中,最坚实的一条是违背房产中介的职业道德三大理由中,前两条有一定的争议性。比如,理由一中的相关判决认为“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这个观点显然和理由二有冲突性。而对于“真实意思”表示这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在其财新的专栏里也提出质疑,认为这个“真意”应是双方共同的意图,不是一方所独有的私下盘算。中介的身份对于双方真实意图表示没有影响。第三条理由,则最为坚实,聚焦于中介这个特殊的身份。事实上,对于这个“天津首判”,一些报道的标题并不准确,省去了中介二字,而直接说炒房合同无效。这样确实会让人担忧,认为给了卖房者钻空子的空间,比如签订好的合同,卖房者发现房价涨了,后悔了,遂找“炒房”这个理由来撕毁合同。事实上,普通人的房屋买卖,不管是不是以“炒”为目的,都属于合同自由的范畴。但是,中介或者说房地产经纪这个职业绝对是具有特殊性的。如前文所说,他们具备比一般人要多太多的信息和资源,一旦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那么,对于其他主体来说是极其不公的,也很容易侵犯到其他主体的利益。因此,应该禁止他们参与到“炒房”之中。中介炒房合同纠纷中,不少人可能会质疑卖房者毁约,看到房子卖高价就后悔了,而当初他们在签约的时候可是自愿的,不可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问题就在于,中介“买房人”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得知卖房人急于卖房筹钱等信息而杀价,也可能会和这起房屋买卖的实际中介(注:中介买房人不会犯自己代理自己的错误,不然这个合同可以直接判无效,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他们会以普通买房人的身份出现,而这单买卖的中介另有其人)串通,让卖房人误以为自己所签订的价格是一个公道的市场价格,实际并非如此,甚至在合同中留下不少有利于自己但是卖家浑然不觉的后门来。房产中介这个行业是有特殊性的但是比较遗憾的是,这条职业道德算是部门规章,并未写到法律中去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这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而在北京、上海等地,也都有这样的地方性规定。不过,这些都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民事判决的时候,算不得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为“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当然,有关部门可以对炒房的中介作出行政处罚,不过这和民事判决是两码事了,能否震慑行业也不得而知。一些房产中介会打出“不食差价”的承诺,不过这只可看作行业自我约束,并非法律要求可以像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那样禁止房产经纪炒房我国现行证券法是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的证券从业人员将受到处罚。因为基于职业道德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购买股票应该受到严格的控制,否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自己的内幕消息来炒股,对于普通的股民来说太不公平了。这样的职业道德也非在中国独有的,而可以看做一条行业惯例。不难看出,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房产经纪从业人员有非常相似的地方。那么,是否可以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层面来对房产经纪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作出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呢?这也许是解决中介炒房最好的办法。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这也是特殊职业的道德要求
房地产中介到底能不能以一个普通人的身份来炒房?答案是不能的,并非限制他们的权利,而是因为这个行业具有特殊性。而这一条也实在是有必要在法律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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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时房产证上的人和房东不是一人,在中介签订了买卖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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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不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 不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 二手房的 买卖并不一定必须通过中介机构,买卖双方可以直接进行交易。对买方来说,必须首先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是否有抵押等,以及核实出卖方的身份以及有 无权利处分该房屋。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合同的诸多条款,如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产权的过户、交房时间、原业主户口何时迁出等问题进行详细的约定,尤其 是违约条款的约定要明确。 1.交易主体的风险。具体说就是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自行卖房。比如说,夫妻双方的一方瞒着对方出售房屋;不通知房屋产权共有人就私自卖房;职工不告知单位便出售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等,这些情况都需要仔细辨别。 2.交易房屋的风险。这包括多种情况:用于交易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或已被列入拆迁范围;房屋权属有争议;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 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益的;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属转让的;用于交易的房屋存在质 量瑕 疵。 3.交易手续的风险。房屋属于不动产,则有别于一般动产的交易规则。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足以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4.交易合同的风险。如果双方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者合同条款签订不明确,那么其中一方的权益就容易受到损害。 5.产权风险。购买二手房也要认准产权,以免房屋今后不能出手。按规定,买卖双方要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地局才会核发过户后的产权证。 6.贷款风险。现二手房交易中,银行多只与有合作关系的中介机构进行贷款。 (一)买方最需注意的是: 第一、看房。首先看房时,一定要看该房屋所有权证,了解该房是房改房还是使用权房或者只有临时产权。如果是房改房,还需了解业主是成本价还是优惠价购买的房屋。其次还需了解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主与卖房人是否同一人。如果不是,还需了解他们是什么关系,是否有委托书、公证书。最后,还需了解清楚物业费、供暖费是否有遗留问题。 第二、签订合同。一切承诺都需落实在合同上,以便将来产生纠纷时有据可查。第三、注意付款方式。最好是在过户当天支付。办理过户手续时,只须将买卖双方所需的证件备齐,按照房管局的流程去办理即可。 (二)买方自行评估二手房价格: 最近,二手房指导价的出台,也给二手房交易双方较为明确地指引,交易双方可以依据二手房指导价作为参照,同时再利用市场比较法,将自己的物业与周边物业价格做比较。 第一步、搜集交易实例。购买者可以通过同事、朋友或其他方式了解到自己房屋周边的交易实例; 第二步、进行交易修正。一般来说,由于业主只是想大概了解自己房屋的市场价格,因此只须对房地产状况进行修正即可。房地产状况修正可分为区位状况修正(繁华程度、交通便捷程度、环境景观、临路状况等因素)、权益状况修正(土地使用权年限)和实物状况修正(新旧程度、户型、朝向、楼层、装修等因素)三方面。 第三步、求取比准价格。需要考虑的因素有:房屋位置、建筑年代的相对折旧、楼层、朝向、装修、暖气和燃气。 以上便是关于通过中介公司和不通过中介公司购 买二手房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中介公司对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办理十分的专业,能为买卖双方省去好多的麻烦。但是如今也有黑心中介的存 在,所以在选择中介时,您需要谨慎。而不通过中介公司,您可以了解相关购房的程序事项,如有不明白的尽量咨询相关房地产方面的律师,律师也会知道您购买二 手房,并且为您提供相关的建议。 其实,对于一些不熟悉程序的二手房交易来说,比较好的方式是委托中介公司办证。目前多数中介公司都开展了手拉手业务,其中既有纯粹办证业务,也有包括签合同、资金监管、房屋验收等相对综合的业务。 纯办证的话,目前收费普遍在300~400元/套左右;而如果是综合业务,由于整个程序与通过中介买房相比只是省却了前期的看房、产权确认等步骤,因此收取的费用约为普通中介费的8折。 “我最近要买房,正好朋友有套房子打算出售,户型位置都挺让我满意的。像这种私下的成交,房产过户应该怎么办理?”日前,读者范先生打来电话询问。 像范先生这种不通过中介公司而是自己交易的二手房过户,就是房产中介业俗称的“手拉手”方式。交易 一套七八十万元的二手房,单方的中介费在七八千元左右,一些购房者觉得中介代理费高,宁可选择自己跑腿办理办证、过户、交税的整套程序。房产过户到底怎么 走?有关人士提醒说,这意味着交易双方必须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因为房产办理过户按揭的后续手续比较复杂,涉及到银行、评估、农税、房管、土管等多方,碰上房子产权有问题的,还要去产权交易中心查产权。当然,如果不怕麻烦,也完全可以自己来。房产过户交易分八步走从买卖双方看房开始直到房款两清,手拉手方式要走一道严格的程序。先办什么后办什么,只有流程手续对了,才会少走冤枉路。 第一步,买方要对房子的产权进行调查。审定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要注意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有无抵押或共有人等。这对买家来说最为关键,否则有可能导致后面所做的一切都成了无用功。 第二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商谈房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交付时间,并立约下定金。买卖双方可以到房管部门相关网站上下载格式化合同文本,也可以去中介公司索要合同文本。 第三步,找评估公司做评估。这个过程一般来说要5~7个工作日。 第四步,贷款的房子要办理相关按揭业务。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的,则要向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同时申请。这是整个二手房DIY过程中最耗时间的阶段,通常要40个工作日左右。 第五步,按揭办理下来后,要注意注销该物业的他项权证。 第六步,将合同交到房管部门产权交易中心相关办事窗口,拿受理单。凭受理单到农税中心缴纳相关税费,拿完税契证。 第八步,凭完税契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凭完税契证到土管部门办理土地证。 走完这些步骤,房产三证算是办齐了。整个过程大概需要一个半月到两个月的时间。 两个细节一定要注意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而引起的二手房买卖纠纷不断发生,因此一些细节一定要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尽量避免纠纷。篇二: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及二手房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
1、.房屋状况:
房屋座落: XX市XX街XX号XX栋XX室 建筑结构:(钢筋水泥混合或框架) 建筑层数: 房屋户型: X房X厅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房屋用途:(住宅、商业或其他)
2.该房屋的所有权为甲方所有,房产证号码XXXXXXX,现将该房屋产权权转让给乙方 3、签定本协议时甲方承诺,自乙方缴纳订金之日起,开始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将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直到办出《房屋产权证》为止。
二、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 1、价格: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元整。
2、付款方式: 一次付清: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XXX元;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XXX元;...........
三、乙方付清房款后,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搬离该住房,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利益受损方的相关经济损失。
六、双方愿按国家《合同法》规定履行责任。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房管部门一份,乙方如办理贷款,需给银行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 公正证人:_______________ 公证单位: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意事项: 1、首先到房管局查询房屋产权有无纠纷,有无抵押; 2、签订合同必须到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公证; 3、买方可要求将买房款项委托房管局进行“资金监管”,办完房产证后才划给卖方。 签订二手房应当注意 1、二手房有无合法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合法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明是二手房买卖合法有效的前提。现实生活中存在利用假房产证行骗的情况,鉴别房产证的真伪,对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鉴别房屋产权证真伪
1、二手房有无合法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合法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明是二手房买卖合法有效的前提。现实生活中存在利用假房产证行骗的情况,鉴别房产证的真伪,对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鉴别房屋产权证真伪的最保险方式是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2、需要对售房者有准确的了解。
购房者应当查看房产证所有人的身份证件。如果售房者与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则应当了解售房者与房产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要求售房者提供证明文件,并亲自向房产所有人核实。 此外,购房者应当详细了解并核实房产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共有。如果房屋为多人共有,则须人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及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文件。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全部共有人能否都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代理人替其签章。
3、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基本情况必要的了解。
这主要包括房屋的实际面积和机构与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以及显示的房屋结构是否相符,是否有私搭乱建或破坏房屋结构的问题;该房产用途是否与购房者购买后的用途相符等。
4、购房者还应当详细了解并核实房产是否抵押、租赁或被司法机关查封。
如果房屋已出租,则须售房者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如果房屋已被抵押,则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就解除抵押确定可行的方案;如果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则应考虑放弃购买或就此与司法机关及案件当事人进行交涉(非专业人士难以把握)。
5、如购买的房屋是公房、已购公房或,应了解这些房屋是否获准上市交易、预购公房是否需补足有关费用、公房原单位对房屋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已购公房参加房改房时同住成年人的意见等。军队等单位的房屋,由于其特殊性,应特别注意单位是否同意出售,以及能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如有疑问则不宜购买。
6、购房者还应了解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修的详细情况。
7、估算税费负担。二手房买卖的税费规定较多、较复杂,累计各项税费金额也比较大,估算税费负担是十分必要的。根据国家规定,购房者应承担契税、印花税,售房者在一定条件下应承担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个人所得税。根据买卖房屋的性质以及各地的实际情况还可能发生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手续费、交易管理费等税费。此外,买卖房屋的性质、面积大小、用途、办理产权登记时间长短等因素还可能使得契税的税率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可以根据拟交易房屋的实际情况,向专业人事或有关部门具体了解税费的项目、税率. 二手房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手房在购买不到五年要多交一个营业税和个税的问题.你可以私下交易.下面是应注意的事项.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具备: 一、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有助于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联系办法,以免受骗。 二、标的。即双方要进行交易的二手房,这是合同的关键。要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备设施等情况;写明房屋产权归属,是否共有财产;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所有权纠纷;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字资料的移交过程。 三、价款。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贷款;定金;尾款。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五、违约责任说明。违约责任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免责;担保的形式等。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写明是采取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若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按《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写明条款。 七、合同生效条款。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等。
在二手房买卖中,因每位买方和卖方的情况都不尽相同,再加上房屋中介公司的素质和责任等不确定因素,使得房屋买卖纠纷很容易发生。为了让房产买卖行为顺利,减少那些既花精力又花时间的纠纷发生,这里分别为买卖双方在5个环节支招。
卖房者主要有挂牌、收定、签约、收款、交房过户等五个环节 一、挂牌时明确委托方式和期限。卖方大多数情况下会通过中介公司予以挂牌出售。卖方在挂牌时除明确挂牌价格外,还应明确委托方式和挂牌期限。此外,有些中介公司往往自行或者让自己的中介人员先付定金把房子定下来,但最后签约的肯定是他人;所以,卖方不要轻易收取中介的定金。
二、谨慎收取定金。中介公司找到客户后会同卖方议价。如卖方接受购买条件,则从中介处签收定金。但很多中介公司会要求保管该定金,卖方对此要慎重。房子卖了,定金转为佣金倒也算了,就怕买方毁约卖方可以没收定金时,中介公司却要求分卖方一杯羹。
三、签约时要注意三点。一是将房屋的物理状况和权利状况如实告知买方,最好在合同中写下来;二是提供“三项证明”,即如有共有人须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如有抵押,则提供已经书面通知房屋抵押权人的证明,如该房已经出租,则提供房屋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三是交易流程必须与房款支付挂钩,即确保在房屋过户前后拿到房款。
四、尽量取得放款承诺。签约时,买方通常只支付首期款,余款待过户后由银行支付。但银行只根据买方指示付款,如在房屋过户后、银行放款之前,买方取消了贷款,则银行自然不会再放款给卖方,故卖方最好能取得买方贷款银行的放款承诺。
五、交房过户时避免违约责任。交房和过户是卖方的两大义务,需买方配合。当出现买方因种种原因不予配合时,卖方应书面催告买方,同时要求中介出具相关证明,避免日后违约责任。
买房者主要有下定、调查、签约、付款、收房过户等5大环节
一、下定时要明确议价期限。下定时要明确中介公司向卖方进行议价的期限,保证议价不成时及时拿回款项。与中介签好居间协议后,要拿份协议原件。在中介议价成功后,应要求中介将卖方签署的协议和卖方签的定金收条转交给自己。
二、注重实地调查。签约前,买方应作些调查,首先到房屋实地考察,了解房屋的居住情况、相邻关系、物业维修资金和物业收费等情况。其次,买方应至交易中心查询该房屋的产权情况,有无抵押、租赁或被查封等。再次,到房屋所在派出所查明该房屋内户口情况。最后,如需贷款还应事先向银行咨询贷款条件和可贷成数。
三、签约前多查相关证件。比如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等,以确保卖方具有合法资格。同时,买方付款应与卖方履约挂起钩来,比如签约、交房、过户等环节当卖方完成后再相应付款,并且约定卖方违约时买方可相应推迟付款的权利。最后,为保证资金安全,最好能采用资金监管。
四、付款后要收取收据。房款支付后,应由卖方出具收据。除非卖方明确授权,中介一般无权擅自收受房款。如约定部分房款支付用来偿还银行注销现有抵押登记的,该笔资金一定要监管或者由买方支付至卖方的还贷账户并告知原有银行直接划拨,以避免卖方挪用导致无法过户。
五、收房过户要验收。买方接收房屋时,应根据合同验收设施设备的移交情况。在过户前,尽量避免装修房屋,以防过户后发生纠纷使买卖复杂化。房屋过户不仅包括产权过户,还须注意水电煤话等他项过户。如该屋内有户口,要敦促卖方及时迁出。 下面是购买二手房注意事项的权威建议,特转来: 随着各地住房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二级市场的开放力度不断加大,二手房买卖日渐红火,二手房由于具有位置好、价格低的优势,被众多的消费者青睐,但是,旧房买卖毕竟不像新房那样一目了然,购买二手公房上当受骗后的追索和赔偿难度要比新商品房难得多。因此,在选购二手房时,要特别注意产权、房屋结构等问题。
★一、弄清二手房的产权情况
在旧房交易中,产权证是最重要的。由于房屋不同于其他日用品,价值量巨大,法律对房屋的保护主要是对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进行保护。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弄清楚房屋的权属,凡是产权有纠纷的,或是部分产权(如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共有产权、产权不清、无产权的房子,即使房子再合适都不要购买,以免成交后拿不到房屋产权证,同时也会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要特别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在验看产权证时,一定要查看正本并且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此产权的真实性。篇三:二手房买卖流程及注意事项 二手房买卖流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交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转移给他人的过程。二手房买卖又称存量房买卖,是买方通过交付房款,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买家,并办理过户登记的过程。二手房买卖办理流程:购房资格核验(住宅类)――网签合同――地税部门核定契税――房屋发证大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手房买卖以下步骤要了解清楚: 1、了解房屋情况。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查档:买卖双方持房产证原件或按揭合同原价到档案大厦国土部门查房档案; 3、签合同: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但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4、申请过户。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存在无产权或部分产权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则拒绝申请。 5、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6、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7、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8、买方付清所有房款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物业费。 二手房买卖新政策及常见避税手段 2013年二手房买卖新政策主要有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由交易总额的1%调整为按差额20%征收和二手房20%个税不得转嫁购房者。 日晚间,国五条细则落地,其中对二手房事项的规定为: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20%个税一经公布就引发楼市讨论热潮,很多购房者质疑这个税费会增加购买二手房的成本,因为在现有的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大部分税费是由买方来承担的。随后住建部官员表示二手房20%个税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二手房买卖避税手段 假离婚是国五条细则出台之后楼市传的最火的避税办法之一。根据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家庭关系是指配偶关系,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的第二套住房在转让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许多夫妻便通过假离婚的形式进行避税。 二手房合同价格远低于实际价格:做低合同价,能避就避。“做低合同价”是二手房市场买卖双方最常用的避税方式。 有意压低交易价格:二手房买卖双方故意压低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欲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对于“有意压低成交价”的做法,第一,其违反税收政策,政府对此违规行为也即将加大监管力度,风险性较大;第二,从购房者角度来看,当此房产再次出售时,先行做低的“购买价”将拉大二手房买卖差额,反而再次增加出售成本,得不偿失。 协议延期办理产权变更:这种避税方式看上去有理有利,但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让二手房买卖双方落得一个 “贪小便宜吃大亏”的下场。假赠予方式 假赠予真买卖,暗箱操作:在新政策颁布后,不少业主通过“假赠予”偷逃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这是二手房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目的,本无亲友关系,私下交易后,却以此名义经过公证将房产进行“赠予”。二手房交易常见陷阱,买卖要注意什么? 二手房市场鱼龙混杂,特别是在政策暂未明确的状态下无论是买房还是卖房都需要多一个心眼,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常见购房陷阱需要了解清楚。在二手房买卖过车中,买方和卖方各需要注意什么呢? 二手房交易常见购房陷阱 阴阳合同陷阱:“阴阳合同”是指除了签署一份实际成交价的合同之外,再签一个低于实际交易价的假合同,将假合同作为申报纳税的依据,以达到减少交税的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进行。 卖房者并非房主本人:二手房交易中,不仅有“假房主”,还有假房产证、假信息等。二手房交易中,经常出现房产证上的名字与卖房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因此购房者交出了定金并与卖房人签了合同,如果买卖生变,追讨定金也是费时费力的事。 中介合同有陷阱:大部分二手房都是通过中介来成交的,为了快速达成买卖协议好提取中介费,部分不法中介经常在合同上耍小聪明,蒙蔽买卖双方。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把和中介有关的条款写入合同中,同时还要注意合同中隐藏的陷阱。 中介扮买主吃差价:一些中介经纪人在找到价格较低的房源时,往往还不断向房主压价,如果房主急售,真的同意了这个较低的价格,店里其他经纪人就会扮作买房人与房主签合同。然后通过委托公证等方式,再次加价将房子出售,赚取差价 购房合约陷阱:买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检查合同上有没有不公正条款,一旦发现立即当面指出,检查清楚前不要签字。另外,像卢先生遇到的情况,在没有双方签字盖章的情况下,合同上的涂改是无效的,如果房东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款项,卢先生可以申请法律程序。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 卖房者如何规避风险 第一、选取品牌中介。第二、交钥匙要谨慎。第三、不要轻易提前交房。第四、合同细节要讲清。第五、私下交易要看清。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核实房主真实身份;第二、附属设施最好在合同中约定;第三、维修基金要结清;第四、户口迁出要慎约时间和责任;第五、前期费用要结清;第六、房款分两次支付最安全;第七、约定违约偿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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