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秦皇岛市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6一次性补助多少

2016年徐州市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多少
2016年徐州市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多少
发布日期: 13: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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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都有哪些?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多少?下面我们就关于这些话题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第一条&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服现役期满和超期服役退出现役以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提前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第三条&退役士兵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同级人民政府设在民政部门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部门)负责具体的安置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安置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第四条&外地入伍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或因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在本市、县(市)、贾汪区安置的,属外省(市)入伍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安置部门审查,报省安置部门批准;本省其他市入伍的,经其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由市、县(市)、贾汪区安置部门审批。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有偿转移安置、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政府优先安置工作:(一)&服役期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转业士官;(二)&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或者三等甲级的伤残军人;(三)&荣立二等功和二等功以上以及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第七条&退役士兵可以自己联系工作单位,双方就安置达成协议的,由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第八条&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销、合并或破产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第九条&入伍前为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后按国家规定回原校复读;本人不愿回校复读的,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第十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每年举办专项退役士兵人才交流会,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由用人单位根据其用人标准在人才市场上选用退役士兵。用人单位与退役士兵达成用人协议的,由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第十一条&通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方式安置工作的,均不占用省、市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计划指标。第十二条&通过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途径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政府采取指令性分配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与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安置部门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服役期10年以下的2万元;10年和10年以上的4万元。退役士兵不愿自谋职业的,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工作;不服从安置的,政府不再安置,也不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给予办理落户手续,但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一)&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或者因购买商品房而办理了农转非户口的;(二)&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和非户口征集地入伍的;(三)&入伍后全家由农村户口转为小城镇户口的;(四)&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动教养的。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应于安置任务下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标准为每一名安置任务8万元。申请单位应在政府同意之日起7日内,将有偿转移金一次性汇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逾期未缴纳的,按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处理。第十五条&城镇退伍义务兵自安置部门规定的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政府按照不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发至安置介绍信开出当月为止。个人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金。第十六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又自行落实工作单位的,安置部门不再给予办理安置手续。第十七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同时,由安置部门发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待证,凭证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只收工本费,减免其它费用。市有关部门2年内免收各项统筹费用。(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三)&进入各类市场经营的,享受徐州市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中录用。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到劳动、人事部门举办的劳动力或人才市场应招的,有关部门应免收其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和中介服务费。第十八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九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在安置部门审查登记并为其办理报到和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统一交市劳动部门管理。档案管理费用,第一年免费,从第二年起由劳动部门减半向退役士兵收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接转。第二十条&士兵退出现役后,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到安置部门报到,或安置工作后六个月不到安置的单位报到的,政府不再予以安置。第二十一条&接收安置单位从退役士兵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并在1个月内安排上岗,并不得实行试用期或者收取任何费用。其工资、福利、医疗、住房等待遇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相同。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交费年限。股份制&企业待退役士兵进岗两年后,执行单位入股规定。第二十二条&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应依法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或者严重过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退役士兵签定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的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其主要来源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的预算资金和单位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市、县(市)、贾汪区财政部门设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每年并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专项预算资金。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发放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以及退役士兵进行技能培训等与安置相关的各类费用支出。第二十四条&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和&处罚:(一)&通报批评;(二)&对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劳动、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增人计划和人员调动手续;(四)&对拒绝接收的单位,除按每个安置计划8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资金外,并&按拒绝接收安置的人数,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处以罚款。对不执行处理决定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徐州市退伍军人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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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04-25?04-25?04-25?04-25?04-24?04-24?04-24?04-24?04-242016年常德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及退伍军人就业安置最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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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常德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及退伍军人就业安置最新政策规定》是有达内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常德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最近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湖南对所有“两参”人员发给350元的生活补助。湖南1、湖南市人民政府改变对那场已经发生的中越战争看法,改革对参战人员不合理待遇,同时提高参战人员的政治待遇。2、农村籍和企业下岗以及待遇低的企业在职参战人员,30年工龄无条件的办理退休,其退休、在岗工资不得低于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按照社会平均工资递增而递增。3、提高参战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正处级公务员标准。参战人员是用生命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功臣。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按照低保户或最低收入标准处置,是对国家功臣的功绩贬低亵渎。4、对参战人员应发放优抚证书,参战人员各种福利待遇应形成文本规范化、制度化、永久化。5、及时传达、落实国家有关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参战人员的文件。尤其是烈士家属的待遇及去广西、云南扫墓的待遇文件予以落实。6、所有参战人员含行政事业、企业在职人员一律永久享受国家财政参战优抚补助。及时提高上调优抚补助标准。7、安抚作战有功人员,视功绩大小,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医疗保险待遇。8、允许参战人员集体去广西、云南或在本地烈士陵园举行的悼念活动,今后每年的2月17日作为对越自卫还击战老兵纪念日。以此方式教育后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9、决不能把参战人员视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更不能推向敌对分子一面。政府不解决参战人员应得到的待遇,允许我们保留国家赋予的权利继续上访各级部门领导。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沙发回目录2007年8月国家下发文件规定给予五四年来参加过战争的退役军人与原在部队从事核试验的军人的一定的生活补贴,并要求填表做统计。8月底前,基本完成对部队退役的参战人员的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工作。10月1日前,将生活补助发放到位;新政策执行的起算时间,统一从今年8月1日起计算,对参加核试验的退役人员,经体检,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每月每人发给100元生活补助。另外,不光是曾参战的复伍军人,对曾参与作战保障部队的复退军人也发补贴,只是数额不同。第二篇:《2015军队转业政策:军人退役费计算核对项目》军人退役待遇制度自建立起来,历经多次调整,项目逐渐健全完善,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退役费随基本工资调整而大幅增加。2011年,总部又大幅提高了义务兵退伍费标准,由每人400元提高到2000元。退役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广大官兵普遍关注,总部制定了统一标准,但因人员类别、服役年限和工资档次等不同,退役费结算金额不尽相同,退役军人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自行计算核对退役费。一、士官退役费士官复员退役费包括:一是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饺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二是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三是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四是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五是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六是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饺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七是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八是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二、义务兵退役费义务兵退伍费包括:一是退伍补助费。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二是离队下月津贴。按照当月标准发放。三是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四是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五是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2011年11月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标准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为例,如果选择自主就业,即可在正常计发的退役费之外,领取4.5万元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间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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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改革意见,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做出了规定。  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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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鄂尔多斯市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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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都有哪些?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多少?下面我们就关于这些话题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第三章 安 置第一节 自主就业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第二节 安排工作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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