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如何解决缺陷政府缺陷

地方政府治理中亟待解决的三个明显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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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治理中亟待解决的三个明显缺陷
地方政府治理中亟待解决的三个明显缺陷
只有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才能“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让越过雷池半步者付出惨痛代价”。
此次天津港发生的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不是一般的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所致,这背后隐藏着更加深刻的原因。它不是一次天灾,而是一起人祸。面对这次突发的火灾爆炸事故,痛定思痛,冷静反思,可以发现政府治理中存在的三个明显缺陷。
第一个明显缺陷,表现为有法不依、有规不行、法规虚设、制度空转、检查无能。从这次事故来看,危险品仓库的设置、安评、环评和处理都严重违法违规。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周边公共建筑应至少保持1000米的安全距离。但是,天津港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周围1000米内,竟有超过5600户住户。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能将距离居民区仅五六百米的普通物流仓库改造为危险化学品仓库,其背后是金钱和权力让所有的法规制度、监督检查成了“稻草人”,从而注定了此次事件所酿成的悲剧和苦果。
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充分证明,如果不切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即使我们制定再多的法规制度、政策条例,其照样会在“过分集中”的权力结构和“过分落后”的选人用人体制下,成为一张无用的白纸。只有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才能“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让越过雷池半步者付出惨痛代价”。
第二个明显缺陷,表现为应急不专业,违规操作。依照规定,安全消防四大能力之二为提高扑灭初期火灾的能力。我们在面对类似危险品仓库爆炸引起火灾这样的突发事件时,应对能力可谓捉襟见肘。用普通之水来灭生化之火,不但远甚于火上浇油,而且由小炸引发大炸。如果说将普通物流仓库改造为危险化学品仓库,是不受监督的权力惹的祸;那么,面对如此多的危险化学品,忽视其堆放、保管、装载、运输及其防火、防水、防炸等方面可能发生的问题,则是缺乏基本常识惹的祸。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发生爆炸时,我们的指挥不但各自为阵,而且仍按普通火灾进行指挥、增调人员、运输力量,完全忽略了次生灾害的预防和消除。这种严重缺乏预案的瞎指挥导致天津事发地区接二连三的大爆炸,不仅进一步扩大了灾害的危害,而且造成公众对于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管理能力的不信任、不认同,继而影响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充分证明,权力如果不能真正来自权利,官员大多只能想领导之所想,急上司之所急,而很难想群众之所想,急百姓之所急。
第三个明显缺陷,表现为缺乏新闻法的舆论管制弊端。依法治国喊了多年,可面对天天时时分分秒秒发生的新闻,我们却缺乏相关的新闻法。因此,就造成了一个非常奇怪而尴尬的媒介局面:天津整个媒体圈的集体失语、失声。这一方面说明,我们缺乏相关的新闻法来调整和约束突发事件的舆论表达,另一方面则说明,我们面对突发事件所应坚守的舆论态度不明、舆论意识不清、舆论制度执行不力。
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充分证明,新中国成立66周年了,如果连一部现代社会最需要最基本的新闻法都迟迟制定不出,我们的某些主流媒体,就只能在一次次突发事件中,一次次地保持尴尬的沉默,一次次地丢失舆论阵地,最终在一次次的失声中失信于民。
这次特别重大的事故,发生在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发生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时期,发生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必须通过此次事件,举一反三,全面深化改革,不仅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而且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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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政府的缺陷
作为对市场经济缺陷的补充,政府调节虽然可以发挥它的作用,但同市场调节一样,政府也有其固有的缺陷,是它本身无法克服的。
首先,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者,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时,最大的危险来自它自身。政府有可能在执行公权力时蜕变为一个利益的主体,特别是那些权力不受制约的政府,这种危险就特别的巨大。税收在满足公共开支需要的同时,也部分地成为政府敛财的手段。对于某些权宜性的措施,政府有可能成为既得利益者。例如汉武帝时期实行的“盐铁官营”政策,本来是为了解决进攻匈奴的开支问题,在完成击败匈奴的目标后,理应取消,但由于盐铁官营对政府来说意味着巨大的利益,中间几经反复,欲废又行,直到汉元帝时,才最终取消。以后历朝历代,只要政府出现财政危机,都会重提盐铁官营的政策。这几乎已经形成一条规律,只要是国家垄断能够给政府带来巨额收益的地方,政府都不愿自动放弃,而宁可与民争利。
在公共权力没有受到制约的情况下,政府履行职能时,夹杂本身的利益诉求就是必然的事情,并且很难得到纠正。这是政府职能导致低效率的一个最大的危险。由此产生的政府干预经济的第一原则是:在赋予政府公权力时,必须附加对等的反制措施,即使不足以避免政府成为特殊利益集团,至少也可以降低政府利用公共权力来谋求私利的程度。
其次,政府行为之所以可以对市场行为进行补充,是由于受利益驱动的市场行为有鞭长莫及的领域,需要有公益动机驱动的行为来解决。但也正因为如此,受公益动机驱使的动力通常不如受私利驱动的动机来得那么强烈、普遍和持久。人们关心他人的利益虽然也是一个普遍的事实,但这种关切一般会小于对自己利益的关切。政府官员不为自己的私利去从事公共服务已属万幸,要求他们为公益事业像为自己的利益一样认真、负责、尽心尽力,就有些勉为其难了,而且,公共事务的开支是由公众支付的,收益或者失误造成损失也不由政府官员承担(或者很容易推卸责任)。政府官员的效率低下,工作拖拉等官僚主义作风也就是一件普遍的事实。更何况公共事务的效果很难像市场行为那样有一个严格的检验标准,这也是政府效率难以达到市场效率的原因。由此产生了政府干预经济的第二个原则:政府行政效率有逐步降低的趋势,除非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设置政府公共职能部门的目的虽然是为市场服务,但这些部门毕竟不处于市场内部,而是与市场相隔一定的距离,所以他们对市场的变化肯定不如市场中的交易当事人那样敏感,反应也没有交易当事人那样迅速。他们可能会制定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并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还迟迟不能做出调整。政府部门的最高领导者由于远离市场,经常会做出错误的判断。而这种错误的判断,比之一个企业领导人的错误判断,影响要大得多。这是权力集中和资源集中所带来的问题。一次重大决策的失误,有可能使经济体付出巨大的时间代价和财富减值损失。特别是在经济处于转折的关键时刻,掌握巨大公共资源的政府一旦行为失误,会使一个国家错失发展良机,或走很长一段弯路。而且更为糟糕的是,由于责任和利益不对等,即国家领导人犯了错误,后果要由公众承担,这样一来,领导人纠错的意愿就会比较低,所造成的损失也会比较大和比较长。由此引出政府干预经济的第三条原则:政府要尽可能少地做出关于市场的决定,除非市场无法做出决定。
从市场的缺陷和政府的缺陷可以看出,完全的市场经济和完全的计划经济都是不可取的,我们只能寻找两者的结合方式,而不是只偏向其中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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