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单生效日期什么时候生效?

保险合同什么时候生效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共13个回答
保险公司扣费后就生效,不是一定要看到合同才生效。
犹豫期是从你签收合同那天开始计算。
保险合同是有个签收的程序的。
扣了款之后业务员会拿合同来您家让您签收回执的。
您在保险合同最后一页的回执上签名,保险合同才算成立。
签收之日起10天为犹豫期。10日内如果退保的话会全额返还已扣的保费。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到您!
保单的生效日是在签投保书和相关投保资料后,保费到帐开始生效,犹豫期是从你拿到保险合同签收回执的第二天算起。十天内如果您觉得不适合,可以百分百退回所交的全部保费。
保险合同是双赢的,您觉得好购买的同时,保险公司也要审核您的购买资格,比如说,健康状况,财务状况,工作情况等,叫作核保。如果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您还要看合同是不是真的能解决您的问题,如果不是,您可以选择犹豫期退保。
保险合同是签了投保书,扣了款就生效吗?还是在保险合同上签了字才生效?签了投保书还没有看到合同难道就生效了吗?
保险合同是属于附合性合同,扣了款承保后才生效的。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从生效之日起,发生合同保障范围约定的保险事故,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了。
犹豫期是从哪一天算起的? 犹豫期是从您签收保单合同后的第二天开始算10之内为犹豫期。
Ta的精选方案
关于保单何时生效的问题,要看你指什么保单了。比如,长期意外险是从保单被保险公司受理那一刻就生效的;短期意外险是从我们约定的时间开始生效的;寿险要等到等待期过了才生效(比如:重大疾病冷静期一般在90天--120天不等)。冷静期从你签了回执开始计算。
希望能够帮到你!
上面张同仁回答的很详细,普通的寿险单是扣费后生效,
签收之日起10天为犹豫期。10日内如果退保的话会全额返还已扣的保费。另外,一般公司的重疾险有一个所谓的“等待期”,90天---180天不等。等待期越短对我们越有利。
1,保险合同是签了投保书,扣了款就生效吗?还是在保险合同上签了字才生效?
新保险法出台后,保险合同生效日是,客户递交投保资料,公司扣款成功并答应承保次日零时开始生效的。一旦合同生效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了。
2,犹豫期是从哪一天算起的?
客户签收合同回执那天开始算起,十天之内如果退保则全额退还保费。(一年期的短期附加险除外)
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新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综上所诉,
第一步,投保人签了投保书只是完成了投保的流程中的第一个动作(提出保险要求),&
第二步,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是指保险公司经过审核投保书以及相关资料,符合保险公司承保的要求,同时在投保人提供的账户扣款成功,就可以成立保险合同。合同一成立立即生效,这个生效是指从这一刻起保险公司依法承担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了。
第三步,合同成立后,当你收到保险合同时还需要你仔细核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不是与之前了解的情况一致,是不是真正符合你自己的需求。如果当时对这个合同不满意,你可以拒绝签收保单回执,并提出退保,这时保险公司会全额退还你所交的保险费。如果你当事感觉还比较满意,就可以在保单回执上面签字。你的签字说明你接受这份保险合同。
第四步。犹豫期就是从你在保单回执上签字后的次日开始计算,10日内如果发现还是不满意,你还是可以提出退保,保险公司仍然全额退还你所交的保险费,你不会有任何损失。假如过了犹豫期以后退保,一定会给你带来损失。请谨慎处理!
所以当保险公司扣费后就生效,不是一定要看到合同才生效是合理的。你没有看到保险合同之前就生效,不但对你没有损失,也是最大程度的保护了你的合法权利。
投保书签字,公司扣保费只是一个核保过程,合同生效时间是合同生效日的次日凌晨,在签收保险合同后有十天(包括签收的当日)的犹豫期,可以重新考虑是否是你想要的保险,全额退保。
《保险法》节选:
有什么不合理啊?在你还没想好公司就给你提供免费的保障啊!如果你在十天的犹豫期中退掉你不是白白的享受了公司的服务吗?
保费到帐开始生效,如果您是买的重疾险或住院医疗的话有个观察(90天-180天)之内所发生的疾病是不理赔的。犹豫期是从你拿到保险合同签收回执那天开始,十天内如果您觉得不适合,可以退回所交的全部保费。
保险合同是签了投保书,扣了款就生效吗?还是在保险合同上签了字才生效?犹豫期是从哪一天算起的?
&如果投保书交到保险公司扣款并审核通过且核保就生效了,犹豫期是保险合同签字的那天算起。签了投保书还没有看到合同难道就生效了吗?
是的,这是为了保障了您的利益。如果看了合同后十天,如果不满意,可以退保,且保费会全额退还,相对来说这期间的保障是免费送给您的。
请输入您的好评
好评成功!医疗保险一般什么时候生效?
[导读]:物价高涨,许多医疗费用也跟着水涨船高。而住院医疗费用成为了许多消费者沉重的负担。所以,投保一份医疗险是十分必要的。
&  生效时间是多久?
  一、基本医疗保险生效时间
  1.首次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效时间
  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当地地税部门确认该参保人员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保费,那么在当月的1日开始生效。需要提醒的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生效之前,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由单位负责。
  2.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生效时间
  对在原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减退手续后,次月办理续保手续,同时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自续保当月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予中断;中断缴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
  3.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情况
  由于登记录入、保费托收延迟等原因使参保人员就医时未能刷卡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地税部门签字盖章后的缴费到款凭证;由于社会保障(IC)卡制作延误的,凭地税部门的缴费到款凭证和个人缴费证明,经机构制卡部门签字盖章后,到相应的经办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待遇生效后的医疗费用。
  商业医疗保险生效时间
  商业医疗保险生效时间一般为30天&180天,也有的是1年。
  1.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生效时间为30天至90天;
  2.部分长期保险:生效时间可能达到90天、180天甚至1年。
身故/残疾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特定轻症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
身故/残疾保障
交通意外保障
基本保额*0.20元~基本保额*2
以下显示均为向日葵已认证会员,其资料真实可靠。
以下显示均为向日葵已认证会员,其资料真实可靠。
更多精彩尽在健康医疗险频道
的更多内容
本周精彩推荐
·少儿安全保障如何安排
·商业儿童医疗险
·家长选择购买少儿险原则
·购买少儿保险需要注意哪些
·家长如何为孩子购高性价比保险
·如何按年龄给孩子购买保险
·儿童保险购买
·少儿意外险买的多赔的多?
·小孩买什么保险最好
·家长怎么避开投保误区
·少儿购买学问多
·学平险学生的护身符
·中国人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
·平安世纪天使怎么样
·中邮人寿虚胖背后:富富余1号存
·新生儿农村医保什么时候生效
·医疗保险什么时候生效?
·医疗保险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医疗保险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个人参保的医疗保险什么时候生效?
·太平洋人寿鸿发年年定投本金什么时候可取
·太平洋人寿鸿发年年定投本金什么时候可取
·太平洋人寿鸿发年年定投本金什么时候可取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健康医疗险关注排行人寿保单能强制执行的6种特殊情况
&&联盟网站:
CCP信息平台
CCP服务平台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人寿保单能强制执行的6种特殊情况
作者:高帆&&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 11:15:08
&&& 保单是否能被强制执行和人寿保险的保全功能有关,去年浙江省高院关于执行人身保险产品的通知就像一块巨石投入水中,保险避债功能一夜之间遭遇质疑。其实,这纸通知并没有否定人寿保险的资产保全功能,也并没有赋予法院任意解除人寿保险合同的权利。
&&& 事实上,在法定情形下人寿保险的确是可以强制解除并执行的,但这并不等于人寿保险没有资产保全功能。
&&& 人寿保单哪些可能被强制执行?裁判案例最有说服力!
&&& 一、投保的资金来源需合法,若用涉案赃款购买人寿保险,且保险公司明知保费为赃款而恶意承保的,该人寿保险将被强制执行,保险公司善意取得的除外
&&& 案例1:刑罚变更案(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14)洪刑执异字第107-32号
&&& 【案件概述】被告人刘某某利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获取的赃款在保险公司购买了300份财富成长一号保险计30万元。案发后,法院对该保险款予以冻结,并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保险公司提出异议称,本院追缴的保险款是善意取得,刘某某现在享有的财产权是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而不是请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即使法院执行,也只应当执行刘某某现享有的财产权,所以不应追缴。
&&&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购买的是分红增值保险,实质为理财投资,到期后保险公司应返本分红给投保人即被告人刘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此案中被告人不符合将赃款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的情形,没有了这个大前提,异议人提出的“善意取得不予执行”也立不住脚。因此,应该对保险投资应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 附:法律依据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 2、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关于追缴赃款赃物: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富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 二、投保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怠于行使或不能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时,法院有权代投保人(被执行人)行使解除权,强制投保人履行债务,也是扼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的有效手段。强制解除合同后,可以执行退保后的保单现金价值
&&& 案例2:陈某诉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 【案号】(2014)金婺执异字第1号
&&& 【案件概述】在陈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保险公司对本院要求该公司协助办理与冯某保险合同的退保手续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称:法院要求我公司协助解除保险合同并扣留保单现金价值,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
&&& 申请执行人陈某答辩称: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双方串通,损害他人的合同无效。冯某骗取债务人的资金后,向保险公司买了保险,推定串通也是有理的,保险公司应将冯某已交保费全额退至人民法院,再返还冯丽英的债权人。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支付高额保费。据此,法院可以限制被执行人购买保险,同理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以直接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
&&&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冯某购买的保单,主险合同均为分红保险合同,系投资型保险,属保险理财产品。在对保单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剥夺被执行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责令保险人将保单现金价值支付给执行债权人,属保障执行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强制执行措施。
&&& 被执行人冯某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属法律明确禁止的高消费行为,异议人认为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为投保人专属的权利,但在投保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怠于行使或不能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时,法院有权代为投保人(本案中的被执行人)行使解除权,强制投保人履行债务,也是扼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的有效手段。综上,法院强制执行不受只有投保人申请才能办理退保手续的限制,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均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购买的人寿保险等保险理财产品退保后可获得的财产利益也在此列。
&&& 附: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 (六)旅游、度假;
&&&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三、投保人为了规避强制执行而购买人寿保险的,法院可以对于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而冻结保单,要求将保单强制退保,提取变价款
&&& 案例3:佛山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胡某、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审理法院】南昌高新法院
&&& 【案件概述】被告胡某、熊某(系夫妻)在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佛山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赔偿金合计12余万元。由于胡某、熊某未履行判决,佛山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日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胡某、熊某仍拒不履行,且避而不见。
&&& 法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只有暂时作程序终结处理。但执行法官并未就此放弃,每次财产调查都将本案被执行人列入,终于,在2012年6月的一次例行调查中发现了熊某的银行账户信息,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该账户虽然余额很小,但熊某使用该账户,定期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保费,2012年1月至5月即支付了3.6万余元。执行法官顺藤摸瓜,查清了被执行人熊某在南昌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胡某及子女投保了四份投资分红型的人寿保险。至2012年6月,已累计交纳保费15万余元。
&&& 【法院认为】对于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法院立即冻结了这四份保单,并通过保单上的联系方式与被执行人取得了联系,通知其限期解决,否则法院将强制退保,但被执行人仍置若罔闻。高新法院遂依法适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变价被执行人熊某的四份保单。同时,向某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四份保单强制退保,提取变价款(保单现金价值)至法院账户。保险公司经再次通知被执行人解决无效后,依法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于2013年3月将变价款8.4万余元汇至法院。
&&& 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四、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保险合同向法院提供担保,解除合同退保后或将合同担保给法院后,法院对保单现金价值有权予以执行
&&& 案例4:贾某甲诉贾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 【案号】(2015)济执复字第47号
&&& 【案件概述】任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日向保险公司作出(2015)任执字第39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贾某乙、王某、戚某的保单收入。保险公司不服,提出异议称,未经投保人本人到异议人处填写退保申请,异议人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一旦解除,投保人只能领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再享有保险合同的相关权益。被执行人王某本人主动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解除法院对其名下车辆、房屋的查封和银行存款的冻结。
&&& 【法院认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收入,故人身保险合同具有财产权益,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王某本人主动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解除法院对其名下车辆、房屋的查封和银行存款的冻结,其以保单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法院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从而实现其向法院提交保单的担保功能。故而任城区人民法院提取该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基于王某自己的意思表示,复议人即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退还该保单的现金价值。
&&& 五、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投保人自愿退保,退保后的现金价值法院有权执行
&&& 附:法律依据
&&& (一)《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二)《保险法》第47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退保后的保单现金价值为投保人之合法财产,如投保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对其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强制执行。
&&& 六、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或撤销保险合同,法院执行时可执行退保后的现金价值
&&& 附:法律依据
&&& 《合同法》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总结保险避债的4个建议:
&&& 1、选择合适的人身险
&&& 债权人不能代位求偿的仅仅指人身险,另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以及分红险的红利,具有极强的理财功能,与人身属性无关,也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 2、投保的财产来源需合法
&&& 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的,保险存在被追缴没收、上缴国库的可能。
&&& 3、投保时机很重要
&&& 若在负债后恶意投保,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避债也就无法实现了。
&&& 4、合理安排保险合同当事人
&&& 投保人和受益人需避开负债可能性大的家庭成员。需合理指定受益人,若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作为遗产,继承人依然需要在所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受益人最好指定为父母或孩子。&&&& “保险的意义,只是今日做明日的准备,生时做死时的准备,父母做儿女的准备,儿女幼小时做儿女长大时的准备,如此而已。”有了提前的安排,面对生活中可能发生的财产风险,方能从容淡定,实现财富的顺利传承。
微信订阅号:ccp-hk-cn & 欢迎关注。
热线:020-0-
中国资本策划师(CCP)
――融资策划实战专家、资本运作实战高手!
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
中国资本策划师协会
使命与宗旨:
  1、提高中国企业融资策划及资本运作能力,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根本上提高当代企业核心竞争力。
  2、培养“中国资本策划师(CCP)”,把CCP塑造成驾驭“智本”和“资本”的世纪精英。&&&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热门栏目导航:
&&&&&&&&&&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
&[]&[]&[]&[]&[]&[]&[]&[]&[]&[]&[]&[]
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人寿保单会因保险公司的倒闭而失效吗(精华篇)
我们的人寿保单缴费期都很长,一般在10至20年。保障期间为几十年甚至终身。对于这么长时间的一份契约,百姓都担心如果保险公司倒闭怎么办?我的保单会失效吗?今天,围绕保单是否会失效这个话题,给大家做一个深度且全面的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这条法律明确说明,国内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确实允许破产,但是我们所拥有的人寿保单会去向哪里呢?
& &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这条法律是在告诉我们,具有经营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是受我党法律保护,政府会指定下一个接盘侠,保单继续生效,合同也按原规定继续执行。所以,投保人不用担心自己的保单因为相关公司破产或倒闭而受到影响
多说一句,国家政策层面在2008年由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共同颁布了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成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其中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检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同时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如果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或者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在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时,就可以动用这部分基金进行应急
& & 国际案例:在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美国AIG保险集团与雷曼兄弟集团的对赌行为导致公司破产,美国政府出手干预,利用财政政策补救公司。后AIG把旗下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AIA人寿保险公司放置在香港上市独立运营,成立亚洲区域性保险公司,并在漫长的运营期间偿还美国政府当时的救济金
& 国内案例:2003年美国大都会保险集团与首都机场集团宣布成立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经营人寿业务。后因中美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战略分歧等问题导致经营不善最终分道扬镳。并与2010年,首都机场集团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并正式更名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从以上两个特别的案例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保险公司都会因为种种原因导致破产或倒闭,但是对于百姓所拥有的人寿保单利益并未受到损失。作为客户,可能未感受到任何变化。对于理赔也未受到任何影响(这里需要解释下的是,可能由于当期发生破产或转让期间一些客户发生理赔款兑付时间会拖延)
国内形势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的监管规则于日正式实施,步入“偿二代”阶段。以我国国情为基础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接轨并以风险控制为导向,制定与我国保险行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立三支柱框架体系:资本充足要求、风险管理要求、信息披露要求。并借鉴国际经验取长补短
目前,偿二代体系下已有73家寿险公司披露了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剧统计,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公司共12家,其中中融人寿,新光海航人寿偿付能力充足率严重不足,仅有-18.22%、-3.91%。值得关注的是,偿二代能力考评体系下,尽管多数险企达标,但仍有超七成偿付能力环比下滑,这也与偿二代体系更佳严格有关。将险企的资产及负债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进行细分计算,在此情况下,一些风险较高的资产将拉低险企的偿付能力。更多具体因素如下:
股东增资积极性不强
权益类投资风险较大(中融人寿在二级市场持仓高达33亿元,举牌行为拉低偿付能力)每年
股东争斗导致偿付能力告急(新光海航人寿公司)
公司业务短期内扩展过快(华夏人寿保险公司,目前保费占有率上升至第三名)
业务结构存在不合理(如长城人寿与富德生命人寿年金类产品占公司收入70%左右)
万能险+激进投资的资产驱动负债发展模式
短线长配、利益输送
股东携款潜逃......
& 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在披露偿付能力的同时,对本公司的营销员的不当言论不但不制止,还会加大虚假宣传力度来迷惑消费者,对国内保险市场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作为同行业竞争手段可以理解,但对于缺乏金融知识的百姓进行洗脑式的非专业手段宣传进而感到惭愧。那么对于偿付率这项重要的公司指标对于百姓又有何影响呢?首先,我们来看看到底偿付能力是个什么鬼:
& 简单的说,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而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本与认可负债的差额。也就是说,当保险公司吸收保费的同时还要准备一定额度的责任准备金来做风险对冲。至于责任准备金的储配量的多与少要看股东的资本实力与公司利润来源
&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中国保监会对于偿付充足率是如何规定的:
& 一.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50%以上为优秀指标
& 二.100%-150%为安全指标
& 三.小于100%(安全指标分界线)的保险公司,将被列入中国保监会重点监管对象
四.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并小于10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预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直至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五.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六.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接管
那么偿付率是否越高越好呢?太高说明保险公司的可利用资金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投资渠道狭窄,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不利(对于年金类产品的分红可以体现,在后期的文章中会做详细解析)
&&鉴于国内形势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分析,在我看来由于保险公司的战略部署和对市场占有率的预期,如何才能获得更多的保费,那么唯一的捷径就是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目前国内寿险牌照的发放国家尤为谨慎,稀缺程度更是可想而知。拥有寿险牌照的公司哪个不是权贵?所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优化产品,降低保费对于百姓来说是件利好的事情。不但减少了资金的占用率,还得到了当期最优化产品的庇护。当一个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通过精算师设计并报备保监会进行审核到发行于市,需要经历严格的审核。保险产品作为契约式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投保人认可并与保险人签订合同的那一刻起,便享有相关条款与规则的保障利益。目前,国内步入负利率时代,而保险产品正当时。国家逐步的开放了保险市场预定利率对于百姓又是一件难得的好事。抛开保险公司的种种资本斗争与问题,百姓在当下经济周期享有市场最优产品实则为一件快事。所以,对于偿付能力的多少大家不用过于的担忧。优胜略汰的市场规则才是最好的救赎
&&再保险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由于再保险公司不直接面对自然人进行品牌营销,只为直保公司(保险公司简称)提供再保险服务。所以,很难进入百姓的视线里。作为金融界的最顶端设计机构,再保险公司的存在为百姓的保单利益更是再加上一层甚至多层的保护。下面,就来细细了解下再保险是如何为我们的保单保驾护航的:
& & 首先,保险公司在发行产品初期会产生销售费用和法定准备金在内的大量成本。于此同时也承担了大量的风险,”大量“既可以指单个保险金额巨大,也可能是普遍风险额度的累积巨大。简单举例:5个壕,每人投保5亿保额,保险公司承担的就是25亿元风险额度;500个普通人,每个人投保50万保额,保险公司也同样承担25亿元的风险保额(保险公司喜欢承保预期方差小的波动,就如普通居民的人身寿险)。其实,保单利润主要在未来几年甚至数十年中才能逐渐显现。这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财务再保险将某类业务未来预期利润作为再保费用抵押来换取再保险公司的贷款,而这笔贷款只需要在保险公司未来有利润(三差)的前提下才需偿还。所以,这笔贷款不需要被列为负债项,因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可以为得到改善形成缓冲。一般保险公司通过财务再保险把未来保费利润卖掉之后,当偿付能力得到改善后都会赎回这笔再保业务。赎回条件一般都会在财务再保险初期就已约定好。因为国内保险产品的定价相对来说非常保守,所以好利润的业务一定要赎回
其次,由于直保公司承接同类风险多,波动性跟随也就降低了很多,实际风险成本反而变低,这种风险性质差异带来的溢价也是其中一种利润的来源。那么未来直保公司评估理赔风险以及潜在的巨灾风险,为了防止未来大幅的波动,这时就会采取比例分保或非比例分保。比例再保是根据保险金额按比例进行风险分摊,对于基数庞大且保额低的承保可以部分打包投保成数再保险;对于个体保额巨大且基数极小可采取溢额再保险,这样就可以分摊大部分的波动风险给再保险公司了。简单的说,直保公司在承接风险的同时,会考虑未来集中理赔的风险,此时可以将部分风险保额分给不同的再保公司,此时份额大的为主再人,份额小的为次再人,自留一部分来自己承担。这样对于理赔无法兑付的风险就合理的分化掉了
最后,再保险公司的闲置资金是非常巨大的,在承接直保公司的风险同时,也可将风险负债证券化导入资本市场来化解。在偿付率篇中也提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会责令相关直保公司办理再保险。合约分保约定:直保公司在合约范围内的所有风险,再保人都必须无条件接受,在出现损失后摊回赔款,一般一年续传一次。这也是每到年底再保市场热火朝天的主要原因(也是直保公司开门红的幕后战略
)。临分分保:保单不在合约再保范围,需要临时寻找接盘的再保人,此时再保人也会更加谨慎,再保费用价格往往较高,甚至无法承保再保险。讲到这里可能有些绕,通俗的讲:再保人也会考虑承接直保公司的风险,在全面分析评估直保公司的风险同时,再保人也会把这部分担忧分给其他再保人,此时百姓的保单就会获得二层甚至多层的保护​&
关于偿付率关于理赔,或许这些只是冰山一角,还有很多知识与规则需要细细品味,还有很多素养需要提升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单生效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