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大病医疗保险险换大病保险了。会后如果换回去需要补交费用么?

我国大病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我国大病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田珍都&&& 刘泽升
  [摘&要]&&&& 目前我国大病保险制度在解决因病返贫、因病致贫方面还力不从心,在运行机制、筹资方式、报销范围等方面尚没有真正厘清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大病保险保障功能的关键是,严格遵循医疗保险运行客观规律,推动大病保险筹资能力与支付水平相协调,合理划分政府与商业保险机构的权责关系,形成科学规范、富有效率的大病保险管理运行机制。
  [关键词]&&&& 大病保险;运行机制;医保体系
  [中图分类号] D911&&&&&&&&&&&&&&&&&&&&&&&&&&&&&&&&&& [文献标识码] A
  2012年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正式启动。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充分肯定《意见》出台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虽然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有所缓解,但大病保险保障功能总体不强,重特大疾病患者个人经济负担依然较重,并且大病保险运行机制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亟需实现重大突破。
  一、大病保险保障功能发挥受到较大制约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旨在通过为大病患者提供“二次报销”,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但就各地几年来的试点情况看,大病保险保障功能发挥受到较大制约,还不能有效满足参保人的大病保障需求,供需差距较大,可持续运行遇到挑战。
  (一)筹资能力和水平较低,保障能力较弱。大病保险保障能力的提高有赖于保险基金规模的扩大,但各地情况并不乐观。主要原因是大病保险基金依托基本医保基金,没有独立的筹资渠道,筹资水平受基本医保筹资规模和水平的制约。基本医保筹资规模只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而扩大,并没有因设立大病保险制度而增加。各地设立大病保险制度后,基本医保基金筹资增长水平基本与往年持平,而且基金分配主要是“保基本”,大病保险基金只占医保基金的一小部分,影响了大病保险保障功能的发挥。
  2014年我国试点地区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每年20元左右,仅为国务院医改办2011年测算的实际需要的筹资水平(45元)的一半。[1]应该说明的是,大病保险基金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划转,减少了基本医保基金规模,也影响了基本医保保障能力的提升。当前,国内舆论争议较大的是基本医保基金是“保基本”为主,还是“保大病”为主?许多人认为,对于常见病,普通家庭能够承担得起。基本医保基金应主要用于大病保障。这也是基本医保基金设立初衷。当前大病保险筹资能力弱,筹资水平低,患重大疾病的人数却在增多,患者希望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水平,筹资规模与报销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二)统筹层次不高,基金抗风险能力不强。大病保险统筹层次越高,越有利于调剂余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发挥大数法则分散风险,也便于居民异地结算。然而,目前大多数地方实行市(地)级统筹,只有个别地方实行省级统筹,削弱了保险基金抗风险和共济能力,造成基金浪费。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大多实行市(地)级甚至县级统筹的情况下,各地并不情愿将基本医保基金一部分纳入省级统筹的大盘子。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难度较大。也就是说,基本医保统筹层次过低制约了大病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同时,大病保险制度不可避免受到现行医保制度“碎片化”的限制。大多数地方大病保险仅限于城乡居民,还没有覆盖城镇职工。
  (三)商业保险机构控费能力和水平不高。有效控费既是提高大病保险管理效率的重点,也是国家鼓励购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的初衷。但就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许多地方商业保险机构尚不能有效遏制过度医疗,对医疗行为不能适时、全程监控,专业优势无法充分发挥。主要原因:一是受医保部门支持力度不够、医疗机构抵制等影响,许多地方商业保险机构不能与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在经办业务相关数据方面实现信息共享,也就无法对医疗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意见》只是提出要“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并没有明确地方政府推进三个信息系统共享的主体责任,更没有明确强调必须推进。二是各地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多样化,增加了商业保险机构监管成本,阻碍了监管工作开展。三是商业保险机构自身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商业保险机构尚未建立与承办大病保险相适应的专业医学管理团队,信息系统建设相对滞后。商业保险机构控费效果不理想,既与现有医保政策设计有关,也与自身服务实力不强有关。
  (四)大病风险共同分担机制不健全。不论是2012年的《指导意见》还是2015年的《意见》均明确指出,“要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机制”。但从各地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许多地方主要甚至是单独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个别地方甚至把大病保险基金风险转嫁给商业机构。许多商业保险机构难以实现“保本微利”,处于亏损状态。许多地方规定大病保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基本医保基金与商业保险机构各承担50%。事实上,基金足不足主要是由基金总额、参保居民患病情况、报销标准和比例等因素综合决定的,硬性规定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主要责任不够合理。尽管《意见》规定,“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然而,因政策性原因造成的亏损责任不在商业保险机构,因而不应由其分摊。所以,商业保险机构权责不一致,处于弱势地位。另外,个别地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甚至苛刻要求,损害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合法利益。一些地方商业保险机构市场竞争过度,打价格战,造成整体利益受损。
  二、建立大病保险可持续运行机制应厘清的几个问题
  (一)让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是否就运用了市场机制?尽管我国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运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完全遵循了医疗保险运行规律,有效发挥了市场机制作用。目前各地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报销范围和标准等具体规则由政府部门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只从事“出纳”业务。从严格意义上讲,政府购买的只是单一的结算服务。而且,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主要出于占领健康保险市场角度考虑,而非出于经济利益考量。大病保险业务市场色彩较淡,充其量是一种半市场化行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当前大病保险实际上是政府运作。应该认识到,大病保险固然具有公益性,应坚持政府主导,但其运行应最大限度运用市场机制,应根据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患者就医情况等,科学测算支付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实现各方信息共享,便于商业保险机构监管。特别是不能一切都是政府说了算,要增强商业保险机构的话语权。
  (二)大病保险是否应单纯按医疗费用额度报销?按医疗费用额度报销,实现了对各病种患者同等对待,但由于难以对每个病种的临床路径都实行精细管理,存在推高医疗费用的负面激励。特别是在过度医疗相当严重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为获得大病保险报销而过度医疗的问题。而且“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规定,尽管旨在减轻患者经济负担,但也使得一些经济收入较高患者在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后对医疗费用上涨不再在乎。因此,可探索实行按病种报销与按医疗费用额度报销相结合。对于较明确的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直接纳入大病保险范畴;对于其他一些病种,可实行按医疗费用额度报销,但要强化监管,并及时将经实践证明、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畴。另外,一些“罕见性”疾病或常年性的慢性病因治疗费用高,也可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畴。一些特殊疾病所需器材、药品不在医保目录,但价格昂贵、患者亟需、疗效确切,也可考虑纳入大病医保报销范畴。
  (三)大病保险基金筹集是否应单纯依靠基本医保基金划拨?当前大病保险基金是完全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或每人限定额度划拨,也就是说参保人不用再进行个人缴费。这样做虽然减轻了参保人的缴费负担,但也存在较大弊端。一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本来就难以实现收支平衡,再划转大病保险基金,势必会削弱基本医保的保障功能。当前我国基本医保基金总体呈现收不抵支趋势,部分地区当期基金已收不抵支。因此,设立大病保险制度并没有做大医保基金蛋糕,只是在切分蛋糕。尽管《意见》提出“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方,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但大病保险基金还是要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划转的事实并没有改变。
  另一方面,基本医保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均主要由财政投入,个人负担比重较小,使得居民会把医保筹资主要当成政府的事而忽视了自身责任。目前在我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国家补助占主要部分,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质,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个人缴费的义务。[2] 2015年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中政府占比高达76%。医保制度虽带有公益属性,但应强化参保人的责任意识,大病保险基金筹集应由政府、个人共同承担。特别是,医保基金筹资中财政补贴比重逐步扩大,增加了居民对财政投入的依赖程度,影响了居民投资商业保险的积极性。尽管《意见》提出“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前提下,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但总体上,我国居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比例较小。据了解,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在总保费中的占比不足7%,远低于成熟市场20%-30%的水平;健康保险支出在医疗卫生费用总支出中占比不足2%,而发达国家一般在10%左右。这既与居民收入水平有关,也与思想意识、医保制度设计等有关。另外,有观点认为,既然大病保险基金单纯从基本医保基金划拔,就无需另设大病保险,只要对大额医疗费用或某些病种高额费用进行再报销即可。这种说法并非没有道理。因此,在基本医保筹资过程中,应单设大病保险筹资板块,并提高个人筹资比重,改变主要依靠财政投入局面,或探索开辟新的筹资渠道,鼓励居民购买商业保险。
  (四)大病保险只对合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能有效减轻个人负担吗?《意见》指出:“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当前各地只对目录内用药予以报销,只强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而居民关心的是实际报销比例,希望扩大报销范围。尽管各地大病保险对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高,但许多医疗费用并不属于报销范围。调研了解到,即使大病保险对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50%,许多大病患者仍需承担实际费用的70%左右。特别是当医疗费用较高时,即使取消封顶线、提高报销比例,患者经济负担也很重。因此,只对“合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在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个人经济负担等方面还不够给力。
  三、有效发挥大病保险保障功能的对策建议
  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亟需更好地坚持政府主导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严格遵循医保运行规律,推动大病保险筹资能力与支付水平相协调,合理划分政府与商业保险机构的权责关系,提高基本医保统筹层次和管理水平,努力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大病保险管理运行机制。
  (一)建立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鉴于目前许多地方基本医保基金入不敷出,建议增强大病保险筹资能力和水平,适度提高参保人基本医保缴费额度或财政补贴,从而扩大大病保险基金规模,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对于经济落后地区,上级政府可给予财政支持。可允许和鼓励地方在年度医保基金筹集中单设大病保险缴费项目,既可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也有利于增强参保人的缴费意识,更有利于激发高中收入居民参加商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大病保险风险调节基金,用以调剂余缺。
  (二)合理确定大病保险支付标准、范围等。一是要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具体范围,将治疗大病包括一些特殊疾病所需的器材、药品纳入报销范围,切实降低参保人个人医疗费用实际承担比重。二是要切实依据筹资能力和基金规模确定支付比例,不能随意提高。当前许多地方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标准由省级政府确立,而支付却主要由县级医保基金承担,造成“省市点菜、县级买单”。建议各省(区、市)在统一保障水平时应考虑区域内各地大病保险资金规模不同,做到量力而行。三是鼓励和允许地方探索实行按医疗费用和按病种相结合标准来确定大病,充分发挥两种标准的优势。四是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倾斜力度。可降低起付标准,并规定其个人负担费用达到一定额度后,其余全部由大病保险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予以承担。
  (三)规范完善大病保险招投标机制。一方面要遵循责任共担原则,规范大病保险招投标合同,杜绝霸王条款,坚决避免地方政府利用强势地位损害商业保险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要以服务质量为主,而不能简单实行价低者中标,避免恶性价格竞争。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大病保险亏损责任分担机制。对于因商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不到位而造成损失的,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损失赔偿。对于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而造成基金亏损的,应主要或完全由基本医保基金承担。对于保险基金亏损但经医保部门抽查审核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切实履行职责的,所亏损资金由财政补贴而不是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四)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要明确由政府牵头负责制定规划,强力推进医疗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医保部门之间信息联网和数据交换,既方便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也便于医保部门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对大病保险基金管控、大病保险服务等进行核实审查。同时,要推进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之间信息联网,为大病保险支付向低收入群体倾斜、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相衔接等提供信息支撑。
[作者简介] 田珍都,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副处长;刘泽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主任科员。专家呼吁建立儿童大病专项医疗保险制度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晨 门开阔
  日,安徽省首例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受惠者胡取在省立医院康复出院。8岁的胡取是肥西县花岗镇人,被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8月1日开始,安徽省参加新农合的患儿可享受国家新出台的重大病救助政策后,小胡取在省立医院南区进行了“室间隔缺损修补术”,治疗效果非常满意。本来要花两万元治疗费用的小胡取家庭,在新农合和民政的资助下,只承担了30%的费用。 (资料照片) 刘兵生 陈孝谋/CFP
  15岁的小薰终究没能熬到自己的16岁生日。今年3月,生日前5天,她永远地闭上了眼睛。
  小薰的家在沈阳市辽中县,父母依靠打工维持生活。白血病将这个家庭拖进了贫困的深渊,最终夺去了小薰的生命。
  “妈妈,单用这一种药能好使吗”
  记者3月初见到小薰时,她正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对着镜子打理头发。她双眼红肿,脖子和胳膊上布满出血点,因为大剂量的化疗,头发也已稀疏。因为严重的肺部积液,小薰只能躺在床上依靠氧气呼吸,而面瘫和嘴部溃烂让她连笑这个动作都难以完成。多种并发症带来的还有高烧、扁桃体化脓、耳聋等症状,这些症状的根源就是白血病。
  2012年1月,还在上小学的小薰腿上鼓起一个肿块,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病理化验,医生诊断小薰患的是骨肉瘤,建议她做植骨手术。
  “当时小手术病理化验就已经花了两万多元了,她爸爸和我都是打工的,得知植骨手术加上术后治疗一共需要10多万元的时候,真是无能为力,只能带着孩子回家治疗。”小薰母亲回忆。
  小薰回家吃口服药到2012年8月,腿上又鼓起了肿块。这期间小薰坚持上学。腿疼却日渐严重,快到9月新学年开学的时候,经北京友谊医院化验诊断,小薰患的是髓系肉瘤。
  2013年9月,在核磁共振复查中,医生建议小薰做骨穿检查,检查结果为小薰的髓系肉瘤已经转为M2a型白血病。
  今年农历大年初三,小薰因为高烧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在刚到医院时已经处于半休克状态了。急救两天后,医生告知小薰有生命危险。
  即便如此,受经济条件限制,小薰的父母还是选择为小薰使用价格相对低廉的药物。
  “妈妈,现在单用这一种药能好使吗?”细心的小薰再三向妈妈提出这样的问题,妈妈常常简单答复几句便躲到病房外掉眼泪。
  在小薰最初检查为骨肉瘤的时候,家里仅有的两万元积蓄就都花光了,之后进京检查是向亲属借钱。在确诊髓系肉瘤之后,小薰的父母便都辞去工作在医院照顾孩子。2013年,小薰的母亲卖掉了和老母亲同住的房子换得10万余元,本以为足够支付孩子的治疗费用,但是没想到中途小薰复发并严重感染,一年治疗保守估计也需要14万元。
  据小薰家人介绍,小薰所患的髓系肉瘤不在中国人寿学生险报销范围之内,而社会医疗保险二次报销也将其排除在外。因为小学没有交纳学生意外伤害险,中学前3个月又处于患病状态不予参保,小薰也没有享受到学生意外伤害险的报销。2013年前,仅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能报销医疗费用的45%。
  在转为白血病后,化疗以及辅助治疗过程只有在甲类药物名单中的药物才能全部报销,乙类药物名单中的药物部分报销,丙类则完全不报销。
  小薰的妈妈说,所使用的主要治疗药品基本都不在医保范围以内,有的价格在200~300元能划归到乙类药物,价格在400元以上还有属于进口的药物基本都划归为丙类药物了,而消炎类的药物有一部分是乙类药物。总体来讲,如果一个疗程中病情稳定,在药品上的开销是2~3万元,医保能报销将近一半。
  小薰的妈妈说:“让我们压力大的还有血小板,一个单位的血小板需要1500元,而我女儿每次一个单位还不够用,严重的时候单血小板这一块就花了1.6万元,这一部分上哪儿也不给报销。”
  “红十字会有一个小天使基金,为0~14岁贫困白血病儿童实施救助,拿医院单据可以一次性补贴3万元,我女儿当时马上14岁了,我赶在她生日之前把单据交给省红十字会,它们钱给得快,让我们撑过了一个疗程。辽中市红十字会也给予了我们很多帮助。”小薰的妈妈说。
  “我们希望医疗统筹报销比例能高一些,甲乙类药物多报一些,丙类药物少报一些,哪怕15%的比例二次报销也可以啊,当然,国家能免费治疗是最好的。特别是血和血小板,不能一分钱也不给报销啊。虽然父母献血孩子可以免费使用两个单位的血小板,但是有3个月的周期,我和孩子爸爸献过不少次血了,孩子也是等不起不够用。”小薰的妈妈说。
  当中国青年报记者问到是否考虑做骨髓移植的时候,小薰的妈妈说,移植根本不敢想。“骨髓移植前期至少需要50万元,后期没有100万元下不来,这还是在整个过程顺利的基础上。”
  一位在全国乞讨的父亲
  记者见到陈国辉的时候,他正在医院楼梯间的折叠床上睡觉。他的女儿,今年8岁的陈韶涵刚刚度过感染期,身体非常虚弱,病房内不宜留太多人,所以他只能在外面守候。
  日,5岁的陈韶涵在学校里为同学表演了一段体操,回到家中孩子总说腿疼,一段时间后,韶涵开始持续低烧,身上也出现许多斑点。当地社区诊所建议陈国辉带她去辽中县医院检查,县医院血常规检查结果上的一行字让小韶涵的父母都惊呆了,上面写着“白血病?”。
  因为县医院没有骨穿检查的设备,所以父母带着孩子来到了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南湖院区做检查,而后又被转往滑翔院区做骨穿检查,检查结果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中危。
  “当时我问医生,这个病治疗大约需要多少钱,医生告诉我说起码20多万元。”陈国辉说。
  陈韶涵的父亲立即回到辽中县,将家中的养鸡场和房子全部抵押了出去,带着大约19万元返回沈阳,但孩子病情的发展却远超他的想象。
  在确诊白血病之后,医院开始对陈韶涵进行诱导治疗。一个5岁的孩子,一天之内抽血达10管,有时甚至需要天天抽血,这个身材瘦小的女孩每天只能无力地躺在床上。当第一个疗程进行到第19天的时候,诱导治疗宣布失败,小韶涵的白血病由中危转为高危。
  “当时医生建议移植,但是我听老患者说移植至少需要七八十万元,有的甚至需要200万元,还不一定能活下来,我们根本拿不起这份钱。”陈国辉说。
  到目前为止,陈韶涵总共进行了12次化疗,花费总计60万~70万元。
  陈韶涵的父亲说,一般一个疗程需要两万多元,但小韶涵仅第一个和第二个疗程就花了11万元,第三个疗程也花了3万多元,第四个第五个疗程因为感染的缘故,花费也远超正常情况下的一个疗程两万元。在4月份的感染中,仅两天使用的消炎药就花了1万余元,总共29天的疗程,花了10万余元。“感染严重本应进入ICU重症病房,但是在那儿一天就需要两万多元,实在是受不了。”
  在第四个疗程结束后,卖房子、卖养殖场以及向朋友亲戚借的钱就都花光了。陈韶涵的父亲开始了在全国各地乞讨,一幅长卷轴上面挂着孩子的照片、写着孩子的病情,这位父亲希望各地的好心人能够伸出援助之手,但是却被各地城管屡屡驱赶。“因为我四肢健全,城管又说自己没有义务核实,只能被他们连推带搡地赶出去。”陈国辉说。
  根据目前的预计,陈韶涵平均每年需要25万元左右的开销,其中生活费大约为5万元。
  其中的医药费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能报销约10万元。“虽然现在新农合报销比率大约70%,看起来挺高,但实际上丙类不予报销的药物花费却也相当高。”
  陈国辉算了一笔账。目前常用的化疗药物中,培门冬酶和盐酸去甲氧柔红霉素就需要两万元左右。常用消炎药物伏立康唑单价约为1280元每支,以7天为一个疗程,每日需要两支;醋酸卡泊芬净每支单价约为1980元,以7天为一个疗程,每日需要两支。以上药物均属丙类,自费共计约为65640元。其他基础药物以及检查等费用约为3万元,其中新农合报销约为2.1万元。“你可以看看,报销比例看似很高,实际上大约为总费用的21%。”
  “相比新农合的报销比例低,最让我烦恼的是目前辽中新农合的垫付现象。”据陈国辉介绍,目前辽中地区新农合报销周期大约3个月至6个月,在递交医院病历和其他单据之后需要经过层层审批,而在此期间患儿实际上已进入下一个疗程。
  陈国辉认为,目前丙类药物划分有缺陷。“丙类药物应该是非必须使用的药物,但是实际上在这层楼住院的患儿都在使用(丙类药物)。”
  “我现在就希望我们地方的新农合能像医保一样,当时就给报销。另外,我也希望更多社会慈善团体能够关注儿童大病,就像辽宁省红十字会的小天使基金,3万元和总数虽然不多,但也毕竟是钱啊!”陈国辉说。
  陈国辉说自己还建立了惜芽网,希望通过讲述自己孩子的故事,来呼吁社会救助大病儿童,也希望能帮助更多和他的孩子有着同样命运的儿童。
  日,陈韶涵在父母的带领下回到家中过年,爸爸为她买了假发,她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孩子在医院很压抑,回到家很放松,好像病都好了&&治疗预计要持续到2016年,可后续的费用还不知道怎么办。”
  医保装进一个篮子里,更能抵御疾病风险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博士闫琳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目前中国医保体系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后者又细分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其中,儿童属于无收入人群,划归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以内,同时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的倾斜,但是并没有根据患儿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医保补贴。儿童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之外,还会在学校参保一个学生平安医疗保险。该项保险大多数为商业保险,并不属于国家统筹。
  现阶段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医疗保险三者运作体系各自独立,运作资金一方面来自于个人缴费,一方面来自于财政补贴。
  就儿童而言,孕妇怀孕28周时就可以为未出生的婴儿缴纳医疗保险。在儿童出生之后,城镇社区会主动宣传或者帮助办理婴幼儿医疗保险。有些妇婴医院,在准生证办理之后就会提供参保途径。闫琳琳表示:“有很多家长很排斥这个保险,但这是国家医疗保险。”进入学校之后,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但实际上很多学校不会主动为学生缴纳该保险,而是选择让学生参保商业医疗保险。在农村地区,村集体一般会为儿童缴纳医保,有些村民是在报销之后才知道自己参加了保险。
  目前,儿童大病医保部分,一方面是政府统筹,一方面是商业保险,还有一方面为政府统筹和商业保险合作。在政府统筹部分中,药品报销会以具体的药品名录为主,甲类药物报销比例最高,乙类其次,丙类不享受报销,甲乙类药物报销比例各地可以根据财政情况作出小范围浮动。
  政府对于报销药品归类会进行多方面考虑,一般甲类药物均会是治疗效果较好的限价药物。但也会有一部分治疗效果很好的药品不予报销,这多数是因为该类药物研发成本过高,或有关税等因素。“财政不可能无限制地补贴,目前(医保)主要是满足基本的医疗需求,保障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医疗保险的报销,否则每个人可能会缴纳很多税款。”闫琳琳说。
  在闫琳琳看来,“现在(医保)不在一个篮子里,抵抗(风险)能力会有不足。”为此,她建议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医保体系合并,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医保体系合并,同时提高统筹层次,以确保大病儿童前往其他地方看病可以直接医保报销,而非回本地报销,从而提高效率,减轻家庭负担。
  在此基础上,闫琳琳建议完善各地医保硬件设施建设,构建一个完善的医保信息平台,采用联网制度,使得百姓可以便捷地查询,也可以很快得到报销款,从而解决部分地区新农合垫付问题。
  针对现在很多家长忽略儿童医保的情况,闫琳琳建议加大普及儿童医保的力度,同时政府应均衡现阶段对于老人医保体系的倾斜,加大儿童医保补贴力度。
  “可以在医保体系中设立一个儿童大病专项医保,出现儿童大病的时候,在治疗顺利的情况下可以走医保,当出现并发症等情况时,可以划定自费起步线,超过起步线就要进入儿童大病专项医保之中,通过社会救助基金以及政府合作商业保险等形式进行补贴,从而减少因为并发症开销过大导致家庭放弃治疗现象。”闫琳琳建议。
  关于对儿童大病药品种类的划分,闫琳琳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很多方面,包括药物改革等,特别是每个病种具体情况不同,用药情况也属于不可控范围。虽然政府在划分时经过了严格的论证,由于信息不透明,导致百姓选择出现了盲目性和随从性。
  “百姓往往习惯于认为进口药物较好,而进口药物因为关税等因素无法降低价格。在选择时,百姓也会听从医生的建议,自己对于可选择的药物范围知之甚少。其实一些国产药比进口药强。”闫琳琳说。
  除医疗保险体系之外,低收入保障体系也应将儿童大病纳入其中,而且应该更好地与医疗保险体系衔接。因为很多家庭虽然收入不足以纳入低收入保障体系,但因儿童大病发生的开销却很高。“低保里可以设立儿童重大疾病保障,在医保报销范围之外再次进行补贴。”
  中国公益研究院2014年发布的《中国儿童大病医疗保障与社会救助分析》报告称,中国当前儿童大病医疗保障面临巨大挑战,上千万流动儿童医保问题突出。2013年,在政府搭建的医保体系尚难以全面保障的背景下,全国90多家慈善组织对10多万各类重大疾病患儿进行了救助。
  “社会慈善力量和商业保险的介入,再加上我国医保体系的自我改革,才能减轻大病儿童家庭沉重的经济负担。”闫琳琳说。
(责任编辑:UN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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