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精准扶贫异地搬迁政策申请补贴有些什么条件

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易地扶贫搬迁指将生活在缺乏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到其他地区,并通过改善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调整经济结构和拓展增收渠道,帮助搬迁人口逐步脱贫致富。下面是关于异地扶贫搬迁的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包括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以下简称易地搬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搬迁(以下简称生态搬迁)、财政专项扶贫搬迁(以下简称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为认真实施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根据《奉节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行)》(奉节府发〔201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永乐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原则。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政府通过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基础配套,有效组织和引导群众自力更生、主动搬迁。搬迁对象原有承包地、林地使用权不变,鼓励其自愿流转或参股专业合作组织。鼓励龙头企业参与高山生态扶贫安置区特色产业开发。
  (二)坚持整户搬迁、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的原则。整户搬迁和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是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前提条件,对拆除后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优先安排复垦。搬迁户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用地扣除新建房屋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面积可作为地票交易或增减挂钩建设用地指标使用。
  (三)坚持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原则。综合考虑搬迁群众的生存环境、经济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生活习惯,合理确定搬迁对象和安置方式。
  (四)坚持统筹兼顾、合力推进原则。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相关站所室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协调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
  二、搬迁范围及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贫困农户,列入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
  1.居住边远地区,生产生活不便、生存环境恶劣的。
  2.居住地水、电、路、通讯等基础条件难以完善,扶贫成本高、就地脱贫难的。
  3.建卡贫困户、低保户、转户进城集镇安置、纳入宅基地复垦的优先纳入搬迁。
  4.原居住地房屋有房产证或宅基证,新建住房有房地产权证或建房、土地许可证,购房有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契税缴纳凭证等合法手续。
  5.日以后实施整户搬迁的。
  6.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应拆除。
  其中转户进县内城集镇或县外购房,已签订拆房复垦协议但未拆房的;以及符合拆房复垦条件且搬迁户承诺拆房复垦的,经县国土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作为搬迁对象,其安置补助完善手续转为拆房履约保证金,待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后无息退还。不符合拆房复垦条件的搬迁户必须自拆后才能兑现安置补助。
  对梯度转移和其他自主建房搬迁的,必须拆除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后才能兑现安置补助。
  (二)下列人员不得列入搬迁安置补助对象:
  1.居住在三峡库区生态屏障区规划范围内的人口(按照三峡库区后续规划实施搬迁)。
  2.已享受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农村D级危房改造补助的。
  3.&空挂户&及搬迁户中非家庭成员的挂靠人员。
  三、安置方式及补助标准
  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对不同安置方式的搬迁对象给予差异化补助。
  安置方式分为自主分散安置和政府统建集中安置两种方式。
  (一)自主分散安置方式包括转户进城镇、梯度转移及其它安置。
  转户进城集镇安置的搬迁户,按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安置对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自行购买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交易价格低于当地市场均价的首套住房的,凭镇政府出具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身份认定证明和购房手续免交房屋交易契税。转户到县外安置的,按8000元/人的补助标准执行。
  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搬迁户,包括在本镇、村内实行由高转低、由远转近、相对集中进行梯度转移安置的和其他分散自主安置的,均按7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含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梯度转移安置不得进入三峡库区生态屏障区(城集镇除外)。
  (二)政府统建集中安置是指迁入经县政府批准统一建设的集中安置点进行的安置,按7000元/人的标准补助到搬迁户。
  高山生态移民集中安置点居住对象为本镇范围内放弃原宅基地并实施复垦的农村居民,地灾避让搬迁、扶贫移民、退耕还林生态移民、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土地整治、巴渝新居、库区居民点搬迁户、危旧房改建户、连体房户、无房户、户改退地的连心房等符合农村宅基地批准条件的农村居民。
  本细则施行前各年度已下达尚未实施完毕的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报批实施方案。镇政府根据县搬迁办下达的年度搬迁计划,按照群众自愿申请、村初评、镇审核公示的程序确定年度安置对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附安置对象花名册)报县搬迁办审批。
  (二)组织搬迁实施。镇政府根据审批的实施方案,逐户签订搬迁协议,督促落实安置住房和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等工作。
  (三)兑现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完毕后,镇政府组织自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送县搬迁办,县搬迁办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待综合验收合格,县上拨付补助资金,镇政府按照规定标准与搬迁户结算。
  (四)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整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档案资料,并送县搬迁办、发改委、扶贫办、城乡建委备案。
  1.文书档案。包括实施项目的上报文件、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计划下达文件、公示资料及图片证明等材料。
  2.户档案。包括农户信息卡、搬迁申请表、新旧房屋照片、户主身份证和家庭户口复印件、户口迁移手续、补助资金兑付证明、旧房拆除证明、建房审批及购房手续等原始资料。
  3.项目档案。包括规划方案、工程设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
  五、工作措施
  坚持&统分结合、整合职责、分线落实&原则。
  镇搬迁办:负责镇搬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镇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年度搬迁计划,跟踪掌握项目实施进度,收集、汇总、上报向县搬迁办的各种报表、信息,负责与县搬迁办的工作衔接,承办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方面的会议、年度绩效考核等工作。
  经发办:负责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的年度搬迁计划编制、计划下达、对象资格审查、组织实施、资金申报、文书和户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等具体工作,协助镇搬迁办工作。
  规建办:负责D级危房改造的年度搬迁计划编制、计划下达、对象资格审查、组织实施、资金申报、文书和户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集中安置点建设管理,协助指导按相关程序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优先落实搬迁户宅基地复垦。
  财政办:负责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和兑现,协助资金拨付工作。
  镇纪委加强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监督,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镇搬迁办、相关站所室要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对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推进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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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各地政策会有所变动,以下是国家拆迁补贴政策: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房屋权属证书确定;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第二十八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第二十九条 市政建设项目、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异地提供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前款市政建设项目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桥梁、河道整治、防洪、排水、排污、环卫设施、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照明、绿化等建设项目。第三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迁人免缴房屋契税第三十二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对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的应当重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被拆迁人和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易地安置,致使子女就学地发生变更的,其子女可至安置地施教学校就学,施教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等附加费用;其子女在拆迁公告之次年底前新入学,要求在原居住地施教学校就学的,施教学校应当予以安排,并不得收取择校费等附加费用。第三十三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四条 拆迁租赁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部分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其余部分补偿给房屋承租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拆迁租赁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区位补偿价的30%和重置价结合成新的部分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其余部分补偿给房屋承租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的房屋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拆迁涉及私改遗留问题已发还产权的房屋,按私有住房进行补偿安置;对仍未腾退的承租人,可参照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第三十六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者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七条 拆迁设有典权、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装使用的管道煤气(含液化气)、有线广播等设施,对房屋的装饰装修项目,及被砍伐或者移栽的树木,由拆迁人进行补偿。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另行制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行承担其在过渡期限内所发生的水、电、气费。第四十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拆迁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第四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可凭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搬迁事假两次(含过渡搬迁),所在单位每次应当准假3天搬迁事假期间,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四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人民币5万元(不含提前搬迁奖励费、过渡费),且经公示确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补足5万元:(一)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仅有被拆迁房屋一处住房;(二)被拆迁房屋长期用于实际居住;(三)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条件。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获得5万元货币补偿后,仍无经济能力解决住房的,应当按照有关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或者城镇廉租住房的规定予以解决。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依前款规定承租城镇廉租住房的,其货币补偿款由廉租住房的产权人专户储存,承租人购买住房或者终止租赁协议时,拆迁补偿款按实结算给承租人。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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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房价:您访问的网址暂时无法访问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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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 易地扶贫搬迁是我国开发式扶贫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在贫困地区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专项扶贫工程,旨在通过对生存环境恶劣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安置,根本改善其生存和发展环境,实现脱贫致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地区〔号),结合我省相关移民搬迁规划及具体工作情况,现就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我省扶贫开发已经从以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为主要任务的阶段,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但是,目前我省仍然是一个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扶贫任务重的西部省份。截止 2014年底,我省需要搬迁的农村贫困人口仍有316.8万,主要集中在秦巴山区、六盘山区、吕梁山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及陕北白于山区和黄河沿岸土石山区,关中沿秦岭北麓和渭北“旱腰带”。这些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地质灾害频发、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恶劣、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贫困问题与生态环境、发展条件约束等问题相互交织、互为因果,就地加快发展、脱贫致富,特别是改善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的难度大、投入高。易地扶贫搬迁是解决这一最大难点的治本之策。这项工程的实施有利于改善搬迁群众的发展环境、更好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优化人口与村镇布局、调整改善产业结构,有利于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提高扶贫投入效益,有利于迁出区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促进可持续发展。对于加快推进扶贫开发进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为主题,以根本改善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为主线,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为主战场,着力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努力提高搬迁群众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群众自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专项扶贫工程,必须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包办代替。各级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局安置区域,合理确定搬迁重点和规模,优先安排自然环境特别恶劣地区深度贫困群众。&& ――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资金筹措能力和安置资源条件,科学编制实施规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搬迁目标任务和建设时序,按规划、分年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为搬迁后的经济发展和脱贫致富奠定基础。&&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充分尊重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立足资源禀赋和区位特点,对符合搬迁条件的贫困村、组实行整体搬迁,以改善迁出地的生态环境;合理确定安置方式,优化安置方案,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与城镇化规划相衔接。&& ――自力更生、各方支持。充分发挥搬迁群众的主体作用,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努力实现脱贫致富。各级政府应加大专项投入力度,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办法,动员引导各方力量共同支持。&& 三、规划编制&& (一)规划编制&& 各县(区)根据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有关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需要搬迁的村组人数分布、安置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审查、县批准”的程序,制定各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搬迁规划,并将搬迁人口分解到年度和具体安置点。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要求,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规划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城镇发展、产业发展等行业规划相衔接。&& (二)实施范围&& 以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秦巴山区、六盘山区、吕梁山区)县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为主战场,兼顾其它贫困地区。&& (三)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是居住在环境恶劣、生态脆弱、不具备基本生产和发展条件,“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深山区,土石、高寒山区的农村人口;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贫困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解决道路、供电、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太大,今后若干年不可能规划建设的贫困村、组、户;因地质灾害造成无法居住、或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农村人口。对于下岗返乡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本村的搬迁对象可以享受补助政策;对户口不在搬迁村的在外工作或退休返乡居住人员的住房搬迁不享受补助政策。&& (四)搬迁方式&& 根据迁出地的村落分布情况,原则上采取以自然村落为单元的整体迁出方式。对于住户零散分布的自然村落,一次性全部迁出;对于规模较大且必须全部迁出的自然村落,根据安置地情况统一规划,分批迁出。优先安排最为贫困的自然村落和农户。&& (五)安置方式&& 坚持整体搬迁、因地制宜的安置方式,根据安置地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通过依法开发耕地、调整置换土地等形式配置安置资源,可采取就近、分散插花、规模集中、跨区搬迁等多种方式安置。安置地应确保地质条件稳定,不受地质灾害和洪水威胁;自然条件较好的地方,安置点尽量结合新社区和城镇化建设,鼓励群众进城上楼,依托城镇、产业园区、旅游景点等安置, 以解决搬迁户生存和发展问题。&& (六)建设标准&& 1.住房结构形式。搬迁群众的住房要统一规划设计,并符合建筑基本安全规范,结构形式要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采取砖木、砖混等不同的结构。积极推广使用环保、节能材料。&& 2.住房面积。住房建设标准应以经济、实用为原则。严格按照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按家庭人口控制建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住房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四、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一)资金来源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搬迁群众共同解决。以中央预算内资金为主,省上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县配套资金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其余资金由搬迁群众自筹和投劳解决。&& (二)补助标准&& 国家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专项资金,属于补助性资金。人均补助标准现阶段不超过6000元,建房补助原则上人均不低于4000元,其余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补助形式(按户或人)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搬迁群众建房补助,陕南地区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47号)等文件执行;其它地区参照“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北关中地区移民搬迁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扶办发[2014]49号)等文件执行。&& 五、加强管理&& (一)计划管理&& 各地依据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建立项目库,储备项目。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中安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相关县在确定年度实施项目时,应选择搬迁群众积极主动,安置地已落实、规划设施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各项目县的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审批,并上报当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建议计划、IMO项目信息文件、项目情况表。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上报的投资建议计划草案,综合考虑贫困状况和政策因素,对各市上报拟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审查,汇总形成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草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按照市级报送的投资计划草案确立具体建设项目,下达本省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市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下达本市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县年度实施方案批复。实施方案经市发改委批复后,各相关县严格按实施方案搞好工程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实施方案或变更计划内容;对因搬迁对象发生变化或安置地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报备。&& (二)项目管理&& 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所安排的项目应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各县发改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强化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档案等管理,及时公布安置地区建设进展情况。当年项目原则上要在18个月内完成建设,两年内完成全部搬迁任务。&& (三)资金管理&& 项目县要设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专用账户,严格实行报账制。同时,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对搬迁户的补助金额,要依据各户的贫困程度等实际情况和计划生育政策,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补助方案。建房补助资金不能平均分配,补助方案要经群众评议和公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按受群众监督。建房补助资金由项目县通过“一卡(折)通”直接补助到户,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资金、物资使用以及重点项目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 (四)竣工验收&& 全部工程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县发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鉴定、财务决算和审计,确认工程质量合格,财务清晰,支出真实合理,已按批复方案全面完成了搬迁及建设任务,总结报告全面,已具备验收条件后,县发改部门组织初步验收,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向市级发改委写出申请验收报告;再由市级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报省发改委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方案审查、审批,计划编报、转发,督促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协调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各县发改部门对本县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负总责,做好规划编制、安置点规划设计、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建议计划上报、组织实施等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筹措本级建设资金;整合项目完善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能吸收劳动力的产业发展项目。&& (二)落实配套政策&& 项目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协调解决好搬迁安置过程中土地调整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住宅用地、房屋产权、户口迁移、子女入学和低保、计划生育、税收减免、农业补贴、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妥善处理好搬迁群众和迁入地原住户之间的关系。按照国家耕地保护和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需要。&& (三)加快产业发展&& 产业发展是保障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的关键。在做好搬迁安置工作的同时,通过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支持,与产业扶贫相结合,充分利用安置区的特色优势资源,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培育特色优势产业。通过积极承接产业转移,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区域自我发展能力。通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龙头企业和互助资金组织发展,带动和帮助搬迁群众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四)不断探索创新&& 根据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创新易地扶贫搬迁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要根据不同类型地区的安置资源特点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组织实施形式、安置方式、扶持手段和社区管理等,以及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迁出地资源,促进群众增收的有效途径。进一步丰富易地扶贫搬迁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手段,探索建立差别化的补助标准与住房建设标准,研究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异地购房自主搬迁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项目申报前期公告公示制度。&& (五)加强监督检查&& 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并取得实效。建立健全计划实施进度报告、项目公告公示和竣工验收等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稽察工作力度,加快项目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计划下达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原则等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及《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验收办法(试行)》(陕发改代赈[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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