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回报规划 证监会计划是强制性制定的吗

宜华健康: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年)_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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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健康: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年)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年)
  为进一步完善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
来三年(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
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
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章程规
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1
  公司如无特殊情况发生,公司每年应至少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
润、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的 10%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前述“特殊情况”是指:
  ①审计机构不能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③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④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
  ⑤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公司现金
紧张,实施现金分红后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⑥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实施现金
分红政策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鉴于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上属于成长期,且预计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因
此,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根据前项规定适时修改本条关于公
                  2
司发展阶段的规定。
  (四)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
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3
注:本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主办方欢迎投资者的广泛意见,但为了共同营造和谐的交流气氛,需提醒投资者的是,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内容不得含有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攻击性的、缺乏事实依据的和违反当前法律的语言信息,相关重复问题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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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股东回报计划(2015年-2017年)
公告日期: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计划(2015年-2017年)
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计划》(2015年―2017年)(以下简称“本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公司制定本计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合理要求、融资成本及环境,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计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计划制定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计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公司股东回报计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股东回报计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的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之间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具体股东回报计划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在当年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公司每年分配的现金股利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含10%)。
(三)公司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进行审议时,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四)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未来股东回报计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计划》,在本计划确定的期间届满前董事会应当制定新的回报计划。
(二)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资金需求及融资环境,并充分听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批准。
(三)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计划确定的三年回报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应参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建议及投诉热线:021-&&&&
证券投资咨询资质: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 编号:ZX0064
&沪ICP证:沪B2-&&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股东回报情况
投资者关系
康美药业(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日期: 12:53:02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要求,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的原则
1、公司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
2、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事宜,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未来三年(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优先股的股息分配原则
1、股息发放的条件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按约定的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公司向优先股股东发放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2)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每年优先股是否支付股息,由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但计息当期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须向优先股股东进行本期优先股股息支付:A、向普通股股东进行了分红;B、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可分配利润不足以向优先股股东全额支付股息的,则公司可分配利润按照优先股股东所持优先股占优先股总额的比例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公司向优先股股东全额支付本期优先股股息之前,公司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全部优先股股息的宣派和支付事宜。若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当期优先股股息,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直至恢复全额发放股息之前,公司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股东当期股利分配除构成对普通股股东当期利润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公司的其他限制。
2、股息支付方式
公司将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以一个会计年度作为计息期间,当期未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会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3、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方式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
(二)普通股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配。
2、由于存在行业特性,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通过多种渠道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四、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
Copyright (C)2017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证 号亚盛集团:未来三年(年)股东回报规划
日 00:09来源:凤凰网财经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甘肃证监会的要求,公司在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 制定的原则:
公司将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未来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的前提下,合理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计划。
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 未来三年公司将采用现金、股份、现金与股份相结合分配利润方式;
(二) 未来三年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根据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年度现金分配的方案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及决策程序
(一)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期制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规划,明确该期间利润分配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和期间间隔等内容。
(二)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量公司当年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和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等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 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四) 公司股东大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同时应主动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 发生下列情形时,公司可对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当公司发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得适当降低上述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当年年末净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在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 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将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股东可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四、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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