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 房屋买卖合同 只收到交付定金后卖方毁约 卖方不同意过户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 2013年卖方收20万定金后不愿过户。买方起诉后法院判卖方需继续履行合同,现卖方仍不过户,该怎么办?
2013年卖方收20万定金后不愿过户。买方起诉后法院判卖方需继续履行合同,现卖方仍不过户,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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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宇金融_温少波
在法院约定的时间后,可以持法院判决书等资料,强制过户。
不能办理过户房产办理过户 是指:有房产证的房屋 去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过户 手续的房子 才能过户。只有购房合同 的买卖双方可以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公证,性质与过户差不多,...
不需要,看你们双方怎么商议了
看他是否是换房客户,如果是换房那看他的周期,看他的房子卖了没有,如果正在走流程,那就需要等待了,按正常他不换房的情况下,现在还没有过户时不正常的,还是需要多和中介多沟通问...
在三亚买房不限购
房屋本身有质量问题,属于什么不可修复的,如承重墙被敲这种的比较严重属于房东问题。小问题双方商量解决,实在解决不了的只有走司法程序
上海浦东新区的不可以的,过户之前需要审税查限购的,21天以后才能过户
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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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二卖拒还定金 被执行人存款被冻
作者:李振雨 张朦&&发布时间: 16:44:57
  密云县密云镇男子王某在与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卖与他人,并且还不归还刘先生的定金。刘先生因此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判决生效后,刘先生已向密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刘先生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47万,刘先生先交定金4万元,余款在办理过户时给付。事后王某将此房卖与了他人,并且还认为刘先生没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拒不归还定金。于是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定金。密云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书生效后,刘先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找王某谈话,但其仍拒不履行判决。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王某在多家银行还有存款,便迅速赶往银行,将其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近日,王某在银行的存款8万元被强制扣划至法院,并已发还给刘先生。
  目前,此案已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程颖你好,我在购房时还有余款未支付,法院准备强制执行,这时建筑公司转让债权给我。法院还可以执行吗?
提问者: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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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购房时仅支付了定金,还有余款80万未支付,开放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时建筑公司转让80万债权给我以抵充购房款,并书面通知了开放商。请问一下,法院还可以对我进行执行吗?谢谢
您好!账款还清了,法院就不会执行了。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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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能否请求法院判决卖方继续履约,并通过法院执行强制将房屋产权过户
案例:甲(卖方)、乙(买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0万元,分两次支付,即乙先于合同签订时向甲支付定金6万元,余下价款在房屋产权过户至乙名下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若乙不履行合同,甲有权不予退还定金;若甲不履行合同,乙有权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乙即向甲支付定金6万元,甲向乙出具了收条。后因甲不愿意与乙一起办理过户手续,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定金6万元。甲答辩并提起反诉,要求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坚决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分析:房价高涨是甲毁约的主要原因。一套房屋在签约时是60万,而等到要过户时就涨到80万了,整整涨了20万元。如果卖方只是收了6万元定金,那么即使双倍返还定金(实际赔偿6万元),只要是之前的交易就此终止,卖方在经济上绝对是划算的。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式来决定是否继续履约,也无可厚非。特别是当前诚信缺失的时代,不讲诚信的违约、甚至是恶意毁约,尚不会给背信弃义之人造成任何的直接经济损失。我国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就本案来说,甲不履行合同,乙原则上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那么,甲这种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反诉主张能成立吗?本人认为,这要取决于本案合同对定金性质的约定或依法对定金性质的认定。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签订、生效或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数额金钱,其性质属于金钱质。定金一般分为立约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成约定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担保)、违约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解约定金(当事人可以接受定金处罚为代价单方解除合同)。定金作为担保方式是双方担保,对支付定金的一方和接受定金的一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均要招致相应的定金处罚,即交付定金的一方违反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违反约定要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解释第117条的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甲收取的定金6万元是解约定金,甲完全可以双倍返还乙定金的方式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在认定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时,如果合同中对解约定金的性质有明确的约定,当然不存在异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定金性质无约定呢?一般认为,解约定金具有明示性质,因为我国《担保法》是以违约定金作为原则型定金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对定金的性质和类型作出特别约定,应当认为当事人设定的是违约定金,因为当事人毕竟是希望通过设置定金制度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而不是希望通过支付一笔定金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就本案来说,因《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约定定金6万元为解约定金,故乙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甲的反诉主张不能成立。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实践中,中介公司提供的有关房屋买卖及居间的格式合同条款经常明确解约定金的性质。由于当前房价普遍上涨,这样的条款显然对卖方有利、对买方不利。如果买方想就此进行反制,就有必要增加定金的数额(但不能超过总标的20%),让违约成本相应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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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50万元买同学房子
徐先生今年33岁,与刘某是同学关系。 2015年初,同学家的房子要卖,徐先生也有意购买。去年3月份,刘某、何某某同意将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一套房屋出售给徐先生,双方协商的房屋价格为50万元。同年3月31日,徐先生支付了5万元购房定金。当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何某某出具了定金收条。双方还约定,去年10月12日办理尾款交接和房地产证过户手续。若双方中有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对方20万元违约金。去年10月12日,徐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45万元房屋尾款。
责任编辑: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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