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平安重疾险保险陷阱保险 问:大病理赔后,保险合同终止吗

鑫利,附加险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如何计算?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共13个回答
你可以点击我的头像与我qq交谈
我会为您详细解释这些条款
欢迎前来咨询
您好;1.主险基本保额附加的重疾保额如果是等额的,90天后由于重疾,保险公司赔付双倍保额,如果过几年身故,保险公司赔付现金价值+生存金+分红。
&&&&&&&&& 2.主险保额和重疾保额不是等额,90天后患重疾,保险公司陪双倍重疾的保额,如果不久身故陪现金价值+剩余保额的双倍+生存金+分红。所以鑫利附加重疾是一个很好的重疾保险,一生平安,每两年一领生存金,年年有分红,80岁还很健康,一次领取保额的双倍+分红。
&&&&&&&& 不知道我说清楚没有?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您好!您可以加我Q 详谈!!
尊敬的平安客户:
&&&&&& 您好!
&&&&& 看似很绕口其实很简单,第一句"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鑫利重疾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解释为:重疾根据保额双倍赔付后,身故金重新计算:.
&&&(1)& 身故时看主鑫利和附加鑫利重疾的保额.两者取大值:
&&&&&&1.主险鑫利和附加鑫利重疾如果保额不相同,两者相减后的余额.
&&&&&&2.主险鑫利和鑫利重疾相同保额,重疾赔付后两者的现金价值哪个高?
&& (2)举例说明,主险鑫利的保额大于附加险鑫利重疾,由于重疾一次性赔付优先原则,两者相减后,鑫利剩余保额不变.
&&& 以上两点笼统的解释就是:重疾赔付了,身故就按照鑫利主险的剩余总金额.如果重疾80岁没有理赔,就按照主险鑫利的生存总利益一次性领取保险金额.保险结束.
&&&& 如看不明白,可在线咨询.恭候!
附加险重疾部分给付了,主险继续有效;
欢迎联系,详细讲解~
老师你好,从你所说的条款来看,赔付应该是这样。当身故保障金等于重疾保障金时,其中任一赔付,保险合同则终止,当身故保障金大于重疾保障金时,重疾赔付后,剩下的保额就为身故减去重疾,作为一个后期赔付。例如:
身故为10万,重疾为10万,当发生重疾,进行10万赔付后,这款保险合同立即终止。
身故为10万,重疾为8万,当发生重疾后,重疾赔付8万,剩下2万则为身故赔付金。
具体的可以联系了解,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重疾理赔后,主险继续有效,附加合同终止。
您好:您可选择平安的护身福作健康保障产品,这款产品低保费,高保障,而且保障终身,您可选择25万保额,24小时就拥有人身保障25万,重大疾病90天等待期后,拥有20万元,意外伤害20万可伴随至70岁,自驾车和公共交通意外额外给付1倍保额,非营运车辆意外额外给付1倍保额,还有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按照基本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且不影响重大疾病20万保障的给付,可二次重疾赔付,真正体现人性化的关爱,如再除此之外每年还享受公司分红,当然分红是不确定的,根据公司每年可分配盈余的70%给客户作为红利,也可把红利采用交清增额的方式,通过红利购买保险,让保额可以随时间逐渐加大。。一生平平安安,没灾没难,还可以作为今后的养老补充。如果您能够附加意外医疗和住院费用的话,那么您的保障就更加全面了。欢迎来沟通了解,
你好!如条款所写。假设鑫利主险基本保额=10万,重疾基本保额8万,发生重疾给付重疾8万,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给付分为两部分:1、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受益)。(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是2万。
Ta的精选方案
简单点的就是如果是主险保额是10万,而附加的重疾险也是10万的话。在80岁之前发生重疾的话,并且符合条款内的30种重疾保险,那么就会按照约定的10万保额进行赔付,主险则自然就结束了。 而如果在80岁未发生重大疾病风险的话,则可以到80岁按照约定的保额+生存金+红利全部进行返还。
如果是主险保额是10万,而附加重疾险则是8万保额,那么在发生重疾风险的时候是先赔付8万,余下的2万则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活到80岁进行结付。(这其中还未包括红利和生存金)
当然,如果想要主险保额和重疾保额之间有差额还有一种方法则是将每年红利转为“交清增额”这样一个购买保额的方式也是一种利益最大化的表现。
如有不明白的话,则可以点击我头像进行咨询。
太平洋的金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障全面且保额会长大。“金 佑人生”具有重疾、轻症、身价保障和养老规划四大效用,并在病种数量上突破性地实现了提供42种重大疾病和10种特定疾病(轻症)的保障,保障病种做到业 内领先。它保障的重疾非常全面,是重疾险的首选,到后期也能转换成养老年金,为你的养老做准备。集身价、重疾(42种)、养老、分红四位一体,一份真正会 长大的保险,万一发生风险时可以取大钱,平平安安一辈子时可养老,一张保单解决医疗和养老两大难题。
Ta的精选方案
重大疾病,就是如果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一旦罹患就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一般都是以附加险的形式来的,一般是保险公司针对一些以身故等为给付的条件的寿险增加的保险,就是如果患重大疾病了,就按照寿险的保额进行赔付了,这个其实不算是重大疾病保险。
Ta的精选方案
儿童教育金保险通常是尽早购买效果最佳,而对于15岁的孩子而言,投保教育金保险已经过了最佳年纪,很多保险公司都会拒保的,因此,不建议您为15岁中学生购买人寿教育金保险,而建议您考虑基础性保障方案,如为孩子购买少儿意外险以及少儿健康险以及带有分红性质的少儿保险产品,通过此种方式来完善孩子的保障并获得一定的投保收益。至于哪一款少儿保险产品更加适合中学生,您不妨结合您孩子当下所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综合对比选择。
Ta的精选方案
请输入您的好评
好评成功!平安福是不是发生重大疾病赔付后合同就终止了?金佑人生呢?是不
保险学堂纵览
平安福是不是发生重大疾病赔付后合同就终止了?金佑人生呢?是不
发布日期:
导读:Q:平安福是不是发生重大疾病赔付后合同就终止了?金佑人生呢?是不是也是这样的?而且是不是发生了重疾以后就不能再买重疾长险了? A:娄底平安人寿的网友:您好!平安福如果做的是1:1的比例确实是重疾发生赔付后合同终止,所以我们通常不建议客户做1:1的比例。而且平安福不做1:1的比例还有个很人性化的关怀有个豁免的功能,即交费期内如投保人或被保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即余下保险费保险公司代交。希望我的回答劲你有所帮助,详情可咨询我。祝平安幸福!
新一站向您推荐
xyz_product-vm-ins-product4请问是不是所有保险公司的保单,如发生重大疾病理赔后都终止合同
保险学堂纵览
请问是不是所有保险公司的保单,如发生重大疾病理赔后都终止合同
发布日期:
导读:Q:请问是不是所有保险公司的保单,如发生重大疾病理赔后都终止合同,有没有理赔后还继续有收益同保障 A:杭州太平洋人寿的网友:你说的应该是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重疾产品都是一旦发生赔付合约就终止了,因为它已经做到一次性赔付责任全部兑现。现在比较不错的产品是有分轻症提前赔付,但是后续保障还继续的,另外它的重疾保障额度年年增长,如没事就是可以转化为年金或一次性领取。这类算是最好的重疾产品了。点击我头像或扫我微信咨询更多
新一站向您推荐
xyz_product-vm-ins-product4客户买了平 安的吉星盈瑞4份主险,3份重疾提前给付,若中途发生重疾赔付了45000元,合同会终止吗?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共17个回答
&&&&&&&&& 您好!您可以打平安的全国客服电话95511,选择人工台为您服务,您需要提供您的保单合同号,投保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工作人员会在系统中调出您的保单情况,对于您的问题就会得到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了,这样比较准确,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Ta的精选方案
可以的,合同继续有效。
Ta的精选方案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合同是继续有效的。
Ta的精选方案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平安吉星盈瑞保险,赔付重疾后,保单继续有效,身故赔付身故金!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Ta的精选方案
您好!湛江同城的朋友如果重疾保险金额与主险保险金额是:1比1的话,合同就会终止。详细情况:提供您的保单号、姓名和身份证号,在系统中查看您的保单,再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这样比较准确,如需帮助,请点击本人的头像,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Ta的精选方案
你好!只要是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额都是和主合同是共用保额的,也就是说先给付了重大疾病的保额之后,主合同的保额会同等金额的减少。详细请参考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的条款!
Ta的精选方案
合同继续有效,客户利益不变
Ta的精选方案
您好!很荣幸为您服务。您说的情况合同继续有效!15%的固定生存金、10倍的身价保障和15倍意外身价保障继续有效!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你好,平安吉星盈瑞是一款养老理财保险,假如发生重疾生存金和人身保障和88岁保单合同结束领的4万元都会有改变。
Ta的精选方案
您好!&&&&& 您的合同按您的假设是不会终止的。只是保单的主险保额会降低。故而固定返还和红利均会降低。按照您的假设,身故后的赔付按降低后的保额的保险责任给付。&&&&& 祝您及家人健康平安!&&&&& 绵阳平安营业一部潘华荣
Ta的精选方案
你好!欢迎你来到向日葵网站,很高兴为你服务。
& & &你非常有保险意识。
& & &重大疾病赔后,如果是1:1比例,合同终止。反之,主险保额减去重大疾病保额,生存金则按照赔付后的保额来重新计算生存金和身故保险金。
&&&&如需详细了解,请用联系方式进一步沟通,相信一定能帮到你。同时也希望你对我的服务作出正确的评价。
&&&&最后,祝你们全家幸福平安,健康快乐!
& &欢迎访问我的个人网站!
Ta的精选方案
&一般寿险附加的大病险,如果在缴费期间出现了理赔,有两种情况:1.主合同与附加险的保额比例是1:1的,则主合同也相应终止;2.如果主合同保额大于附加险的,理赔后,主合同继续有效,保额是主合同保额减去已理赔附加险保额后的额度,缴费也只是缴纳主合同剩余保额相对应的保费。 以上只是一般而言,具体到某产品,还需要根据合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先看看您的保单有没有添加大病豁免条款,如果有,那么今后保费不用交了,保险继续有效。如果没有豁免条款,要缴满。否则,原有的主险保额会大幅度削减,很不合适的。例如主险保额20万,大病赔付10万后,剩下10万。继续交费满10年,主险10万继续有效,也可以申请调高保额。如果不交费,那么今年的保额将变成10万*75%=7.5万,明年变成7.5万*25%=1.86万。
Ta的精选方案
重疾赔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Ta的精选方案
重疾保额是多少呢?有没有等于主险,如果等于主险的话就会终止,反之不会
你好,不会的,合同还有效,详情打95511咨询!
Ta的精选方案
请输入您的好评
好评成功!&欢迎来到中国领先的第三方保险平台!&
系统已向您的邮箱发送验证邮箱,请注意查收!
验证邮件24小时内有效,请前往邮箱查收。
解开重大疾病险理赔的七宗罪 以免掉入免赔陷阱
来 源: &&次数: 12083次&&日 期:
&&& 投保容易,理赔难。对重大疾病险而言,对于理赔的认定上有许多专业的医学术语,普通人根本不可能读懂。而有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却利用这一点,把重大疾病险变成了实际意义上的&死亡险&。本文揭开重大疾病保险的七宗罪,希望投保人在弄清以下问题后再投保,以免掉入保险公司的免赔陷阱。
  在很多家庭的理财规划中,健康险特别是重大疾病险都是必不可少的险种,人们都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提前为自己添一份保障。但是,保险产品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权责条款专业性极强,价格构成复杂,特别是重大疾病保险对于理赔的认定上有许多专业的医学术语,普通人根本不可能读懂。而有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却利用这一点,把重大疾病险变成了实际意义上的&死亡险&。也就是说,除非投保人死亡,否则根据报单中的免赔条款,保险公司根本不可能对患者进行赔偿。
  据了解,通过对数位医学专家和业内人士的采访,揭开了重大疾病保险的数宗罪,希望投保人在弄清以下问题后再投保,以免掉入保险公司的免赔陷阱。
  大病险第一宗罪:按身故而不按大病赔偿
  太原市民董国柱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他的妻子王绒线2003年4月患脑干出血送到医院当天就去世了。悲伤之余,让董国柱略感欣慰的是,他的妻子2000年就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购买了一份长健医疗保险。妻子去世后,经过向医生咨询,董国柱了解到,脑干出血属于脑中风的一种,而脑中风恰恰就是保险合同中列出的12种重大疾病之一,按照他的理解,这就意味着对于妻子的病逝,保险公司要按重大疾病来给予赔偿金。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重大疾病赔付的保险金额应为3万元。
  但是,当董国柱去领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只同意支付6000元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合同条款中对脑中风有明确的定义,脑中风是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1、植物人状态;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也就是说,要想按脑中风理赔,必须同时满足这3个条件,并且要达到指定的6个月时间,而被保险人王绒线的情况显然不符合保险条款中脑中风的条件。因而不属于重大疾病,按照合同的规定,只能按身故给付保险金6000元。
  在很多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赔付金额规定上,多数公司都规定按照保险金额赔付,但是也有一些公司把&身故保险金&规定为:退还已缴的保险费。如果相同保额、相同价格,身故不赔保额,而是退费的话,就等于在客户应享有的三项保险责任中凭空抽掉了&身故&一项,这对投保人来说,明显属于不公平条款。
  大病险第二宗罪:手术方式不符合现行情况
  日,董宏思打了一年的官司终于胜诉,并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拿到了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005年1月,42岁的董宏思患上&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接受了&插管引流&手术,花去治疗费3万多元。出院后,董宏思想起自己两年前曾购买了人寿保险公司的&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每年5010元,保额为10万元。而他得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正是保险上约定的21种重大疾病之一。于是他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
  对董宏思的质疑,保险公司的解释是:&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关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给付标准为: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被保险人此次出险未做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手术治疗,尚未达到条款中的给付条件,建议暂不予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而董宏思的主治医生则表示,目前临床上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治疗有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两种方式。对病情严重的病人要进行手术治疗,目前手术治疗主要采取的是引流。灌注加引流实际就是一种清除手术。但是这一解释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引流&和&坏死组织清除&是两种手术,依然拒绝赔偿。
  虽然董宏思的官司胜诉了,但目前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中仍然充斥着类似条款,条款要求患者必须按条款要求的手术方法治疗,才可以得到赔付,但其中很多都是过时的治疗方式。比如,某外资保险公司大病险的条款有这样的规定,&癌症:&&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依据&&&但医生解释说,现在癌症的病理诊断全都是依靠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如果不包括这两种,那就只能切样检查,但是这种检查方法就排除了现在发病率比较高的癌症(例如肺癌,胃癌,食道癌等等)以及中早期癌症,也就是说,患者只能捱到晚期再去。
 & 虚假保险责任
  很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外还有额外责任,以此使投保人误以为额外责任越多买得越值,实际上其中很多额外责任并无实际意义。比如,有些保险公司把&大病后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算作&另一条保险责任&。而重大疾病理赔后,合同责任已经终止,保险公司不再负担任何保障,投保人也不再负有交保险费的义务,哪里用得着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呢?
  此外,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将&全残责任&也列入&全额给付保险金&的范畴,对&全残&没有概念的客户一定会觉得这条责任很优惠。其实,在疾病保障种类超过17种的大病条款中,均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等诸条,分散隐蔽于&N种大病&之中,在保险责任中,再单独提出&全残&赔付,纯属假慈悲了。
  不过,重大疾病保险中也有一些有价值的额外责任。如生命尊严提前给付和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的规定。生命尊严提前给付是指当投保人患有终末期疾病,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内时,可以按照保额给付保险金。也就是相当于将有限的大病保障范围扩大到无限,不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障的大病范围,只要医院证明此人&不久于人世&,就可以申领保险金。而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则规定在投保人如果遇到出差等情况而不能及时交纳保费时,保险效力可延续到续缴保费时。
  大病险第四宗罪:种类虚增不全赔
  现在各大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户,在重大疾病险包括的种类上大做文章,有10种的、有30种的、有40种的,最多的甚至宣称有500多种。投保者当然觉得保的疾病越多越好,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霍先生于2003年不幸身患右肾上透明细胞癌,及时住院并进行了右肾切除手术。住院期间,龚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遭到拒赔,理由是该病不在500多种病例之列。而另一家公司仅列有10种病例的明细中,只用&癌症&(原位癌除外,原位癌一般多指癌变仅限于粘膜或皮肤表皮的鳞状上皮内,尚未破坏基底膜的癌。原位癌属于早期癌,经手术和中医药治疗后,大部分患者可完全康复)一词就已将包括&右肾上透明细胞癌&在内的所有癌症都纳入了保障范围。由此可见,保险条款上列明所保的病种越多,未必就意味着保障范围越广。
  在赔付额度上,各公司的规定也有不同。大多数公司都是按照保额或保额的倍数来赔付的。但也有保险公司将大病区分为两大类&&罹患&一类大病&赔付保额的80%,罹患&二类大病&赔付20%。也就是说,当投保人被诊断为大病后,在其他公司可以获得20万元的一次性赔付,而在这家公司只能获得16万元,其余的4万元要等投保人再患上另一种&二类大病&后才能赔付。
  大病险第五宗罪:诱导投保人买短期险
  大病险有两种:消费型和累积型。消费型是指如果一年内不出意外,钱就算白花了;而累积型则是每年交一定金额,连续交很多年,保障也是连续的。通常到很高的年龄(比如88岁),如果这期间得了保险规定的大病,就按投保金额赔付,保险合同就中止了;如果到时没病,保险公司将返还投保人的保险金。
  正因如此,消费型和累积型相比,保费要便宜不少。很多代理人会以此为由诱惑投保人投消费型大病险。虽然一年期的险种看似保费低廉,但没有太多实质的保障意义。如果每年续保,由于大病险的费率是随年龄增大而增加的,显然投保人的投入更多了。而长期的大病险一般是按照你开始投保那年对应的费率,每年均衡缴纳。年纪越轻,投保人要缴的保费越低。
  以保额20万元为例,薛女士34岁时续保,仅需保费1040元,44岁时再续保时,保费就已增至1780元,而在45岁续保,保费已激增至4220元。投保人如果长年累月地投保消费型重大疾病险,总的保费支出实际上要远高于购买累积型重大疾病险。仍以薛女士为例,如果她想要在50岁之前一直拥有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按短期型算,每5年续保一次,每次续保5年,共需缴纳保费9.5万元。而按长期型算,可在30岁时一次性投保,20年限缴,缴纳保费总额仅为5.2万元。
 & 大病险第六宗罪:附加大病险费用高
  现在保险公司有时会推出作为附加险投保的大病保险,这些附加险保费相对便宜,但是作为这种附加险对应的主险的责任却不一定是投保人需要的,而且这些主险与附加险的组合之间往往要符合一定的比例关系,所以算到最后,交费还要比单独做主险更高。
  另外,很多保险公司推出了分红型的重大疾病险,也要比不分红型费用高。而实际上,购买主险最好是买不分红的。因为分红型承诺的红利不是有保证的,只是预期,而且买大病险是为了买保障而不是投资,追求是用最小的花费得到最大的保障,所以多花钱没有必要。
  大病险第七宗罪:保险公司随意更改条款
  不少健康险或大病险的格式条款中,均有对大病的范围或保险费率的调整规定。如某人寿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进行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的定义及范围调整后,将按照新的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及范围承担保险责任。&
  还有的公司条款中规定:&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这实际上是对客户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霸王条款。假设投保人以4000元/年的保费投保10万元保额的大病保险,第二年保险公司就告知:保费上调500元,若继续维持保单效力,就要按照4500元/年交费;而拒绝继续交费,则合同终止。这样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受损失的都是投保人。
  事实上,重大疾病、重大手术范围及保险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进行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依照法律规定,重大疾病、重大手术范围及保费率等做出调整前,已签订且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按新调整的规定进行变更时,应事先取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或协商一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针对调整后的范围或费率的条款做出是否接受的选择。因此,在投资重大疾病险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是否有类似的条款,如果有,最好舍弃,以免自己的利益遭到侵害。
最新保险资讯
最新保险资讯
法律免责声明:本网站并非中国平安的官方网站。中国平安对本网站所载内容是否恰当、是否适宜销售不做任何担保。关于使用本网站所载资料时在资料的准确性、精确性和可靠性方面所引发的任何后果,中国平安不做任何担保,亦不做任何陈述。本网站不应被视为在任何国家向任何人销售产品的要约或请求。中国平安不承担由本网站所引起的任何责任和损失。 本网站上的相关产品信息以中国平安集团官方网站 (或)上的介绍为准。
Copyright &
厦门诚创网络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重疾保险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