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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员工过多,如何为公司换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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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系处理,如何为公司做好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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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关联公司之间调转,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
员工在关联公司之间调转,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
律师点评:员工在两个关联公司之间调转,其在两家公司的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书给出了答案。&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员工最后工作的公司未举证证明系员工个人原因入职其公司且原公司已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判决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值得借鉴与学习。&&&&&&&&&&&&&&&&&&&&&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15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维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北京世纪维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维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2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在一审法院起诉称:我于1988年9月开始工作,自1995年2月到北京世纪维他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工作,2003年底,世纪维他公司成立,继承了北京世纪维他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全部员工、资产和业务,因此此后我一直在世纪维他公司处工作。但在2011年6月初,公司将办公地址搬迁到河北燕郊,双方未就工作地点的变更协商一致,故我于2011年6月29日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也停止了对我的工资发放和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我离职后,公司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现我不服仲裁裁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世纪维他公司支付我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29日未休年假工资86 032.34元;2、世纪维他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8 308.28元;3、世纪维他公司支付我2008年2月至2011年6月29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76 133.2元。
世纪维他公司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我公司不同意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同意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29日未休年假工资,但对陈某某主张的金额持有异议。我公司同意从2004年开始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陈某某主张的金额持有异议。不同意支付2008年2月至2011年6月29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在此期间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世纪维他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养保健品公司)成立日期为1994年11月24日,工商吊销日期为2005年12月15日。世纪维他公司成立日期为2003年12月26日,企业当前状态为开业。陈某某与世纪维他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的劳动合同书,后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期间为2007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世纪维他公司向陈某某支付工资至2011年6月,2011年7月发放生活费1650元。
2011年7月,由世纪维他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世纪维他公司同意向陈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主张工作年限应自入职其公司的时间点2004年4月1日起算。陈某某对此持有异议,主张其1995年2月入职营养保健品公司,营养保健品公司与世纪维他公司存在关联关系,2004年5月因工作原因被集体调至世纪维他公司工作。为证明其主张,陈某某提交了调整工龄工资参考表及营养保健品公司职工工资一览表。其中,调整工龄工资参考表中显示陈某某“公司报到日期”为“1995.02.01”,落款加盖有世纪维他公司公章;营养保健品公司职工工资一览表显示有陈某某姓名,该材料未加盖单位公章。世纪维他公司对调整工龄工资参考表真实性认可,对营养保健品公司职工工资一览表真实性不予认可。已生效的(2012)海民初字第501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营养保健品公司与世纪维他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世纪维他公司“承继了营养保健品公司全部员工、资产和业务”。陈某某主张其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008年至2010年每年均为15天,2011年为7天。世纪维他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同意支付相应未休年假工资。庭审中,双方均同意按照月平均工资11 900元的标准核算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
陈某某以要求世纪维他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29日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8年2月至2011年6月29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仲字[2012]第4640号裁决书,裁决世纪维他公司一次性向陈某某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7 215元,驳回其他申请请求。陈某某不服该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世纪维他公司未起诉。
上述事实,有京海劳仲字[2012]第4640号裁决书、(2012)海民初字第5012号民事判决书、调整工龄工资参考表等证据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陈某某的入职时间,双方均认可2004年陈某某入职世纪维他公司,对此法院不持异议。但本案中,陈某某主张于1995年2月入职营养保健品公司,并提供有调整工龄工资参考表予以证明。在世纪维他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对于陈某某的主张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法院采信陈某某的主张,认定其于1995年2月入职营养保健品公司。已生效的(2012)海民初字第501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认定“营养保健品公司与世纪维他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世纪维他公司“承继了营养保健品公司全部员工、资产和业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在世纪维他公司未举证证明系陈某某个人原因入职其公司且营养保健品公司业已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在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时,陈某某在营养保健品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一并计算。世纪维他公司同意向陈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不持异议。经核算,世纪维他公司向陈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6 350元(计算方法:11 900×16.5)。
陈某某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008年至2010年每年均为15天,2011年为7天,合计52天。经核算,世纪维他公司应向陈某某支付2008年至2011年未休年假工资56 901元(计算方法:11 900÷21.75×52×200%)。鉴于2008年2月至2011年6月29日期间,世纪维他公司与陈某某存在劳动合同,故对其要求上述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北京世纪维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陈某某支付二○○八年至二○一一年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五万六千九百零一元;二、北京世纪维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陈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十九万六千三百五十元;三、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世纪维他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项,依法改判第二项。理由是:陈某某已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每年年底统计一次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未休年休假的给予货币补偿,当年给予清算,不跨年度;陈某某在营养保健品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能计入我公司工作年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陈某某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世纪维他公司对于支付陈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陈某某工作年限的计算存在争议。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世纪维他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虽对陈某某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金额持有异议,但同意支付陈某某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29日未休年假工资。现世纪维他公司虽提出陈某某已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每年年底统计一次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未休年休假的给予货币补偿,当年给予清算,不跨年度,但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已对陈某某未休的年休假给予了货币补偿,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世纪维他公司应向陈某某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29日未休年假工资。
关于陈某某工作年限的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认定陈某某于1995年2月入职营养保健品公司正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认定“营养保健品公司与世纪维他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世纪维他公司“承继了营养保健品公司全部员工、资产和业务”,现世纪维他公司未举证证明陈某某系个人原因入职其公司,且营养保健品公司业已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在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时,对陈某某在营养保健品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一并计算。综上所述,现世纪维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世纪维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世纪维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姜 保平
&&&&&&&&&&&&&&&&&&&&&&&&&&&&审 &判 &员 & 韩 & &静
&&&&&&&&&&&&&&&&&&&&&&&&&&&&代理审判员 & 张 嘉 炜
&&&&&&&&&&&&&&&&&&&&&&&&&&&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张 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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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转给现在的新公司,员工可以索要经济补偿吗
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原公司转让,新公司是否要给是很多年劳动者都分不清的一个问题,那公司是否该给金呢?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原公司转给现在的新公司,员工可以索要经济补偿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网友咨询
  原公司转让给现在的新公司工作三个月了,今天跟老板闹翻了叫我走人,因为要调整岗位,还要降低工资,我在原公司可是工作6年了啊?请教各位好人,我可以要点经济补偿吗?
  律师回复:
  可以要求。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按工作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计算。
  广东深圳张律师回复: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若公司有违法原因,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
  知识延伸: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
  一、在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条件较为简单,强调的是向劳动者倾斜。
  相对赔偿来讲,经济补偿的范围较小且不是很精确。当职工符合文件中列出的条件时,企业就应按规定向职工一次付清经济补偿金。否则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25%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而赔偿金的支付未作出此类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不是很精确是指大体上一年工龄发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三、赔偿的条件较为严格,强调的是过错责任。
  企业承担赔偿的主要内容。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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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闷打错了字,是
公司发工资可以直接由基本户转到员工个人帐户不?
回复 沙发 xiaogexh 的帖子
和银行签了代发协议,工资可以由基本户到员工的个人账户
回复 楼主 xiaogexh 的帖子
银行可以代发的,你这样一个一个人转帐发也可以的
谢谢楼上的两位兄弟了,我先就这样一个一个的转吧,刚开始,人少,不想去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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