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确权纠纷办理中,个人蚕房用地如何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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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技术支持:江苏知能邮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农村房屋确权了解这些信息才不会吃亏
核心提示:宅基地上的房屋确权是咱农民的大事情,每家每户都相当的重视,那么关于农村房屋确权,你知道多少呢?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八大农宅基地上的房屋确权是咱农民的大事情,每家每户都相当的重视,那么关于农村房屋确权,你知道多少呢?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八大农村房屋确权需要关注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想起一些可能被遗忘的小事情。一、关于农村房屋确权的原由农村房屋不确权,引发了不少的矛盾,在司法判定的过程中缺乏产权依据,所以国家要对农村的宅基地进行确权,根本出发点还是为了维护咱农民的利益。二、农村房屋确权的四大原则1、房屋用地必须是符合法律规范的;2、房屋和宅基地必须是同一个人的;3、在房屋确权过程中必须坚持协调配合;4、坚持公示公开的原则。三、要明白农村房屋确权的三大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这三大政策是大家遇到宅基地纠纷时常用的法律依据,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四、农村房屋确权的四个必要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村集体的成员也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2、必须有身份证、户口本,黑户很明显是不行的;4、必须要有合格的权属来源能有效证明;5、经过公示他人没有异议才行。五、农村房屋确权的五个内容权利人的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的内容、房屋的客观现状、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以及房屋及土地测绘图。六、农村宅基地登记流程七、有六种情况不予以登记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房屋权属不清楚的、国家已经征用的或实施规划须拆除范围内的、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八、农村房屋确权需要农民提供的六大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宅基地是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以及其他一些材料。我们凡事讲究一个有理有据,证件是十分重要的,而且是必须要齐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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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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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6:07:09
一、集体土地上的哪些房屋不能进行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房屋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
2、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的;
3、申请登记的权利与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不一致的;
4、房屋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5、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
6、属于临时建筑或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违章建筑的;
7、转让农村村民住房,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房屋权利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二、夫妻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夫妻共有或单独所有的,如何办理?
答: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根据双方书面约定登记为共有或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共有可以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三、申请房屋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包括哪些人员?如何证明?
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成员;
1、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4、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实际居住,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无稳定非农职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的;
5、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证明应该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
四、甲某宅基地上的房屋,能不能办理乙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答: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应该遵循“房地一致”的原则,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应该为同一民事主体。
五、农民在宅基地上合法建房后,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能否登记?
答:对于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时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房屋建成后登记前,因各种原因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房屋建造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建造行为属合法建造的,依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登记机构可本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其房屋进行登记,但应将权利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产权来源等情况在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记载。
六、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继承人如何办理房屋登记?
答: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房屋已进行初始登记的,继承人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尚未办理初始登记,但符合房屋登记初始条件的,初始登记与继承合并办理。
七、房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赠与、买卖的如何办理房屋登记?
答:按照“先地后房”的原则,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凭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相关协议书、身份证明和村委会同意的证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八、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是否可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答: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人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应将权利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产权来源等情况在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记载。
九、城市居民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登记?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均明确禁止农村房屋向城市居民流转,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因此城市居民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登记。
十、在集体土地承包地或租赁地上建设的房屋,是否可以登记?
&答: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申请所有权登记应当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在承包的农用地和租赁地上建设的房屋不能进行登记。
十一、宅基地上房屋的建成年代如何确定?
答:建成年代由权利人进行申报,相关单据、凭证等证明材料能证明房屋建成年代的应当提供,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核实确认,并经公示和公告无异议。
十二、“一户多宅”的房屋如何进行登记?
答: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只对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进行登记,其它房屋只进行统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十三、调查摸底阶段的公示与房屋登记公告有什么区别,受理登记前已进行公示的还必须要公告吗?
答:调查摸底情况的公示,主要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房屋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情况进行公示,以确定不存在异议和纠纷。而房屋登记公告系法定程序,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因此,已经进行调查摸底情况公示的房屋,仍然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十四、房屋所有权登记中,申请人姓名在现实中的用字、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身份证或户口簿姓名登记;结婚证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的,由公安机提供证明。
十五、在房屋登记时,缺失身份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的,如何处理:
答:缺失身份证的,可以户籍证明代替;缺失结婚证的可提供并户的户口本或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十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可以由他人代为申请?
答:房屋登记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权利人申请登记。如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持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代为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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