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悬挑卸料平台规范要求时对堆料场地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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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642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of0162016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发布2642目次前言...................................................................................................................................................................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排放控制要求...................................................................................................................................................25监测要求...........................................................................................................................................................36实施与监督.......................................................................................................................................................3附录....................................................................................................................................................................42642I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大学、沈阳建筑大学、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辽宁辐洁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京海、胡涛、袁宇、孙鹏轩、张宝生、吕雪峰、陈振宇、王伟、张维、耿世鹏、吴丹、傅金祥。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2642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场地及堆料场地扬尘浓度限值、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所有施工场地扬尘与堆料场地扬尘的排放管理,及其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8空气中粉尘浓度的光散射式测定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建环境保护局公告2007年第4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总悬浮颗粒物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在10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扬尘地表松散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本标准中的扬尘包括施工场地扬尘及堆料场地扬尘。施工场地2642指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作业场地。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公路建设施工、高速公路建设施工、铁路建设施工、建筑物拆除等施工的作业场地。堆料场地指堆放的各种工业料堆,包括煤堆、沙石堆以及矿石堆等建筑料堆,如砂石、水泥、石灰、建筑渣土等工业固体废弃物料堆,如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等。浓度限值(连续5指任何一次连续5分钟采样,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城镇建成区市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以城镇主城区为主体,并包括邻近各功能组团以及需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空间区域。郊区及农村地区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标准状态度为273K,压力为101.3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4排放控制要求所有扬尘排放单位执行表1规定的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测项目区域浓度限值(连续5城镇建成区粒物(郊区及农村地区26425监测要求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监测,具体按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执行。监测点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于边界外受场地扬尘影响的浓度最高点处,例如施工及堆料场地边界设有围挡,监测点通常设于围挡外任意可能浓度最高点处,亦可设于工地出入口或围挡开口处无围挡施工及堆料场地监测点可设于边界外任意可能浓度最高点处。监测点浓度取实测浓度最高者计值。城镇建成区市政道路(包括沿道路施工的各类管线)施工场地扬尘监测沿道路施工边界进行监测郊区及农村地区公路、铁路、高速公路施工场地扬尘监测沿用地边界线进行监测。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监测及分析方法按照8空气中粉尘浓度的光散射式测定法执行。光散射式粉尘仪应经法定质量检验部门按46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在对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进行监督性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督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正常的运行工况。6实施与监督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在任何情况下,扬尘排放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对扬尘排放控制要求,采取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措施进行扬尘防控。各级环保部门在对扬尘防控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扬尘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颗粒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严于本标准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执行。2642附录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环境空气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第六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第八条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以及作业地点,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措施,保证扬尘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在城市市区内,主要施工工地出口、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联网。第九条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内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且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理细则,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2642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市、县城区内的施工现场,乡(镇)内的施工现场,(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三)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五)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六)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七)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八)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九)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第十二条道路与管线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二)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第十三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三)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第十四条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霾天气预警等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2642(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第十五条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第十六条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堆放物料的,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三)对堆场物料应当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四)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设施。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情况应当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公布,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产生扬尘污染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录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作为实施失信惩戒联动的依据。第十九条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将城市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市、县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不得阻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一)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的(二)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环境监理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的。2642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由承担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道路保洁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产生扬尘污染的,由承担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二)对破损路面未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的(三)对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当日清运并在道路上堆积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绿化和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的车辆未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三)违法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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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规定
道县五洲电站厂房项目部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规定
一、 编制依据
1、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建标[号
2、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3、 《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4、 《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
5、 设计院有关厂房设计文件
6、 项目部施工组织设计
7、 五洲电站监理部:混凝土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二、 过程控制
1、 原材料控制
(1) 水泥
01、选用九嶷水泥厂生产的32.5R普通硅酸盐水泥。
02、水泥进场应有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证和品质试验报告。
03、运到工地按出厂批号,储存到仓库中,不得混装。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04、水泥宜先到先用,袋装水泥储运超过3个月的,使用前应必须重新检测。
(2) 骨料
01、骨料在当地潇水河采集最大粒径5~80连粒级配的卵石,及细度模数
2.4-2.8的中砂。
02、堆存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必要时应设遮阳防雨棚。
03、各级骨料仓之间应设置隔墙等有效措施,严禁混料,并应避免泥土和其他杂物混入骨料中。
04、应尽量减少转运次数。卸料时,粒径大于40mm骨料的自由落差大于3米时应设置缓降设施。
05、储料仓除有足够的容积外,还应维持不小于6米的堆料厚度。细骨料仓的数量和容积应满足细骨料脱水的要求。
06、在粗骨料成品堆场取料时,同一级料应注意在料堆不同部位同时取料。 07、温度高于30℃时,骨料要采取喷地下水或冷水等降温措施。 08、卵石表面应洁净,泥污应清除,砂的含水量应保持稳定。
(3) 粉煤灰
01、使用前必须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粉煤灰等掺合料以连续供应以200t为一批(不足200t按一批计)。
02、掺合料应储存在专用储罐内,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注意防潮,不得混入杂物,并应有防尘措施。
(4) 外加剂:采用CAS掺料子硫酸铝钙型膨胀剂以及减水剂。通过试验确
定掺用量。
(5) 水:采用现场清洁水源。
(1) 拌和
01、混凝土拌和必须按照试验室签发并经审核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
严禁擅自更改。每一仓砼浇筑之前要进行砼开盘鉴定,坍落度、和易性符合配比以及施工要求方可正式拌制混凝土。拌制时间不能低于60秒。
02、当室外温度高于30℃时,应当采取有效温控措施,以保证砼浇筑质量,
如温控措施有限时,宜避开高温时段施工。
03、混凝土组成材料的配料量均以重量计。称量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下
04程中,应定时检测骨料含水量,必要时应加密检测。
05、混凝土掺合料在现场宜用干掺法,且必须拌和均匀。
06、外加剂溶液中的水量,应在拌和用水量中扣除。
07、拌和楼进行二次筛分后的粗骨料,其超逊径应控制在要求范围内。 08、混凝土拌和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不合格料处理:
i、 错用配料单已无法补救,不能满足质量要求;
ii、 混凝土配料时,任意一种材料计量失控或漏配,不符合质量要求; iii、 拌和不均匀或夹带生料;
iv、 出机口混凝土坍落度超过最大允许值;
v、 出机口砼温度明显高于设计温度时。
(2) 运输
01、所用的运输设备,应使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不致发生分离、漏浆、严
重泌水、过多温度回升和坍落度损失。
02、同时运输两种以上强度等级、级配或其他特性不同的混凝土时,应设
置明显的区分标志。
03、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及减少转运次数。掺普通
减水剂的混凝土运输时间不宜超过下表的规定。因故停歇过久,混凝土已初凝或已失去塑性时,应作废料处理。严禁在运输途中和卸料时
04素影响混凝土质量。
05、混凝土的自由下落高度不宜大于1.5m,超过时,应采取缓降或其他措
施,以防止骨料分离。
06、用塔式、起重机配吊罐运输混凝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起重设备的吊钩、钢丝绳、机电系统配套设施、吊罐的吊耳及吊
罐放料口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设备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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